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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P2P网贷与其他投融资手段的比较研究;P2P互联网借贷的现状、问题、未来趋势;以制度视角构建中国P2P网络借贷法律监管制度;以主体视角构建中国P2P网络借贷法律监管制度;我国P2P网络借贷债权人保护法律制度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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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武长海:法学博士、博士后,金融学博士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世界经济学会理事,中国广告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常务委员,中国基金业协会非诉讼调解专家;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法学院访问学者;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网络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硕士生导师;发表学术文章上百篇,出版教材和专著6部;主持教育部、司法部、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等十余项;获教育部和商务部等部委研究成果奖三项。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经济法、法律与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亦为《互联网金融监管论丛》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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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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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序Ⅰ
第一章P2P网贷与其他投融资手段的比较研究
第一节P2P网络借贷与线下民间借贷的比较分析
一、借贷关系的社会语境不同:线下民间借贷的
社会连带语境与P2P网贷的个人主义语境
二、线下民间借贷与P2P网贷之间社会资本与
信任机制的比较
三、线下民间借贷与P2P网贷惩罚机制的比较
第二节传统金融借贷与P2P网络借贷的比较分析
一、传统金融借贷的金融机构权力垄断与P2P
互联网借贷的金融民主
二、传统金融借贷的富人中心与P2P互联网借贷的普惠金融
三、传统金融借贷的头部市场和P2P互联网借贷的长尾市场
四、P2P互联网借贷大大降低了小额贷款的操作成本
五、商业银行和P2P互联网借贷平台的性质不同
第二章P2P互联网借贷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第一节中国与世界P2P互联网借贷的发展现状
一、中国P2P互联网借贷的现状
二、世界P2P互联网借贷的现状
第二节中国P2P互联网借贷平台的问题分析
一、P2P互联网借贷的法理基础分析
二、中国P2P互联网借贷的实践分析
第三节中国P2P网络借贷的主体及潜在市场分析
一、中国P2P网络借贷主体的借贷供需分析
二、中国P2P网络借贷的潜在市场分析
第三章P2P网络借贷的法律关系与法律风险
第一节P2P网络借贷法律关系
一、P2P网络借贷的法律性质以及法律规范适用
二、纯线上模式法律关系
三、债权转让方式的法律关系
四、担保模式法律关系
第二节P2P网络借贷债权人面临的风险
一、我国P2P网络借贷债权人的共性风险
二、线上模式债权人风险
三、债权转让模式债权人风险
四、担保模式债权人风险
五、保护P2P网络借贷债权人利益的重大意义
六、简要评价
第四章以制度视角构建中国P2P网络借贷法律监管制度
第一节P2P网络借贷的美英监管主体评析与我国监管主体的确定
一、美国、英国P2P网络借贷的监管主体评析
二、对我国P2P互联网借贷监管主体确定的探究
第二节我国P2P网络借贷宜采用统一监管模式
一、P2P互联网借贷的分业监管与统一监管模式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不宜采取分业监管模式的原因
三、我国P2P互联网借贷宜采用统一监管模式的原因
第三节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地域监管与中央监管
一、我国P2P网络借贷地域监管由我国的P2P监管特点所决定以注册地为关联点
二、我国P2P互联网借贷地域监管的可行性
三、我国P2P网络借贷地域监管与中央监管的协调
第五章以主体视角构建中国P2P网络借贷法律监管制度
第一节我国对P2P互联网借贷平台的法律监管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中介性质
二、P2P网贷平台的准入机制为备案制
三、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行监管
第二节我国对P2P网络借贷借款人的法律监管
一、网络借贷中借款人的特征
二、建立借款人信用管理制度
三、实行借款总额的上限制
第三节我国对P2P网络借贷投资者的法律监管
一、我国对P2P网络借贷贷款人法律监管的缘由
二、实行以身份证为关联点的贷款人实名制
三、以净收入为标准设置贷款总额的安全线
四、贷款人债权转让问题
五、在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之间保持平衡
第六章P2P相关的配套制度研究
第一节P2P互联网借贷的征信体系分析
一、征信的含义
二、国内P2P互联网借贷征信模式
三、 现行P2P互联网借贷征信环节的优势
四、现行P2P互联网借贷征信环节的弊端
第二节多元有效征信体系的建立
一、建立多元纽带的征信体系是P2P网络借贷风险防范的根基
二、构建以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主的金融征信系统
三、政府职能部门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四、专业征信机构或行业协会实现平台信用信息共享
五、大数据征信体系
第三节信用信息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金融隐私权:信用信息的法律保护
二、信用信息披露与金融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三、信用信息的侵权行为
第四节P2P网络借贷金融犯罪与民事侵权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风险防范
二、洗钱罪的法律风险防范
三、集资诈骗罪的法律风险防范
四、侵犯隐私权的法律风险防范
五、高利贷及高利转贷罪的法律风险防范
第五节建立P2P网络借贷的同业自律组织
一、同业自律组织产生的必要性
二、同业自律组织运行中的问题
三、同业自律组织配套制度的建立
第七章P2P网络借贷债权人保护研究
第一节英美P2P网络借贷债权人保护机制分析
一、英国P2P网络借贷债权人保护机制
二、美国P2P网络借贷债权人保护机制
第二节我国P2P网络借贷债权人保护机制探究
一、我国P2P网络借贷债保人保护的现状及不足
二、完善P2P网络借贷债权人保护机制的路径
第八章《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
第一节《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二、《办法》出台的意义
第二节《办法》中总则部分重点内容分析
一、制定《办法》的依据
二、《办法》规制的对象
三、网络借贷主体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四、我国网络借贷的监管原则和监管体制
第三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管理
一、备案时间规定和备案机构职责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变更、终止和破产
第四节网络借贷的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二、网络借贷经营活动的负面清单
三、网络借贷中借款人和出借人行为的规定
四、网络借贷禁止线下发生的规定
五、网络借贷金额的规定
六、网络借贷网络和信息安全的规定
七、网络借贷的其他规定
第五节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
一、出借人授权的规定
二、出借人投资能力的评估和投资限制
三、借贷信息的管理
四、资金第三方托管
五、网络借贷争端解决
第六节网络借贷信息披露
一、网络借贷信息披露的意义
二、借款人的信息披露
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结构本身的信息披露
第七节网络借贷监督管理
一、网络借贷监督管理机构
二、行业协会职能
三、资金存管协议
四、重大事件应急措施与立即报告制度
五、一般事项报告制度
六、年度审计的规定
第八节法律责任
一、监管机构的法律责任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三、出借人及借款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节《办法》出台的影响评估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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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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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不过三四年时间,经历了从如火如荼到门庭冷清,其中的教训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总结。2014年,发展互联网金融被写进了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2015年7月,十部委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至此,发展互联网金融已经提升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但什么是互联网金融?如何发展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的区别在哪里?如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在这些理论问题没有厘清之前,以P2P网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已经进行了野蛮式生长。据统计,截至目前,P2P网贷四千余家平台已经有43%以上跑路或出现经营问题,以e租宝为代表的非法集资案件已经使人们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疑问,无论是监管层面,还是学界和业界,都不得不重新审视互联网金融。我们有幸从三年前就开始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两年前开始组织了四个研究团队40余人。研究团队跨多所高校和多个专业,分别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基础理论、P2P网贷监管、互联网保险监管、股权众筹监管等进行系统学习、调研、搜集国内外文献和研究并展开相关写作。随着研究的进行,我们深刻认识到以下几点:第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是一个历史性范畴,它也将随着金融与计算机、电子设备终端、通讯网络和信息技术的不断融合,而不断丰富、发展、完善。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前瞻性信息技术在金融活动中的运用,互联网金融得到了飞速发展,但之后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现在谈论的互联网金融一定会被新的形式和内容所替代,因此,我们应当辩证地看待互联网金融。从目前来看,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还缺乏核心技术的突破,金融科技的发展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前提。第二,必须处理好互联网金融创新和监管关系。把发展中规范和规范中发展这两个原则相结合,掌握二者的动态平衡。随着互联网和金融的进一步融合,金融风险出现了新的特征和内涵,现有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框架已经不能很好地处置这些风险了,一旦风险聚集和扩散,将对中国整个的社会和经济造成灾难性后果。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应当鼓励其创新,但要依规创新,即首先要建立规则。第三,树立新的互联网监管理念和构建新的监管框架。互联网金融从本质上看还是金融,互联网技术只是一个媒介,但互联网背景下的金融创新对传统金融监管提出了巨大挑战。因此,首先我们应当从理论层面进行研究,继而在监管理念上率先提出完善之策,作为新的金融监管体系和框架依据,并以此作为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的依据。其次,在新的监管理念下,重新界定政府和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关系,准确界定政府作为监管者主体的定位和职能。在上述认识之下,我们经过两年多的写作,最终形成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理论论丛》首期四部著作。其中,《互联网金融监管基础理论研究》、《互联网保险的法律规制研究》和《P2P网络借贷法律规制研究》将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股权众筹监管基础理论研究》将于2016年下半年出版(出版社待定)。《大数据法律规制研究》正在组织研究团队进行研究,计划明年上半年出版。以下是对首期三部著作内容的简介和作者分工的介绍:《互联网金融监管基础理论研究》一书主要是从互联网金融投资者准入制度、互联网金融风险与危机、互联网金融监管理念、互联网金融监管路径等方面研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础理论。武长海和涂晟负责本书的写作。《互联网保险的法律规制研究》一书主要研究内容为:互联网保险的概述、特点及发展趋势;互联网保险主体的法律规制;互联网保险业务创新的法律规制;互联网保险欺诈的法律规制;互联网保险数据安全的法律规制;互联网保险垄断与竞争的法律规制;互联网保险的定价及费率监管;互联网保险的偿付能力监管以及互联网保险的系统性风险监管等。《互联网保险的法律规制研究》一书主要由武长海、涂晟和樊富强进行总体策划,具体包括本书提纲的设计和论证;每章的结构设计、写作分工安排、写作进度控制以及写作指导等工作。本书具体写作分工如下:绪论:曹阳硕;第一章:李敏;第二章:查静宜;第三章:郝白婷;第四章:胡祁;第五章:石安其琛;第六章:张祎桐;第七章:匡建;第八章:常铮;第九章:张韵儒。《P2P网络借贷法律规制研究》一书主要研究的内容为:P2P网贷与其他投融资手段的比较研究;P2P互联网借贷的现状、问题、未来趋势;以制度视角构建中国P2P网络借贷法律监管制度;以主体视角构建中国P2P网络借贷法律监管制度;我国P2P网络借贷债权人保护法律制度研究等。《P2P网络借贷法律规制研究》一书主要由武长海、张娟和涂晟进行总体策划,并负责本书提纲的设计和论证;同时负责每章的结构设计、写作分工安排、写作进度控制、写作指导等工作。具体写作分工如下:第一章第一节:张娟,第二节:于烨;第二章第一二节:刘彪,第三节张程宣;第三章:郑欣;第四章:麻付新;第五章:杨彦飘;第六章第一二三五节:刘睿,第四节:于烨;第七章:郑欣;第八章:崔哲。《互联网金融监管理论论丛》作为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的重要成果,得到了刘纪鹏院长、贾康教授以及蔡鄂生、李克穆、李小雪、杨凯生、彭华岗、赖小民、周渝波、谢庚、李正强、银温泉、巴曙松、洪磊、姚峰、潘明忠等兼职教授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互联网金融监管理论论丛》首期三部著作的出版得到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六编辑部主任刘海光,以及编辑项玮等同志的鼎力支持,在此表示感谢。由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理论论丛》的编写者水平所限,其中的观点性争议以及文字性错误在所难免,希望得到各位专家的指导和进一步切磋的机会,以求共同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添砖加瓦,迎接互联网金融春天的到来!武长海2016年8月
(一)传统金融借贷以富人为中心的原因及问题传统金融借贷以富人为中心,银行业存在着广为诟病的嫌贫爱富现象。放眼全球,商业银行出于盈利的目的和贷款安全性的考虑,均将放贷的主要对象设定为大企业,而非中小企业和个人。因为银行对中小企业和个人放贷时,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财力调查清楚中小企业的资金状况和还款能力,对于大企业,就不需要耗费这么高的成本。此外,中小企业往往经济实力差、资金规模小、市场竞争能力弱、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财务状况不透明、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差。所以,银行对于中小企业放贷的风险远远大于大型企业。对于我国来说,情况更加不容乐观。大型企业往往是国企,具有一定行政级别,更容易获得信贷支持。2008年,面对金融危机,我国中央政府制定了4万亿的经济刺激计划,商业银行大力放贷,支持企业摆脱困难。然而,银行放贷资金主要流入了这些实力雄厚的大型国企手中,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并没有得到解决。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遍地开花,99%的企业属于中小企业,这些中小企业贡献了超过60%的GDP,超过50%的税收额度,提供了超过80%的就业岗位。但是,资金匮乏却成为阻碍它们发展的一大路障。尽管可以从道德角度批判银行嫌贫爱富,可以要求银行业发挥社会责任支持中小企业,但经济规律决定了这并不是长久之计,不能解决根本问题。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国家鼓励建立股份制商业银行,期待这些中小银行可以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帮助。然而,事与愿违,这些中小银行同样嫌贫爱富,为争夺大客户展开了激烈的竞争,继续忽视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二)普惠金融理念普惠金融译自英文Financial Inclusion,是联合国在宣传2005国际小额信贷年时率先使用的词汇。其基本含义是:能够以可负担的成本,有效、全方位地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金融服务。姜丽明、邢桂君、朱秀杰等:普惠金融发展的国际经验及借鉴,载《国际金融》2014年第3期。实现普惠金融,需要建立一个有效、全方位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主要任务就是让列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农户、贫困人群及小微企业,能及时有效地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 李国华:普惠金融是怎么回事,载《求是》2014年第3期。 2015年的中央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提出:大力发展普惠金融,让所有市场主体都能分享金融服务的雨露甘霖。普惠金融的理念已经逐渐成为国际共识。实现普惠金融,离不开多元化的金融机构服务者。P2P互联网借贷平台就是践行普惠金融理念的绝佳工具。(三)P2P互联网借贷平台如何践行普惠金融理念从发展历史看,P2P互联网借贷平台的初衷就是为亟需资金的贫困个体募集资金。P2P互联网借贷属于小额融资的范畴。小额融资最初主要的受众是贫困人口。孟加拉国的尤努斯教授最早创建了这种信贷模式。他在调研中发现,一些贫穷的村民并不是没有一技之长,而是苦于缺少手工制作的成本,进而被高利贷所盘剥。如果可以为这些村民提供小份额的初始资金的话,就可以使他们从贫困的境地中走出去。尤努斯教授开始为这些贫困人口提供小额度的贷款,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还款率高达98%。小额融资模式的成功鼓励了P2P互联网借贷平台的出现,中国的一些P2P互联网平台成立的目的就是为贫困个体提供资金帮助。国内知名的P2P互联网借贷平台拍拍贷的CEO张俊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无意中看到了尤努斯教授获得诺贝尔和平奖的消息,所有的点点滴滴,瞬间连成了一条线:通过互联网做小额贷款。这样既可以帮助需要资金的人改善生活、改善经营、 实现梦想;又可以帮助投资的人获得报酬,获得助人之乐;还可以让不诚信的人得到惩罚。 参见拍拍贷张俊:不忘初心,方得始终,载http:wwwshangjiebizchuangye20130201336864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5月20日。所以,P2P互联网借贷的出现,是践行普惠金融理念的一种重要的手段。由于P2P信贷的对象是那些信用良好但缺乏资金的群体和小微企业,所以能够帮助他们实现自我提升或创业的梦想。因此,实现普惠金融理念生根发芽,P2P互联网借贷平台应当仁不让,发挥更大的作用。基于这样的认识,深圳人大代表、迪蒙网贷系统CEO向隽表示:与传统金融模式相比,P2P市场参与者更为大众化,对中小企业融资覆盖面更广,巨大效益更加普惠于普通民众,是普惠金融最佳选择。 参见迪蒙网贷系统CEO向隽:P2P代表着普惠金融的未来,载http:finance huanqiu comzl2015-056533040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5月21日。P2P互联网借贷平台不仅为贫困个体提供金融服务,还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一个低门槛投资的机会,这是从另一个侧面践行普惠金融的理念。市场上高收益的投资产品,如私募基金和信托,都对起步投资额有一定的要求,如当前我国信托集合理财产品的最低认购金额平均为300万元。但P2P借贷平台门槛低,几千元甚至几百元的资金提供者都可以成为投资者。可以说,P2P借贷是实现普惠金融的一条有效途径。 宋鹏程、吴志国、赵京:我国 P2P借贷行业监管模式研究,载《南方金融》2014年第1期。同时,中国银监会在2015年初进行了内部机构的调整和改革,将P2P互联网借贷划归新设立的普惠金融部监管,这表明P2P互联网借贷平台正式获得了普惠金融身份的官方认可。尽管P2P互联网借贷平台运营模式各异,但不管通过哪一种形式寻求发展,都在积极践行着普惠金融的理念,为有融资需求的个体提供切实的服务,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低门槛的投资理财渠道,真正做到了在金融领域解决社会问题,释放社会价值,实现存在意义。三、传统金融借贷的头部市场和P2P互联网借贷的长尾市场(一)长尾效应的概念和应用长尾这一概念最早是由美国《连线》(wired)杂志总编辑克里斯安德森提出的。他在《长尾理论》一书中指出,诸如亚马逊之类的商业经济网站,只要保证存储和流通的渠道,那些看起来需求量不大或销售量不佳的产品共同占据的市场份额就可以和那些数量不多的热销产品的市场份额相匹敌或者更大。例如,一家书店摆放的书目大约在十万本左右,但是亚马逊热销书榜上有14的书目来自排名十万之后的图书。随后,安德森持续研究他的这个理念,并且在出版的《长尾理论》一书中指出:商业的未来在于那些代表冷门产品且经常被人遗忘的长尾。所谓长尾效应就是指,那些原来不受重视的销量小但种类多的产品或服务由于总量巨大,累积起来的总收益超过主流产品的现象。头和尾是两个统计学名词。正态曲线中间的突起部分叫头;两边相对平缓的部分叫尾。从人们需求的角度来看,大多数的需求会集中在头部,而这部分我们可称之为流行。而分布在尾部的需求是个性化的、零散的、小量的需求,这部分差异化的、少量的需求会在需求曲线上面形成一条长长的尾巴。(二)长尾理论可应用于P2P互联网借贷的原因互联网P2P借贷平台之所以能够充分利用长尾优势,这与一系列技术条件的进步密不可分。首先,是因为互联网已经普及。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的网民规模达到了649亿,其中手机网民的人数达到了557亿。互联网行业的勃兴为P2P互联网借贷平台提供了稳定的流量,促进了P2P互联网借贷平台的发展。其次,网络营销方式多种多样,且成本较低。新媒体提供了更多免费的开放平台,比如P2P互联网借贷平台可以通过在新浪微博注册官方微博、在微信上创建公众订阅号、在QQ上创建官方认证空间等方式,再用少部分的费用做微博大号、微信等营销提高官方账号的品牌影响力。在新媒体营销中,无论搜索引擎营销还是社会化媒体营销,相较于传统媒体都更有针对性。在整个营销过程中,一切都与人、账号之间的关系网相连,一切需求都可以被记录和被推理。最后,大数据时代背景下,资金供需双方可以实现精确的匹配,使得投资方便于在众多的中小企业中找到合适的投资对象,大大节约投资者的时间,也能使个性企业的融资需求得到满足。P2P平台可以利用大数据锁定精准人群,并结合大数据预测出他们的投资意愿和倾向;在投资人选择了P2P平台的服务后,还可进一步根据投资人更为详细的信息,如家庭、工作以及个人消费习惯等数据,为其提供更合适的服务。P2P平台还可以利用大数据来挖掘资质合适的借款人,利用借款人授权提供和P2P平台主动搜集的信息,建立一个巨大且永久的数据库,通过该数据库,P2P平台能够更加严谨和高效地对借款人进行审核。(三)P2P互联网借贷如何发挥长尾优势要想发挥长尾优势,P2P互联网借贷平台首先要立足于加长尾部市场。和传统金融借贷中属于固定成本 可变成本的商业模式不同的是,P2P互联网借贷平台中的可变成本很低,并且随着业务量的增加,成本变化量较小,但利润却会大大增加,因此可通过加长尾部来将市场做大。传统的金融借贷市场,由于资源的稀缺和技术手段的落后,重视效率和规模经济。但在长尾理论的指导之下,强调对客户的个性化服务,尽可能满足小微客户的需求。此外,要发挥互联网技术优势,降低成本。满足小微客户个性化服务需求的业务在大数据和云计算的支持下,不仅不会出现亏损,反而会成为新的利润增长点。由于不断聚沙成塔,小市场份额不断累计形成大的市场规模。P2P互联网借贷平台有效地通过技术手段降低了每一笔贷款的操作成本,所以,尽管那些小微借款方的利润很低,但是服务成本更低,累加起来就是一笔相当可观的财富。金融长尾市场包含了大量看似微不足道的用户和需求,P2P互联网借贷平台的出现和发展,使这些用户得到了关注。这些此前无法享受到金融服务的群体有机会获取高质量的服务,金融业从只关注20%的头部市场开始转变为关注80%的长尾市场,这是P2P互联网借贷平台给金融行业的一潭死水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李克强总理提出了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口号,只有当千千万万的创业者的资金需求得到满足时,创业、创新也才有可能成功,不然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当P2P互联网借贷平台为这些草根创业者提供了启动资金时,不仅使平台获得了利润,对于金融业的创新、国家的经济发展也具有重大的意义。四、P2P互联网借贷大大降低了小额贷款的操作成本(一)传统商业银行贷款操作成本高商业银行贷款操作成本较高,主要表现在程序繁琐、面签、抵押担保复杂、时间周期长等方面。商业银行每发放一笔贷款都有着严格的程序,需要遵守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经过贷款申请、受理与尽职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六个步骤。出于风险控制的角度,尽职调查和风险评级无可厚非。但当面临小额贷款需求时,这种机械的审查却不符合效率的要求,大大增加了贷款的成本。此外,还需要和贷款人面谈面签。每一个贷款人都需要和银行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即使随着技术的进步,商业银行开始提供网上申请和办理贷款业务,但是最后依然需要在银行办理一定的手续才能成功贷款。传统商业银行贷款往往需要相应的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程序的设立也会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传统商业银行的贷款周期较长,往往需要数月才能成功获取一笔贷款。(二)P2P互联网借贷平台降低了小额贷款成本P2P互联网借贷平台的出现大大降低了小额贷款成本。相对于银行,P2P互联网借贷平台本身不承担信用风险,接受的监管较少,也没有过高的注册资金、流动资本、准备金的要求。所以,收取的服务费用相对比较低廉。目前,国家政策也大力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于互联网金融创新持有一种宽容的态度。因此,P2P互联网平台如雨后春笋般产生,数量众多,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平台之间产生激烈的竞争,带来了降低成本的效果。在技术层面, P2P互联网借贷平台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降低投资人和出借人的信息搜索成本,快捷地实现了资金的匹配。小额贷款的具体操作中,首先是在程序方面降低了操作成本。网络借贷平台会详细地提供操作程序,借款人和出借人按照程序进行操作即可。P2P互联网借贷平台提供了全方位、一站式的服务,从信息发布、资料审核、转账借款、利息计算都无需借款人和出借人费心。出借人只要在平台上注册基本信息,成为平台会员,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符合自身要求的贷款请求。其次,P2P互联网借贷不需要面签,所有的步骤和程序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即可,借款人和出借人不需要现实碰面。再次,P2P互联网借贷的借款人不需要进行抵押担保。借款人只要通过了网络平台的验证,获取相应的信用评级,就可以在平台上发布自己的借款需求以及可承受的利率,向出借人借款。借款者只要信用等级良好,就可能获取贷款。最后,在贷款周期上,P2P互联网借贷时间成本也具有明显的优势。从线上平台来讲,贷款从申请到发放的周期短则几分钟,长的也不会超过7天;线下平台的贷款周期也很短,一般时间为3-5天。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同志在江苏省调研时强调,要加快政策落实,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P2P互联网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关键部分,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所以,在小额贷款方面,P2P互联网借贷的出现大大降低了小额贷款的操作成本。因此,中央高层也对P2P互联网借贷大力支持。五、商业银行和P2P互联网借贷平台的性质不同商业银行和P2P互联网借贷平台的性质不同。商业银行为我国经济建设筹集和分配资金,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和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金融服务,是社会经济活动顺利进行的纽带。其主要业务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具体承担信用中介、支付中介、信用创造等职能。P2P互联网借贷平台不能吸储放贷,也无法承担信用中介、支付中介、信用创造的职能,最大的职能就是信息中介的职能,通过发挥大数据信息的优势,充当信息中介平台,为投资人和借款人撮合交易,实现融资效率的提升。(一)商业银行的具体职能商业银行是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信用中介是最基本也是最能反映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特征的职能。这一职能的实质,是通过银行的负债业务,把社会上各种闲散资金集中到银行里来,再通过资产业务,将其投向经济各部门;商业银行是作为货币资本的贷出者与借入者的中介或代表来实现资本的融通,并从吸收资金的成本与发放贷款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的差额中获取利益收入,形成银行利润。商业银行成为买卖资本商品的大商人。支付中介职能。商业银行作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货币保管、出纳和支付代理者,通过账户上存款转移,代理客户支付;基于储户存款,为储户兑付现款等,减少现金使用,节约流通费用,加速结算过程和货币资金周转,促进扩大再生产。支付中介和信用中介两种职能相互推进,构成商业银行借贷资本的整体运作。信用创造职能。商业银行在信用中介职能和支付中介职能的基础上,产生了信用创造职能。商业银行是能够吸收各种存款的银行,并用其所吸收的各种存款发放贷款,在支票流通和转账结算的基础上,贷款又派生为存款,在这种存款不提取现金或不完全提现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最后在整个银行体系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二)P2P互联网借贷的职能P2P互联网借贷平台是一种信息中介平台,主要为投资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交换和信息价值认定的服务。正如Andrew Verstein在他著名的论文《P2P借贷监管不当》中提出:P2P网络借贷的核心是利用互联网平台交换信息,撮合陌生人之间的无担保消费贷款。 The Misregulation of PersontoPerson Lending, Social Science Electronic Publishing, 2011个体借贷古已有之,但是在P2P互联网借贷平台出现之前,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的影响,陌生人之间的直接借贷非常罕见。P2P互联网借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可有效减少借贷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提升借贷效率,实现资本有效配置。阿克罗夫(1970)最早提出市场上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会以市场平均价格对产品定价,致使高质量的产品退出市场,只保留低质量产品,造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See Ghosh C, Hilliard JI,The Market for Lemons: Quality Uncertainty and the Market Mechanism,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2012, volume 793:165-19228.在资本市场上,也存在信息不对称,所以个人需要耗费巨大成本才能准确了解一个企业,这一信息成本会阻碍资本的有效配置。因此,金融企业在收集企业有关信息时具有规模经济性,可以减少信息成本,从而导致资本的有效配置与经济增长。 林毅夫、潘士远: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与经济发展,载《世界经济》2006年第1期。 P2P互联网借贷平台就相当于一个金融信息中介平台,利用其规模效应和大数据优势,收集大量的借贷项目,有效降低了借贷双方的信息成本。尽管P2P互联网借贷在制度功能上、规模上不可能也不会取代传统金融机构,只是其有益的补充,但是P2P互联网借贷提高了民间资本的利用率,满足了民间资本的理财要求,解决了中小企业、个人创业的融资需求,实现了理财投资方与借款融资方资金供需市场快捷高效的合理对接,对传统金融起到了很好的补充衔接的社会作用。从大处而言,P2P互联网借贷在经济上是实现普惠金融的主要途径之一,在政治上能够实现金融民主,其社会价值不容小觑。第二章P2P互联网借贷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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