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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最新合理避税案例及操作要点(分行业精挑细选避税案例,按政策条分缕析筹划方法;帮你轻松处理各种避税筹划事务,为企业节省更多的“真金白银”!)

書城自編碼: 2112449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經濟財政稅收
作者: 赵彦福
國際書號(ISBN): 9787514134223
出版社: 经济科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3-08-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374/280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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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分为两部分:第一章为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合理避税的定义、原则、开展合理避税活动的思路与技巧等,为读者呈现出一个完整而准确的合理避税概念;第二章及之后各章为本书的第二部分,也是核心部分,是以行业性质的不同为标准,将大量翔实的合理避税案例划分开来,以期各个行业的企业能够迅速地从中找到本行业所需的切实可用的合理避税思路与技巧。
關於作者:
丁慧,厦门大学财政系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税收理论与政策、中国税法、财政理论、策略性公共政策对居民消费的影响,对税收实务理论研究已有一番建树。曾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的研究以及多项省级课题研究。
目錄
第1章 合理避税是各个行业的权利
1.1 开始认识合理避税
1.2 从不同角度来看合理避税
1.3 合理避税的原则
1.4 合理避税筹划是企业的权利
1.5 拿什么来进行合理避税
第2章 加工制造业合理避税案例及操作要点
案例1 灵活运用“主辅分离”策略
案例2 增值税转换成营业税,少纳税百万元
案例3 进口中完税价格的比较
案例4 锅炉厂的税收筹划
案例5 成立运输公司,运费单独结算的筹划
案例6 贷款方式投资,减轻企业税负
案例7 利用租赁费转移企业的利润
案例8 利用税率差异,成功转移企业利润
案例9 价外费用直接计提销项税额不划算
案例10 不同折旧方法下缴纳所得税的情况
案例11 不同的折旧方法下的税负比较
案例12 折旧期限的改变带来时间价值
案例13 哪种买断方式更好
案例14 彩电生产企业合并方式的选择
案例15 改制企业契税的筹划
案例16 企业重组时契税的筹划
案例17 利息转移为工资,企业职工少缴税
案例18 费用扣除“限制”的“解放”
案例19 扩大费用列支,减少企业所得税
案例20 合理划分销售费用的节税筹划
案例21 印花税的筹划工作
案例22 包装物上“做文章”
案例23 单证齐全与否影响征退税结果
案例24 购进扣税法的应用
案例25 委托加工中两种方式的比较
案例26 纳税期限递延的筹划
案例27 委托代销结算方式的应用
案例28 多环节生产企业转让定价的筹划
案例29 销售顺序选择的纳税筹划
案例30 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案例31 充分利用国家对农产品的税收鼓励政策
案例32 9亿元的应收账款风险如何规避
案例33 方案改变几个字,税负差了一大截
案例34 折旧年限影响节税效果
案例35 合理适用亏损弥补政策
案例36 先分股息再转股权,双方受益
第3章 房地产业合理避税案例及操作要点
案例1 变出售为投资的节税筹划
案例2 采用股权转让方式,免除大额税款
案例3 销售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筹划
案例4 房地产合作开发方式的比较
案例5 降价100万元,多赚了80万元
案例6 价高1万元,少赚6000元
案例7 售价高的不如售价低的
案例8 设立独立的销售公司,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第4章 建筑安装业合理避税案例及操作要点
案例1 缴营业税还是缴增值税
案例2 将收入合二为一,还是一分为二
案例3 将销售收入与工程款分开核算
案例4 多签一个合同,少缴两三千税收
案例5 签个转包合同就能节税很多
案例6 合作建房的选择
案例7 改变原材料购买方,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8 包工包料,节税3万元
案例9 境内劳务由境外提供可节税
案例10 取消子公司,消化近百万
案例11 重复纳税轻松避免
第5章 烟酒行业合理避税案例及操作要点
案例1 酒厂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筹划
案例2 兼营不同税率酒类的筹划
案例3 平均分摊年工资的筹划
案例4 “债权”转“产权”的筹划
案例5 兼并是否有利
案例6 白酒原料不宜委托加工
案例7 变“委托加工”为“自产”的筹划
案例8 “临界点”的税收筹划
案例9 计划指标转移的筹划
案例10 转移定价使烟厂减少了20余万元税负
案例11 收入均衡摊,适用低税率
案例12 烟厂委托加工后直接对外销售更合适
第6章 商场零售业合理避税案例及操作要点
案例1 设立专业服务公司的筹划
案例2 折扣销售产生的节税效应
案例3 折扣销售有一定的节税空间
案例4 三种促销方式的选择
案例5 销售策略不同,税负也不同
案例6 赠送不能加重税负
案例7 会议费用的处理
案例8 外设机构如何定位
案例9 组合资源,享受优惠
第7章 金融保险业与租赁业合理避税案例及操作要点
案例1 减少银行利息收入可节省营业税
案例2 降低手续费收入,实现节税目的
案例3 降低保险营业额,减少应纳营业税
案例4 银行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的选择
案例5 缩小利息差距,达到节税目的
案例6 有价证券买卖业务的筹划
案例7 企业是否应该买保险
案例8 金融机构贷款比股权融资能节税的案例
案例9 改变合同的签法就能节税
案例10 租赁产生的节税效应
案例11 融资租赁业务的筹划
案例12 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比较
案例13 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进行的筹划
案例14 子公司之间的避税方法
案例15 财产租赁收益的筹划
第8章 对外贸易企业合理避税案例及操作要点
案例1 免抵税额避免了对生产资金的占压
案例2 零部件单独报关,少纳了8万多元税款
案例3 灵活运用单耗计量单位,成功避税
案例4 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出口方式
案例5 改变出口方式,多得税收补贴
案例6 正确选择出口方式
案例7 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的比较、选择
案例8 同样的外销收入,不同的结果
第9章 高新技术企业合理避税案例及操作要点
案例1 一个公司核算还是另立公司核算
案例2 分开核算未必合算
案例3 分别对待不同的销售项目
案例4 改变股利分配比例,转移投资收益
案例5 筹资方案的选择
案例6 减少销售收入,增加转让收入可以节税
案例7 大专院校转让新技术时的纳税情况
第10章 企业集团合理避税案例及操作要点
案例1 筹划材料采购,既节税,又节息
案例2 转让产权与销售不动产两种方式的比较
案例3 不同的退税办法, 不同的退税结果
案例4 办事处的三种经营方式
案例5 合理设置分支机构可以节税
案例6 三个重组方案的比较
案例7 关联企业之间的融资选择
案例8 借租赁实现税收筹划
案例9 改变内部定价,减轻总体税负
案例10 向子公司分摊费用
案例11 总分公司与母子公司整体税收的对比
案例12 税率有差异的关联企业的避税筹划
案例13 信贷比投资多避税10余万元
案例14 注意货币的时间价值
案例15 子公司和分公司各有利弊
案例16 把安装部门独立出来的筹划
案例17 不动产入股,节税约六成
第11章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合理避税案例及操作要点
案例1 签好劳务报酬合同可节税
案例2 大专院校转让新技术的税收筹划
案例3 一份稿酬几人领,所得缴税少很多
案例4 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应用
案例5 选择适当的进项抵扣办法
案例6 设立分公司分摊费用的筹划
案例7 不同地区之间投资的最佳选择
案例8 射击馆的避税选择
案例9 歌舞厅内设立小卖部的筹划
案例10 歌舞团演出费用的扣除
第12章 餐饮旅游服务业合理避税案例及操作要点
案例1 兼营业务的纳税选择:分开核算最合算
案例2 一个公司核算还是另立公司核算
案例3 经营娱乐业的餐厅的筹划
案例4 分解了营业额,少交了20万元
案例5 综合性服务企业的筹划案例
案例6 年奖变月奖,省了税不少
案例7 一次申报变多次,节省纳税四千多
案例8 分次支付少缴税
案例9 旅行社团体旅游的筹划
案例10 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的确定
第13章 化妆品首饰行业合理避税案例及操作要点
案例1 消费品的“成套”销售应慎重
案例2 “先销售后包装”的筹划
案例3 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的选择
案例4 委托加工可以减少税基
案例5 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
案例6 代扣消费税是可以扣除的
案例7 首饰“缩水”的避税筹划
案例8 利用交叉点和空白点,避开高税率
第14章 交通运输业合理避税案例及操作要点
案例1 是否成立运输公司
案例2 将运费剥离出去的筹划
案例3 利用联运避税的方法
案例4 准予扣除项目的应用
案例5 运输与销售相分离的筹划
案例6 详细注明费用,适用不同税率
案例7 搬家业务应按“服务业”缴税吗
第15章 邮电通信行业合理避税案例及操作要点
案例1 营销策划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案例2 利用联合经营进行避税筹划
案例3 选择不同身份,达到节税目的
案例4 168咨询是否属于“服务业”
第16章 农业合理避税案例及操作要点
案例1 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
案例2 兼营农业免税项目的企业的筹划
案例3 改变大一统的经营模式,享受了优惠政策
案例4 改变加工方式,农户企业都受益
案例5 以农产品为原料的企业的避税筹划
附 录:企业涉税纠纷的应对技巧
参考书目
內容試閱
第1章 合理避税是各个行业的权利
1.1开始认识合理避税
合理避税是纳税人在熟知相关税收法规的基础上,在符合税法、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等的巧妙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
研究避税的缘起,不难发现,避税是当初纳税人为抵制政府过重的税政,维护自身的利益而进行各种偷税、逃税、抗税等受到政府的严厉制裁后,转而寻求更为有效的规避办法的结果。纳税人常常会发现:有些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受到了政府的严厉制裁,损失惨重;而有些纳税人则坦然、轻松地面对政府的各项税收检查,顺利过关,不受任何损失或惩罚。究其原因,不外乎这些聪明的纳税人包括法律顾问常常能够卓有成效地利用税法本身的不完善,顺利而又轻松地实现规避纳税或少纳税而又未触犯法律。
避税是一种非违法的行为,针对这一行为征管机关只能采取堵税法漏洞、加强征管等反避税措施,而很难对其进行处罚。因而,通过法律来禁止避税筹划是不可能的,纳税人从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出发进行避税筹划也是客观存在的。
现实中存在的税收政策漏洞,基本上可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按税法原理应该征税的行为,税法没有规定征税,实际中也没有征税;第二种是税法规定应该征税,但实际中难以操作而没有征税;第三种是税法规定比较模糊,人们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从而产生不同的选择。随着税法和征收管理的不断完善,这种靠利用税收政策漏洞搞税收筹划的空间将变得越来越小。
避税筹划在前提上是不违法的,所以筹划者必须非常透彻地研究税法,找出其中的漏洞加以利用。但有些避税行为可能会受到税收机关的反对,而国家立法机关也会及时把握这些动向,能清楚地认识到税法的缺陷,从而进一步完善税收立法。
1?2从不同角度来看合理避税
避税可以从不同角度分类:从法律的角度,可以将避税分为顺法意识避税与逆法意识避税;按避税涉及的税境分类,可以分为国内避税和国际避税;按避税针对的税收法规制度分类,还可分为利用选择性条款避税,利用伸缩性条款避税,利用不明确条款避税以及利用矛盾性条款避税四种。
从法律的角度分类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避税行为分为顺法意识避税和逆法意识避税两种类型。
(1)顺法意识避税活动及其产生的结果,与税法的法意识相一致,它不影响或削弱税法的法律地位,也不影响或削弱税收的职能作用,如纳税人利用税收的起征点避税等。
(2)逆法意识的避税是与税法的法意识相悖的,它是利用税法的不足进行反制约、反控制的行为,但也并不影响或削弱税法的法律地位。
避税实质上就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保护其既得利益的手段。避税并没有、也不会、也不能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避税不是对法定义务的抵制和对抗。
必须指出,避税是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即纳税人有权依据法律的“非不允许”进行选择和决策。国家针对避税活动暴露出的税法的不完备、不合理采取修正、调整措施,也是国家拥有的基本权力,这正是国家对付避税的唯一正确的办法。如果用非法律的形式去矫正法律上的缺陷,只会带来诸多不良后果。因此,国家不能借助行政命令、政策、纪律、道德甚至舆论来反对、削弱、谴责避税。退一步说,即使不承认避税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经济行为,但它肯定是不违法、不会受法律制裁的经济行为。“法无明文不为罪”,这是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
按避税涉及的税境分类
(1)国内避税。国内避税是纳税人利用国内税法所提供的条件、存在的可能进行的避税。一般情况下,从事国内避税比国际避税要容易些。
(2)国际避税。国际避税比国内避税更普遍、更复杂。纳税人的避税活动一旦具备了某种涉外因素,从而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收管辖权产生联系,就构成了国际避税,即国际避税是在不同税境国境下的避税。国际避税产生的原因很多,从纳税人的角度当然是为了追求企业公司利润。从客观条件看,主要是因为各国税制存在的差异税收管辖权、税率、获利机会等,税收的国际协调不够,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以及税收方面的合作、协定不同,有的国家为了吸引外资推动本国经济发展,在税收上制定了一些特定的优惠政策,加之各国税收征管的力度不等,这些都为国际避税提供了机会。
按避税针对的税收法规制度分类
(1)利用选择性条款避税。它是针对税法中某一项目、某一条款并列规定的内容,纳税人从中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内容和方法,如纳税期限、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等。
(2)利用伸缩性条款避税。它是针对税法中有的条款在执行中有弹性,纳税人按有利于自己的理解去执行。
(3)利用不明确条款避税。它是针对税法中过于抽象、过于简化的条款,纳税人根据自己的理解,从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角度去进行筹划。
(4)利用矛盾性条款避税。它是针对税法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内容,纳税人进行有利于自己的决策。
上述几种避税行为,有的可以使纳税人实现永久性避税只要税法不修改,给企业带来长远利益;有的则仅使纳税人利用了时间差,暂时递延了纳税义务财务会计上是先发生递延税款贷项,使纳税人获得资金运营上的好处,因为这等于企业从政府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而且,暂时性的避税利益也可能转化为永久性利益,如国家在该期间修改了税法,并对已实现的暂时性避税利益不再追溯。因此,企业要根据各种条件随时注意变化的各种情况,运用可能运用的一切避税形式寻求企业利益。
1?3合理避税的原则
合法或不违法原则
进行合理避税,应该以现行税法及相关法律、国际惯例等为法律依据,要在熟知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税制构成要素中的税负弹性进行合理避税,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合理避税的最基本原则或最基本特征是符合税法或者不违反税法。
保护性原则
由于我国大部分税种的税率、征收率不是单一税率,有的税种还有不同的扣除率、出口退税率。纳税人要避免多缴税款,在兼营不同税种、不同税率的货物、劳务时,在出口货物时,在同时经营应税与免税货物时,要按不同税率退税率分别设账、分别核算它与财务会计的设账原则不同;在有混合销售行为时,要掌握计税原则。另外,由于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抵扣制,依法取得并认真审核、妥善保管专用发票是至关重要的。对纳税人来说,这都是保护性的措施,否则,不但不能减轻负担,还可能加重税负。
时效性原则
时效性原则体现在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上,如销售营业收入的确认、准予扣除项目的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确认与抵扣时间、销售与销项税额的确认时间、出口退税申报时间、减免税期限等,都有时效性问题;再则,程序性税法与实体性税法如有变动,遵循“程序从新、实体从旧”原则也是时效性问题。
整体综合性原则
在进行一种税的合理避税时,还要考虑与之有关的其他税种的税负效应,进行整体筹划,综合衡量,以求整体税负最轻、长期税负最轻,防止顾此失彼、前轻后重。综合衡量从小的方面说,眼睛不能只盯在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上,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税是否可能多缴?因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
而且从另一个角度看,税款支付的减少不等于资本总体收益的增加。例如某些设在我国经济特区的外资企业,用转让定价的方法将利润逆向转移到境外高税区,为的是逃避外汇管制,追求集团总体收益而非税负最轻。最理想的当然是“节税”增收,如果有多种税收选择,总体收益最多但纳税并非最少的方案,也应视为理想的方案。就是说,合理避税要算大账。选优弃劣,避害取利,始终是合理避税的根本原则。
1?4合理避税不是偷、骗、抗、欠税
合理避税作为纳税人合理、合法地优化税收的活动,与偷税、骗税、抗税和欠税有着本质的区别。
偷税
偷税是违法的,税收违法活动中偷税影响很坏、现象最多。由于税收是对纳税人利益的剥夺,尽量少缴或不缴税是纳税人的朴素愿望,因此,偷税是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即使在发达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比较完善,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较高的情况下,偷税也是屡禁不止的痼疾。
我国《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偷税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主体是纳税人,是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行为主体实施了偷税行为。偷税行为人主要是通过以下三种手段进行偷税:
①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其中,伪造是指行为人依照真账簿、真凭证的式样制作虚假的账簿和记账凭证,以假充真的行为,俗称造假账、两本账;变造是指行为人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拼接等方式,制作假账、假凭证,以假乱真的行为;隐匿是指行为人将账簿、记账凭证故意隐藏起来,使税务机关难以查实计税依据的行为;擅自销毁是指在法定的保存期内,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的行为。
②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是指在账簿上大量填写超出实际支出的数额以冲抵或者减少实际收入的数额。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利润数额等行为;不列、少列收入是指纳税人账外经营、取得应税收入不通过销售账户,直接转为利润或者专项基金,或者挂在往来账户不结转等行为。
③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其中,经税务机关通知而拒不申报,是指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后,仍拒不申报的行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在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少报、隐瞒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等行为。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应当注意的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和实际偷税的数额这两种数额必须都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才构成偷税罪。
扣缴义务人是指根据不同的税种,由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他们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应依法上缴税务机关。如果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实际上是截留国家税款的行为,对这类行为,税务机关要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依据刑法,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前述偷税的处罚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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