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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理解与适用

書城自編碼: 3275617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者: 刘鑫,张宝珠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97800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8-10-01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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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立足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以梳理相关规定、条文理解、关键词释义、意义阐明、实操要求、注意事项、分析问题、提出建议、案例分析等9种形式
从医事法律层面对条文内容进行解读
以近年来相关的案例和司法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为导向
透彻解析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规则及实务操作,并提出法律建议
內容簡介: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后又一部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的法律。在医疗纠纷处理方面,强调了医疗纠纷诉讼外解决程序,构建了以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为基础的医患和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构建了全新的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模式。本书立足于《条例》的内容,从医事法律层面对条文内容进行解读,以近年来相关的案例和司法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为导向,结合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相关的内容、案例和实操进行阐述。本书对于医疗机构法务人员、医疗纠纷投诉人员、鉴定人员、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律师、法官准确理解和适用《条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關於作者:
刘鑫,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导师;昆明医科大学、广州医科大学兼职教授;现任《证据科学》编辑部主任,《中国法医学杂志》编辑部主任,《中国卫生法制》编辑部副主任,国家卫计委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委员,中华医学会、北京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成员,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医药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委等;著有《医事法学》《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研究》《医疗侵权纠纷处理机制重建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评述》等。
张宝珠,现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301医院法律事务部主任、律师;长期从事医事法律、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的理论研究及实务工作,多次参与国家医事立法活动;代理医疗纠纷等民事诉讼案件200余件;任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医师协会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医师协会医师维权律师团成员,中国医院协会医院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委,中华口腔医学会伦理委员会委员,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常务理事,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医药法律专业委员会主委等;著有《医疗告知与维权指南》《处理医疗纠纷法律文书写作》《护理执业风险防范指南》《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条文深度解读与案例剖析》等。
目錄
第一章《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概述
第一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立法简史
一、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时期
二、《事故办法》时期
【案例1-1】不构成医疗事故仍承担责任第一案
【案例1-2】李新荣诉天津市第二医学院附属医院案
【案例1-3】邱某诉广东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三、《事故条例》时期
四、《侵权责任法》的实施
五、梳理小结
第二节《条例》概况
一、《条例》的制订过程
二、《条例》与《事故条例》的关系
【案例1-4】黑诊所内打头孢未皮试致男童死亡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条例》制定的宗旨和医疗纠纷处理原则
一、《条例》制定的宗旨
二、医疗纠纷的定义
三、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减少和化解医疗纠纷
四、《条例》确定的医疗纠纷处理原则
【案例1-5】病人自动出院后发生损害,医疗机构是否承担
责任?
第四节患者披露信息与配合诊疗义务
一、患者有关病情信息
【案例1-6】未婚少女隐瞒性生活史致宫外孕误诊案
二、诊疗活动离不开患者的积极配合
三、患者不配合诊疗的法律责任
【案例1-7】北京某医院孕妇李某死亡案
四、患者不配合诊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第五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亮点
一、构建了多元化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模式
二、建立了全新的医疗损害鉴定模式
三、强调人民调解是医疗纠纷处理的主渠道
四、医疗机构是医疗纠纷预防的第一责任主体
五、修正补充和完善了一些具体的制度
第六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存在问题
一、关于尸体移除与保存的相关规定不足
二、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的原则性规定过分模糊
三、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如何设立没有规定
四、有关医疗损害保险的规定不够
五、维护医疗场所正常诊疗秩序的规定仅为宣示性规定
六、有的规定过分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监管
第一节概述
一、监督管理的概念和含义
二、卫生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责范围、作用和意义
三、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及手段
四、监督管理的考核评价及责任落实
第二节政府职责
一、条文理解
二、实务操作及要求
三、存在问题与建议
【案例2-1】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处理医闹不力问责案
第三节各政府部门的职责
一、条文理解
二、实务操作及要求
三、存在问题与建议
四、案例分析
【案例2-2】多部门协作成功清除医院里的钉子户
第四节舆论引导与新闻自律
一、条文理解
二、实务操作及要求
三、存在问题与建议
四、案例分析
【案例2-3】媒体报道安徽泗县疫苗事件的副作用
【案例2-4】记者柴某某不实新闻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案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基础性预防
第一节依法执业
一、条文理解
二、实务操作及要求
三、案例分析
【案例3-1】田某非法行医案件
【案例3-2】患儿刘某在某医院诊疗后死亡案例
第二节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一、条文理解
二、实务操作及要求
三、存在问题与建议
四、案例分析
【案例3-3】医院未遵守诊疗规范误诊承担责任案
第三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一、条文理解
二、相关管理规定梳理、实务操作及要求
三、存在问题与建议
四、案例分析
【案例3-4】未遵守临床技术准入规范承担赔偿责任案
第四节医疗物品使用管理
一、条文理解
二、实务操作及要求
三、存在问题与建议
四、案例分析
【案例3-5】张某与某医院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第四章医疗纠纷的针对性预防
第一节医疗告知与说明义务的实施
一、条文理解
二、实务操作及要求
三、存在问题与建议
四、案例分析
【案例4-1】医务人员告知不足承担责任的案件
第二节开展高风险医疗活动强化风险防范义务
一、条文理解
二、实务操作及要求
三、存在问题与建议
四、案例分析
【案例4-2】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仍承担责任的案件
第三节病历书写和保管义务
一、条文理解
二、实务操作及要求
三、存在问题与建议
四、案例分析
【案例4-3】医院因病历真实性存疑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第四节患者病历知情权保障
一、条文理解
二、实务操作及要求
三、存在问题与建议
四、案例分析
【案例4-4】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调阅病历罚款案
第五节医疗纠纷针对性预防工作不到位的法律责任
一、条文含义
二、关键词
三、意义
第五章医疗纠纷的早期化解
第一节概述
一、医疗纠纷形势严峻
二、医患双方对立态势明显
三、呼唤建立医疗纠纷早期处理机制
第二节医患沟通机制
一、条文理解
二、实务操作及要求
三、存在问题与建议
四、案例分析
【案例5-1】医患沟通不到位引发医院赔偿案
【案例5-2】患者对消化科治疗不满意投诉处理案
第三节医疗投诉机制
一、条文理解
二、实务操作及要求
【示例5-1】医疗投诉登记表
【示例5-2】患者投诉书
三、存在问题与建议
四、案例分析
【案例5-3】患者转到合作医院后无法报销引发投诉
【案例5-4】患者因治疗不满意对陪护提出投诉的案例
第六章医疗纠纷早期处置
第一节医疗纠纷解决途径
一、条文理解
二、实务操作及要求
三、存在问题与建议
第二节医疗纠纷处理信息告知义务
一、条文理解
二、实务操作及要求
三、存在问题与建议
四、案例分析
【案例6-1】医院未告知患者家属尸检事项案
第三节病历封存和启封要求
一、条文理解
二、实务操作及要求
三、存在问题与建议
四、案例分析
【案例6-2】医院封存病历不规范承担全部责任案例
第四节可疑医疗物品封存和启封要求
一、条文理解
二、实务操作及要求
三、存在问题与建议
四、违法医疗活动的法律责任
五、案例分析
【案例6-3】医院未及时封存可疑医疗物品败诉案
第五节尸体解剖的告知及要求
一、条文理解
二、实操要求
三、存在问题与建议
四、案例分析
【案例6-4】患方未做尸检败诉案
第六节患者遗体的移除与停放要求
一、 条文理解
二、实务操作与注意事项
三、存在问题及建议
第七节重大医疗纠纷事件上报
一、条文理解
二、实务操作及注意事项
三、存在问题及对策
第八节医疗秩序维护及要求
一、条文理解
二、实务操作与注意事项
第七章医疗纠纷和解与行政调解
第一节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二、国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
三、我国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
四、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救济途径
五、行政调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节医患双方自行和解
一、条文理解
二、实务操作及要求
三、存在问题与建议
第三节行政调解
一、条文理解
二、实务操作及要求
三、存在问题与建议
四、案例分析
【案例7-1】患者同时申请行政调解和起诉的案件
第四节赔偿数额的确定
一、条文理解
二、实务操作及要求
三、存在问题与建议
四、案例分析
【案例7-2】医院未尽告知义务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案例7-3】患者从医保基金保险报销的医疗费医院是否
应当赔偿
第五节保密义务
一、条文理解
二、实务操作及要求
三、存在问题与建议
四、案例分析
【案例7-4】某疾控中心工作人员泄露患者信息被追究刑事
责任
第八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第一节概述
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发展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
一、条文理解
二、实务操作及要求
三、存在问题及建议
四、案例分析
【案例8-1】调解员违法收费处罚案
第三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程序
一、条文理解
二、实务操作及要求
三、存在问题及建议
四、案例分析
【案例8-2】法院维持人民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案件
第四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技术咨询
一、条文理解
二、实务操作及要求
三、存在问题与建议
四、案例分析
【案例8-3】人民调解未果患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第五节诉调对接与诉讼
一、条文理解
二、实务操作及要求
三、存在问题与建议
四、案例分析
【案例8-4】人民调解协议书得到司法确认的案例
第六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的法律责任
一、条文理解
二、实务操作及要求
三、存在问题与建议
第九章可疑医疗物品检验、尸检及医疗纠纷证据
第一节医疗纠纷相关证据概述
一、医疗纠纷相关证据种类
二、医疗纠纷相关证据的特点
三、医疗纠纷相关证据收集的要求和方法
第二节可疑医疗物品检验
一、可疑医疗物品检验概述
二、可疑药品检验
三、可疑医疗器械检测
四、可疑血液检测
第三节有关尸体解剖的问题
一、尸体解剖的重要性
【案例9-1】范某某、尹某某等与某矿业集团医院医疗损害
责任纠纷案
二、与尸体检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四、尸检机构出具尸检报告虚假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医疗损害专门性问题鉴定
第一节医疗损害鉴定概述
一、医疗损害鉴定的概念
二、二元化的医疗损害鉴定的时代及其危害
三、《条例》确定了医疗损害鉴定的基调
第二节医疗损害鉴定管理
一、条文理解
二、实务操作及要求
三、存在问题及建议
第三节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的建立
一、条文理解
二、实务操作及要求
三、存在问题及建议
第四节医疗损害鉴定书内容
一、条文理解
二、实务操作及要求
三、案例分析
【案例10-1】没有说明责任程度依据的鉴定意见未被采信
案件
第五节医疗损害鉴定及咨询专家的回避
一、条文理解
二、实务操作及要求
【案例10-2】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中对鉴定人回避其他
关系的解释
第六节虚假鉴定的法律责任
一、条文理解
二、实务操作及要求
三、案例分析
【案例10-3】患者起诉医疗鉴定机构被驳回起诉的案例
第十一章医疗损害赔偿及其分担机制
第一节医疗损害赔偿费用及保险分担机制
一、条文理解
二、实务操作及要求
三、存在问题与对策
第二节医疗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
一、医疗损害赔偿标准的二元化
【案例11-1】
二、医疗损害赔偿原则
【案例11-2】
三、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标准
【案例11-3】医疗费用须凭据支付
【案例11-4】治疗原发病的费用不在赔偿之列
【案例11-5】患方设立陷阱获取医方提供的陪护证明
【案例11-6】法院审查交通费实例
【案例11-7】住院伙食补助费审查实例
第三节医疗责任保险
一、医疗责任保险政策梳理
二、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简史
三、医疗责任保险的内容
四、医务人员个人是否应当购买医疗责任保险
五、案例分析
【案例11-8】患者住院期间坠亡的医疗责任保险理赔案
第四节医疗意外保险
一、我国医疗意外保险发展概述
二、医疗意外的特点及医疗意外保险的特点
三、医疗意外保险产品
【案例11-9】某保险公司与某医院签订的医疗意外保险
合作协议书
【案例11-10】某保险公司与患者签订的医疗意外保险投保单
四、案例分析
【案例11-11】北京某医院内镜下治疗医疗意外保险赔偿案
【案例11-12】北京某医院心脏手术意外保险赔偿案
第五节医疗产品责任保险
一、医疗产品责任保险发展简史
二、医疗产品责任保险的特点
三、医疗产品责任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案例11-13】北京某医院介入治疗导丝断裂赔偿案
【案例11-14】美国默克公司药品万络致患者死亡
赔偿案
第六节医疗损害赔偿与保险存在的问题及面临的挑战
一、人身损害赔偿
二、胎儿与死亡赔偿金
三、晚期绝症与死亡赔偿金
四、医疗损害保险面临的问题
五、解决我国医疗损害保险困境的对策
后记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附录2文书示例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注意事项及患者权利告知书
医院病历复制文件相关事项公示告知书
医院病历复制文件选择清单及相关事项告知书涉及
纠纷或者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医院病历复制授权委托书
医院复制病历申请书
病历复印申请人提交的法定文件和证件
医疗纠纷病历封存笔录
医疗纠纷病历启封笔录
医疗纠纷可疑医疗物品封存笔录
医疗纠纷可疑医疗物品启封笔录
医院患者病故通知书
医院尸体解剖检查建议书
医院尸体病理解剖同意书
医疗纠纷调解协议
內容試閱
防患于未然代序
写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颁布之际

纠纷是人类社会固有的客观现象,有人的地方就会有纠纷。医疗活动是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一种活动,医疗活动实施过程中及实施结束后,都可能产生纠纷。
人类社会是人们在同自然界做斗争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的总和,是共同生活的个体通过各种各样关系联合起来的集合。人类社会中的社会关系多种多样,极为复杂,这主要是由人类社会的主体人决定的。人是有思想、有感情、有价值观的高等动物,而且人与人各不相同。只要有人类活动的地方,人与人之间利益需求不同,价值取向不同,就会产生纠纷。纠纷是纷繁复杂的人类社会的现象之一,纠纷在人类社会中不可避免。医患关系是一种古老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人是为生存而生的,人是为生存而斗争的。为了生存,人可以做出各种努力和牺牲。一方面,我们的前辈为了探索疾病的治愈而做出各种冒险和努力,虽然获得了一些疾病治疗的知识和经验,但仅能治疗部分疾病。另一方面,作为身患疾病的患者,为了治疗疾病,延年益寿,不惜付出任何代价,对治疗疾病的效果抱有很高的期待。如果患者对医疗技术手段的局限性和医疗效果不确定性认识不到位,自己的期待、付出与实际的效果反差很大时,便可能产生矛盾引发纠纷。

医疗活动的利弊双重性,决定了医疗结果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从而也决定了医疗活动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社会关系。
首先,医疗服务活动的对象是病人。什么是病人?病人首先是人,然后才是生了病的人。不同的病人具有不同的社会背景,有不同的社会需求,更有各不相同的价值观。因而不同的病人对事物表象和内在规律的认识有差别,其医疗需求、医疗效果、医疗付出、医疗体会也各不相同。
其次,医疗服务指向的目标是疾病,是消灭寄附于患者身体上的病原体,让患者身体恢复健康。然而,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行为时,医疗行为本身即具有侵害性,医疗行为在朝着消除疾病恢复健康目标迈进的时候,是否能达到这个目标、达到什么程度,则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对此,医患双方面临两个风险:一是患者需要付出多大代价,才能消除疾病恢复健康;二是医务人员有多大的把握战胜疾病,挽救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其实,医务人员并没有十拿九稳的把握,医疗服务活动具有结果不确定的特点。
最后,医疗服务活动所使用的工具,无论是药物,还是手术刀,还是其他医疗上可以使用的器物,均具有利弊双重性。药物本身具有毒副作用,而且药物的药理作用、毒副作用的大小多少因人而异,且不能预先知晓。手术刀在病人身上游走之时完全受控于医师的大脑、肢体,还会受到患者身体状态的影响。因此,这些医疗活动赖以实施的器物的使用效果如何,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医疗活动是有风险的,医疗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所有的医疗活动都存在医疗风险,医疗风险在医疗过程中无处不在。医疗纠纷犹如医疗服务的孪生兄弟一样,总会伴随医疗服务活动存在。所以,医疗纠纷的存在是合理的,但是当前我国的医疗纠纷形势确实具有不合理之处,其主要表现在医疗纠纷的普遍性、医疗纠纷的高发生率以及患者维权方式的任意性。对此,需要在医疗纠纷应对处理方面着力,即强化对这种不正常的医疗纠纷现象的应对。

作为人类社会的客观现象,纠纷的发生有其合理的一面。人类社会只有承认纠纷的存在及价值,才能正视自身的客观需求和发展契机,并发现和遵循社会运行的客观规律。于君刚:《论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困惑与理性定位》,载《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第68-73页。
纠纷是与人类社会相伴相生的常态现象,纠纷的不断产生又促使人们孜孜不倦地探索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努力使扭曲的社会关系及时恢复到最佳状态,从而推动人类社会和谐地向前发展。认识到了医疗纠纷存在、发生、发展的规律之后,并且能客观、冷静、正确地对待医疗纠纷现象之后,我们就需要剖析医疗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在明确深层次的纠纷发生原因后,我们才能正确解决医疗纠纷。
我国医疗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其一,制度因素是首要因素,包括政治体制、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和法律体制,尤其是亚层面的制度,如医疗卫生体制、医疗健康保障制度、药品制造与流通制度、社会救济制度、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失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制度、价格制度等。有的制度政府正在改革之中,其中有的制度的改革难度非常大,比如医疗保障制度。其二,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糟粕埋下医疗纠纷隐患。死者为大等迂腐、陈旧的观念,影响着医疗纠纷的发生和发展。其三,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年集中涌现的问题无时间消化。其四,医疗场所、医疗服务的特殊性使其容易发生纠纷。刘鑫主编:《最新医疗侵权诉讼规则理解与案例实操》,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13-21页。
医疗纠纷在各种医疗场所、各种医疗活动、各个医疗环节中都会发生,医疗纠纷具有明显的普遍性、长期性的特点,而且形势异常严峻。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医疗纠纷的预防、化解和处理工作,先后出台了各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的政策文件更是不计其数,但是缺乏制度的顶层设计,各种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的措施缺乏整合,相关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立法过失等情况的存在使医疗纠纷的预防和非诉讼处理工作力不从心。早在2010年前后就已经有专家、学者尤其是实务工作者呼吁要进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立法。经过近十年的调研、探索、实践,最终在2014年年初启动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立法工作。之后,又经历了近5年的研究、讨论和征求意见,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终于审议通过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草案》。该条例于2018年8月31日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卫生医疗界的一件大事,其明确了:其一,医疗纠纷的预防重于处理,预防是最好的处理措施;其二,医疗纠纷预防的核心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预防措施是强化医疗执业活动的规范性、医疗执业主体的自律性;其三,医疗纠纷处理的主要渠道是非诉讼而不是诉讼;其四,构建了多元化的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受到不同需求、价值观以及所处环境、时代的影响和限制,不同个体对利益、价值的主张历来都是多元的,因而解决医疗纠纷不可能是单一的、固定不变的模式,而是多元化的、灵活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这种定调可以让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能够更为积极主动地预防医疗纠纷,并且将医疗纠纷的预防观念和措施贯彻到自己的日常医疗活动。2016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强调: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习近平指出,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重点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打下坚实健康基础。我们相信,随着《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的相关制度的落实,医疗纠纷的预防和非诉讼处理工作一定会取得效果,我国的医疗纠纷严峻形势一定会得以缓解,最终能够形成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能够得到蓬勃发展,最终造福于百姓,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健康中国2030的战略目标。
刘鑫
201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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