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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国金融法治三十年

書城自編碼: 3549039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与综合学科
作者: 黄毅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46094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0-08-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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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基于划分历史阶段的叙事方法,汇集了作者本人在各个时代具有代表性的理论文章,这些文章对那些具有时代价值的理论观点、重要法规,以及重大事件一一进行了解析,以期从中梳理出支撑金融业繁荣和持续的内在逻辑主线。本书作者长期从事金融监管和商业银行管理工作,见证了中国金融法治从建立到进步的过程,并且深度参与了其中的重要节点和重大事件。本书分为金融法律制度演进、金融监管法治化道路、金融法治体系走向、金融法治的理论与实践、金融法治下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金融危机与法治问题讨论共六章。
關於作者:
黄毅,云南镇雄人,毕业于北京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央联系的高级专家、全国青联委员、青年科协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银行法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行政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亚洲金融合作协会副理事长。曾在北京大学、中央财经大学等高校担任兼职教授。
先后主持起草和修改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多部重大法律法规。主要著作有《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译著、《商业方法专利》、《反思银行监管》(译著)、《银行监管法律研究》和《银行监管与金融创新》等。
在金融系统工作近30年,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银管司,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规部、研究局担任领导职务。2013年出任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研究院院长。曾在云南、贵州、四川的省市县党政机关从事宣传教育、财政税务及行政管理工作。
目錄
第一章 金融法律制度演进
从《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到《商业银行法》
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对中国的影响
世贸规则与银行法律的修订
金融监管法律体系雏形
银行业依法监管的宏观环境
第二章 金融监管法治化道路
金融监管法治化的早期试验
金融监管立法的理念之争
银行依法监管三十年回顾
金融监管法治研究展望
第三章 金融法治体系走向
对话银行监管者:困惑与出路
金融法律与中国法律体系
银行监管法律文本名称规范研究
银行法学研究会的时代课题
第四章 金融法治的理论与实践
依法监管与监管法治
银行业依法监管的法理结构
银行业依法监管的现实成就
银行业依法监管回眸
银行业依法监管前瞻
第五章 金融法治下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体系的探索
商业银行产权多元化和对外开放
大型国有企业投资金融机构问题研究
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政策与展望
上市银行的法律困局与出路
第六章 金融危机与法治问题讨论
金融危机与监管边界
金融危机与金融法律检讨
金融危机与法治变革
问题金融机构处置研究
后记
內容試閱
法治基石上的中国金融业(代序)
  中国真正意义上的金融业,启承于改革开放,随着市场经济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步推进。其间,金融业的每次转折和跨越,都以一部或几部关乎行业发展方向的法律的颁行作为标志。或者说,金融业从无到有、从兴起到繁荣,纵然离不开市场经济这个前提,但真正支撑金融业走向持续发展的却是法治这块基石。站在新时代的节点上回首与瞻望,以法治流向为主线之一的金融业已经走过了六个阶段。未来,金融业的繁荣,仍将也必须立于法治之上。
  一、银行经济职能法定化开启专业银行时代
  1979年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的通知》,3月,中国银行从人民银行分设。1984年,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先后独立建制,中国正式进入四大专业银行时代。但彼时,经济改革刚刚起步,连计划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都争论不休,银行的角色定位当然也不够清晰,这种局面一直持续到1986年《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颁行。现在看来,这部法规并非市场框架下的银行法,与当时的国际银行管理理念更是相去甚远。但它是新中国部对银行职能和经营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也正是这部法规的颁布,标志着中国银行业正式开启了专业银行时代。
  《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贡献在于它对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明确专业银行是“经济实体”,从而将行政意义上的银行与经济意义上的银行分别界定。这既是对经济改革现实需求的回应,也是中国建构现代金融业体系所迈出的步。从此以后,以四大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体系,在货币、财政与市场所构建的社会发展机制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中国由银行主导的投融资模式和信用循环体系应运而生,并且一直延续到现在。
  当然,专业银行并不是商业银行,按照《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本系统的资金调度,实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等,并非自主经营的金融企业,这注定了其具有历史局限性和过渡性。
  二、市场经济体制加速金融商业化和法治化
  1992年6月,中央首次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计划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问题从此定分止争。改革方向的明确,为金融业的突破发展带来了契机,以银行为主的各类金融机构和各种投融资行为遍地开花,但由于配套法治体系的滞后,失范现象逐渐滋生,金融秩序的混乱程度不断增加,这为后来的“治理整顿”和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剥离埋下了伏笔,当然这也印证了尽快确立适应于市场经济的金融法治体系的紧迫性。作为应急性的措施,国务院于1993年12月发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确定实施金融改革,并且,这一次的改革要法治先行。
  1995年被誉为“金融法治之年”,因为在这一年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这“五法一决定”涵盖了货币调控、金融监管、银行业务、融资模式和金融犯罪惩治等内容。1998年又制定了《证券法》,从而建立起了市场经济背景下的金融法律基本框架,同时确立了分业经营的金融业态。这一年也是中国金融业进入商业化时代的元年。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席卷了东亚和东南亚各国,中国几乎未受影响,这纵然与当时的市场开放程度相关,但也不可否认与国家及时对金融业实施法治化管控有关。
  在中国金融法治体系初步建构完成后不久,便迎来了加入WTO的历史机遇,包括金融业在内的整个市场业态焕发出新的活力。四大银行更是通过资产剥离,甩掉了计划经济时代的历史包袱,得以轻装上阵,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因此而快速扩张,金融产品和交易模式日益丰富。在这种形势下,似乎刚刚才找到感觉的金融法治调控,再次面临机制和能力上的挑战。为适应新的发展形势,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并制定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将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分设。这一举措将中央银行职能与金融监管职能分开,继分业经营体制之后,清晰地确立了分业监管的体制。至此,中国金融业的行业架构基本确立,中国金融法治体系和理论框架也随之成型。
  在中国金融业一步步走向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体制之时,大洋彼岸的美国却出台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这部法律支持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模式,以及不同金融产品之间交互渗透的合法性,被认为是推动金融混业经营的标志性法案。中美两种不同的金融模式在这个时间点上未能交汇,其原因用发展阶段来归结显然过于简单,这两种模式的优劣至今仍然是一桩历史悬案。但至少可以肯定,美国的混业经营模式是金融危机的成因之一,而中国真正的分业模式持续的时间也并不够长。
  三、商业银行破解公司治理难题
  在银行商业化之后,另一个难题就浮出水面,那就是如何建立起与现代商业银行相适应的企业治理机制,毕竟,市场经济主体应该是公司的形式或其他符合“主体法”的形态,金融业概莫能外,这就要求对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实施公司制改造。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因应时宜地强化了这种导向。国有商业银行由此开启了股份制改造和上市之路。
  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在2004年先后引入国际先进银行作为战略股东,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三权制衡的治理结构,完成了股份制改造,随后不久实现了上市,并且参照国际通行模式改进经营管理机制。中国工商银行几乎也在同期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工作。中国农业银行则在2010年终实现了A股上市。四大国有银行的上市标志着中国金融市场主体已经完成了向现代公司的转变,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市场开始深度交融。
  身份的转变给金融业带来了新的生机,外资股东的引入则促进了中国银行业国际化布局的加快。此后,中国金融机构不仅发展迅速,对标国际监管规则,而且参与国际金融治理规则制订的能力也不断增强。国有大行的市值排名和影响力快速上升,中国银行业真正崛起为的金融力量,中国金融法治体系也真正开始与国际接轨。
  四、金融监管理论之争与转型路径
  金融法治的主要功能同样在于确立秩序。对于金融业而言,首先要靠法治来建构和维护交易秩序,这方面存在普世共识。但对于监管秩序的建构,甚至是监管存在的必要性,历来争议巨大。的观点认为监管完全是多余的,或者是私人利益导向的;相对温和的观点认为监管过程中的政治诉求占居主导地位;不过主流的观点认为监管有利于市场秩序和行业发展。在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化的过程中,这些理论思潮无可避免地都会施加一定的影响。
  从全球维度来看,金融监管经历了从合规性监管到审慎监管,再到微观审慎、宏观审慎与合规性监管并重的过程。风险管控的范围也从信用风险到全面风险,再到全方位、多维度风险的综合管控。在这个过程中,以巴塞尔规则为核心的国际通行规则体系不断修正改进,而这些规则的本国化则构成了各国监管法治体系演进的主线。中国同样如此,经过数十年的努力,我们国家秉持分业监管的宏观设计,在资本约束、流动性管理、逆周期性、合规性管控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终建立起一套对标国际体系,甚至领先于西方国家的金融监管规则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目前的监管制度是符合市场发展需求的。
  事实上,金融风险的来源一直在增加,这与金融业地位的上升和财富整合能力的不断提升有关。随着经济的货币化、虚拟化程度加深,世界货币与主权货币之间的角力日益激烈,金融业的风险已经渗透到政治、经济、市场、文化、货币、技术等各个领域,靠一套或几套叙事逻辑根本无法涵盖。金融风险不再是金融业自己的风险,金融风险管控不是金融监管所能解决的问题。这是西方国家并不急于适用的国际规则的原因之一,同时也是中国金融监管总是力有不逮的根本原因。
  客观而言,金融业已不再是一种行业分工的结果,其主权工具性不断显现,但金融监管的基本逻辑仍然停留在金融机构的业务操作及其与实体经济的互动方式上,金融法规的层级也以规章为主,局限于部门利益和单纯的行业视角。这种局面之下,化解金融风险无论多么努力,也只会出现首尾无法兼顾的结果,金融风险越聚越多。因此,金融监管和金融法治都需要不断地转型。
  五、金融危机及后危机时代金融法治
  正当全球都在为审慎监管和混业经营体制给金融业带来的繁荣欢呼雀跃时,由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风暴不期而至。姑且不论这场危机所造成的危害,更为值得关注的是其对原有金融监管和行业发展逻辑的真伪辨别。因为危机爆发之前,几乎所有的监管指标和风险推演模型都未能作出有效预测。所以,危机之后,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经历了巨大变革,包括传统合规手段的强化,曾经被弃用的粗糙模型的重新启用,如流动性等宏观工具的使用等。这套以《巴塞尔协议Ⅲ》为主的监管制度已经被中国用于实践,但其真正功效到底如何还有待时间检验。
  对于金融行业和金融法治体系而言,金融危机所带来的更大改变在于重新界定了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关系,以及秉持新的理念继续改进相关法律制度的需求。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是“猫鼠游戏”,这只是公众对金融业的情绪性表达,并不准确,但创新与监管的交互作用毫无疑问一直是助推金融业发展的动力之源。2008年金融海啸被视为金融创新过度的结果,危机过后,监管当然会占据道德高地。所以,从那时到现在,萧条经济学的复兴和强监管模式一直是主流。这期间涌现出了诸多像《多德-弗兰克法案》之类严字当头的监管法规。
  但中国的情况有所不同,因为危机发生之时,中国正处在金融深化改革方兴未艾之时,国有银行在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之后,踌躇满志,金融监管愈加审慎。金融危机对中国的影响与其说是带来了严监管,不如说是放慢了金融市场化的节奏。像ABS、CDS等当时已经如箭在弦的创新产品都暂时搁置,配套法规的出台也无限拖后。反倒是危机过后,为了保增长,M2快速上升,金融总量快速膨胀,各种理财产品、保险产品、表外通道等纷纷涌现,给市场带来了实实在在的风险。所以,中国真正的严监管直到近几年才到来,但这并不影响监管的强度。在新的监管形势下,P2P、民间金融,甚至以包商银行为代表的中小银行,以及其他处在流动性边缘地带的金融机构,都有可能暴露出潜藏已久的风险。
  银行危机处置和破产制度一直是中国金融法治体系的短板。面对新的形势,如何让存款保险制度真正落地,如何建构操作层面的恢复与处置规范,尽快出台《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等,都是迫在眉睫的课题。像其他行业一样,有效的出清是保证金融业持续繁荣的必由之路。
  六、金融科技挑战金融法治
  金融作为一种中介性质的行业,其经营行为的标的主要是信息,尤其是纸币成为主流货币之后,金融业脱离了所有的实体价值物,而且几乎完全信息化了。这意味着当信息时代到来之时,首先受到冲击的必将是金融业。金融科技从货币载体和结算过程的电子化开始,因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的突破而不断迭代升级。虽然这些技术并未改变金融业跨时空调配资源、融通资金的本质属性,但它改变了金融的实现方法和产品,尤其是改变了金融资源的配置路径和结构。新兴的支付公司在C端甚至已经取得了支配性的地位,P2P、ICO等各种互联网融资工具则诠释了完全不同的资金聚散方式。所有这些,都决定了金融业的生态发生了改变,金融监管必须随之改变,金融法治也必须迎接新的挑战。
  正是由于法治的迟缓和监管不力,互联网金融在短期内迅速泡沫化,许多互联网公司在活跃金融市场的幌子下肆意妄为,积聚了无数金融风险。后果则是各种融资平台不断爆雷,P2P整个行业沦为非法集资的重灾区,大数据、区块链等前沿技术大量被用于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等异化金融领域。所有这些,都与未能及时建立起新兴金融业态的监管法治体系有关。
  金融科技趋势之下的金融法治如何升级进步,从理论到实践都是一个尚未解决的问题。当前为主流的方法依然是传统手段。首先是扩大牌照管理的范围,从传统金融机构扩展到支付公司、P2P、金融交易所等;其次是对类金融交易行为的扩张监管,将具有金融中介属性的各种行为都纳入监管范围;再次是规模化的整治行动,对出现问题的相关行业进行集中清理;后是限制和取缔,禁止从事特定领域、特定种类的交易行为。这些方法大多属于应急性的手段,而并非法治意义上的长效机制。
  事实上,金融科技对金融业的改变绝非表面上的交易活动,而是深入到了金融法律关系的各个要素。例如,数字货币就是一种全新的法律客体,建立在大数据之上的权利也是一种现行法律体系无法解释的权利形态。因此,当今时代的金融法治不是简单的Regtech和Fintech等概念上的推演,而应当是新型法律关系的诠释,以及新型权利种类和交易主客体的创设。也唯有超越传统法理范畴的创新思维,才可能真正迎接金融科技所带来的挑战。
  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已历经四十余年,但金融法治的进程只能按三十余年来匡算,基于国际国内金融业态和监管体系的变化演进路径,以时代性和历史性为标准进行特征叙事,这三十余年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上述六个阶段。而第六个阶段之后,就是未来。
  未来金融业和金融法治的方向事实上已经明朗,除了金融与信息科技继续融合的趋势之外,“开放”将会是另一个关键词。无论是人民币的国际化,还是国内外金融市场的融合,都只有通过不同市场之间的对接来完成,或者说,开放的实质就是市场化。而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对接的前提是规则对接,如果没有健全的法治调控体系,则无论多么严格管控的市场都将走向失序。所以,金融业为牢固的那块基石始终会是法治。
  我本人长期从事金融监管和商业银行管理工作,有幸见证了中国金融法治从建立到进步的过程,并且深度参与了其中的重要节点和重大事件。本书基于划分历史阶段的叙事方法,汇集了笔者本人在各个时代有代表性的理论文章,这些文章对那些具有时代价值的理论观点、重要法规,以及重大事件一一进行了解析,以期从中梳理出支撑金融业持续发展的内在逻辑主线。我一直相信这条主线就是市场化和法治化,只有坚持走市场化和法治化方向,更加积极主动拥抱科学技术,才能有效支撑中国金融业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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