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書推薦:
《
强者破局:资治通鉴成事之道
》
售價:NT$
367.0
《
鸣沙丛书·鼎革:南北议和与清帝退位
》
售價:NT$
551.0
《
从康德到黑格尔的发展:兼论宗教哲学(英国观念论名著译丛)
》
售價:NT$
275.0
《
突破不可能:用特工思维提升领导力
》
售價:NT$
352.0
《
王阳明大传:知行合一的心学智慧(精装典藏版)
》
售價:NT$
1010.0
《
失衡与重塑——百年变局下的中国与世界经济
》
售價:NT$
602.0
《
不被定义的年龄:积极年龄观让我们更快乐、健康、长寿
》
售價:NT$
352.0
《
南方谈话:邓小平在1992
》
售價:NT$
367.0
|
編輯推薦: |
条文注释、案例解读、应用要点、关联规定、实用附录,一站式解决所有法律问题。
|
內容簡介: |
条文注释——将法律条文中不易理解的关键点加以注释,以帮助读者正确理解与适用法律。
案例解读——用实践中发生的大量生动真实的案例来解读法律,帮助读者深刻领会条文精神,更好地运用法律维护权益。
应用要点——为了帮助读者掌握诉讼中的关键流程,我们列出了各类案件的立案、管辖、证据、裁判等程序性的要点内容,以期加强对进入实质性诉讼阶段的案件的应用指导。
|
關於作者: |
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也是中国最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
|
目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调整对象】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
【合同的法律特征】【特别法中的合同】
【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管辖法院】
案例1 市政建设项目的承建人与政府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吗?
第三条【双方平等原则】
【裁判规范】
第四条【合同自由原则】
第五条【公平原则】
【裁判规范】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2 承租人经出租人询问表示不买房屋的,还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吗?
第七条【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合同的约束力】【合同的相对性】
【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能力】
【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
案例3 15岁的未成年人的民事借贷行为是否有效?
第十条【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合同订立的其他形式】
【证据指引】
案例4 自然人借款是否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的定义】
【书面形式的体现】【证据指引】
案例5 以电子数据文本形式达成的信息服务协议是否属于书面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条款与文本】
【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
【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争议解决】
第十三条【订立合同的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的定义】
【要约的法律性质】【案由选择】
案例6 村民要求接水,城乡水务公司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开户条件而明确拒绝的,属于拒要约吗?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
【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裁判规范】
案例7 向不特定主体发布广告的行为能否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的生效】
【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到达的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的撤回】
【要约撤回的限制】
第十八条【要约的撤销】
第十九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条【要约的失效】
【要约失效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承诺的定义】
【有效承诺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承诺的方式】
【证据指引】
第二十三条【承诺的期限】
【合理期限】
第二十四条【承诺期限的起点】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承诺的生效】
第二十七条【承诺的撤回】
第二十八条【新要约】
案例8 如何认定反要约与承诺?
第二十九条【承诺迟延】
第三十条【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案例9 对要约作实质性变更的,对方予以承诺的合同是否成立?
第三十一条【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
【裁判规范】
第三十二条【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
【证据指引】【裁判规范】
案例10 未加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是否生效?
第三十三条【签订确认书与合同成立】
【裁判规范】
第三十四条【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地点】
第三十六条【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成立】
【裁判规范】
第三十七条【已履行主要义务的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与否的判断】【裁判规范】
第三十八条【依国家指令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要求】
【证据指引】
案例11 移动公司在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时,是否应说明话费有效期?
第四十条【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
案例12 宾馆住宿期间的“注意事项”是否具有效力?
第四十一条【格式合同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责任】
【案由选择】【裁判规范】
第四十三条【保密义务】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本章应用要点
【案由选择】【证据指引】
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
【裁判规范】
案例13 未经审批的《取土协议书》能否生效?
第四十五条【附条件合同的生效】
案例14 条件不成就时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第四十六条【附期限合同的生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处理】
【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撤销】【有效的合同】
第四十八条【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处理】
【代理权终止的情形】【合同效力的追认】【除斥期间】【裁判规范】
案例15 没有经过授权订立的合同是否具有效力?
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构成表见代理的条件】【证据指引】【裁判规范】
案例16 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的约束力如何?
第五十条【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裁判规范】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欺诈与胁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裁判规范】
案例17 未经审批的采矿权租赁协议效力如何?
案例18 名为“受托国债投资管理”实为企业间借贷的合同是否具有效力?
第五十三条【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
第五十四条【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
【乘人之危】【证据指引】
第五十五条【撤销权的消灭】
【除斥期间】
第五十六条【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效力】
【无效合同或者可撤销合同的效力】【部分无效的合同的效力】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证据指引】
第五十七条【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独立性】
【仲裁条款】【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法律适用条款】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
第五十九条【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本章应用要点
【证据指引】【法律适用】
第六十条【全面履行与附随义务】
【裁判规范】
案例19 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
第六十二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质量要求不明确】【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履行地点不明确】
【合同的履行期限不明确】【履行方式不明确】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诉讼时效】
案例20 “小白菜”是“蔬菜”吗——合同标的应如何确定?
第六十三条【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裁判规范】
第六十六条【同时履行抗辩权】
案例21 如何认定房屋买卖中的价款给付与房屋过户的履行顺序?
第六十七条【先履行抗辩权】
案例22 先履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后履行方如何保护己方权益?
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案例23 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债务转由第三人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是否享有不安抗辩权?
第六十九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案例24 合同一方被依法责令停工整顿,另一方是否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七十条【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履行困难的处理】
案例25 无法联系债权人的,债务人如何履行债务?
第七十一条【债务的提前履行】
第七十二条【债务的部分履行】
第七十三条【债权人的代位权】
【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案由选择】【立案指引】【证据指引】
第七十四条【债权人的撤销权】
【管辖法院】【案由选择】【证据指引】【裁判规范】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的期间】
【案由选择】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案例26 因物业公司更名而拒绝按时支付物业管理的行为可否得到法律支持?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本章应用要点
【案由选择】【证据指引】
第七十七条【合同变更的条件】
第七十八条【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
案例27 因对合同变的内容如何履行产生争议时,应如何处理?
第七十九条【债权让与】
【不得转让的债权】
第八十条【债权让与的通知义务】
【裁判规范】
第八十一条【从权利的转移】
案例28 抵押权没有同债权一同转移,责任应如何承担?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的抗辩权】
第八十三条【债权让与中的抵销权】
第八十四条【债务承担】
【裁判规范】
第八十五条【承担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从债的转移】
第八十七条【合同转让形式要件】
第八十八条【概括转让】
【案由选择】【裁判规范】
案例29 合同概括转让后的风险责任应如何负担?
第八十九条【概括转让的效力】
【案由选择】【仲裁规范】
第九十条【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
【当事人合并】【当事人分立】【案由选择】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一条【合同终止的原因】
【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
第九十二条【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案例30 车辆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需要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有何法律依据?
第九十三条【合同约定解除】
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预期违约】【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根本违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裁判规范】
案例31 房屋买卖合同不符合当地政府房屋限购政策的,是否解除?
第九十五条【解除权消灭】
第九十六条【解除权的行使】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
案例32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如何计算?
第九十八条【结算、清理条款效力】
第九十九条【法定抵销】
【债务不得抵销的情况】
案例33 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可否抵销?
第一百条【约定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提存的法定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提存后的通知义务】
第一百零三条【提存的法律后果】
【提存的效力】【提存物的孳息及其归属】
【提存费用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提存物的受领】
第一百零五条【债务免除】
第一百零六条【混同】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
案例34 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合同双方约定的医疗方案,造成损失是否应该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救济方式】
案例35 没有约定租赁期间的租赁合同,如何认定租期届满之前的预期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不能要求继续履行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一条【瑕疵履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
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失赔偿额】
【损害赔偿的范围】【可得利益损失】【证据指引】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
【违约金具有补偿性】【证据指引】【裁判规范】
第一百一十五条【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违约金与定金的区别】
案例36 当事人收受定金后违约的,应当如何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裁判规范】
案例37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仍应承担法律责任吗?
案例38 地震造成迟延履行合同能否构成不可抗力的抗辩事由?
第一百一十八条【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减损规则】
案例39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未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扩大的损失如何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
案例40 当事人双方都违约的,责任如何承担?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责任承担】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其他规定的适用】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无名合同】
第一百二十五条【合同解释】
【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
【参照交易习惯和惯例】【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二十七条【合同监督】
【涉及合同犯罪的罪名和量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
【可以仲裁的纠纷】【不能仲裁的纠纷】
【仲裁协议的含义及内容】
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时效】
【特殊的诉讼时效】【裁判规范】
分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本章应用要点
【案由选择】【证据指引】【裁判规范】【法律适用】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的定义】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
【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
【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第一百三十二条【标的物】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
第二十三 章居间合同
本章应用要点
【案由选择】
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的定义】
【居间合同的特征】
案例86 禁止“跳单”合同条款是否有效?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第四百二十七条【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处理】
案例87 虽签订了《佣金确认书》但未促成房屋买卖的,房地产经纪公司是否可以请求支付报酬?
附则
第四百二十八条【本法施行日期与旧法废止】
关联规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2009年8月27日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999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9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2年5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7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10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5年6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5年7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4年2月24日
实用附录
1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
2 房屋租赁合同(参考文本)
3 委托合同(示范文本)
4 个人借款合同(参考文本)
5 抵押借款合同(参考文本
|
內容試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与公司、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1979年以来,我国曾先后制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原有的三部合同法的基础上,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合同法》,并于当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配合 《合同法》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于 1999年12月颁布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于2009年4月颁布实施了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合同法整个领域,指导合同法的制定、解释、合同当事人的合同行为以及合同司法行为的根本准则,是合同法的宗旨、价值判断、精神和理念的集中体现,是整个合同法的基石。纵观整部合同法,其包含的基本原则主要有:意思自治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鼓励交易原则等。其中,最重要的是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
1. 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法》第4条所确定的是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整个私法领域最根本的原则,它是私法主体平等原则的逻辑结论。因为平等者之间无强制,所以任何个人都没有权利将其意志强加于别人之上。意思自治的主要内涵是,在私人领域活动的个人有权根据其个人的判断自主作出决定,不受他人干涉。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表述一般是合同自由原则。当然,合同法所确立的合同自由是一种相对的自由,而非绝对的自由。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国家有必要对市场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正当干预,为此,应对合同自由作出必要限制。
2. 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条是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是私人活动领域的基本准则。该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其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作为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规范私人领域进行活动的人的最基本行为模式的同时,也课加了私人活动中的一项最一般的、最广泛的义务。这一原则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如果私法体系、制度上存在缺漏、模糊之处,以至于对当事人的活动无法进行评价和规制时,诚实信用作为一项最基本的行为要求,可以用来填补这种不足,使当事人的行为得到恰当的评价和规范。虽然诚实信用原则为私人活动确立了一般的准则,但是在寻求对于私人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评价的时候,不得笼统地运用这一原则来进行评价。在存在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时候,应该适用法律规定。
二、合同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
合同法的分则,实际上就是关于各种有名合同或称典型合同的规定。其他未被法律明文当作一个类型加以规定的合同,即使其在实际生活中已被定型化地应用,也被称为无名合同或非典型合同。从某种意义上说,广义的合同法分则,不仅仅指现行《合同法》中的“分则”,它还应包括其他规定有名合同的法律、法规。
1. 总则对分则具有指导作用
合同法总则是高度抽象之立法技术的结果,它从各种具体合同中概括抽象出来,反映了它们的共性。所以总则的各种规定基本上都可适用于各种具体合同。总则对分则所具有的指导作用,就是从这种意义上讲的。
但应注意的是,分则中包含的具体合同只是被合同法所类型化的那一部分具体合同即有名合同或典型合同,而各国法律对合同自由原则的承认,意味着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大量其内容由当事人自由创设但又未被法律类型化的各种具体合同即无名合同或非典型合同。这些暂时未被纳入合同法分则的具体合同,事实上也适用总则中的一般规定。所以,合同法总则并不仅仅对分则具有指导意义,事实上它对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所有具体合同都具有指导意义。
2. 分则中的规范对总则中的规范形成制约,具有优先适用性
总则中的规范是针对所有合同而予适用的一般规范,分则中的规范则是针对被类型化的合同有名合同所作的特别规定。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理,它当然排除一般规定而被优先适用。例如,《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了运输合同中公共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显然,公共承运人必须缔约的义务使总则中关于承诺的一般规则甚至合同自由原则失去了其适用的余地。
正是在此种意义上,《合同法》第124条前段规定,本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换言之,分则或其他法律有规定的合同有名合同,应优先适用分则或其他法律的规定。这里所谓的“其他法律”,当指将某一或某些实际存在的具有成熟性和典型性的合同加以类型化的法律,它实际上属于合同法分则的范畴。
另外,在具体适用《合同法》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 《合同法》与《民法通则》的具体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如关于合同或者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条件等。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合同领域,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