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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海湾战争以后,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机制在实践中出现了诸多变革。在合法性方面,加利秘书长的《和平议程》和安南秘书长的《千年报告》、2001年干预和国家主权委员会发布的《保护的责任》、2004年名人小组提交的《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共同的责任》及在此基础上生成的安南秘书长的《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报告等重要文件均对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存在的必要性进行了解释,这些文件虽然不是由各国经过政治协商通过的正式文件,但在一定程度上仍然为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成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一种使用武力方式提供了合法性支持。在规范性方面的进步则是通过安理会内部权力格局的互相牵制、相互抵消所实现的,通常的方式是在安理会对某一安全情势磋商决策后,由意欲使用武力的成员提出授权决议草案,其他安理会成员则有意识地添加各种限制性规定,这恰好符合委托代理协议的限权性原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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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戴轶,国际法学博士,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国际法与国际政治的综合研究、国际组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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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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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一 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的概念界定
二 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的研究价值
三 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的研究现状
四 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研究的国际法视角
第一章 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实践的历史性回顾
第一节 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机制的形成过程
一 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机制的发轫
二 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模式的形成
第二节 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机制的扩大适用
一 空间适用范围从国际扩大到国内
二 对象适用范围从国家扩大到非国家行为体
第二章 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方式的合法性问题
第一节 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方式的合法性基础:现实性需要
一 替代性措施是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的发生原因
二 派生性机制是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的存在形式
三 会员国自愿参与是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的实施方式
第二节 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方式的合法性疑问:合宪性审查
一 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是否具有《联合国宪章》依据?
二 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是否契合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
第三节 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机制的合法性争议:典型性案例
一 对传统安全问题适用授权使用武力的合法性争议
二 扩大适用授权武力使用范围的合法性争议
第四节 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方式的合法性判断:合法性不足
一暗含权力说解释了授权使用武力的法律依据问题
二暗含权力说揭示了授权使用武力合法性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决议的规范性问题
第一节 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决议的文本模式
一 授权使用武力决议文本模式的形成
二 授权使用武力决议文本的用语模式
第二节 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决议的伪本分析以第2249号决议为例
一 第2249号决议不能认定为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
二 授权使用武力不宜单独适用于打击国际恐怖主义
三 第2249号决议不能作为武力反恐的法律依据
第三节 安理会授权决议文本的规范性分析
一 授权决议用语模糊
二 武力方式措辞失当
第四章 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实施的规制性问题
第五章 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行动的有效性问题
第六章 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机制的制度化问题
结语
附录:英文摘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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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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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扩大适用授权武力使用范围的合法性争议
在传统的集体安全制度中,“联合国的创建者所关心的是国家安全,当他们谈及建立一个新的集体安全体制时,他们遵循的是传统的军事思路。”①但是,考察联合国成立60年以来的历史,特别是“冷战”后安理会对一系列的国际安全情势的处理,可以看出,随着国际安全情势变迁,安理会对传统安全之外的诸多领域适用了第三十九条,并采取了相应的强制措施。安理会的行为不但超出了第三十九条的立法本意,而且甚至超出了《联合国宪章》的适用范围。“实践表明,安理会通过其决议已经扩大了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解释,并通过自己的实践逐渐改变着宪章。”②综观安理会断定国际安全情势的决议,越来越多的非战争因素,如恐怖主义、人权、人道主义危机、国内政治危机等,已经成为导致安理会采取强制性行动的主导性因素。
“冷战”结束之后,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的强制行动越来越多,对除了侵略之外的其他形式的和平危机授权实施武力,包括人道主义灾难、国内政权的更迭、国际刑事犯罪等。安理会能否将授权使用武力扩大适用?这取决于对第三十九条的“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三种安全情势的解释。
虽然,《联合国宪章》和其他相关资料没有明确地对其内涵进行界定,但是,运用历史解释方法,结合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我们对此仍然可以做出一个大致的概括:在联合国建立时期的政治、经济、科技条件下,和平与安全即是指没有战争或战争威胁,安全问题主要是指国家的领土安全问题,其内涵相当于我们今天所使用的“传统安全”这一概念。因此,《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九条的“情势”是指国家之间的争端和冲突,“威胁”或“破坏”的对象是国家安全,“威胁”或“破坏”的来源则是国家行为体本身。在此范围内,安理会采取的集体安全行动具有《联合国宪章》赋予的合法性。①
可见,作为一个国家间组织,联合国的职权只能适用于国际事务,因此,集体安全制度的适用范围已经被限定在国际争端与冲突中。虽然说《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九条赋予了安理会对“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三种安全情势的自由裁量权,但作为联合国系统内的一个机构,安理会的自由裁量权并不是的,授权使用武力的扩大适用很容易被批评为适用法律不正确。《联合国宪章》第二(7)条明确规定了不得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这些针对一国内部事务而采取的授权行动,已经构成了对主权的侵犯,是对《联合国宪章》的一种否定。因此,涉及一国内政的授权行动总是伴随着激烈的反对与批评声音,这又反过来增加了此种授权的行动难度,往往遭遇失败,大大损害了联合国的声誉和威望。
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的扩大适用往往首先招致被干预国及其所在的地区组织直接、强烈的反对。索马里行动时,尽管索马里各派系为争夺国内权力而进行激烈的斗争,但在面对干预时却团结一致反对联合国介入,这是后来艾迪德派攻击维和部队的根本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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