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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每个政府都希望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对人民的需求进行回应,并以有效、现代的方式来实施监管、创造价值。
公布拟制定法规征求公众意见是政府保障公众参与权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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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回顾了美国规章制定程序的历史发展脉络,并对其日益增加的复杂性进行分析;
介绍了规章制定的法律框架包括《行政程序法》在内的诸多法律规定;
讨论了非正式规章制定程序及其基本特点通知-评论程序;
探讨了美国联邦政府部门在制定规章时必须进行的各种规制分析,其中最主要的是成本效益分析;
另外还论述了规章司法审查制度、总统审查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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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杰弗里吕贝尔斯Jeffery S. Lubbers
美洲大学华盛顿法学院行政法实践教授、法律与政府管理研究员,曾在迈阿密大学法学院、乔治城大学法律中心、华盛顿与李大学、渥太华大学、日本京都立命馆大学法学院等院校任教。作为美国行政会议委员,他是本书第一版的作者之一。
吕贝尔斯教授发表过大量关于行政程序的研究文章,在行政法领域成就非凡,曾被授予总统行政贡献奖、美国律师协会和联邦律师协会的各类奖项。他还是美国律师协会行政法和规制实践分会研究员,从1998年开始,连续12年主编该分会每年出版的《行政法和规制实践发展报告》。
★译者简介
江澎涛
英语语言学硕士、法学博士,现就职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参与翻译、审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十余部,参与编译《国外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制度》等国外立法研究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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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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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I 作者简介
I 美国行政会议简介19681995,2010
I 前言
I 《美国规章制定导论》中文译本序
第一部分
美国规章制定概览
002 一、《行政程序法》与规章制定活动
004 二、规章制定与法院
010 三、规章制定与国会
013 四、 规章制定与总统
026 五、规章制定概览:其他观点
第二部分
规章制定的法律框架
第一章 《行政程序法》中的规章制定
030 一、《行政程序法》中的规章和规章制定
036 二、《行政程序法》中的正式规章制定
038 三、《行政程序法》第553条的非正式规章制定
039 四、不适用第553条规定的规章
078 五、《行政程序法》第552条关于公布的规定
第二章 规章制定和裁决程序在政策制定中的比较
081 一、对选择规章制定或裁决的法律制约
085 二、选择规章制定或裁决程序的现实考虑
第三章 其他影响规章制定的程序性法律
091 一、《联邦登记法》
092 二、《国家环境政策法》
093 三、《灵活规制法》
097 四、《文书削减法》
104 五、《联邦咨询委员会法》
105 六、《协商式规章制定法》
107 七、《无资助授权改革法》
109 八、《信息质量法》
112 九、《2002年电子政府法》
112 十、国会对规章的审查
116 十一、其他影响规章制定的法律
第三部分
实践中的非正式规章制定
第一章 开始程序
120 一、外部因素
128 二、程序性决定
135 三、电子规章制定
第二章 规章分析和审查
151 一、第12,866号行政命令
158 二、《文书削减法》
160 三、《灵活规制法》
162 四、《无资助授权改革法》
163 五、管理和预算办公室的同行评审公告
165 六、对联邦家庭法规和政策的评估
166 七、隐私评估
167 八、其他行政命令
171 九、关于分析性规定的协调
第三章 拟制定规章通知
173 一、发布要求
174 二、拟制定规章通知的内容
177 三、《联邦登记》的有关要求和参引合并
179 四、通知的充分性
180 五、需要第二轮通知-评论
185 六、异议
第四章 公众参与
186 一、 提交书面评论意见的机会
190 二、额外磋商要求
191 三、《行政程序法》中的规章制定口头听证
第五章 规章制定记录
197 一、规章制定记录概念的发展
200 二、非正式规章制定中规章制定记录的重要性
第六章 规章制定中的非正式或单方面沟通
209 一、法律规定概述
212 二、处理单方面沟通的行政实践
214 三、规章制定中行政部门沟通
218 四、规章制定中与国会沟通
219 五、规章制定中的部门内部沟通
221 六、与咨询专家沟通
第七章 最终规章
222 一、 部门需要考虑的问题
234 二、立法依据和目的说明
240 三、公布最终规章
第八章 对现行规章的审查
第四部分
规章的司法审查
第一章 司法审查的受理
256 一、行政行为是否可审查?
259 二、谁有资格提起司法审查?
273 三、司法审查的管辖法院:上诉法院还是地区法院?
277 四、司法审查的地点
279 五、司法审查的合适时间
第二章 司法审查范围
293 一、审查范围总则
326 二、审查记录
327 三、司法救济
第三章 行政不作为的司法审查
331 一、一般原则
333 二、行政不作为的类型
340 三、小结
343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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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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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典》第5编第553条是《行政程序法》关于规章制定的一般性规定。这里所说的规章制定一般被称作非正式的、行政程序法规定的或有通知-评论期的规章制定活动。通知-评论的说法出自第553条规定,主要是指:1发布拟制定规章通知;2通过提交书面评论,为公众提供参与规章制定之机会;3在规章生效之日前不少于30天内,公布最终规章文本以及有关制定基础和目的之说明。该规定的重要意义在于,为规章制定设立了最低程序标准,未达此标准,行政部门不得根据规定之程序制定规章。这也符合《行政程序法》制定者的最初设想,即重大事项,或公众所提之事项对部门有益或可保护公众利益的,应当有周密的公共程序与之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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