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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严复先生翻译名著丛刊(精装版):法意(台湾商务印书馆百年汉译名著,大陆首次全部引进,结集出版。精致特殊工艺印刷,精英家庭必选藏书。)

書城自編碼: 2269577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学文集/经典著作
作者: [英]赫伯特 斯宾塞 著 严复译
國際書號(ISBN): 9787807691747
出版社: 北京时代华文书局有限公司
出版日期: 2014-03-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712/539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精装

售價:NT$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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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台湾商务印书馆引进权威品牌:引自台湾商务印馆,1977年第一版,收录严复先生嫡孙严倬云为重印版所写《序》。同时收录《严复先生与商务印书馆》、中西译名表。方便读者阅读
严复先生的巨大影响力:严复先生是中国近代启蒙思想家、翻译家,他的译作曾经在当时的政治界、思想界引起极大震动。百年来,《天演论》一直被认为最好的译本,一直畅销不衰。
原汁原味引进:精装本,精致经典。繁体转简体,保持原点校,既便于阅读,又保持原版风格。
內容簡介:
本书原名为《论法的精神》,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最名垂史册的著作。在这部著作中,他把国家的权力分为三种,倡议实行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分析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倡议用这种三权分立以免造成专制。书中详细分析了三种权力机关和组成,提出了相互制衡的方法。此书被称为“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和民主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的基础。
關於作者:
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18世纪最重要的思想家、哲学家,近代西方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的奠基人,是与伏尔泰、卢梭齐名的法国大革命思想先驱。他也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学者,是法国科学院院士、英国皇家学会会员、柏林皇家科学院院士。另有著作《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等。
目錄
出版说明 1
救亡图存,富国利民 3
严复先生与商务印书馆 5
严复先生翻译名著丛刊总目 11
严复先生翻译名著丛刊例言 13
译例言 15
孟德斯鸠列传 17
第一章 法律通论 1
第二章 论治制之形质 9
第三章 治制之精神 23
第四章 论教育宜与治制之精神相表里 36
第五章 论为国立法必与其治制之精神相得 52
第六章 论公私刑律之繁简。讯鞫威仪之文质。
刑罚所加之重轻。所缘诸治制精神而异者 88
第七章 论衣食宫室之度数。僭奢侈靡之风俗。
妇人女子之贵贱。所缘诸治制精神而异者 116
第八章 论三制精神之敝 132
第九章 论法之为守护而立者 154
第十章 论法之为攻取而立者 162
第十一章 论自由法律之关于宪典者 184
第十二章 论法制之关于小己自由者 220
第十三章 论赋税重轻关系自由之理 245
第十四章 论法典与其国风土之对待 260
第十五章 论国有奴制原于风土 275
第十六章 论妾婢之制原于风土 293
第十七章 论国群奴隶与其风土之关系 305
第十八章 论法之系于土壤肥硗而异者 314
第十九章 论关于国民精神行谊风俗之法典 338
第二十章 论通商法律 375
第二十一章 论商务法律与其变易世家之效 393
第二十二章 论泉币法律 439
第二十三章 论法律之关于户口生聚者 468
第二十四章 论法律之关于宗教理道者 498
第二十五章 论法典之关于宗教制度者 522
第二十六章 论法律与其所定秩序之相关 539
第二十七章 论罗马承袭田产法典之原始变迁 563
第二十八章 论法兰西所用民法之原始与变迁 573
第二十九章 论制作法典之宜忌 626
《法意》译名表 644
內容試閱
第一章.法律通论
第一节.一切法与物之关系
法、自其最大之义而言之。出于万物自然之理。盖自天生万物。有伦有脊。既为伦脊。法自弥纶。不待施设。宇宙无无法之物。物立而法形焉。天有天理。形气有形气之理。形而上者固有其理。形而下者亦有其理。乃至禽兽草木。莫不皆然。而于人尤著。有理斯有法矣。(希腊古德布鲁达奇云。法者。一切人天之主宰也。)
复案。儒所谓理。佛所谓法。法理初非二物。
有为气运之说者曰。宇宙一切。成于无心。凡吾所见者。皆盲然而形。偶然而合。因于无心。结此诸果。不知此谬说也。夫谓含灵有知之果。乃以块然无所知之气运为之因。天下之谬。有过此乎。
是故有至道焉。为万物主。而所谓理所谓法者。即此与万物对待之伦脊。与夫物物对待之伦脊也。
是故宇宙有主宰。字曰上帝。上帝之于万物。创造之者也。亦维持之者也。其创造之也以此理。其维持之也亦以此理。天生烝民。有物有则。其循此则也。以其知之之故。其知此则也。以其作之之故。其作此则也。以即此为其知能故。
静观万化。其力质二者之交推乎。顾以二者为有灵。必不可也。以不灵之力质。而为长久之天地。其变动不居。非法为之弥纶张主。必不行也。虽有世界。异于吾人之所居。顾其中不能无法。无法之世界。必毁而不存。
造化若无所待者。然一言造。则理从之。彼操气运之说者。曰无主宰。虽无主宰。有前定者。天理物则。亦前定者也。若曰造化御物。乃无法则。立成谬论。何以故。无法则。必不存。法则何。一定不易者也。力质交推。成兹变化。顾物之动也。或骤或迟。或行或止。其力其质。时时有相待之率。可以推知。然则其参差者。其一定也。其变化者。其不易也。
有灵物焉。能自为其法度。虽然。法度之立。必有其莫之立而立者。盖物无论灵否。必先有其所以存。有所以存。斯有其所以存之法。是故必有所以存之理立于其先。而后法从焉。此不易之序也。使有谓必法立而后有是非者。此无异言辐有长短。得轮而后相等也。
复案。孟氏意谓。一切法皆成于自然。独人道有自为之法。然法之立也。必以理为之原。先有是非。而后有法。非法立而后以离合见是非也。既名为辐。其度必等。非得周而后等。得周而后等。则其物之非辐可知。其所言如此。盖在中文。物有是非谓之理。国有禁令谓之法。而西文则通谓之法。故人意遂若理法同物。而人事本无所谓是非。专以法之所许所禁为是非者。此理想之累于文字者也。中国理想之累于文字者最多。独此则较西文有一节之长。西文法字。于中文有理礼法制四者之异译。学者审之。
所不可不明者。公理实先于法典。法典者。缘公理而后立者也。民生有群。既入其群。则守其法。此公理也。以一有知之物。受他有知之物之惠养。理不可以不怀感也。以有知之神明。造有知之人类。则人类之于神明。理不可以畔援明矣。终之以有知之类。而加害于有知。则其仇可以复。凡此皆先法典而立之公理矣。
有心灵之世界。有形气之世界。心灵之守法。远不逮形气之专。心灵虽有法且实不可易。顾其循之也。不若形气之不可离也。此其所以然有二。天之生人也。其灵明为有限而非无穷。故常至于谬误。一也。又以其具灵之故。云为动作。天常俾以自由。二也。以是二之故。其奉生常不能无离道。道也者。太始之法也。且不仅离道而已。即其所自为之法制。亦往往自作而自叛之。
禽兽下生之叫鸣飞走。果有大法行其间乎。抑为他动力之所驭者。此不可得而知者也。虽然。有可知者。其为物不灵。无异无生之金石。无觉之草木也。虽有觉感。其为用微。舍所以接距外物者。无可言矣。
其自存也以逐欲。其存种也以逐欲。有感觉。无心知。其类之相与也。有天设之大法。无自立之成法。直于天设之大法。亦不尽合而无离。尽合而无离。其惟草木乎。草木无心知。亦无感觉者也。
禽兽下生。无吾人之所贵者。然亦有其长。而为吾人之所短。人有希望。禽兽无之。而禽兽无烦恼。无恐怖。禽兽有死。其生也。不知其有死也。其求自存。过于人类。顾其从欲发忿。无若人道之已甚者。
人之为物也。自其形气而言之。犹万物然。有必信之法。不可以贰。自其心灵而言之。则常违天之所诫矣。且变化其所自为者矣。其奉生也。必自为其趋避。以其为有尽之物也。故拘墟笃时。而遇谬著。其智慧非完全者也。乃即此有时而忘。常为其嗜欲戾气所驱使而不自知。夫如是之物。宜常忘其本来矣。故宗教之说起。而教法著焉。教法者。天之所以警人者也。又常忘其一己。而不知其生之可贵也。故哲学之说起。而道法著焉。道法者。先觉之所以警人者也。人、群虫也。又常忘其同类。而或出于害欺。故治制之事兴。而国法著焉。国法者。经世法度之家。所以设之堤防。使无至于相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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