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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我國於民國47年制定勞工保險條例,並且於民國49年開始施行。同法歷經多次修正,施行至今已60餘年,對於勞工之保障也更加完善。此時也正是進一步檢討的重要時機,有必要確定法院判決目前的運用情形。
因此,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勞動法中心從眾多判決中,嚴選重要判決二十餘則,進行分析及檢討。透過法院判決的整理,一方面對於判決的發展進行概述,也輔以學說上的討論。希望透過解說,使關心勞工保險議題之人員對於判決事實及要旨能進一步理解。也期待此書,在勞動法學教育上或是實務上能有所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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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依文章發表順序排列)
鍾秉正
學 歷
德國特里爾大學法學博士
現 職
國防大學管理學院法律系教授
孫迺翊
學 歷
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
現 職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劉士豪
學 歷
德國特里爾大學法律博士
現 職
銘傳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李玉春
學 歷
日本神戶大學法學博士
現 職
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郝鳳鳴
學 歷
法國巴黎第二大學勞動法及社會法學博士
現 職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
徐婉寧
學 歷
日本東京大學大學院法學政治學研究科法學博士
現 職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黃鼎佑
學 歷
奧地利茵斯布魯克大學法學博士
現 職
開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陳建文
學 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
現 職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與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合聘副教授
周兆昱
學 歷
日本大阪大學法學博士
現 職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郭玲惠
學 歷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
現 職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侯岳宏
學 歷
日本一橋大學法學博士
現 職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鄭傑夫
學 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現 職
最高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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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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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林超駿
序言/何賴傑
◆勞工保險自營作業者之投保薪資爭議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633號判決/鍾秉正/1
◆勞工保險年資保留之爭議
──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267號判決/鍾秉正/12
◆簡評行政法院有關勞工保險「境外僱用」之見解
──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67號判決為例/孫迺翊/22
◆再探勞工保險之法律關係
──以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156號判決為出發點/孫迺翊/32
◆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月投保薪資之意義
──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判字第1076號判決評釋/劉士豪/42
◆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九條有關保險給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71號判決/劉士豪/48
◆勞工保險之強制加保對象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1199號判決/李玉春/56
◆勞工保險之自願加保對象
──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判字第675號判決/李玉春/64
◆保險效力停止後得主張之權利
──簡評最高行政法院93年判字第1550號判決/郝鳳鳴、謝宗穎/72
◆故意將不合勞保條例規定之人員加入保險領取給付
──最高行政法院88年判字第3449號判決/郝鳳鳴、郭信甫/82
◆勞保給付受領權之保護
──評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1376號民事判決/徐婉寧/92
◆勞保年金給付之抵充問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5號民事判決/徐婉寧/104
◆論勞工保險失能給付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點
──以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第53號判決為例/黃鼎佑/116
◆論勞工保險生育給付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
──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簡字第170號判決為例/黃鼎佑/124
◆審查準則第十八條規範目的與操作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第537號判決評釋/陳建文/133
◆勞工公差期間之過勞職災給付認定
──行政法院90年度判字第432號判決評釋/陳建文/143
◆犯罪行為與通勤災害之認定
──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判字第2955號判決/周兆昱/153
◆普通事故給付請求權與職業傷害給付請求權之競合
──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判字第211號判決/周兆昱/162
◆第五十七條(逕予退保)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94年度判字第75號/郭玲惠/171
◆工作壓力與職災之認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99年度訴字第1535號/郭玲惠/182
◆工資之定義與投保單位不依法辦理勞工保險之責任
──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判字第1031號判決/侯岳宏/194
◆憂鬱症與職業病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勞上字第25號判決/侯岳宏/205
◆因心血管疾病請領勞保職業病補償之因果關係認定與舉證責任
──兼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907號判決/鄭傑夫/215
◆勞基法上職業病因果關係的認定與舉證責任
──以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為中心並兼評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字第57號判決/鄭傑夫/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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