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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1.权威的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余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2.强大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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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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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4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最大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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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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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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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一、商品房预售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按揭贷款合同合并审理思路
——肖树生、陈晓玲诉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浦支行、上海博锦房地产开发中心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按揭贷款合同案
2在父母以为未成年子女购买房屋的方式规避房屋限购令情形下合同相对方、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
——无锡嘉南置业有限公司诉王某等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3重大误解的司法认定
——叶平、陈国瑛诉上海垄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4对一房二卖情形下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处理
——刘加诉朴顺德房屋买卖合同案
5预售商品房的交付问题
——张照华诉北京正华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6对“处非”背景下当事人只签订《认购书》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却要求交付商品房的司法处理
——黄金香、彭礼军诉湘西自治州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案
7买受人转让房屋后还能否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刘晓梅诉创辉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8商品房高度缩水违约责任的承担标准
——张惠元诉菏泽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案
9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惩罚性赔偿原则的适用应以补偿性赔偿原则为基础
——周敏诉苏州瑞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10商品房预约合同中定金罚责的适用
——刘晖诉北京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案
二、商品房销售
11明显加重购房人付款义务的格式条款无效
——刘岩诉淮安恒大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案
12以房屋作为借款合同担保物的约定的效力认定
——邱士杰诉御嘉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13关于商品房买卖协议的性质为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的界定
——李洁、吴月红诉常州正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案
14借款纠纷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区分
——张思诉李露房屋买卖合同案
15房屋贷款未能办理是否必然导致合同解除
——王文霞诉河南省太行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16开发商在售房宣传中的瑕疵是否构成对购房者的违约责任
——凌晓健、张雪梅诉南通盈丰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17房屋内设施存在质量问题致损,开发商能否因交房时房屋已验收合格而免责
——侯捷诉北京中加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18城市规划调整能否成为开发商逾期交证的免责事由
——姜小林诉扬州茂远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案
19司法拍卖所涉房屋的原所有权人是否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买受人主张民事权利
——上海亿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田沁建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20执行异议之诉审查范围
——上海新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徐惠民、叶利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案
21买房人已支付房款、实际占有的房产虽未登记但不得被执行
——山东现代达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菏泽威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庆洋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案
三、二手房买卖
22为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汤伯顺诉邱敏房屋买卖合同案
23房产新政对判决效力的影响
——陈卜东、王媛媛诉秦谊、张建民房屋买卖合同案
24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与权属转移二层次问题
——王红诉孙宝珍房屋买卖合同案
25如何确定房屋买卖合同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北京结识朋图书中心诉北京华银京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瑛房屋买卖合同案
26基于不动产登记信息买卖房屋是否构成欺诈或重大误解
——李墨稼诉刘荫堂房屋买卖合同案
27情势变更对合同长期履行僵局的适用
——杜小宝诉杜月娣房屋买卖合同案
28无权处分共有物合同及处分行为的效力判定
——张林诉雷秉欧、李术宝房屋买卖合同案
29无权处分权行为是否导致合同无效
——夏颖诉常颖、常伟房屋买卖合同案
30无书面买卖协议的资金往来是否构成房屋买卖
——王俊亭诉王盈、李鸿文房屋买卖合同案
31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审查义务
——秦二卫、李鹏诉宋美芳房屋买卖合同案
32合同真实意思表示的司法认定
——王友亭诉司少君房屋买卖合同案
33不动产物权变动中事实物权人的利益保护
——熊波诉陈金花房屋买卖合同案
34房屋所有人生前低价处分房屋后,继承人可否行使撤销权
——金进文诉赵鑫、杨媛媛房屋买卖合同案
35违反和规避住房限购政策的买房合同应予以解除
——余本伟诉丁国彬房屋买卖合同案
36逾期迁户籍违约金标准的适用
——褚梦婕诉白宗甫房屋买卖合同案
37确定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赔偿标准的因素
——天雨丰华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鲁能英大集团有限公司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案
38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要件
——邢海林诉邵伟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案
39对不同证据如何认定其证明效力
——王俊亭诉李翊房屋买卖合同案
40被告辩称愿意履行合同且与原告无纠纷法院是否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马德伟诉吴婕房屋买卖合同案
四、经济适用房买卖
41借名购买经适房行为的效力认定
——屈某某诉刘某某确认合同无效案
42住房限购政策下借名登记购房行为效力及纠纷处理原则
——徐桂云诉朱春婷房屋买卖合同案
43债务到期无法履行能否成为合同解除理由
——杨静诉李琼房屋买卖合同案
44运用概率思维判断房款是否支付
——王宝江诉李宝才房屋买卖合同案
五、农村房屋买卖
45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贺炜祥诉赵文忠房屋买卖合同案
46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中添附物的处理
——王新平诉郑桥水房屋买卖合同案
47买卖“小产权房”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李小云诉张志潮、李小艳房屋买卖合同案
48纪检机关询问笔录可否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
——周立顺诉张兴明房屋买卖合同案
49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公序良俗的尊重和保护
——孙宏发诉翟小祥房屋迁让案
六、拆迁安置房买卖
50被拆迁房屋在册人口是否有权主张拆迁协议效力
——李凤英等诉北京新凤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案
51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表见代理
——崔加宽、葛永风诉龚永超、季力英房屋买卖合同案
52善意取得中“无权处分”之特例的认定
——郭兰平诉程晓琛等房屋买卖合同案
53第三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将房屋所有权登记至第三人名下,买受人
可以要求第三人与出卖人一并履行协助过户义务
——朱惠元、柏彩珍诉柏永元、沈四珍房屋买卖合同案
54法律解释与诚实信用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
——穆瑞生诉北京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案
七、公房转让
55公房居住权的取得与消灭
——钱祥珏诉钱锦来、金莹莹房屋买卖合同案
56央产房上市的法律审查
——高磊诉毕金友房屋买卖合同案
八、集资房买卖
57收取预订购房款而未交房的行为构成违约还是缔约过失
——张大伟诉义马市狂口物业管理处房屋买卖合同案
九、其他
58工业厂房预售合同的司法认定
——上海梦海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诉上海派米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轩礼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59临建房买卖合同效力
——王振杰诉纪建羽房屋买卖合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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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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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按揭贷款合同合并审理思路——肖树生、陈晓玲诉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浦支行、上海博锦房地产开发中心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按揭贷款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按揭贷款合同纠纷
3当事人原告被上诉人:肖树生、陈晓玲
被告上诉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浦支行以下简称上行青浦支行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博锦房地产开发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锦公司
【基本案情】
2010年4月13日,肖树生、陈晓玲乙方、买方与博锦公司甲方、卖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北翟路某房屋。甲方定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不可抗力情形除外。逾期超过60天,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合同签订后,肖树生、陈晓玲于2010年4月14日向博锦公司支付了首期购房款952848元,并作为借款人与上行青浦支行贷款人、博锦公司保证人签订《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141万元。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划入博锦公司名下账户。贷款以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偿还。借款人以上述所购房屋作为抵押财产提供抵押担保。博锦公司为本合同项下肖树生、陈晓玲的全部债务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担保。
同年5月9日,上行青浦支行取得涉案房屋的抵押权人预告登记证明。2010年4月30日,上行青浦支行发放贷款141万元。肖树生、陈晓玲自2010年5月20日起逐月向上行青浦支行归还贷款本息。
后博锦公司逾期交房超过60日,肖树生、陈晓玲请求解除商品房预算合同和借款担保合同,遂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按揭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时,按揭银行的诉讼地位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贷款合同解除后果的处理。
【法院裁判要旨】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博锦公司逾期交房已超过60日,肖树生等有权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解除后,肖树生等有权解除借款担保合同,博锦公司应按约将肖树生等支付的房款返还肖树生等,并赔偿肖树生等因此所产生的损失。博锦公司应向上行青浦支行返还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剩余贷款。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解除预售合同;
二、解除借款担保合同;
三、博锦公司返还肖树生等首付款及肖树生等已向上行青浦支行归还的相应贷款本金;
四、博锦公司赔偿肖树生等以首付款为本金的相应利息;
五、博锦公司赔偿肖树生等已向上行青浦支行支付的贷款利息;
六、博锦公司偿还上行青浦支行借款担保合同项下剩余的贷款。
上行青浦支行提起上诉称: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其应当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借款担保合同解除后,归还贷款的义务主体应包括肖树生等与博锦公司双方。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树生等作为一审原告将上行青浦支行列为被告,并无不当。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购房人有权解除按揭贷款合同。银行因按揭贷款合同解除而受之损失,可要求购房人予以赔偿。在按揭贷款合同的解除系开发商违约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而致时,购房人向银行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最终应由开发商承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和按揭抵押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时,可由贷款的实际收取方即开发商直接将购房贷款返还银行,并直接向银行承担购房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就结果而言,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按揭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时按揭银行诉讼地位的确定,完全取决于当事人意志。当购房人亦即借款人一并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按揭贷款合同提起诉讼时,按揭银行为当然被告;当购房人仅就商品房买卖合同提起诉讼,按揭银行主动参加商品房买卖合同之诉并提出诉讼请求时,其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按揭贷款合同解除后,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肖树生等应当返还上行青浦支行已发放的全部贷款,上行青浦支行应当返还肖树生等已偿还的部分贷款及利息。由于按揭贷款合同解除的直接原因在于肖树生等,肖树生等还应当向青浦支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部分最终可计入预售合同项下因博锦公司违约而致肖树生等损失的组成部分。不过,上行青浦支行银行的损失应以实际损失为限,而不包括预期利益的损失。
肖树生等与博锦公司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因博锦公司违约而解除时,博锦公司本应将收取的全部房款,包括首付款和通过按揭贷款支付的房款全部返还肖树生等,并向其承担赔偿责任。合并审理时,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重复、繁琐和徒生的风险,法院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直接判决博锦公司将按揭贷款及肖树生等应当赔偿青浦支行的损失部分直接支付给青浦支行,将首付款及应当赔偿肖树生等的其他损失支付给肖树生等。本案一审判决,就结果而言与上述处理方式可谓殊途同归。
编写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金绍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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