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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权威:参加本条例起草的相关部门组织编写
到位:准确诠释立法原意,全面收录相关法律文件
实用:结合实践,着眼应用,指导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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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对《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条文含义逐条作了阐述和解释,并对贯彻执行条例需要把握的有关政策界限和应当注意的问题等作了说明。《法律法规释义系列: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释义》力图全面准确反映立法原意,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较强的实用性,可以作为有关方面学习和贯彻执行条例的参考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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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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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第二条 【定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基本原则】
第五条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分类管理】
第七条 【标准和部门规定】
第八条 【信息管理与科研开发鼓励】
第九条 【举报和处理】
第二章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与贮存
第十条 【核设施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盼处理、贮存与处置】
第十一条 【核技术利用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集中贮存与处置】
第十二条 【贮存许可证的条件】
第十三条 【贮存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第十四条 【贮存许可证的内容】
第十五条 【贮存许可证的变更】
第十六条 【贮存许可证的期限和延续】
第十七条 【贮存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 【辐射环境监测与应急】
第十九条 【送交贮存、处置管理要求】
第三章 放射性废物的处置
第二十条 【处置场所选址规划和地方支持】
第二十一条 【处置设施选址要求】
第二十二条 【处置设施的选址批准与建造许可】
第二十三条 【处置许可证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处置许可证的有关程序要求】
第二十五条 【处置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 【处置设施运行监测与辐射环境监测】
第二十七条 【处置设施关闭和关闭后的监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的主体】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的职权和义务】
第三十条 【安保制度】
第三十一条 【人员要求】
第三十二条 【情况报告】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附: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11年12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986年10月29日)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2011年1月8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005年9月14日)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2009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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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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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种类和范围是指各类放射性固体废物,包括废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α放射性固体废物。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的规模是指各类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总容积。
若贮存设施同时具有处理能力,经审查批准后可以进行放射性废物处理。本《条例》制定时,曾考虑设立放射性废物处理许可证,但鉴于核设施均配套建设有放射性废物处理设施,核技术利用设施的放射性废物可以集中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也未规定单独申领处理许可证,因此,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可建设适当的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处理设施(场所),以满足放射性废物收贮和处理的实际需要。
第十五条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需要变更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和规模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释义】本条是对关于贮存许可证变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本《条例》将许可证变更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被许可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中的任一项或多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原许可证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的变更手续,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工商注册登记证等,并向许可证审批机关交回原颁发的许可证,由许可证审批机关换发新的许可证。变更后的许可证其有效期将保留原许可证上规定的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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