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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七五普法图书中心所*的《劳动合同法案例读本全国七五普法案例读本系列》主要表现为“通俗性”、“实用性”、“广泛性”以及“便捷性”。“通俗性”主要体现在用通俗的语言把法律问题交代的彻彻底底、明明白白;“实用性”体现在每一个案例都是有可能发生的真实案例,都是接地气的案例;“广泛性”体现在内容涵盖整个《劳动合同法》法律条文,可以说只要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事项,书中基本都列举到了;“便捷性”,主要体现为读者能通过对小目录的查找,轻松找到相关的法律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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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七五普法图书中心是中国法制出版社的内设机构,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专业编辑、法学教授及实务人员组成。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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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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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普法图书中心是中国法制出版社的内设机构,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专业编辑、法学教授及实务人员组成。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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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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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医药合同中约定:“一切后果由试药人自负”吗?
案例实录:
某医药公司生产一种新的治癌药,在小白鼠身上的试验完全合格,只要在健康人身上试验成功就可以临床试验了。医药公司以优厚的待遇招募到大批的试药人。在与试药人签订的合同中,医药公司约定“试药人一切后果自负”。试药是一个危险性极大的工作,部分试药人认为,如果新药有问题对其人体造成伤害,医药公司又不负责,其后果不堪设想,拒绝签订合同。
律师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医药机构日益增多,不断有新的医药公司、医药研究机构推出新药,推动我国医药事业的发展。当然,医药事业的发展,离不开试药人的奉献。而一些医药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想尽一切办法将自己的风险降到最低限度。本案中该医药公司在与试药人的合同中约定“试药人一切后果自负”就是这一情况,所以这一对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免责的条款是无效的。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实践中,不仅是医药公司,更多的普通公司在与其他个人或企业签订合同中都要注意,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有效合同,同时无效条款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应该负责。该案中,如果试药人签订了合同,因试药对自己造成身体伤害的,医药公司应当负责,并不因其约定而逃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温馨提示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就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对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是禁止的,否则不但将造成免责条款的滥用,而且还会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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