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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14年最新调整的进出口关税税率编制而成。出于海关监管工作的需要,2014年对进出口商品商品编码、关税税率、监管证件进行了重大调整,因此本书2014年进出口商品商品编码、关税税率、监管证件也相应进行了重大调整。最新商品编码、最新关税调整尽在本书体现。
全书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关税税则》在海关税则8位编码的基础上加列了10位编码,包括货品名称、进口税率、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计量单位、监管条件以及准确规范的英文商品名称各栏,并加列了2014年进出口协定、特惠、暂定税目税率表、进出口商品申报说明等以及2014年出口税则。第二部分汇集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相关部委最新颁布的有关外贸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并配有准确的英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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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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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类总规则
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一章活动物
第二章肉及食用杂碎
第三章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第四章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
第五章其他动物产品
第二类植物产品
第六章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
第七章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第八章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橘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
第九章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第十章谷物
第十一章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第十二章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杆及饲料
第十三章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
第十四章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
第三类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十五章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四类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十六章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
第十七章糖及糖食
第十八章可可及可可制品
第十九章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
第二十章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第二十一章杂项食品
第二十二章饮料、酒及醋
第二十三章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
第二十四章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五类矿产品
第二十五章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
第二十六章矿砂、矿渣及矿灰
第二十七章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
第六类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第二十八章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
第二十九章有机化学品
第三十章药品
第三十一章肥料
第三十二章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类似胶粘剂;墨水、油墨
第三十三章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
第三十四章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
第三十五章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
第三十六章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
第三十七章照相及电影用品
第三十八章杂项化学产品
第七类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第三十九章塑料及其制品
第四十章橡胶及其制品
第八类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换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四十一章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
第四十二章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四十三章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第九类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第四十四章木及木制品;木炭
第四十五章软木及软木制品
第四十六章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第十类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
第四十七章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
第四十八章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
第四十九章书籍、报纸、印刷图画及其他印刷品;手稿、打字稿及设计图纸
第十一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第五十章蚕丝
第五十一章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
第五十二章棉花
第五十三章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
第五十四章化学纤维长丝;化学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
第五十五章化学纤维短纤
第五十六章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第五十七章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
第五十八章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花边;装饰毯;装饰带;刺绣品
第五十九章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工业用纺织制品
第六十章针织物及钩编织物
第六十一章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第六十二章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第六十三章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
第十二类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六十四章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
第六十五章帽类及其零件
第六十六章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
第六十七章已加工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十三类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第六十八章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
第六十九章陶瓷产品
第七十章玻璃及其制品
第十四类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第七十一章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第十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
第七十二章钢铁
第七十三章钢铁制品
第七十四章铜及其制品
第七十五章镍及其制品
第七十六章铝及其制品
第七十七章(空)
第七十八章铅及其制品
第七十九章锌及其制品
第八十章锡及其制品
第八十一章其他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
第八十二章贱金属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餐叉及其零件
第八十三章贱金属杂项制品
第十六类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第八十四章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
第八十五章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第十七类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第八十六章铁道及电车道机车、车辆及其零件;铁道及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及其零件、附件;各种机械(包括电动机械)交通信号设备
第八十七章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但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除外
第八十八章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
第八十九章船舶及浮动结构体
第十八类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第九十章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第九十一章钟表及其零件
第九十二章乐器及其零件、附件
第十九类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第九十三章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第二十类杂项制品
第九十四章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座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
九十五章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
第九十六章杂项制品
第二十一类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第九十七章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第二十二类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
第九十八章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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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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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海关等有关管理部门、从事进出口的企业、报关企业、预录入企业和其他单位及个人了解最新的进出口税则税率、进口环节代征税税率和海关监管条件,准确地将外贸单证中的英文商品名称翻译成规范的中文名称,及时办理报关手续,我们编写了201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英文对照版),(以下简称《税则》)。
2014版《税则》内容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14年最新调整的进出口关税税率编制而成。根据对外贸易形势的需要,2014年1月1日起,我国将继续按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减让承诺,根据海关监管的需要,2014年进出口商品监管证件进行了大范围的调整,因此本《税则》内涉及的“监管条件”内容页相应进行了较大的调整。
为配合海关总署出台的进出口商品申报最新规定,2014版《税则》内“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附件(一下简称“申报说明”)内容也相应作出了最新调整,为企业填制报关单、加工手册等报关单证提供了规范依据。“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对不同商品设置了特定的申报要素内容。报关单中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应当按照“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中相应商品所列申报要素各项内容填写。
为便于使用本书,现将《中英文税则》说明如下:
第一部分为《进口关税税则》:
第1列为“税则号列”,其8位数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所调整编制的税目税率数据完全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海关申报所需的10位数编码。税则号列未增列9位,10位时,请自动用“00”补齐10位;
第2列为“货品的中文名称”;
第3列为“最惠国税率”,适用原产于世贸组织成员或与我国签有互惠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如有对应的进口暂定税率,则此列列示进口暂定税率);
第4列为“普通税率”适用原产于除适用最惠国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以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
第5列为“增值税率”,栏目空白时为免征,其他分为13%和17%两种;
第6列为“出口退税”,栏内数字表示相应退税税率;
第7列为“计量单位”,为海关统计使用的法定计量单位;
第8列为“监管条件”,相应的代码表示在一般贸易进口或出口时应向海关提交的监管证件代码(监管证件代码表在本书P1064页);
第9列为“货品的英文名称”;
随后加列了从量税和复合税税率表、进口商品协定税率表、进口商品关税配额税率表、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税率表、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表、特惠税目税率表等。
第二部分为《出口关税税则》。
第三部分为“报关自动化系统常用代码表及说明”。
第四部分为“进出口关税税款计算方法”。
第五部分为“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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