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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立法专家组织编写,内容权威、准确。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逐条撰写释义,详细讲解法律对法官的职责、义务权利、条件、任免、等级、考核培训等方面的相关问题,并附有该法草案、修正草案说明等立法资料,是国家立法机关法律释义的标准、权威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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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本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以下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巩固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成果。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在法律中体现出来,包括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改革法官任职和产生方式、实行初任法官基层任职和逐级遴选制度等。
(二)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在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为了全面推进高素质法官队伍建设的要求;加强专业化建设,总体上提高或从严把握担任法官的条件;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建立从律师、法学专家等法律职业群体中公开选拔法官制度,进一步完善法官队伍结构;增加初任法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加强法官助理队伍建设,为法官遴选储备人才等。
(三)加强法官职业保障。在立法目的中明确规定要维护法官合法权益,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作为法官权益保障的专门机构;加强法官人身权益方面的保障;保障法官依法行使职权;建立法官专门工资福利制度。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本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以下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巩固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成果。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在法律中体现出来,包括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改革法官任职和产生方式、实行初任法官基层任职和逐级遴选制度等。
(二)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在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为了全面推进高素质法官队伍建设的要求;加强专业化建设,总体上提高或从严把握担任法官的条件;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建立从律师、法学专家等法律职业群体中公开选拔法官制度,进一步完善法官队伍结构;增加初任法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加强法官助理队伍建设,为法官遴选储备人才等。
(三)加强法官职业保障。在立法目的中明确规定要维护法官合法权益,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作为法官权益保障的专门机构;加强法官人身权益方面的保障;保障法官依法行使职权;建立法官专门工资福利制度。
(四)对法官公正履职提出规范要求。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定为法官履行职责的要求和价值追求。增加法官应当公正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平等适用法律的规定。在总则中增加关于法官职业伦理、履职基本原则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法官职责的规定。
(五)严格法官队伍管理。增加规定法官不得在营利性组织中兼职,不得兼任仲裁员和公证员;对违规兼职的处分作了规定;增加规定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等的情形不得担任法官;修改完善任职回避规定等。
为便于司法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在学习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过程中准确理解、把握法律修改的精神和条文的具体含义,促进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得以准确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从事法官法立法工作的同志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释义》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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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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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根据】
第二条【法官的定义与范围】
第三条【法官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公正对待、平等适用法律原则】
第五条【法官的职业伦理】
第六条【法官审判案件的原则和立场】
第七条【法官依法履职不受干涉】
第二章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八条【法官的职责、办案责任制】
第九条【担任特定职务的法官的相应职责】
第十条【法官的义务】
第十一条【法官的权利】
第三章法官的条件和遴选
第十二条【担任法官的条件】
第十三条【不得担任法官的情形】
第十四条【法官的选任方式和范围】
第十五条【公开选拔法官的范围和条件】
第十六条【法官遴选委员会】
第十七条【法官的初任与逐级遴选】
第四章法官的任免
第十八条【法官的任免权限和程序】
第十九条【法官就职宪法宣誓】
第二十条【应当免除法官职务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撤销法官的任命】
第二十二条【不得兼任特定职务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亲属间不得同时担任职务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任职回避的情形】
第五章法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法官员额制】
第二十六条【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第二十七条【首席大法官】
第二十八条【法官等级确定和晋升】
第二十九条【法官等级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初任法官统一职前培训】
第三十一条【法官培训的内容和原则】
第三十二条【培训作为任职晋升依据】
第三十三条【法官培训机构】
第三十四条【法官辞职】
第三十五条【辞退法官的程序】
第三十六条【离任法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限制】
第三十七条【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
第六章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八条【设立法官考评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法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十条【法官考核原则】
第四十一条【法官考核内容】
第四十二条【法官考核结果】
第四十三条【考核结果的复核】
第四十四条【法官的奖励】
第四十五条【给予法官奖励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给予法官处分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暂停法官履行职务】
第四十八条【法官惩戒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法官在惩戒审议中的权利】
第五十条【对惩戒审查意见的异议及处理】
第五十一条【惩戒审议具体程序的制定】
第七章法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二条【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调离审判岗位】
第五十四条【禁止干涉法官履职】
第五十五条【法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保护】
第五十六条【法官名誉保障】
第五十七条【法官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保障】
第五十八条【法官的工资制度】
第五十九条【法官的定期增资制度】
第六十条【津贴、补贴、奖金、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六十一条【伤残待遇、抚恤和优待】
第六十二条【法官退休制度另行规定】
第六十三条【法官退休后的待遇】
第六十四条【法官的控告权】
第六十五条【对法官处分或人事处理错误的纠正措施】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六十七条【加强法官助理队伍建设】
第六十八条【与公务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适用】
第六十九条【施行日期】
第二部分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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