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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反海外腐败合规实践指引》分为五个部分,*部分厘清为什么企业必须重视反海外腐败合规,并通过对深圳市企业反海外腐败合规的抽样调研,总结企业海外合规的制度建立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与挑战。第二部分解读美国、英国和法国的反海外腐败法律,包括对反海外腐败法律的管辖、执法机构的调查和执法流程以及企业已经被执法需要采取的补救措施。本部分分析反海外腐败执法中*为重要的“长臂管辖”原则以及要求企业自我披露和主动配合的特殊机制,并通过典型案例说明以上内容和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第三部分列举企业应当在制度建设、管理组织、风险管理和企业文化建设上采取哪些反贿赂政策和实施程序以应对美国、英国和法国反海外腐败合规的要求,为企业制定符合自身情况的合规制度提供参考。第四部分通过企业反海外腐败合规问答的形式,针对企业运营和业务中常见的问题作出解答。 第五部分翻译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英国《反贿赂法》全文,以及法国《萨潘第二法案》涉及反海外腐败的文本,其中,法国《萨潘第二法案》为国内首次翻译和公开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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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反海外腐败合规实践指引》分为五个部分,*部分厘清为什么企业必须重视反海外腐败合规,并通过对深圳市企业反海外腐败合规的抽样调研,总结企业海外合规的制度建立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与挑战。第二部分解读美国、英国和法国的反海外腐败法律,包括对反海外腐败法律的管辖、执法机构的调查和执法流程以及企业已经被执法需要采取的补救措施。本部分分析反海外腐败执法中*为重要的“长臂管辖”原则以及要求企业自我披露和主动配合的特殊机制,并通过典型案例说明以上内容和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第三部分列举企业应当在制度建设、管理组织、风险管理和企业文化建设上采取哪些反贿赂政策和实施程序以应对美国、英国和法国反海外腐败合规的要求,为企业制定符合自身情况的合规制度提供参考。第四部分通过企业反海外腐败合规问答的形式,针对企业运营和业务中常见的问题作出解答。 第五部分翻译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英国《反贿赂法》全文,以及法国《萨潘第二法案》涉及反海外腐败的文本,其中,法国《萨潘第二法案》为国内首次翻译和公开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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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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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 企业反海外腐败合规的问题与挑战 一、反海外腐败合规问题为何重要 (一)我国监管部门要求企业建立合规管理机制 (二)“长臂管辖”要求有管辖连接点的企业建立反海外 腐败合规 (三)反海外腐败合规成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监管机构通过制度设计激励企业建立合规体制 以减免处罚 (五)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之下,合规成为打击中国 企业的“武器” 二、企业在反海外腐败合规管控中的难点 (一)实体法律有冲突 (二)执法上存在不同标准 (三)如何把控员工、子公司、第三方和被并购企业的 违法违规行为 (四)如何平衡合规要求与商业运作 三、深圳市企业反海外腐败合规建设情况分析 (一)金融领域企业合规制度简介与分析 (二)央企和国企合规制度简介与分析 (三)民营企业合规制度简介与分析 第二部分 反海外腐败法律解读 一、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 (一)FCPA是什么 (二)FCPA如何执法 (三)FCPA执法概览 (四)FCPA下中国企业、个人被执法案例 (五)FCPA对企业合规的要求 二、英国《21年反贿赂法》(UKBA) (一)UKBA是什么 (二)UKBA如何执法 (三)UKBA执法概览 (四)UKBA典型案例分析 (五)UKBA对企业合规的要求 三、法国《萨潘第二法案》(Loi Sapin Ⅱ) (一)Loi Sapin Ⅱ是什么 (二)Loi Sapin Ⅱ如何执法 (三)Loi Sapin Ⅱ典型案例分析 (四)Loi Sapin Ⅱ对企业合规的要求 第三部分 企业反海外腐败合规内部体系建设指引 一、反海外腐败合规管理制度 (一)合规管理办法 (二)合规管理工作流程 (三)合规管理工具 (四)合规工作方案 二、反海外腐败合规管理组织 (一)决策层 (二)管理层 (三)执行层 三、反海外腐败合规风险管理 (一)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 (二)合规风险控制机制 (三)合规咨询和审查机制 (四)合规报告与应对机制 (五)合规检查和整改机制 (六)合规举报监督机制 (七)合规责任追究机制 (八)合规管理绩效考核机制 四、反海外腐败合规文化建设 (一)合规理念宣导 (二)合规培训与教育 (三)合规文化培育 第四部分 企业反海外腐败合规问答 一、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合规2问 1.FCPA是什么 2.FCPA是何时在什么背景下制定的 3.FCPA包括哪些内容 4.美国的FCPA如何管辖中国企业或在中国的企业 5.什么行为会违反FCPA 6.美国如何发现企业违反了FCPA 7.违反FCPA会有什么后果 8.违反FCPA后是否只有企业会被处罚 9.美国如何制裁违反FCPA的他国企业或个人 1.违反FCPA后可以采取何种补救措施 11.是否建立反海外腐败合规制度就一定能避免或减轻处罚 12.什么样的反海外腐败合规制度能有效避免或减轻处罚 13.违反FCPA的个人如何有效避免或减轻处罚 14.被处罚后是否就代表该事件结束 15.被处罚后应当如何避免再次被处罚 16.反腐败合规程序和政策须涉及哪些领域 17.公司须提供什么类型和程度的培训 18.如何避免第三方违法行为 19.公司如何评估其FCPA合规风险 2.公司的反腐败合规政策是否应禁止疏通费 二、英国《21年反贿赂法》(UKBA)合规2问 1.UKBA是什么 2.UKBA处理的是何种犯罪 3.UKBA处罚态度的严厉性如何体现 4.商业组织如何获得UKBA下的抗辩权 5.商业组织都必须完全遵从6项原则吗 6.高层管理人员的同意或纵容是否会构成贿赂犯罪 7.如果没有贿赂风险,是否需要建立贿赂预防程序 8.是否需要对所有的供应商开展尽职调查 9.是否一定要聘请外部顾问或律师来帮助预防贿赂 1.是否可以根据UKBA提供招待、奖励或其他商业开支 11.非英国公司是否受UKBA的约束 12.商业组织预防贿赂失职罪和其他三项贿赂犯罪在性质上 有区别吗 13.根据UKBA,公司是否要对第三方的行为负责 14.根据UKBA,公司是否要对其合资伙伴的行为负责 15.罚金是公司在评估其贿赂风险时考虑的处罚吗 16.谁是UKBA的执法机关 17.违反UKBA会给公司带来什么影响 18.公司的合并和收购是否存在UKBA风险 19.UKBA是否存在虽有贿赂行为但并不构成犯罪的例外规定 2.公司是否必须向SFO报告贿赂案件 三、法国《萨潘第二法案》(Loi Sapin Ⅱ)合规11问 1.法国反腐刑事法律对涉嫌犯罪的外国公司或个人有无 管辖权 2.哪些企业必须建立合规内控程序 3.作为刑罚措施的合规义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4.AFA针对各项合规义务通过的建议或者指南,是否必须全部遵循 5.当一家企业面临AFA的调查时,应该如何应对 6.CJIP与NPA相比有何特点 7.CJIP的罚款如何计算,协议未获核准或者未被履行有何法律 后果 8.法国法律对于企业腐败贿赂行为的举报人有哪些保护措施 以避免其遭受打击报复 9.在公司集团内,强制合规义务是否必须覆盖全体成员企业,如果一家公司符合强制合规义务的条件,其所属公司集团内的其他企业是否有强制合规义务 1.AFA对于企业并购过程中的腐败行为有哪些具体的监控措施 11.法国法规定强制合规义务应由相关企业的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等)承担,那么企业的合规官到底扮演什么角色、需要承担什么法律义务和责任 第五部分 美、英、法反海外腐败法律汇编 一、美国《反海外腐败法》 二、英国《21年反贿赂法》 三、法国《萨潘第二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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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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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过去两年,有三本译著在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引发了强烈反响。本是法国阿尔斯通集团锅炉部原全球负责人弗雷德里克·皮耶鲁齐的《美国陷阱》,该书作者根据自己在该集团的亲身经历,详细阐述了美国如何通过非经济手段尤其是利用《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FCPA)和“长臂管辖”瓦解他国商业巨头。第二本是法国学者阿里·拉伊迪的《隐秘战争》,该书作者认为“长臂管辖”早已成为美国发动经济战的新武器,而FCPA更是被美国用来在全世界范围内大肆围捕腐败企业。第三本是美国学者诺埃尔·毛雷尔的《帝国陷阱》,该书作者认为美国政府近年来始终在通过制造“帝国陷阱”保护本国的海外商业利益。这三本书都提到了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美国正在凭借其《反海外腐败法》对包括我国企业在内的各国跨国企业进行打击,以巩固美国企业的竞争优势,维护美国的利益。编者认为,以美国为首的个别国家无论是在全球高调宣扬海外反腐,还是通过判例和执法扩展“长臂管辖”,本质上都是将其国内法律凌驾于国际法之上,也是以其国内执法部门干涉他国内政。这样的法律霸权也是建立在美国等国家过往在金融、互联网、科技等领域先行形成的优势之上。只有认识到此本质,才可以更好理解以美国为首的国家所施行的法律霸权为现今的世界秩序和全球治理所带来的困境。我们应当清楚认识和批判美国等国的法律制度不公平、不合理之处,秉持“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态度,积极参与全球法律秩序建构,终实现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政治理念,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实现一个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提供中国方案。在目前尚未有被普遍接受的反商业贿赂国际准则的情况下,为保护我国企业的海外运营利益,也为企业坚持“走出去”拓展国际市场,我国企业需要了解美国和其他主要国家的反海外腐败法律规定,根据其反海外腐败法的执行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应的反海外腐败合规工作。 合规即是合乎规矩,通常包含三层意思:一是遵守企业所在法律管辖区的相关法律和行政规章;二是遵守商业行为规范和企业伦理;三是建立并遵守自身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和国资管理部门均通过指南引导企业建立并完善合规机制,而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国际化程度加大,企业还需要满足合规的国际标准,其中商业贿赂是合规为核心的领域,历来是执法机构的关注焦点。 1977年,为惩罚美国企业在海外经营中出现的商业贿赂行为,美国出台了FCPA,该法确立的反腐败条款和会计条款不仅约束美国企业的海外运营,也将外国公司在美国的贿赂行为以及其美国分支机构的海外行贿纳入管辖。过往3年间反商业腐败和贿赂的认定标准已经发生显著变化,“腐败”已经从金钱给付,扩大到其他有价值之物的给付,包括安排实习机会、推荐入职、赠送球票等礼物、慈善捐赠等。进入2世纪9年代后,美国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DOJ)和证交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针对企业的执法显著增强,并在1998年的修正案中引入针对外国公司的域外管辖权,即“长臂管辖”,将管辖范围从本国企业逐渐延伸至地理位置及法律拟制上“身处”本国的企业。例如,在FCPA下,如果某国企业(或子公司、下游企业、第三方)任意业务位于美国(包括使用美元结算交易、内部通信经过架设于美国的服务器等)或运营渠道的任何环节经过美国,即便企业没有在美国上市,或业务和地理位置在美国本土之外,也将受到FCPA规制。 近2年来,美国政府越来越熟练利用FCPA下的域外管辖权,以用“限度联系”的模糊性和灵活性,政商合谋,打压竞争对手。FCPA执法机构联合美国国务院、商务部、税务局等机构,利用其强大的域外执行和调查能力,将反腐败的管制范围从美国企业扩展到与法律拟制意义上的“美国”只具有“限度联系”的外国企业。FCPA广泛针对与美国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跨国企业,包括爱立信公司(以下简称爱立信)、空中客车公司(Airbus SE,以下简称空客)、西门子、巴黎银行等非美国巨头企业陆续被FCPA执法机构重罚。据《美国陷阱》一书统计,自28年以来,被美国罚款超过1亿美元的企业达到26家,其中14家是欧洲企业,仅5家为美国企业。更为明显的是在罚款金额上,欧洲企业支付的罚款总额将近6亿美元,比同期美国企业支付的罚款总额高3倍。 事实上,美国作为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政府服务于资本的利益,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深度捆绑。美国利用其在法律、金融、技术领域的优势,设计精巧“陷阱”,通过FCPA这样的法律武器定向打击,维护美国企业在全球市场的优势。随着中国高科技企业的崛起,开始对美国领先优势构成挑战,美国并非秉持公平、公正、开放、创新的精神来应对挑战,而是越来越多地借助于复杂的法律、文化、经济等手段,进行系统性打压。 美国的盟国如果在政治上与美国冲突,经济实力上挑战美国,往往也会遭到打压。英国和法国就在具有优势的航空航天、能源、电信、工业、金融行业屡遭美国调查。219年爱立信支付1.6亿美元罚款与DOJ和SEC达成和解,22年空客向美国、英国、法国执法机构支付39亿美元罚款并在运营上受到监管机构限制。爱立信和空客成为迄今为止受到反腐败罚款金额的两个案件。在此背景下,包括英国和法国在内的主要发达国家陆续通过企业合规的国内立法,一方面提高本国立法标准以打击腐败犯罪,抗衡美国FCPA“长臂管辖”;另一方面也是为本国企业和本国利益服务。事实上,也正是因为法国事先通过了本国的反海外腐败法律《萨潘第二法案》,才能为空客提供公共利益司法和解协议,使空客免于在美国受到刑事追究;此外,法国执法机构也在联合调查中赢得先机,通过协商将大部分罚款截留在法国本土,避免空客被美国司法部“抄家底”。 需要强调的是,尽管美国、英国和法国的反海外腐败法律已经制定并实施,特别是美国FCPA由于其通过和实施较早,因此在反商业腐败和贿赂的国际标准上产生较大影响力。但这并非意味美国、英国和法国的反海外腐败法律标准是的,但中国企业往往需要同时满足国内和国外的法律要求、主要运营地的当地法律和一系列国际标准以建立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反腐败和反贿赂政策。 近年来,发达国家对反海外腐败的实践已经逐步建立“胡萝卜加大棒”政策。执法机构在追究企业刑事责任的时候,一方面鼓励企业主动披露违法行为以换取酌情减轻处罚,另一方面将企业是否建立全面、有效、合理的合规制度作为是否起诉与定罪的必要条件。通过以上“附条件不起诉”的刑事制度,激励企业建立合规制度,主动上报可能涉嫌违规的行为以换取不起诉或减轻罚款。该激励政策也被世界银行和区域金融组织广泛采纳,通过评估合规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来决定是否减轻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并继续给予援助和贷款。 中国参与和作为成员的国际组织,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也陆续发布合规实践指南,要求成员国和跨国企业建立有效合规制度预防腐败。随着全球范围内反海外腐败联合执法力度增强,一旦企业被执法,将引发多个司法管辖区的追责,业务模式和商业声誉都将受到极大损害。例如,葛兰素史克公司在中国因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被起诉定罪并处以巨额罚款之后,该公司在英国和美国相继被监管机构调查和处罚。 以此来看,企业反海外腐败合规已经从监管机构惩罚刑事犯罪的被动制度演变为要求企业主动将反海外腐败合规作为公司治理方式,即以合规制度规范公司日常运营,从而使合规成为公司治理结构的一部分。该种变化对深圳市外向型企业具有重要的启示。 ,随着我国反腐败工作的深化,以“合规”引导和规范企业运营是服务保障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大局的迫切需求。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深化标本兼治,夯实治本基础”,继续保持坚持对反腐败的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工作主要集中在体制内和公权力,如何促进体制内和体制外的反腐败联动,规范民营企业运营中的不合规行为是深化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方向和内容。 第二,当前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变局,全球化下的多边主义遭遇挑战,贸易保护主义和右翼民粹主义逆流涌动。强权政治下,个别国家利用贸易、金融的优势地位,频繁以反海外腐败等法律进行定向打击。美国司法部自218年推出“中国行动”计划以来,将反海外腐败作为美国国家安全总体战略的重要部分,加大对中国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的调查和执法。在219年中美贸易冲突加剧的背景下,预测该执法趋势还将持续。 第三,尽管部分案件并非直接援引FCPA进行反商业贿赂调查,但执法机构已经将反腐败合规与洗钱、反恐、进出口管制、知识产权等领域结合,目的是要调查和制裁所有与美国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中国企业。22年2月,摩托罗拉公司以侵犯知识产权起诉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能达)窃取关键的双向无线电技术方面的商业机密得到陪审团的支持,海能达被判向摩托罗拉公司赔偿7.646亿美元,海能达也被禁止在美销售对讲机。218年4月,美国商务部认定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违反进出口管制,7年内禁止美国企业与中兴进行交易,中兴支付了14亿美元的巨额罚款及保证金才与美国商务部达成和解,并要在1年时间内受到美国商务部的监察。而屡遭打压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与美国政府的诉讼仍在进行中,美国政府已经宣布将华为纳入“实体清单”,禁止华为从美国企业购买元器件并禁止美国企业与华为在软件、硬件和技术服务上的合作。 深圳市作为中国高新技术企业活跃和重要的地区,外向型企业众多。企业不仅需要适应越来越严格的国际合规管理要求,以符合国内行政监管和深化反腐的要求,也需要面对国际政治、贸易新形势,主动作为、着眼长远利益。只有正视挑战,了解反海外腐败的具体内容和执行程序,引入企业风险防控的机制,才能从源头上建立符合规则的合规制度,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建立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并在遭遇外国执法时沉着应对。 随着我国反腐败工作的深化,如何促进体制内外反腐败工作的联动,规范民营企业合规运营是深化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方向和内容。当前,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变局,个别国家利用贸易和金融等领域的优势,频繁利用“长臂管辖”以反海外腐败等法律对我国企业进行定向打击。219年12月,中共深圳市委通过《深圳市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廉洁建设行动方案(22~225年)》,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前瞻性、实践性的重要举措,其中一项就是“加强海外反腐败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开展企业合规治理培训和咨询服务,为深圳企业‘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支持”。 22年3月,深圳市纪委监委成立工作专班,联合深圳大学合规研究院,专门就国际反腐败法律制度展开研究,旨在服务保障我国发展大局,贯彻落实市委决策部署,为企业提升反腐败合规意识、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合规管理体系、管控企业腐败和贿赂风险提供参考和指引。研究成果将以《反海外腐败法律制度研究丛书》的形式陆续出版。丛书分国别、分地域、分专题研究美国、英国、法国等世界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国际反腐败法律制度、全球性反腐败公约和区域政府间反腐败计划等国际反腐败法律制度问题。在国内监管日趋严格、国际局势日益严峻的背景下,丛书对海外反腐败法律进行解读,对海外反腐败制度的实施情况和趋势进行分析,通过解读重大案例事例、撰写实践指引,为我国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和提升反腐败反贿赂意识、主动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反腐败体系、更好服务国家改革发展大局提供理论支撑。 丛书辑专门研究美国、英国、法国的反海外腐败法律制度,并为企业在三国的海外运营提供实践指引。第二辑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反海外腐败法律制度进行专题研究,并为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运营提供实践指引。第三辑聚焦国际、重点区域的反腐法律制度及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国际反腐败学院、《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行贿外国公职人员行为的公约》、亚太地区反腐败行动计划、欧盟在反腐败领域的刑事司法合作框架、欧洲理事会“斯德哥尔摩计划”等。 丛书辑定名为《反海外腐败合规实践指引》,本书分为五个部分,部分厘清为什么企业必须重视反海外腐败合规,并通过对深圳市企业反海外腐败合规的抽样调研,总结企业海外合规的制度建立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与挑战。第二部分解读美国、英国和法国的反海外腐败法律,包括对反海外腐败法律的管辖、执法机构的调查和执法流程以及企业已经被执法需要采取的补救措施。本部分分析反海外腐败执法中为重要的“长臂管辖”原则以及要求企业自我披露和主动配合的特殊机制,并通过典型案例说明以上内容和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第三部分列举企业应当在制度建设、管理组织、风险管理和企业文化建设上采取哪些反贿赂政策和实施程序以应对美国、英国和法国反海外腐败合规的要求,为企业制定符合自身情况的合规制度提供参考。第四部分通过企业反海外腐败合规问答的形式,针对企业运营和业务中常见的问题作出解答。 第五部分翻译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英国《反贿赂法》全文,以及法国《萨潘第二法案》涉及反海外腐败的文本,其中,法国《萨潘第二法案》为国内首次翻译和公开出版。 本书的编写得到了中国共产党深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大力支持。本书是深圳市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及一线工作人员和深圳大学合规研究、深圳大学廉政研究院研究人员通力合作的集体成果。后,感谢本书的责任编辑刘莹、王鸿的辛勤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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