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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高品质专家解读:本书由参与民法总则起草的权威专家组织编写,是理解适用民法总则的权威专家解读。
★权威特色释义体例:本书采取一种严格的风格致力于再解释,将整理、评注和对话融为一体,对每个条文从规范对象、规范基础、条文理解、拓展分析、适用指导等多个方面展开深入分析的同时,作者还针对每章精心撰写了章节导读,为民法总则的准确适用提供专业解读和适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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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中国朝着编纂一部统一的民法典迈进了一步。民法总则针对民法目的和原则,民法渊源和效力,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和具体内容,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等,进行了系统而明确的规定,成为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民商事活动、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裁判民商事案件的一般规范依据。
主要内容:本书由全程参与民法总则起草的权威专家组织编写,是理解和适用民法总则的权威解读,为民法总则的准确适用提供专业高水平指引。本书采取独家特色体例,对每个条文从规范对象、规范基础、法条释义、适用分析等多个方面展开深入分析,还精心撰写了章节导读,便于对法律的整体把握和融会贯通。
本书对法官、检察官、律师、行政执法人员、法务人员等司法实务人员以及法学院师生、社会大众等均具有较好的学习参考和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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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美国富布莱特学者。著名民法学家,民法总则起草专家,参加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民商事法律的起草和论证。兼任国家工业和信息化法治研究院工信部重点实验室院长、北京市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北京市人文哲学社科基地主任、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民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立法专家委员等职。撰写和出版《民法总论》《民法基础与超越》《法学的日常思维》《法学的自觉》等多部著作,其中《民法总论》专著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2月版获中国首届法律图书奖,在民法界具有广泛影响力。
刘保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著名物权法专家,深度参与《物权法》起草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物权法司法解释的论证。现任民法研究中心主任,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学科建设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曾任法学院副院长分管科研,2008-2015年。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副会长等,北仲、贸仲等仲裁机构仲裁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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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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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民法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据】3
第二条 【民法调整对象】8
第三条 【民事保护原则】11
第四条 【平等原则】15
第五条 【自愿原则】18
第六条 【公平原则】20
第七条 【诚信原则】23
第八条 【禁止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26
第九条 【生态环境保护原则】31
第十条 【民法的形式渊源】35
第十一条 【本法适用的事项效力或民事特别法的适用效力】42
第十二条 【本法适用的空间效力】44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51
第十三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及其取得和丧失】51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54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证明】59
第十六条 【胎儿利益的保护】61
第十七条 【自然人的成年年龄】68
第十八条 【成年人得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后果】69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的条件和后果】73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和后果】78
第二十一条 【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和后果】80
第二十二条 【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和后果】83
第二十三条 【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84
第二十四条 【成年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认定】85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的住所】89
第二节 监护92
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等亲属义务】92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设置】97
第二十八条 【成年障碍者法定监护人的设置】100 !
第二十九条 【遗嘱监护】104
第三十条 【协议监护】107
第三十一条 【指定监护】110!
第三十二条 【国家监护或社会监护】114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任意监护】118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责任】121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125 !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128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资格撤销后的其他义务负担】132
第三十八条 【监护人资格的恢复】136
第三十九条 【监护关系的终止】140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143
第四十条 【失踪宣告的条件和程序】143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与适用指导
第四十一条 【下落不明的起算】147
第四十二条 【宣告失踪的财产代管人设置】150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的义务和责任】153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157
第四十五条 【失踪宣告的撤销】161
第四十六条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162
第四十七条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申请竞合的处理】165
第四十八条 【宣告死亡的日期】168
第四十九条 【宣告死亡后实施法律行为的效力】170
第五十条 【宣告死亡的撤销】173
第五十一条 【宣告死亡及其撤销对于婚姻关系的后果】175
第五十二条 【宣告死亡撤销对于收养关系的后果】178
第五十三条 【宣告死亡撤销对于财产关系的后果】179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181
第五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的成立和地位】181
第五十五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成立和地位】185
第五十六条 【两户债务的承担】189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195
第五十七条 【法人的定义和法律地位】195
第五十八条 【法人的成立及其要件】200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存续期间】204
第六十条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206
第六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的确定及其法律地位】209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责任承担】212
第六十三条 【法人的住所】215
目 录 3
第六十四条 【法人的变更登记】217
第六十五条 【法人登记的信赖保护】220
第六十六条 【法人登记信息的公示】223
第六十七条 【法人的合并与分立】226
第六十八条 【法人的终止】229
第六十九条 【法人的解散】233
第七十条 【清算义务人】235
第七十一条 【法人的清算程序与清算组职权】239
第七十二条 【法人的清算与终止】242
第七十三条 【法人的破产清算与终止】244
第七十四条 【法人的分支机构】246
第七十五条 【设立中的法人】249
第二节 营利法人252
第七十六条 【营利法人的定义和范围】252
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的成立原则】258
第七十八条 【营利法人的营业执照及其成立日期】263
第七十九条 【营利法人的法人章程】266
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271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275!
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278
第八十三条 【禁止营利法人出资人滥用地位】282
第八十四条 【禁止营利法人特殊人员利用关联关系】286
第八十五条 【营利法人决议瑕疵】290
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294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298
第八十七条 【非营利法人的概念与种类】298
第八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及其取得条件】307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与适用指导
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的机构设置】309
第九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及其取得条件】311
第九十一条 【社会团体法人的机构设置】313
第九十二条 【捐助法人资格及其取得条件】316
第九十三条 【捐助法人的机构设置】321
第九十四条 【捐助人的监督权】323
第九十五条 【非营利法人的剩余财产分配】326
第四节 特别法人329
第九十六条 【特别法人的类型】329!
第九十七条 【机关法人的资格取得】333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的终止】336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339
第一百条 【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343
第一百零一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346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法律地位和类型】351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的设立】369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372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377
第一百零六条 【非法人组织的解散事由】380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的清算】383
第一百零八条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适用】386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 【基本人格受法律保护原则】394
第一百一十条 【具体人格权的享有及其范围】398
目 录 5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401
第一百一十二条 【身份权受法律保护的原则】405!
第一百一十三条 【财产权平等保护原则】408
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权的享有及其定义和范围】411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以及物权客体】415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法定原则】418
第一百一十七条 【征收、征用补偿规则】421
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权的享有及定义】424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合同之债或债权】426
第一百二十条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430
第一百二十一条 【无因管理费用偿还请求权】432!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435
第一百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的享有和范围】440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继承权的享有与界定】445
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的享有】448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的享有】451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453
第一百二十八条 【弱势群体的特别权利及其保护】456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取得的原则和方式】458
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权利自主行使的原则】461
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权利行使与履行义务一致原则】463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权利禁止滥用原则】465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473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473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方式】478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481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484
第二节 意思表示487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487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491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492
第一百四十条 【意思表示的方式】494
第一百四十一条 【意思表示的撤回】498
第一百四十二条 【意思表示的解释】500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502
第一百四十三条 【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502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508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511
第一百四十六条 【通谋虚伪的民事法律行为】515
第一百四十七条 【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520
第一百四十八条 【受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523
第一百四十九条 【利用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528
第一百五十条 【受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531
第一百五十一条 【因乘人之危导致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536
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行使期间】538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542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549 !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或被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552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法律后果】554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后果】558
目 录 7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560
第一百五十八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560
第一百五十九条 【当事人阻止或促成附条件的成就】564
第一百六十条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568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573
第一百六十一条 【代理的范围】573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直接代理】576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的类型】578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的职责违反责任】580
第二节 委托代理581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的书面形式】581】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共同代理】582
第一百六十七条 【违法代理及其后果】585
第一百六十八条 【自己代理与同时代理】587
第一百六十九条 【再代理】590
第一百七十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中职务行为的效果】592 !!!!
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595!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表见代理】597
第三节 代理终止600
第一百七十三条 【委托代理终止及其事由】600!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实施委托代理的效果】603
第一百七十五条 【法定代理终止及其事由】606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规定】610
第一百七十七条 【按份责任】613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连带责任】616
第一百七十九条 【民事责任方式及其适用】620
第一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免责事由】628
第一百八十一条 【正当防卫作为违法阻却事由】631
第一百八十二条 【紧急避险作为违法阻却事由】634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损应受的赔偿或补偿】636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紧急救助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免责】638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特殊民事责任】640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642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责任和其他责任的竞合】645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650
第一百八十九条 【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时诉讼时效的起算】657
第一百九十条 【受监护人对其监护人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的停止】660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性侵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663 第一百九十二条 【时效届满的效果与时效利益的放弃】667
第一百九十三条 【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671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的中止】673
第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的中断】678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类型】682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规定的强制性】686
第一百九十八条 【仲裁时效对于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689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形成权的存续期间或除斥期间】691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 【期间的计算单位】697
第二百零一条 【期间的起算】699
第二百零二条 【期间的终止】701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顺延】703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的准据】704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百零五条 【本数解释】708
第二百零六条 【本法施行生效日期】711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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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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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由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标志着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终于浮出水面。我国民法典编纂分两步走的第一步取得成功,两年之后完成全部编纂已经没有悬念。在今后很长一个时期内,《民法总则》和两年之后预期通过的其他部分共同组成的民法典,会是我国民事主体据以开展民事活动,国家据以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准则体系。
《民法总则》可谓凝聚了新中国以来几代人的立法智慧,是我国
民法自晚清开始继受发展以来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其立于历史的累积
之上,同时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临机发挥,可谓当代民法中继受和
本土化发展融合极为突出的一个典范。这部《民法总则》出台意义重
大,意味着我国民法通过改革开放近四十年的发展提升到一个法典化
时期,而法典化以体系成熟、规范稳定为特点。总体来看,这部《民
法总则》名义上虽然说是制定的,但是实际上却非一种狂飙式立
法的结果,而是以历史继受为主,创制发展为辅的立法结果,其基本
架构和绝大多数规定都是通过继受《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而
来。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总则》可以称为《民法通则》的升级版,
是对《民法通则》的改造。当然,《民法总则》根据现实需要和进一步完善的思考,同时做出了许多可认为重要的改进和发展,这些改进和发展不同程度地体现在《民法总则》的每个章节。最重要的发展变化,可以归结为两个主要方面:
其一,推动我国民法更进一步的社会化。首先,第一章基本规定明确彰显我国民法的社会化趋势。第1条关于民法的目的规定
中,在明确民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 的同
时,大力强调民法具有社会维护的任务,着重添加维护社会和经济
秩序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要求;在第3条至第9条的原则规定中,在继续强调平等、自愿等民法传统内在价值原则的同时,
保留和扩展了许多具有社会意义的价值原则,包括加强体现社会正义
价值的公平原则,体现社会信赖价值的诚信原则,全面确立禁止违反
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全新引入生态环境保护原则等。其次,在各主
要制度上,增设了许多具有社会化意义的规定。例如,第二章自然
人引入社会监护成年任意监护等;第三章法人通过引
入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概念,对于许多具有特殊社会结构
意义的组织予以法人确认;第五章民事权利通过确立社会弱者的
特殊权利,引入民事权利应与义务一致、民事权利行使不得损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则规定,使得民事权利制度进一步走向社会
相对化;第八章民事责任更是彰显一种社会化责任趋势,民事责
任从保护民事权益,突破发展为在多个特定情形下也用来保护社会公
共利益,具体如第184条的紧急救助的免责规定,第185条禁止对英雄烈士等进行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侵害等。
其二,推动我国民法更进一步的现代化。《民法总则》体现了不少时代创新,具有比较鲜明的时代属性。首先,是在民法体系观方面,《民法总则》名为总则 实为通则,通过继受和发展《民法通
则》的弹性架构,特别是通过强化第一章的原则体系规定,扬弃了由
德国民法所代表的价值中立概念形式化封闭的旧体系观,转而发
扬了由瑞士民法典 和我国《民法通则》所发展的价值彰显
的由原则 规则合成弹性化结构的新体系观。这种新体系观体现
了当代民法的趋势,具有很强的当代适应性,可以在复杂社会中实现
保留多样性整合。其次,在许多具体方面做出重要创新。最突出的体
现是民事主体的开放性和法人制度的类型改革。这些包括:对于民事
主体进行了多元化的发展,特别是确认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
地位;法人分类引入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分类,通过这种因重视
功能作用而更加贴近社会经济发展开放需要的新兴分类,极大地顺应
了当前商业组织和社会组织蓬勃发展对于法人形态的多样化开放需求;引入特别法人形式,适用了我国特殊政治经济体制下特定组织体的法人形态确认需要,有利于推动这些组织向法人化功能方向发展,同时依法维护这些组织中相关成员的民事法律地位和合法权益。此外,还做出不少开窗式的立法授权,为未来布局。例如,在第五章民
事权利进行了较为广泛的民事权利确认,为这些权利或法益的进一
步立法奠定授权基础,其中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
护,第127_e_r___条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属于典型的开窗式 立法,对于我们现在所置身的网络信息数据时代做出了及时回应。最后,《民法总则》注重了民商合一的规范整合,发挥其在统一规范方面的指引作用,同时可以有效满足商业化加剧趋势下对于民商架构应当明晰的需求。
《民法总则》既出,接下来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贯彻和实施
的问题了。《民法总则》作为我国民法典的开编,其处于一种作为继
受而来的总则分则两层楼式的法典化体系构造的上端,且主要
是以一般性法律规定作为其内容构成。那么,何谓总则范畴的一般性
规定,其如何适用才属于实施得当?这里就不是《民法总则》既有的
206条法条简简单单的表述本身就可以揭示得了。按照两层模式设计者构想,处于下端的即各分则部分,采取的是具体规定的方式,依照具体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对应结构,形成一个个具体的法规范,从法律适用上来说,它们可以直接成为民事活动、民事调整或者民事裁判的依据;但是,分则条文可能存在大量表述的重复,于是处于上端的总则出场了,为了立法简约、经济起见,通过提取公因式 的办法,将一些具有共同性的规定提炼出来,加以一般化规定。这样,
民法典规定在具体适用上,就产生了两层或多层的体系上关联性,不
得不体现一种从后向前 的适用程序,即针对一个具体法律问题,
分则有规定的则排斥总则规定的适用,分则没有规定时,总则有规定
的则应自动降落加以适用。在这个意义上,《民法总则》的条文作为所谓的上层规定,其适用的复杂性几乎不可言喻,无论解释方法还是解释空间都极为微妙。同时,前已述及,我们这部《民法总则》和即将面世的全部民法典,其实际秉持的民法体系观不是《德国民法典》
代表的那种完全概念化形式的旧民法体系,而是由《瑞士民法典》和
我们《民法通则》发展起来的新民法体系观,即以价值彰显为特
点,以原则加规则为体系构造,富有弹性创制和开放功能。由此
而论,《民法总则》势必具有更加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特别是存在
新体系的解释复杂性问题。
所以,《民法总则》既出,便也是学理解释和司法解释大显身手
的大好时机。《民法总则》立得好不好固然重要,但是从国家具有民
法典的终极意义来讲,或者从一部民法典的实施效果来讲,学理解释、
司法解释发达不发达、完备不完备,其实更加重要。近期和今后一段
时间之内,可以预计关于《民法总则》的释义甚至评注乃至更加复杂
的各类法律阐释类作品会大量出现,其意义都在于提供学理解释方面。
这是我国民法学日趋繁荣的必然结果。本书属于诸多的学理解释著述
中的一部,立足法条释义,面向法律适用,力求一种简洁阐释的风格,
通过揭示规范对象和问题,扼要说明其历史演化基础并加以变化对比,
明晰其制定理由,必要时进一步剖析理论和立法政策争议,明确若干
适用要点等,可谓竭力以自己所掌握的方法论为基础,重点在体系解
释和目的解释基础上,提出关于这部《民法总则》逐条式的理解。我
们期待,这本释义和适用指导可以在一定意义上,激扬点滴智慧,有
助于《民法总则》的有效实施和准确适用。
我欣然和刘保玉教授一起担任本书主编,但需要说明的是,我们
只担任了部分写作,其他主要是由一批国内外的优秀民法青年才俊担
当。作为主编,虽然力求保障全书写作,努力追求方法贯彻上的一致
性和整体水平上的均衡性,但组织撰写的时间略为匆忙,加之人数颇
多,所以协调起来不易,差异和参差难免。我自己,除了努力完成自
己撰写的部分之外,对每一位参写者的部分都做了逐条通读,在觉得
有必要的情况下,自己做主对半数以上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或调整,
因为时间匆忙就不及与各条作者本人进行具体协商了。此外,我也就
各章整体撰写了导读,以便读者可以更加系统了解各章的规范整体、
体系架构、规范重点和变化情况,旨在缓解阅读逐条式阐释作品易于
导致的碎片化。但无论如何,草率和缺陷在所难免,欢迎读者指正和
见谅。最后,感谢中国法制出版社的辛勤劳动和编辑支持,特别感谢
韩璐玮编辑等的高效工作。
龙卫球
2017年4月7日
第九条 【生态环境保护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释 义】
本条确立了我国民法的一条全新的基本原则即生态环境保护原则,也被誉为绿色原则,此次民法总则 制定最终将生态环境保护直接提升到民法基本原则高度,可谓一次重大突破,是对当代民法重大的价值发展? 使得我国民法成为一部更具多元价值的社会化
民法典,在追求个人关系的私本位关系合理的同时也追求个人利益与自然生态利益的关系和谐生态环境保护? 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特别是我国一种关系重大的社会利益, 理应成为民事活动的一种体制限制。 我国此次民法总则立法过程? 正是国家面临环境污染和生态危机严重困扰的时期。 因此,促进了是否应在民法基本原则层面确立生态环境保护原则的立法思考。此前,生态环境保护观念在环境资源立法中早已得到全面确立和发展。环境保护法也成为新兴的法律部门约在20 世纪70 年代开始逐渐进入民法, 主要在侵权法和土地物权法等具体领域得到体现。我国1986 年民法通则 在124 条也确立了具体的环境侵权制度。2009 年侵权责任法 第8 章环境污染责任又以专章形式计4 条规定规范了环境侵权明确严格责任、因果关系举证倒置等规则以示重视1999 年土地法 第38 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 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此次民法总则 起草过程中 一种观点认为 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应当成为当今社会的基本价值之一,我国民法应当体现环境保护的要求明确确立环境保护原则。不同的观点则认为法律存在不同的分工,民法主要功能是保护民事权益环境保护问题应主要由环境保护法等去解决? 所以不宜确立为民法基本原则? 在立法过程中,曾经作为一种妥协的考虑,三审稿考虑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权利行使的原则规定到第五章民事权利 项下, 但到了终审稿又提升到了民法基本原则的位置。
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原则的理解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首先,注意其为民事活动的原则应该适用于民事活动的全部领域,也就是说,不像过去只是在侵权法、物权法领域作为局部规范发挥作用,也不是三审稿规定那样作为下位原则仅适用于民事权利行使范畴, 而是作为上位原则覆盖于民法所有活动的原则;其次,该原则并非全面的环境保护原则,而是严格限受到生态 二字的限定, 应局限于生态环境领域保护的价值要求? 民法本身不以实现全面的环境保护为己任,这一任务仍然是环境保护法的任务? 民法只对与自己活动相关的生态环境部分加以保护关切,再次, 生态环境保护原则? 在内容上不是单纯消极的, 应当包括积极的节约资源 在内? 此即有利于节约资源 保护生态环境 之谓,也就是说民事活动涉及资源利用时, 当事人还应当力行节约,尽力避免浪费。 最后,应注意这一原则性质上为限制性原则? 它和公平原则、诚实信用、权利义务一致等原则一样从不同角度体现了社会化的要求,所以本身都不是民法的基本体制原则,它和那些具有社会化倾向的原则共同构成对于民法体制的限制原则,对于那些决定民法最一般体制价值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等? 形成一种或多或少属于外部性质的限制。可见,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生态环境保护的理解,不能泛解成一种体制要求。而只是在民法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建立了一种价值关联而已,这意味着民法不能因为这一原则规定而沦为自然生态法。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在适用上只是应当作为一种价值限定或者说兼顾而植入到法律体系解释之中。所以,生态环境保护原则进入我国民法,是我国民法对于高度社会化以及生态环境问题十分突出的当下的一次重要回应,但对于这一原则,我们应当清醒看到它本身不是环境法对于民法的体制入侵,而只是民法对于环境法的一次伸手援助,作用只能是脐带性的、桥梁性的中国民法母亲是多么的伟大,连不是她的孩子都要养一把。这一原则作为一条中国民法上平等、自由等体制原则的例外, 诚希望环境法立足好自己的本位? 看守好自己的灵魂,不要丢了自己的本体。
【关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9 条第2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24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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