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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作为国内网络借贷领域的法律专著,本书独创性地提出了网贷的众筹属性对于网络借贷法律逻辑体系的建构、监管方法的选择以及阻却非法集资刑法规范滥用的重要意义;从信息披露功能等角度论证了银行业和证券业信息披露的区别,并以此为视角分析了英、美、法三国网络借贷监管体制的差异;分析了证券模式的网贷在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追究上的优势;论证了网络借贷应以小额为本分的法律逻辑;为网络借贷建立了逻辑一体化的完整的法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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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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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网络借贷,最典型的互联网金融
二、平台定位,借贷型众筹实已至名需归
三、业务合规,大额借贷非本分
四、风险控制,务必低成本高效率
五、信息披露,与风险控制齐名并价
六、法律监管,师夷长技以自强
七、用户体验,技术与法律携手并进
第一章国外网络借贷的法律架构
第一节美国网络借贷的法律架构
一、平台运营基本情况
二、投资者面临的风险
三、信用风险的控制方式
四、证券形式与SEC监管
五、对借款人的法律保护
六、破产隔离与投资者保护
第二节英国网络借贷的法律架构
一、网络借贷行业概况
二、网络借贷的运作模式分析
三、英国政府对网络借贷的支持与鼓励
四、网络借贷的行业自律
五、网络借贷行业的法律监管
第三节法国网络借贷的法律架构
一、网络借贷平台的基本情况
二、网络借贷监管的制度演进
三、法国网络借贷的现行立法及其内容
四、众筹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
第二章我国网络借贷的基本法律架构
第一节网络借贷的概念与分类
一、网络借贷的基本概念
二、网络借贷的分类
三、网络借贷的二元性特征
第二节我国网络借贷的法律关系分析
一、网络借贷中的法律主体
二、网络借贷中的基本法律关系
三、网贷平台的法律义务与责任
四、我国债权拆分与美国债券模式的比较
第三节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与定位
一、居间中介的定位及其问题
二、P2P网络借贷本质上是一种债权众筹
三、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该属于类金融机构
第四节现时规范我国网贷平台运营的四条红线
一、坚持平台仅为信息中介的定位
二、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
三、不得搞资金池
四、不得非法集资
第五节我国网络借贷现行主要法律规范
第三章网络借贷特殊业务的合法性分析
第一节P2P大额借贷业务的合法性分析
一、满足大额资金需求的合法融资渠道
二、对于面向公众的大额融资渠道的法律监管规则
三、P2P大额借贷的监管套利及其危害
四、适合于P2P网络借贷的借贷额度
第二节P2P对接银行委托贷款的合法性分析
一、P2P对接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介绍
二、P2P对接委托贷款的监管套利
三、P2P网贷对接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不具有合法性
第三节融资租赁租金收益权网贷业务的合法性分析
一、融资租赁企业的非银行渠道融资方式
二、资产证券化和集合信托计划的法律监管规则
三、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与资产证券化之比较
四、适合于P2P网贷的融资租赁债权额度
第四节小额债权众筹是网络借贷的合法经营原则
一、小额借贷是网络借贷有比较优势的领域
二、应禁止资本市场大额融资的监管套利行为
三、应给予P2P网贷小额发行豁免的制度照顾
第四章网络借贷的业务运营风险控制
第一节网络借贷风险控制的基本原则
一、网络借贷特有的风险特征
二、网络借贷风险控制的基本原则
三、互联网技术、大数据与P2P风控
第二节P2P信用贷款的风险控制
一、信用贷款的核心理念
二、信用风险的审核原则
三、P2P信用贷款的风控步骤与措施
四、细分市场本身即是一项信贷风控策略
第三节P2P担保贷款的风险控制
一、保证贷款的风险控制
二、抵押贷款的风险控制
第四节应收账款质押网贷产品的风险控制
一、应收账款质押产品及其特点
二、应收账款质押产品的风险
三、应收账款质押网贷的风险控制
第五节融资租赁债权转让网贷的风险控制
一、融资租赁网贷的主要法律风险
二、融资租赁网贷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第五章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节信息不对称与信息披露
一、互联网金融与信息不对称
二、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第二节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息披露之比较
一、信息披露概念辨析
二、证券业信息披露与银行业信息披露之区别
第三节国外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制度
一、美国网络借贷的全面信息披露制度
二、英国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和信息报告制度
三、法国网络借贷信息披露的框架制度
四、各国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制度之比较
第四节我国网络借贷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二、侧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信息披露原则
三、兼顾信息披露与借款人隐私权平衡的原则
四、按小额发行豁免简化信息披露程序的原则
第五节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披露与用户体验
一、电商平台与金融平台解决信息不对称的不同机制
二、信息披露与用户体验
第六章网络借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一节金融消费者定义及范围
一、美国对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
二、英国对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
三、欧盟对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
四、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准确理解
第二节网络借贷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
一、网络借贷金融消费者应享有的六项权利
二、金融消费者在行使权利中的审慎原则和基本义务
第三节国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探析
一、美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二、英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三、欧盟及其成员国替代性金融纠纷解决机制
第四节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
二、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议
第七章网络借贷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
第一节网络借贷罪与非罪的边界
一、理财资金池模式下的非法集资风险
二、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
三、借新还旧的非法集资风险
四、P2P网贷平台合规经营的安全指南
第二节债权转让模式的刑事法律风险分析
一、债权转让模式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债权转让模式与擅自发行证券类犯罪
三、债权转让模式与集资诈骗罪
第三节余论:预防非法集资重在监管
第八章网络借贷的法律监管
第一节我国网络借贷监管所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P2P金融平台的地位未被认可,以致金融监管规范缺失
二、准入监管和持续监管双双缺位
第二节国内网络借贷监管研究综述
一、网络借贷监管的民间研究综述
二、网络借贷监管的官方研究意见及评价
第三节国外监管制度之深入考察
一、美国网络借贷法律监管
二、英国网络借贷法律监管
三、法国网络借贷法律监管
四、监管比较与分析
第四节我国网络借贷监管架构的再思考
一、谁来监管P2P,银监会还是证监会?
二、法律规范,修法还是特别立法?
三、平台设立,备案制还是许可制?
第五节构建我国网络借贷法律监管的具体制度
一、行业准入制度
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三、资金托管制度
四、风险准备金制度
五、报告备案制度
六、全国统一的信贷征信体系
附录一:案例与评析
P2P网络借贷诉讼催收第一案及评析
P2P网络借贷刑事第一案及评析
附录二:网络借贷相关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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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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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是中国P2P的奇迹之年,既有让世界艳羡的营业额奇迹,也有让世界惊愕和觉得不可思议的负面奇迹,泛亚骗局之后,已被融360以C-级风险预警的e租宝竟然还能在短短四个月内继续非法集资吸金几百亿元,数十万位投资者被骗得几乎血本无归。对P2P这类一端向社会公众融资另一端发放贷款的类金融机构必须取得类金融业务的许可执照,或者至少应作为金融中介按照一定的准入条件进行注册。对这一关键监管环节的任何疏忽,都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极度不负责任。毋庸置疑,e租宝特大非法集资事件与我国网络借贷行业准入监管和持续监管的双双缺位存在莫大关系。
e租宝事件说明,就现阶段的P2P网络借贷行业来说,法律监管比风险控制更为紧要,法律监管出现的问题,比风险控制问题对投资者权益的影响更大。风险控制问题影响投资者对单一平台的信心,而法律监管缺失影响的却是投资者对整个行业的信心。一年前的P2P还是金融创新的代名词,一年后的今天P2P竟然已沦为金融诈骗的代名词。从2014年时的异常繁荣,到2015年下半年以来的人人喊打,我国的P2P网络借贷行业经历了过山车一样的起伏跌宕。
令人着实着急的是,对P2P网络借贷的法律监管始终不给力。从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开始,监管层对诸如P2P的法律性质等关系到整个行业监管制度的关键性问题的认识上就出现偏差,以致2015年年底出台的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在监管制度架构上仍然存在着无法令人心安的严重缺陷与不足,应松而未松,当严而不严这一张弛错乱的局面依然没有改观。
中国需要P2P,希望P2P在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2015年年底有央行官员称,银行业在支持实体经济中需要至少补充1万亿元资本金,而中小银行诞生速度太慢,根本跟不上,而P2P则是非常好的一种补充形式。但P2P又是个兼具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二元性特征的新事物,同时又具有涉众性质,我国按照金融机构类别进行分业监管的现行体制遇到这个具有二元性特征的新事物时就有些力不从心。更何况在我国现阶段普通公众投资者在投资失败后爱找政府监管部门讨说法的投资文化氛围下,金融监管部门谁都不愿意与P2P沾惹得过于近乎,以免惹火烧身。即便在银监会已经接手了这个烫手山芋之后,也在想方设法尽量避开与P2P网贷平台存在直接的监管职责,这种不愿担责任的心态从此次出台的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可略见一斑。
与英国和法国对P2P积极立法的态度相比,我国的监管部门更倾向于躲在现行落后的法律体系身后,以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这种似是而非的观点来拖延相关金融法律的修订或新法制定。没有新的立法,也就不会有新的监管责任。另一方面,依据不具有法律性质的金融政策进行管理后,不能收拾的烂摊子仍然可以依据现行的关于非法集资的刑法规范交由公安部门来收拾,金融监管部门总可以撇开责任。
这种躲在现行落后法律体系身后不愿担责的心态,也让监管部门不愿意去深入探讨P2P的法律性质。然而,P2P的法律性质又是个关乎整个网络借贷法律监管体系建构的基础性问题。要实现对网络借贷行业的有效监管,必须对P2P的性质有准确而充分的认识,不仅是商业性质,更是法律性质;不仅要掌握P2P的商业逻辑,还要掌握P2P的法律逻辑。
中国的网络借贷行业,需要尽早在理顺P2P网络借贷这一新型金融业务的法律逻辑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法律,从而给已经从事或准备从事网络借贷行业的从业者们一个稳定的可预期的行为评价体系。从法律监管的角度,有两个问题亟须解决:面向不特定公众投资者的借贷型众筹是否合法,是否可排除非法集资的适用?对于不构成非法集资、不能单纯依靠刑法来威慑的网络借贷行业是否建立了全面有效的准入监管和持续监管的法律监管机制?如果我国的法律在这两个基本的问题上能够给网络借贷从业者一个明确的肯定的回答,则随时可能被扣以非法集资帽子的危险不在,劣币驱逐良币的氛围不存,中国的网络借贷行业必将开创与电子商务一样真正令全球瞩目的成就。
本书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的独创性的探索:提出了P2P是借贷型众筹的这一法律性质对于P2P法律规则的逻辑体系的建构以及监管方法的意义,包括对于阻却非法集资犯罪法律适用的重要意义;提出了信息披露对P2P网络借贷的独特价值;从信息披露功能等角度论证了银行业和证券业信息披露区别,并以此为视角分析英美法等国网络借贷监管体制的差异;提出了证券模式监管对于P2P网络借贷在担保法与诉讼法等法律适用以及法律责任追究上的优势;分析了P2P应以小额借贷为本分的法律逻辑和理由;为P2P网络借贷这一新的金融业务建立了逻辑一体化的全面的法学体系。
希望本书的出版能够帮助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和监管部门更多地从法律逻辑的角度来重新审视我国网络借贷行业的风险控制和法律监管。
宋杰
二〇一六年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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