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書推薦:
《
初平:汉末群雄混战(190—195)
》
售價:NT$
245.0
《
建安:官渡大决战(196—200)
》
售價:NT$
245.0
《
中亚民族史
》
售價:NT$
840.0
《
人工智能与智能制造:概念与方法 [美]马苏德·索鲁什 [美]理查德·D.布拉茨
》
售價:NT$
640.0
《
中平:东汉王朝大崩溃(184—189)
》
售價:NT$
245.0
《
基于鲲鹏的分布式图分析算法实战
》
售價:NT$
495.0
《
中国历史研究入门(全二册)
》
售價:NT$
1290.0
《
夺回大脑 如何靠自己走出强迫
》
售價:NT$
299.0
|
編輯推薦: |
龙卫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万人计划哲社领军人才。民法典重要立法专家,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合同编召集人之一。兼任教育部法学学科教指委委员、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主任、网信办,教育部网络空间国际治理基地主任、中国科协,北航科技组织和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中国网络与信息法研究会副会长、工信部法律顾问、*人民法院执行咨询专家等。著有《民法总论》《民商法转型与再现代化》《法学的自觉》等。
|
內容簡介: |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我国民法自此正式跨入民法典时代。民法典由总则和六个分编再加附则组成,共计1260条,体系庞大。接下来,民法典如何有效实施成为新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释义》由民法典重要立法专家组织编写,是理解适用民法典的精准解读。通过法解释学特色体例,对每个条文从规范对象、规范来源、条文理解、拓展分析、适用指导、相关案例等多方面展开深入分析。还针对每章精心撰写了章节导读,便于读者对每章内容的整体把握和融会贯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释义》对法官、检察官、律师、行政执法人员、法务人员等司法实务人员以及法学院师生、社会大众等均具有较好的学习参考和适用指导作用。
|
關於作者: |
龙卫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万人计划哲社领军人才。民法典重要立法专家,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合同编召集人之一。兼任教育部法学学科教指委委员、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主任、网信办,教育部网络空间国际治理基地主任、中国科协,北航科技组织和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中国网络与信息法研究会副会长、工信部法律顾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咨询专家等。著有《民法总论》《民商法转型与再现代化》《法学的自觉》等。
|
目錄:
|
人格权编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八十九条 【人格权编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的定义】
第九百九十一条 【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的专属性】
第九百九十三条 【人格权的许可使用】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第九百九十五条 【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第九百九十六条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百九十七条 【侵害人格权的诉前禁令】
第九百九十八条 【侵害精神性人格权民事责任的利益衡量规则】
第九百九十九条 【合理使用他人人格要素】
第一千条 【侵害人格权民事责任与替代执行方式】
第一千零一条 【身份权的参照适用】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二条 【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 【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 【健康权】
第一千零五条 【物质性人格权受侵害时的法定救助义务】
第一千零六条 【人体细胞、组织、器官和遗体的捐献】
第一千零七条 【禁止买卖人体细胞、组织、器官和遗体】
第一千零八条 【人体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权】
第一千零九条 【从事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时的义务】
第一千零一十条 【性骚扰的民事责任与单位的预防义务】
第一千零一十一条 【侵害行动自由和非法搜查身体的民事责任】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姓名权】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禁止侵害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的姓氏选取】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姓名、名称的登记及其变更的法律效力】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姓名、名称的扩张保护】
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肖像与肖像权的内涵】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侵害肖像权的具体表现形式】
第一千零二十条 【肖像合理使用的特殊规则】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肖像合理使用合同】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肖像使用合同的解除】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姓名的许可使用与声音的保护】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侵权责任编
|
內容試閱:
|
本书囊括《民法典》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两个分编的释义。这两个部分的单独成编,是我国《民法典》此次体系创新的重要体现,贯彻了我国当代民法立法观念关于人格权、侵权责任相对独立的体例思想。《民法典》编纂中,人格权的独立成编存在争议,但侵权责任单独成编似乎没有多少反对声音。无论如何,相关的体系创新观念对于解读我国《民法典》特别是该两分编的相关条文具有特殊意义,但是其本身也具有不少理解上的分歧,因此可以想象在学理上和实践中会引发很多新的适用见解。这是本书将两编合并解读的一个重要原因。此外,两编之间存在一种特殊关联,侵权责任编是就民法上所有类型的绝对权保护建立的一般责任,因此对于作为绝对权利和法益重要类型的人格权,自然要一体适用之。从作为裁判规范的角度而言,人格权编的规定本身是不完全规范,最终需要通过侵权责任相关规定加以补全,反之当涉及将侵权责任用来保护人格权之时,也是如此。实际上,人格权编既规范了人格权的确权,也广泛规范了人格权的保护,因此与侵权责任发生密切关联,其存在的大量行为规范以及民事责任形式的规定都可以说是构成侵权责任编的特别规范或者其一部分。这也是本书将两编合并解读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首先,关于人格权编。人格权立法单独成编的意义,除了表达了对于人格权在当今民法中应当更加受到重视之外,同样重要的是也表达了对于当今人格关系基于复杂化发展而应当更加明确地加以规定的必要。人格权在当代社会呈现出明显的外溢性,高度社会化背景下人格权溢出现象加剧,使得人格权规范不能只是简单的保护规定,寥寥几则侵权法条文远远不能满足当今人格权保护的要求,而应该体现为更为复杂的规范,其中人格权及其关系确认的规范越来越有必要。一方面,人格权溢出导致人格权关系化或外在化,使得人格权产生复杂的外部边界确认或界定的需求。《民法典》通过人格权单独成编,引入更加具体的关系规则,确认或者规定所谓各类人格关系的界限,包括在特定场景中相关主体基于人格权的行为界限,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在接受医疗条件下会产生包括知情同意等在内的特殊关系规则等。另一方面,人格权外部化又不能绝对实证化。人格权虽然溢出形成具体关系,但仍然不失特殊伦理品格,所以立法在因外在化需要而确认关系边界、规定相应保护机制的同时,必须兼顾人格权的伦理要求,尊重其兼具公共秩序规范的属性。在这个意义上,相关法律设计不可过于机械,法律适用也要保持伦理的警觉和灵活性。此外,人格权本身不能简单看成宪法上的人权或基本权利的直接转化,《民法典》对于人格权的规定,对于促进人权发展当然具有直接帮助,但是本身以独特的私人法律关系方式来促进人格权的实现和保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