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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通过中西方文明比较,探求中国未来,深刻影响杜润生、董辅礽、王岐山、吴敬琏的治学道路;顾准百岁华诞纪念版。一部令西欧史专家惊叹的巨著,深刻分析城邦制度与东方专制主义的区别,揭示希腊国家的本质,其宪法结构不是贵族的人治,而是合议制的法治。启示当代中国,李慎之、王元化、朱学勤等极力推崇
◎ 顾准先生百岁华诞纪念版——精装重订珍藏版 + 极具历史意义的图片
★什么样的人生经历会产生这样的思想?
1、大家风范——忍辱
十年文革中,顾准的大部分时光被迫让批斗、检讨、揭发、劳改、下乡等等所充斥,这是令人难以忍受的。但是,在他把自己遭到的不公平待遇和古今中外历史上的事件作了比较之后,心情变得冷静而充满理智,对自己反复多次长期身处逆境,并不怨天尤人,处之泰然。
2、独立思考——甘愿为谁负重
他在你的脑子里放下一颗种子。
他并非史学家,他提出的问题是基于对中国问题的洞察和深思熟虑。正因为是带着切实的忧虑和问题,所以他拒绝含混,能跳出流行的就史论史的窠臼,另辟蹊径。
3、天赋英才——冷峻、深刻
希腊是西方思想文化的*重要的源流之一,进行希腊和中华政治哲学上的对比研究,重要的是探索和解答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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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新编《顾准读希腊史笔记》由两部分组成,辑一是《希腊城邦制度》,辑二是两篇顾准与其胞弟陈敏之的通信,即《希腊思想、基督教和中国的史官文化》和《僭主政治与民主——跋》。《希腊城邦制度》是以读书笔记的形式写成的,是研究世界历史计划中的一环。他原拟写毕后再做修改,生命却不允许他在人世间多做逗留。在看来已有定论的学术领域,他另辟蹊径,对古代希腊和古代中国作了比较研究,提出了引起使学界重视的见解。这是对此书比较公正的评价。
希腊的官制、兵制与中国或其他亚洲政体有多少差异?希腊城邦制度与东方专制主义有何不同?希腊的城邦制度与航海技术的真正来源又是什么?克里特文明源自何处?斯巴达为何会是城邦制度中的变例?为什么当代的民主政治起源于雅典城邦……以及许多关于希腊历史的问题,都是顾准希望能在本书中予以解答,甚至已经给出答案的!这本笔记无疑能给喜欢希腊历史的读者,一番崭新的感受,以及更宽拓的视野!附编还收录陈敏之等人的研究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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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作者:
顾准(1915.7.1—1974.12.4),中国当代著名思想家、经济学家、会计专家。曾任华东军政委员会财政部副部长兼上海市财政局局长、税务局局长、中央建筑工程部财务司副司长。在《希腊城邦制度》《从理想主义到经验主义》等著作以及大量的笔记与文稿中提出的“娜拉出走以后怎样”的问题,以及对直接民主、议会民主制、史官文化、资本主义萌芽的分析,对改革时期的社会思潮产生了重大影响。
编者:
罗银胜,资深传记作家、独立学者,上海市作家协会会员。1984年复旦大学中文系文学专业毕业,曾任职于上海市人民政府,现在任教于上海立信会计学院。著有《顾准传》(1999年,团结出版社)、《顾准的最后25年》(2005年,中国文史出版社)、《顾准画传》(2005年,团结出版社)、《顾准评传》(2010年,福建教育出版社)、《杨绛传》(2005年,文化艺术出版社,获第四届“全国优秀妇女读物”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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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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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希腊城邦制度——读希腊史笔记
写在前面 陈敏之 2
前言 5
第一章 什么是城邦 10
第二章 远古希腊存在过神授王权 24
第三章 海外殖民城市是城邦制度的发源之地 40
第四章 希腊本土的城邦化与集团化 65
第五章 公元前8—6世纪的希腊世界 85
第六章 城邦希腊从极盛到衰亡 124
第二篇 希腊思想、基督教和中国的史官文化
附录 基督教(译文) 169
第三篇 僭主政治与民主
附录一 希腊的僭主政治(译文) 185
附录二 托马斯“政治学”语录 202
后 记 罗银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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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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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什么是城邦
城邦制度,是希腊文明一系列历史条件演变的结果。究竟是一些什么历史条件,演变出来这样一种制度,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在探讨这个历史过程以前,有必要先把城邦这个概念弄清楚—下。
一、城邦的自治
前面已经说过,城邦,是以一个城市为中心的独立主权国家。这里所说的“以一个城市为中心”,显然就排除了领土广阔,包含多个城市的国家。那种国家是“领土国家”,而不是城市国家了。领土国家因为疆域广阔,人民之间不可能有紧密的政治生活,或者换一句涉及到下面将要详加讨论的 “政体”问题的话来说,领土国家没法实行主权在民的“直接民主”制度。所以,城邦首先是迥异于“领土国家”的“城市国家。”
城邦是“独立主权国家”,不过这里所说的“独立主权”的意义是相对的,因为按照希腊人的概念,甚至“参加”在某个“帝国”内的城邦,只要有自己的法律,有自己的议事会、执政官和法庭,它还是—个城邦。这里需要特别说明一下,我们中国人一说到帝国,总不免要把它等同于我们历史上秦汉以来的郡县制的大帝国。可是希腊人所称的“雅典帝国”“斯巴达帝国”之类的帝国,其实不过是以雅典和渐巴达为盟主的“联盟”,有点像我国春秋时代齐桓、晋文的“霸业”。盟主向加盟国家征收贡赋,要他们出兵加入盟军,在不同程度上干涉加盟国家的内政等等。不过,第一,盟主没有周“天王”那样神授的最高王权1①;第二,至少在形式上和理论上盟主不能委派加盟城邦的执政者,虽然扶植加盟城邦内亲附自己的政派和人物总是少不了的。帝国既非郡县制的帝国,参加在某个帝国内的城邦起码还是一个自治共和国;另一方面,希波战争以后,亚历山大征服以前,一百四五十年间希腊的“帝国”亦即“霸业”,变动实在频繁,“霸权”从雅典手里转移到斯巴达手里,又从斯巴达手里转到提佛手里,等等。可是城邦还是这些城邦,灭亡了的是有的,例如米罗斯(Melos),但那是极少数。于是,城邦的意义也就大大超过了一个帝国内的自治共和国,以后亚历山大征服结束了城邦分立的状态,但是,城邦政治的流风余韵,在罗马时代和欧洲中世纪时代,一直流传不衰,还对近代西方历史产生了极其强烈的影响……
所以,要理解希腊城邦制度,首先不要和我国春秋时代及其以前的小国林立相混淆。春秋以前诸小国,虽然政制各异,各专征伐,然而从有史时代开始,就有一个凌驾于他们之上的神授的最高政治权威,在周代,是周“天王”;在殷代,是有时称为“帝”的殷王朝;在夏代,是称为“元后”(相对于称为“群后”的“诸侯”国家)的夏王朝。希腊远古时代有过这样的最高政治权威(亚该亚人的“万民之王”——迈锡尼诸王),然而从多里安人征服以后,这样的最高政治权威就已经不存在了。其次,春秋及春秋以前,诸小国一直处在相互兼并过程中,这种兼并过程,直到秦始皇的大一统的郡县制的大帝国才告结束。在此以前,虽有孔子的“兴灭国,继绝世”的绝望号叫,兼并一直被认为是伟大的王业。希腊有史时代,也有过这样的兼并,斯巴达征服美塞尼亚即其一例,然而兼并受到极其强烈的抵抗,以至例如斯巴达就不得不很早就从兼并转为“同盟”政策(见后第四章)。自此以后,希腊世界内部政治上的集团化,一般都采取“同盟”形态,甚至事实上结束了希腊城邦制度的亚历山大,他之对待希腊本土诸国,表面上也只能采用同盟的方式。
二、主权在民与直接民主
我国古代的小国林立,和希腊城邦究竟还有某些相同之点,可是,希腊城邦制度的另一个特点,亦即使得这些蕞尔小邦顽强坚持其独立的主权在民与直接民主制度,则是我国古代从来不知道的东西了。所谓直接民主制度,是指城邦的政治主权属于它的公民,公民们参予城邦的治理,而不是通过选举代表,组成议会或代表大会来治理国家(即所谓代议制度)的那种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凡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的多数决议,无论在寡头、贵族或平民政体中,总是最后的裁断具有最高的权威。
直接民主制度,可以以伯里克理斯时代的雅典(公元前443—429年)为例。雅典的全体公民都要出席“公民大会”,“公民大会”每月举行二至四次,解决城邦的一切重大事件:宣战与媾和问题,城邦粮食问题,听取负责人员的报告,握有国家的最高监督权,审查终审法庭的讼事等等。每个公民在公民大会中都有选举权,每个公民都有可能被选为“议事会”的成员,每个公民都要轮流参加陪审法庭。陪审法庭的成员多达六千人,而当时雅典的公民总数,最高的估计也不会超过六万人。当时的实际政权由“十将军委员会”掌握,将军任满离职要接受审查,有叛国行为或作战失败的要受到裁判,法庭和公民大会可以没收其财产,可以加以放逐或处死等等。
直接民主制度唯有在领土狭小的城市国家中才有可能。在这些国家中,乡居的公民进城参加公民大会可以朝出暮归,人们互相间比较熟悉,一国政务比较简单,易于在公民大会中讨论和表决。在领土广阔的国家,这些条件是完全不具备的。所以,城邦制度和直接民主两者是互相依赖,互为条件的。
三、公民与公民权
那么,什么是“公民”呢?从字源上来说,“公民”(Polites)原意为属于城邦的人(参见本书代序)。不过,在古代希腊的任何时代任何城邦,它决不是指全体成年居民而言。妇女不是公民,奴隶不是公民,农奴不是公民,边区居民不是公民,外邦人也不是公民。即使除去奴隶、农奴、边区居民和外邦人而外,祖籍本城的成年男子,能够取得公民权利的资格,在各邦的各个时期也宽严不一。比如说,古典时代的雅典,凡是自备甲胄武器和马匹,参加公民军当骑兵和重装步兵的富裕阶级或中等阶级的成年男子是公民,参加海军当桨手1①的贫民阶级,领取国家发给薪饷的,也是公民。但在伯罗奔尼撤战争中“三十僭主之治”的时期,僭主们规定雅典公民只有五千人。“三十僭主之治”被希腊人看做政权被僭夺的时期,当在通常状态下,希腊诸城邦的公民资格虽然有种种差异,凡是自备甲胄武器,不领薪饷地参加公民军的那部分成年希腊居民,包括已经退役的老年人在内,总是它的公民,或至于是它的公民中的主要成分。这并不是说,无公民权的外邦人、农奴如斯巴达的黑劳士(Helots)就没有从军义务了。他们也要从军,不过在军中参加辅助部队或任军中杂役。在战争的紧急时期,也有征召“买来的奴隶”当战舰的桨手这类事情发生,不过这终究是少数。
“公民”“公民权”等等,不见于我国古代,也不见于埃及、两河流域等早于古希腊或与古希腊同时的“东方”各帝国。要详细考证这种政治法律概念在希腊起源于何时何地,怎样进一步演变到古典时代那样明确的程度,即使在直接继承了希腊文明的西方,那里的史学家拥有大量文献碑铭和地下文物资料,这个任务也不是容易的。看起来,这是在长期历史演变中不知不觉地形成的,正如Polis一词从城堡变成城市,变成城市国家一样,“组成城市国家的人”即“Polite”,也在漫长的历史时期中,一次又一次发展它的涵义,同时也加上一重又一重的限制,逐渐变成了亚里士多德下述定义中的公民和公民组成的城邦:(一)凡有权参加议事或审判职能的人,我们就可以说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二)城邦的一般含义,就是为了要维持自给生活而具有足够人数的一个公民集团。
亚里士多德上述定义,是从公民权利方面来界说公民的含义的。假如我们参照希腊城邦的兵制即公民军或“民兵”制度,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两方面一起来考虑,那么我们可以构成这样一个概念,即公民是城邦的主人,他们有“执干戈以卫社稷”的义务,同时有权参加城邦内议事或审叛的职能,这一方面可以借此理解城邦的“主权在民”及直接民主制度的诠释,借此理解“公民是自己的主人”,“公民是轮流地统治或被统治”,或用吴寿彭的译语(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叫做“轮番为治”的意思。希腊有过以中小农公民为主的农业城邦,他们的基本人口是公民及其家属,在历史的某个时期发挥过很重要的作用,“轮番为治”的直接民主显示出来过强大的威力。然而,我们也应该把“主人”一词,理解为公民是城邦内一切非公民——农奴、奴隶、外邦人、边区居民,甚至他们自己家里的妇女与小孩子的“主人”。希腊的奴隶制(包括农奴制)固然有其自己的历史,后面我们还要专节介绍,不过城邦及其公民的含义,本来也不可避免地要引导出来奴隶和奴隶制的概念来的。
四、兵制——公民军
前面已经指出,希腊诸城邦的军队是公民军,它是战时征集,平时离营的民兵,每个战士的甲胄、武器、马匹,都是由自己出资购办,而不是由国家供给。战时在营时期,给养通常也由战士自备。战时给养自备看起来是离奇的,但是只要想到,在著名的几次大战争以前,在漫长的历史时期中,希腊诸城邦所碰到的“战争”,多半是相邻的两个城邦或几个城邦之间的局部冲突,战争不过比一比胜负借以解决某项争端,通常不致发展到有关城邦存亡的地步。那就可以设想,这种制度完全是行得通的。希波战争以后,尤其是伯罗奔尼撒战时及战后,战争愈来愈频繁,这种公民军制度也愈来愈行不通。开始是公民军领薪饷,以后是雇佣军逐渐取代公民军,随之僭主政治逐渐代替“主权在民”的政体,那时希腊的城邦制度也已经奄奄一息了。
公民军不是常备军,雇佣军才是常备军。一般说来,公民军的统帅是选举的,唯有斯巴达有常任的统帅——它的两个王1①。在古希腊史籍中我们常常读到,著名的统帅如彼奥提亚(Boeotia)的埃帕梅农达斯(Epaminondas)在他当过将军,任期已满而未被连选为将军的时候,就以普通战士的身份从军作战,顺便说说,古希腊的军队人数一般并不太多。亚历山大出征波斯,出发时全军不过三四万人。除此而外,战争双方各有三五千重装步兵的战役就是很大的战役了。一方面因为军队人数较少,一方面因为希腊人重视个人勇武和体育锻炼,所以战争中的统帅都列在军阵内参加战斗,而不仅仅是“指挥员”。
古希腊的公民军制和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的兵制显然大有区别,这里不打算作详细比较。军制不同,武器供应方式也随之不同。希腊公民军武器甲胄由从军公民自备,所以武器制造作坊是一项重要的私人企业;我国则自殷代以来,武器制造就由王家垄断,所以有“食官”的“百工”……
五、官制
“主权在民”的希腊城邦的“官制”,也具有它自己的特色。一般城邦所设行政官员,亚里士多德介绍为:(一)将军或统帅;(二)市场监理;(三)城市监护;(四)公共水源管理;(五)乡区监护;(六)司库;(七)登记民间契约或法庭判决的“注册司”;(八)执行法庭判决刑罚的 “执罚员”及“典狱官”等等2②,这些行政官员都是义务职,不支薪金。其中,执罚员或典狱官有青年公民帮助他们执行职务。其他行政职务,在小邦无须常任吏员,在大邦如雅典,因为政务繁忙,常任吏员不可缺少的,这些吏员就由国家奴隶充当。尤其有趣的是,雅典有常备警察,他们是国家买来的奴隶,通常是斯基泰人(居于黑海北岸南俄草原的一个民族),称为“弓手”,或称“斯基泰人”。然而,这些奴隶的待遇倒还不错,每人每天领取的“给养”相当于出席公民大会或陪审法庭的公民所领的津贴,也可以自行觅取居住的地方等等……
希腊城邦行政官制的另一个特色是,全部行政官员并不组成为某个行政首脑统一领导之下的“政府”。各种行政官员任期不一,全都由公民大会或其他相应机构直接选出,各自独立对公民大会或其相应机构直接负责。这样的做法,公民大会就要直接处理许许多多具体行政事务,不免有轻重并列本末倒置的危险。为了补救这种缺点,于是由议事会(它由公民大会选任,或由城邦的每一个基层组织如村坊(Demos)分别推选定额人员组成)对应该提交公民大会的各项议案和报告先行预审,分别轻重缓急,也许还附加处理意见,然后提交大会。公民大会人数众多,无法进行详细讨论,通常只能就议事会提出议案加以批准或否决,所以议事会是一个实际掌握行政权的机构。
以上介绍,实际上已经超出我国传统的所谓“官制”,亦即行政机构(或者按照西方传统称之为“官僚机构”)的职掌、分工、品级、编制等问题,而涉及到整个政制问题了。确实,希腊城邦政制,不许有单个政府首脑统一领导下的无所不能的行政权力,使得公民大会或议事会只成为“陪衬” 这个行政权的“清谈”的议会,这是直接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如此,法庭也是由公民大会选任的,法庭也得对公民大会及议事会负责,重大讼案的上诉和终审机构是公民大会本身。近代西方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度,是古代希腊所不知道的。理解希腊城邦政制的这个方面,再来读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和列宁的《国家与革命》,确实可以使我们对马克思和列宁何以倡导直接民主制,何以猛烈抨击“议会清谈馆”,获得深一层的理解。
正如希腊的兵制一样,希腊的“官制”也和我国古代“官制”有原则上的区别。从远古时代起,我国专制君主手下就已经有十分发达的行政机构(或“官僚机构”)了。《周礼》列举的庞大的行政机构固然是战国和汉代官制的杂凑,西周初期周王廷下面的庞大政府机构,从郭沫若考释的西周金文也可窥见一二,这种传统大概还可以推溯到殷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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