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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企业合理避税禁忌42例

書城自編碼: 2429843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管理一般管理學
作者: 张小雪
國際書號(ISBN): 9787515809328
出版社: 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4-07-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56/200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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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以实际工作中的税务稽查案例为基础
贴近税务工作者的实际工作,增加税务工作者实操能力

精准点出误区的出处
每个案例后都配有案情分析,分析误区在哪里,点出问题所在,加深税务工作者的印象。

合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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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以税务稽查案例为切入点,在分析其纳税筹划成败原因的同时,结合国家税收政策,对有关事项的处理方法和技巧进行了重点分析和提示,并且举一反三,对同类型问题的实务操作提出纳税筹划建议,在提升操作的成功率上下工夫,书中在很多问题后面都指出了税收筹划的空间和要点,给读者做出了方向性指引,从而帮助读者提升纳税筹划能力。
關於作者:
张小雪,毕业于某大学会计专业,并获得硕士文凭,毕业后专注于财务会计、财务管理、财务分析的研究,有多年的会计实操经验,
目錄
禁忌1 嫁接身份,自酿苦果 1
禁忌2 利用“预收账款”截留利润,偷逃所得税 8
禁忌3 扩大工资开支,偷逃所得税 13
禁忌4 “材料成本差异”长期挂账不结转,偷逃所得税 15
禁忌5 将购进材料重复记账,偷逃所得税 19
禁忌6 虚提材料成本单价,少交所得税 22
禁忌7 利用无形资产摊销调整当年利润,偷逃所得税 25
禁忌8 多计提坏账准备,少交所得税 28
禁忌9 重复列支利息,偷逃所得税 31
禁忌10 多项业务混合,偷逃所得税 35
禁忌11 错列“三项费用”,少计应纳税所得额 48
禁忌12 发生意外损失不转出进项税额 51
禁忌13 “逾期”包装物押金未缴纳增值税 57
禁忌14 预缴话费送手机未视同销售计入收入 61
禁忌15 把混合销售视为兼营 66
禁忌16 转售进口料件不申报,造成多退税款 73
禁忌17 高税率产品按低税率产品计税,少交消费税 81
禁忌18 联合销售压低价格,偷逃消费税 84
禁忌19 自产自用的卷烟没有纳税 91
禁忌20 假借预付账款之名,行转移销售收入之实 97
禁忌21 投资收益反映不实,偷逃所得税 105
禁忌22 以“返还资金”方式接受捐赠,偷漏税款 107
禁忌23 利用保险赔偿,调整当期利润,偷逃所得税 110
禁忌24 卡片编号不连续,虚假纳税申报 116
禁忌25 虚增保险费,偷逃所得税 124
禁忌26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偷逃所得税 129
禁忌27 多计提折旧,少缴纳所得税 136
禁忌28 企业为管理人员购买住房不计入工资所得 139
禁忌29 少报计税依据、私设“小金库” 143
禁忌30 个体工商户利用“灰色收入”偷逃所得税 146
禁忌31 虚报、隐藏收入,逃避所得税款 151
禁忌32 租金收入未缴纳房产税 162
禁忌33 无租使用房产也应缴纳房产税 167
禁忌34 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品,未正确核算资源税 170
禁忌35 应税凭证不入账,偷漏印花税 174
禁忌36 拖延项目周期,混淆收入与成本 181
禁忌37 商业公司不按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01
禁忌38 内外两套账、隐瞒真实经营状况 207
禁忌39 “偷梁换柱”多抵税款 216
禁忌40 外购成品当自产,原来为先征后返 219
禁忌41 卖真药做假账偷逃税款 224
禁忌42 利息资本化计算有误,漏缴企业所得税 228
內容試閱
禁忌1嫁接身份,自酿苦果
简介
甲公司于2011年1月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主营小五金标准件、橡胶制品,兼营建筑装潢中介业务,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2年1月起,该公司将其门面交由丁某经营,经营品种为该公司的主营项目,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签明条款:“甲公司向丁某提供门面房经营并提供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确保丁某正常营业;丁某自己经营、自筹资金、自负盈亏,债权债务由丁某自己负责,与甲公司无关;丁某须守法经营,按章纳税,及时上缴国家和地方税金及上缴管理费,不得延误,造成后果由丁某自负;丁某每年须向甲公司定期上缴5万元”。财务上各自独立核算。之后丁某没有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即开始经营,每月月末向甲公司上报报表,按一般纳税人的核算方式核算应缴增值税税额,并将款项汇到甲公司账户,甲公司开具收款收据,次月1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
分析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确定属于租赁、承包经营主要看以下几个要素:一是承包人在财务上独立核算,独立进行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二是承包人对其经营成果享有所有权和支配权,只向原企业上缴利润和承包费等。
对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稽查是增值税稽查工作的第一步,只有正确确定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身份,并且分清其属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才能为以后税务稽查工作提供基础,因而必须予以重视。
对增值税纳税人的稽查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征税范围的稽查
应注意分清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从而分清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的界限,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一般销售行为,即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稽查的重点应包括以下三点:
①所销售货物,应是有形的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如果销售的是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是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则这种销售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②增值税只对货物的销售行为征税,出租、出借等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这里应注意,对于融资租赁行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未转让所有权与承租方的,也不征收增值税,但一经转让所有权则应征收增值税。
③上述销售货物的行为必须是在我国境内进行,即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我国境内,否则不属于我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视同销售行为。
这些行为从内容和行为性质上划分,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①将货物的代销行为视同正常的货物销售。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控制税源,防止税源流失。稽查时应注意,在代销货物时,委托方与受托方均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人。按收费方式的不同,代销业务可分为两种情况。
代销商品加价式的代销,即委托方通过对代销商品加价方法付给被委托方手续费的代销。
收取代销手续费式的代销,即在代销商品价款内抽取手续费的代销。
②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其相关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行为视同正常的货物销售。在稽查中应注意,这项规定只适用于相关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其相互之间移送用于销售的货物,不包括相关机构之间相互移送原料和半成品等不是用于销售的货物。
③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视同正常的货物销售。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他人,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以及无偿赠给他人的行为视同正常的货物销售。
在对以上“视同销售行为”进行稽查时,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上述“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只适用于增值税税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经营者”,不包括“其他个人”。也就是说,“其他个人”发生上述行为时,并不比照视同销售货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②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奖励和用作实物折扣的,也属于税法所说的无偿赠送他人的范围,所以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3对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一些特殊货物交易情况的稽查,例如货物期货的买卖,银行销售金银,典当业的死当物品等。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集邮商品、报刊、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等商品按其出售者的不同分别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例如,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应当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则应征收增值税。
4对在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稽查。
可以分为以下两方面:
①对受托加工货物行为的稽查。所谓受托加工货物,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在稽查过程中,主要应审查其受托加工货物业务是否应按“劳务”征税,要注意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由受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生产的产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料及主要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由受托方加工货物、交付委托方形式的受托加工业务,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均应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料及主要材料生产的货物,应视为“受托加工货物”,按“劳务”征收增值税。
②对修理修配业务的稽查。所谓修理修配业务,是指受托方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来的状态和功能的业务。根据规定,修理修配业务不包括对不动产的修缮业务。在稽查中还应注意,当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支出时,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收入,应按“修理修配”业务征收增值税。
5对进口货物的稽查。
我国的税法规定,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一般在货物进入关境时,或在货物从海关保税仓库、保税行或保税区中转出投入国内市场时,缴纳增值税。
2对纳税人的稽查
应分清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界限。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从年营业额判断。
按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在稽查中应注意三点:
①销售额,是指不包括应纳税款的销售额,即不含税销售额。
②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的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但必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影印件。
③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的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指该类纳税人的全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50%,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
2从会计核算健全程度判断。
判断会计核算健全的主要标准是:纳税人是否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能否为税务机关提供核算上述数据的会计核算资料。在稽查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①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只要小规模生产企业有会计、有账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且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②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从企业的性质判断。
按照税法的规定,下列纳税人不论其销售是否超过规定的标准,也不论其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均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①个人。
②非企业性单位。
③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另外,生产经营的货物全部免税的企业也不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在稽查中需注意的是,当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应转回成本或库存商品;当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只允许抵扣成为一般纳税人后购进商品的进项税额。
处理
2014年1月,国税稽查人员对甲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疑点,经查证后依照现行法规、政策,认定丁某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且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应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对甲公司则作出如下处理:
1将发票提供给丁某使用,属转借发票行为,应按相关规定,对甲公司进行经济处罚。
2丁某提供给甲公司入账的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予认可。
3按丁某使用甲公司发票所开票面金额,补征入库。
禁忌2利用“预收账款”截
留利润,偷逃所得税
简介
2014年4月,某市税务稽查分局在对该市一家机械设备厂进行2013年度所得税缴纳情况检查时,发现该厂有大量预收设备款的业务。经核查有关销售合同,稽查人员发现多数合同已经实现,又经对购货方企业询问,合同单位已经收到发出的货物,但是该机械设备厂却未结转收入。另外,经审核,“产品销售成本”中的单位成本远高于“产成品”账户中的单位成本。由此税务机关初步认定该厂已结转“预收账款”中的销售成本。后经对企业财务人员询问,发现该企业利用“预收账款”进行利润截留的事实。
分析
交易是有风险的,特别是在首次对不熟悉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认为客户的信用状况不佳,存在拒付风险的交易事项时,企业往往采取先款后货的交易方式,先款后货通常有几种方式:一是全额先款后货,即通常的收多少钱,发多少货;二是先预收一定比例的款项,收到头款后发货,待客户收到货后再收尾款或依其他约定方式收款。
是先收款还是先发货,往往取决于交易双方的信任以及标的物的紧俏程度,即要看这个交易是处于买方市场还是卖方市场。预收的款项可能还具有定金或保证的性质,这要看双方在合约中怎么约定。采取预收方式销售物品或提供劳务是最安全的交易方式,因为这不会产生坏账,但企业也可能会因此而失去一些业务拓展的机会。
预收账款是买卖双方协议商定,由购货方预先支付一部分货款向供应方而发生的一项负债。
1“预收账款”的双重性。
企业在收到预收款项时,先列入“预收账款”的贷方,此时该项目表现为一项负债;等到企业发出商品时,按总的价税款列入“预收账款”的借方,由于预收款会小于实际价税款,在企业发出商品后“预收账款”的余额一般为借方,其本质为应收的性质,等同于“应收账款”。在期末列报时,如果截止期末“预收账款”为借方余额则应列入应收账款项,如为贷方余额则列入预收账款项。如果企业在预收账款业务不多时,可用“应收账款”来代替,其列报方式等同。
2“预收账款”的列报方法
根据“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明细账的借方余额之和记入“应收账款”项,而根据明细账的贷方余额之和记入“预收账款”项。
在预收款项业务不多的企业可以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的贷方,不单独设置本科目,在使用本科目时,要注意与“应收账款”科目的关系,预收账款与应收账款的共同点是:两者都是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物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不同点预收账款是收款在先,出货或提供劳务在后,而应收账款是出货或提供劳务在先,收款在后,预收账款是负债性质,应收账款是债权类资产性质。
预收帐款会计科目或是与之相关的会计科目在进行设立时,应该从企业的角度出发,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以及规定向购货人来进行收取相应的款项,通常可以向购货人收取预收帐款,同时可以按预收帐款来进行财务核算,可以把会计帐户的设立写在购货合同上面。
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或交易双方之约定,而向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在未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时预收的款项。一般包括预收的货款、预收购货定金等。企业在收到这笔钱时,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合同尚未履行,因而不能作为收入入账,只能确认为一项负债,即贷记“预收账款”账户。企业按合同规定提供商品或劳务后,再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逐期将未实现收入转成已实现收入,即借记“预收账款” 账户,贷记有关收入账户。
在该案例中,企业截留利润往往以“预收账款”为调整器。按照企业财务制度与税法的有关规定,预收账款要在货物发出后,才形成企业销售收入。因此,当企业有一定数量的预售货物业务时,就可以使企业保持微利,甚至亏损,达到偷逃所得税的目的。
具体操作方法为:企业首先确定当月的利润额微利,然后将当月成本、费用发生额与所开发票销售额相比较,如果费用成本过小使得利润额大于预定利润,则将差额以“预收账款”中发出产品的耗用材料成本摊入当月销售成本抵消;反之则按实际数入账。
所以机械设备厂2013年度“预收账款”中的1755万元,其制造成本已提前结转,销售已经实现,该数额实为其多年来截留利润的累计额。由此可见,企业通过多列成本、销售收入挂往来账等方式隐匿销售利润。因此在日常的稽查工作中,应对长期亏损或长期微利的企业进行重点审查。
该企业挂账的销售收入为1755万元,应补缴增值税255万元 1755÷1.17×17%,调增利润150万元1755-255,补交企业所得税款495万元150×33%,并处以偷税额2倍的罚款。
处理
借:预收账款1 755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 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95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495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锐已交税金255 000
贷:银行存款255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495 000
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990 000
贷:银行存款1 485 000
禁忌3扩大工资开支,
偷逃所得税
简介
某市保险公司,现有职工48人。2013年当地税务机关在对其进行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核算时,发现利润表中营业额比上年度增长25%,而费用额增长42%,这种异常变动引起税务人员的注意。经进一步审查发现主要原因是由于工资性支出增长过快所致。经审查工资计算表、工资结算单等明细资料,查明该公司在工资中大量增列误餐补贴、交通补贴等项目,致使全年工资支出总额达6336万元,而实际计税工资总额应为4608万元。另外该公司还根据实际工资支出提取三项工资附加费用,因而多提职工福利基金24 192元[633 600-460 800×14%];职工工会经费3 456元[633 600-460 800×2%];职工教育经费2 592元[633 600-460 800×15%],共计多列支出20304万元172 800+24 192+3 456+2 592。
分析
该公司擅自扩大工资开支范围多列支出,同时多计提附加费用,所以该公司须补缴所得税50 760元203 040×25%。另外根据《征管法》第40条规定,确定该公司行为为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2倍的罚款。
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50 76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0 760
借: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101 520
贷:银行存款101 52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0 760
贷:银行存款50 760
禁忌4“材料成本差异”长期
挂账不结转,偷逃所得税
简介
2013年4月,某市国税稽查分局在对该市一汽车制造厂进行2012年度纳税情况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厂“材料成本差异”贷方余额达260万元,且该账户中只有贷方发生额而无借方发生额。这一点引起了税务人员的怀疑,经询问该厂自2001年起实行原材料按计划价格核算。根据上述疑点,税务人员推测该厂每月领用原材料时,只按计划价格计入成本费用,而未计算材料成本综合差异率,将材料成本差异分摊计入成本与费用。经稽查人员向企业财务人员询问,得知为了增加企业发展后劲,将材料成本差异贷方差异数260万元挂账不予处理,用来调节企业成本利润。该厂2012年度共耗用材料5 000万元,材料成本综合差异率经核算为-5%,所以应调整材料成本差异250万元50 000 000×-5%,其中管理费用应分摊50万元,生产成本分摊200万元其中已销产品100万元,库存产品100万元。
分析
此类案件的发生多在实行以计划价格核算原材料采购的企业。因此,在对此类企业进行稽查的时候,应着重对“材料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账户进行审查。按照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实行计划价格核算原材料采购的企业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1购买原材料假定此处从略增值税项的处理:
借:材料采购 真实价格
贷:银行存款 真实价格
2原材料验收入库后,若计划价格小于真实价格:
借:原材料计划价格
材料成本差异真实价格-计划价格
贷:材料采购真实价格
若真实价格小于计划价格:
借:原材料 计划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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