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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書城自編碼: 2555722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司法案例与司法解释
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60385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4-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92/244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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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威的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余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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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推出19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民商事、行政、刑事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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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目錄
一、财产保险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1.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的通知义务

——保定市鼎泰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2.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效力判定

——范服军诉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3.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相关问题的认定

——何玉兰等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案

4.驾驶员在车外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其身份可否转化为第三者的认定

——牛占祥等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姐妹车”相撞的“交强险”赔偿问题分析

——上海派尔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是认定交通事故事

实和保险公司理赔的必要条件

——李云华、李伟杰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7.机动车发生滑坡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失,投保人是否可以请求保险公司

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焦作市朝阳实验学校诉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合同案

8.出借车辆的事故最终责任认定与分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峡江支公司诉詹良敏、魏易龙追偿权案

9.残疾赔偿金已被判定后,原告能否再次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

——白文会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田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0.受害人不明,被保险人提存后有权向保险人追偿

——陆密平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1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关于误工费计算的特殊情况

——张玉芹诉梁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2.交通事故后肇事人逃逸,保险人是否应当理赔

——杨焕新、王建华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13.交通事故与安全生产事故之区别

——王亚霞诉如皋市中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安全生产事故责任案

14.道路外事故比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的辨析

——宋秀兵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5.保险期间应依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

——张慧霞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案

二机动车商业保险

16.主、挂车相互碰撞是否属于保险事故范围

——牛建周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17.挂靠经营中实际车主能否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李文明诉焦作市方圆运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18.主车与挂车均投保商业三者险时应当如何承担保险责任

——北京长天银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19.主挂车连接使用,商业三者险按投保限额比例赔付

——赵艳东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0.保险人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林子湃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等保险合同案

21.关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解释

——北京中后机械施工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保险

合同案

22.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作提示或解释说明

——迟群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23.投保人未亲笔签名的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

——颜瑾琳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公司保险合同案

24.保险合同中按责任比例赔付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三门峡市清洁生产审核中心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25.保险合同中医保条款效力的认定

——北京市怀柔区第六小学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支公司保险

合同案

26.保险合同条款不利解释原则

——山东隆盛进出口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海上保险

合同案

27.交通事故逃逸情形下保险公司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把握

——吴国映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合同案

28.机动车未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能否主张免赔

——周松民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29.在未实际维修情况下能否依据车辆价值评估报告认定车辆损失

——于跟生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30.司机离开现场是否构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

——温连涛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31.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系不同的险种,当投保人未投保交强险时,

商业险理赔额应扣除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

——魏乃洪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32.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对受伤人员自费药、诉讼费、鉴定费应否赔偿

——王铁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33.被保险人而非所有权人能否就投保车辆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利益

——北京安顺汇通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34.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否是商业险的赔偿前提

——武海涛、赵哲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35.保险车辆致家庭成员人身损害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徐冬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36.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操作起重车吊装树木致人触电死亡时保险公司

理赔问题的认定

——苏正发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案

37.事故车辆的拆解费、鉴定费应由谁承担

——崔宝林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38.分期缴费的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欠缴保险费时保险人如何进行权利救济

——新余市骏达物流有限公司诉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39.鉴定意见书能否推翻简易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

——张贺财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40.保险条款交付的证明标准

——马跃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三其他

41.行为人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相对不起诉的,在民事赔偿中精神抚慰金

应予支持

——陈合义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赔偿案

42.车辆在公路边停车修理,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致使车辆发生爆炸造成他人伤亡,是否应当认定为交通事故

——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货运三分公司、焦俊锋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43.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过失致人死亡,保险公司按驾驶人全责标准赔付保险金

——北京市恒基客运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44.保险合同纠纷中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

——茌平县恒丰耐火装饰板有限公司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45.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的管辖法院

——博爱县鹏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塔南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管辖权异议案

46.失地农民能否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江西宜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二〇五车队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袁州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47.公司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责任承担

——昌吉市江北再生纸业有限公司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二、人身保险

48.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方式及程度

——牛配山等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保险合同案

49.新形势下保险人的告知说明义务

——李庭福诉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50.患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两年后理赔是否应支持

——李立彬诉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

51.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重大疾病初次确诊的认定

——冯豪杰、鲁秀勤诉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52.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分析

——朱德琼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53.对保险责任范围条款的名称有不同表述的认定问题

——韩二营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保险合同案

54.对免责条款的解释不同应如何适用

——陈福祥等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案

55.人身保险合同受益权能否转让给用人单位

——杨鑫鑫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

56.团险投保人雇主无权代被保险人员工行使保险金请求权

——北京裕龙大酒店诉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

57.劳动者能否享受双重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咸阳康美特陶瓷有限公司诉张宝莲医疗保险待遇案

58.工伤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时的处理

——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公司诉张欢华、张懿工伤保险待遇案

59.未提供医保报销原件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晁红伟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内黄营销部人身保险合同案

60.保险费被他人领取后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许桂梅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阜康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案

61.保险人能否以申报的被保险人职业与实际不符为由解除保险合同

——段先美等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荷泽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案

62.保险公司怠于行使合同解除权,触犯“不可抗辩”规则后应承担相应责任

——郭爱玲、张小娟等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保险合同案

63.“有利法律溯及既往”原则指导下协调解决新旧保险法受益权丧失

规定不同的问题

——鲁小明等诉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

64.对保险人不安抗辩权的分析认定

——李来庆诉太平洋保险济南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

65.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高金连等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保险合同案

66.保险合同纠纷中由谁承担符合理赔条件的举证责任

——郭玉容等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新宁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

67.保险人应对保险事故属于除外责任承担举证责任

——高全丽等诉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

三、代位求偿权

68.肇事车辆已转让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转让方是否应对保险事

故承担赔偿责任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周雪涛、吴兆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

69.车辆正常行驶过程中发生自燃情况下的责任承担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

70.旅行社责任保险中运输公司不是纯正的第三人,保险公司不可履行赔偿义务后另行向运输公司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诉株洲长乐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

71.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及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认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诉塔苏斯海运公司海运货物保险合同代位求偿权案

72.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人向负有责任的第三人求偿后才能向保险人

主张权利的保险条款如何认定

——刘建华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內容試閱
一、财产保险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1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的通知义务——保定市鼎泰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保民四终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3当事人原告被上诉人:保定市鼎泰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17日,原告保定市鼎泰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货物名称为挖掘机一件,运输工具为车辆冀FB××××冀F××××挂车,保险金额200万元。当天,原告保定市鼎泰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司机郭某驾驶车辆冀FB××××冀F××××挂车运输货物挖掘机在山西浑源发生倾覆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向浑源派出所报案,确定挖掘机受损后向被告报案,被告委托甘肃太平洋公司进行了现场勘查,该公司确定了挖掘机受损原因和受损的外观状况,被告未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的通知。原告急于将货物送到目的地,简单处理事故后继续履行运输合同,当挖掘机交付收货时经收货方验货缸体受损,原告依据保险合同向被告报险,被告的勘查人员进行了勘查。原告联系厂家维修,产生维修费6822833元,运输费129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对保险合同内容知悉,而原告保定市鼎泰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在承运货物出险后并未及时告知被告,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明,因此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原告的司机在没有操作挖掘机的驾驶资格,不持有挖掘机驾驶证的情况下,违规操作挖掘机导致挖掘机损坏,属于违法操作,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焦点】

1原告是否履行了保险事故通知义务;2挖掘机的受损原因,是否为保险合同赔偿范围。

【法院裁判要旨】

保定市新市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被保险车辆的驾驶本、行驶本、营运证、从业资格证、保险单和投保协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与被告订立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并交纳了保费,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双方之间形成了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被告认为原告证据中没有挖掘机的操作证,属于无证操作而发生的事故。本院认为,挖掘机作为货物被其他车辆运输的过程中,因为运输车辆的倾覆而发生损坏,与挖掘机的操作无关,不属于无证操作导致损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保定市鼎泰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赔付6951833元保险理赔款维修费6822833元,运输费129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持原审答辩意见提起上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所承运的货物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确定货物受损后向上诉人报险,上诉人委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进行了勘查。故上诉人称货物出险后被上诉人未进行告知的理由不能成立。经派出所证明事故是由于雨天运输车辆侧滑发生甩尾,致使车上挖掘机倾覆受损,与挖掘机操作无关,故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的处理重点有两个,一是保险法上通知义务的履行。《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负有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履行此项通知义务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是通知的内容应当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包括保险事故发生和造成损失的情况,具体包括出险时间、地点、原因、受损标的的种类、范围及损失程度等。二是通知应当及时,以有利于保险人及时查勘现场、核定损失和确定责任。法律规定此项通知义务的目的主要是:一方面可以使保险人在出险时能立即展开对损失的调查,不致因调查的迟延而丧失证据,影响责任的确定;另一方面可以使保险人在出险时得以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防止损失的扩大或者有时间抢救被保险的财产。本案中,作为投保人的原告在保险标的发生倾覆事故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确定保险标的受损后向保险公司报案,承保人委托其他保险公司进行了现场勘查,被委托的公司确定了挖掘机受损原因和受损的外观状况,并且未作出拒绝理赔的意思表示,应当认为承保人认可保险事故的发生及保险标的的状态。而后,为了及时将货物挖掘机运送到目的地,投保人没有及时报险,而是在交货时,经收货验货后发现缸体受损时,才向承保人报险。投保人积极开展自救,不存在故意拖延以扩大损失的行为,应当认定投保人已经履行了保险事故通知义务,承保人应当履行保险合同进行赔偿。二是对于挖掘机受损原因的不同认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认为是原告保定市鼎泰大件运输有限公司的司机在不具备挖掘机驾驶资格的情况下,无证操作挖掘机造成机体受损,但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并经二审法院审理核实,事实是挖掘机始终是作为被运送的货物搁置在大货车上,没有单独被开动。在被运送过程中,挖掘机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与被运送的普通的货物无异,其属于车辆的特性完全没有显现。而挖掘机之所以受损是因为雨天道路湿滑,大货车在行驶过程中侧滑发生甩尾事故,挖掘机从大货车上倾覆到地面,与地面撞击造成的,与大货车司机是否具备挖掘机的操作资格无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应当履行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对保险标的物挖掘机的损失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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