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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偿纠纷)

書城自編碼: 2050460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案情/案例分析
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41810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3-04-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196/172000
書度/開本: 大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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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1.作者权威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2.规模强大

今年推出15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3.内容独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中国法院2012年度案例系列》、《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系列》包含分册:1.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2.物权纠纷;3.土地纠纷;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5.合同纠纷;6.买卖合同纠纷;7.借款担保纠纷;8.民间借贷纠纷;9.侵权赔偿纠纷;10.道路交通纠纷;11.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偿纠纷);12.人格权纠纷(含生命、健康、身体、姓名、肖像、名誉权纠纷);13.劳动纠纷(含社会保险纠纷);14.公司纠纷;15.保险纠纷。
內容簡介:
《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11?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偿纠纷)》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2年上报的有关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雇佣关系确定、与承揽关系区分、雇主与雇员等责任划分、雇员致害、义务帮工受害赔偿等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最大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律师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目錄
一、雇佣关系的确定
1.船员与船长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
――方和生、刘转娥诉杨小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2.召集人与雇主的区分及责任认定
――钟昌付诉陈秋华、陈正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3.为劳动者颁发特种作业证、胸卡、安全工作资格证等,且劳动者在该
单位从事劳动,该单位是否一定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王丁来诉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九里山矿劳务雇佣合同案
4.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雇佣关系的判定
――刘建国等诉王延平人身损害赔偿案
5.法律法规冲突适用规则之新法优于旧法
――刘荣军诉潘儒益等雇员受害赔偿案
6.雇佣活动中谁是真正的雇主
――姜凤田诉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沈阳石蜡化
工有限公司、辽宁城建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
7.农村松散性质劳务中雇佣关系和合伙关系的界定
――杜香玉、杜和平、杜珍珠诉杜景良、李德忠等9人雇员受害赔偿案
8.未取得个体工匠资质的施工人受伤害,建房人是否负赔偿义务
――邵泽法诉丁元可、李传芝雇员受害赔偿案
9.经第三人同意,约定由第三人支付报酬的不影响雇佣合同的成立
――常如珍等诉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前鹿楼村村民委员会人身损害赔偿案
二、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
10.雇员在农村房屋建造中受伤,房主应否与雇主一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马洪军诉屈云明等雇员受害赔偿案
11.本案属于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张跃忠诉连云港宏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马士根雇员受害赔偿案
12.原、被告构成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原告能否行使追偿权
――杨兆稳诉曾双喜追偿权案
13.雇佣、加工承揽的区分及重大过失的认定
――陈会敏等诉庄玉祥等雇员受害赔偿案
14.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及责任归属
――汤开才诉王福培等雇员受害赔偿案
15.水库管理站职工自带工具为雇主修理发电机组是属于承揽关系还是
雇佣关系
――覃家琼等诉平乐县峡口水电站生命权案
16.雇佣关系认定的考虑因素
――王志猛诉林小州雇员受害赔偿案
三、雇主与雇员的责任划分
17.雇员违规取暖导致煤气中毒,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孟久合诉北京圣夫亚美印刷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案
18.受害人受伤时是否在从事雇佣活动--
――王志有诉北京双卉新华园艺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案
19.雇主安全保障义务的延伸
――刘定华诉张翠兰健康权、身终权案
20.雇主行使追偿权问题探讨
――张东江诉路国光雇主损害赔偿案
21.侵权责任法施行后雇员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如何承担责任
――杨峰诉李健周等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案
22.关于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雇主应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理解与适用
――李陆军诉山东德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雇员受害赔偿案
23.本案法律关系是雇佣还是承揽,是否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兰罗招诉郑细松雇员受害赔偿案
2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如何分配
――秦凤德与阳成林、刘运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25.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失踪后被宣告死亡,雇主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徐小妮诉潘立章海上人身损害赔偿案
26.雇员因重大过失造成雇主财产损失,雇主能否向雇员追偿
――张建军与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杨小文人身损害赔偿案
27.受雇主指使购买宵夜时被打伤,是否构成雇佣伤害赔偿
――丁甲诉李炳才雇员受害赔偿案
四、雇主与其他被告、第三人之间的责任划分
28.劳务派遣与实际分发包的区分界定
――赵如意诉丁和平、中国十七冶建设有限公司等雇员受害赔偿案
29.分包人、分包人与雇主责任的认定及分担
――赵健诉云鹤木业公司、吕世海、魏清华、赵万里健康权案
30.雇员在农村民房建筑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房主是承担与其过错
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还是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韦邦诉韦明忠等雇员受害赔偿案
31.发包人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责任认定
――唐立忠诉济南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竹林雇员受害赔偿案
32.分包合同无效情况下,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害,各方应如何承担法律
责任
――王秀英、张秀丰、于啸、于菁诉潘孝光、山东高速建设材料有限公
司、青岛吉安工程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案
33.雇员在第三人赔偿后能否再要求雇主承担责任
――刘永吉、王玉芬、曹红卫、刘钧豪诉乌兰察布市集宁中租汽车贸易
有限公司、刘文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34.第三人致雇员伤害,雇主应否承担责任
――刘仲波诉李云祥雇员受害赔偿案
35.盲人雇员辞职后仍住在原单位安排的宿舍,摔伤致死如何赔偿
――唐俊峰等诉盛苏青等雇员受害赔偿案
36。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如何进行责任划定
――张桂松诉汪胜利、汪其胜、郭辉建、中联重科、周学炎提供劳务者
受害责任案
37.农民自建房建设中的人身损害赔偿主体的确定
――陈正权诉沈根香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38.两被告的协议书能否认定林志生为吕绵盛的雇主
――吕绵盛诉林志坚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五、赔偿协议与标准
39.雇佣关系中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
――谢刚伟诉彭水县保家镇人民政府及周成碧、段晓均、赵晓梅健康权、身体权案
40.因侵权达成和解协议后是否需要赔偿
――代子全、历茂兰、徐代博诉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
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41.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竞合时受害人能否获得双重赔偿
――杨文明诉淄博市临淄区田家煤矿工伤保险待遇案
42.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应以扶养人即受害人的身份确定
――许中年诉淄博市临淄春光化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43.同一事件中的共同受害人代他人订立赔偿协议,要查明订立时之情形,确实是本人当时真实意思表示的,应认定协议有效
――管艾堂、单国翠诉付明勇、许巧珍雇员受害赔偿案
44.民房建筑中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
――张卫友诉包治华、王冬方雇员受害赔偿案
45.自建房在两层及以下的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
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
――陈跃生诉朱开国、刘跃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六、雇员致害赔偿纠纷
46.雇员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朱启元诉启东市飞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七、义务帮工受害赔偿纠纷
47.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责任分析
――熊雁东诉杨继乐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48.合同约定不明时卸货义务主体该如何确定
――顾学东诉无锡丰华玻璃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49.被义务帮工人应承担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受伤的赔偿责任
――李和平诉孟州市城市管理局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50.受害者与三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帮工关系
――康秀玉等诉伍传厚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案
51.关于义务帮工法律关系中证人证言、赔偿义务主体及赔偿责任
的认定问题
――王秀连诉韩同义、陈立芳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案
52.义务帮工中帮工人意外死亡的责任承担
――黄淑莲、刘超诉王洪成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案
八、义务帮工致害赔偿纠纷
53.义务帮工致人损害,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责任如何分担
――汤廷江诉杨忠秋义务帮工损害赔偿案
54.无偿帮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黄必艳、张碟、张江乐诉张光华等八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55.义务帮工人致其他帮工人损害,如何划分帮工人、被帮工人及被害人
三者间的责任
――李凤印诉马永平、王兆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內容試閱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开始编辑出版的一套大型案例丛书,以后每年初定期出版,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具体承担编辑工作。此前,该中心已经坚持20年不辍连续编辑出版了《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凡80卷,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内外发行,颇有口碑,享有赞誉。现在该中心又编辑出版《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该丛书2012年首次出版以后,受到读者的广泛好评,并迅速售罄,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及时编撰推出《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系列。

总的说来,当前市面的案例丛书大多“不好读”,存在篇幅长、无效信息多、案例情节杂、缺乏深加工等不足。《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试图把案例书籍变得“好读有用”,故在编辑中坚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每个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内;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削除无效信息,尽可能在有限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对案件裁判文书的再加工,大多数案例由案件的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

同时,本丛书还有以下特色:一是信息量大。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平均每年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超过10000件,《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全国各地的代表性案例。二是方便检索。为节约读者选取案例的时间,丛书分卷细化,每卷下还将案例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发现需要的案例。

总之,编辑《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就是为了让案例类书籍简便、易用,这既是本丛书的特点,也是编辑出版这套丛书的理由。当然,案例作者和编辑在编写过程中也不能一步到位实现最初的编写愿望,可能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愿意承担责任,并不断改进。

在信息社会,流行快餐文化,纸质类媒介往往输给数字化媒介。在此情景下,中国法制出版社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的出版,给了作者和编辑们巨大的鼓励。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出一条编辑案例书籍的新路,更好地服务于学习、研究法律的读者,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国家的法治建设。
……
召集人与雇主的区分及责任认定
——钟昌付诉陈秋华、陈正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人民法院(2012)桃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钟昌付
被告:陈秋华、陈正明

【基本案情】2011年9月25日,原告受被告陈秋华雇请,为其修建鸡舍时被石块击中左眼致伤,经鉴定其伤情构成五级伤残,被告陈秋华仅支付原告医疗费7000余元,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请求法院判处被告陈秋华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的70%,共计人民币171488元,并由被告陈秋华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鸡场的修建是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包给被告陈正明的,自己并未雇请原告;原告受伤的前一天晚上已通知被告陈正明停工;原告系农村居民,原告主张按城镇居民计算残疾赔偿金无事实依据;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
【案件焦点】原告受谁雇请,为谁提供劳务;原告各项具体损失的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过错认定及责任承担。
【法院裁判要旨】桃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关于原告受谁雇请,为谁提供劳务的问题。

本院认为:被告陈秋华9月下旬复工修建鸡场,请被告陈正明邀人为其修建,约定报酬为大工(瓦工、木工)每天120元,小工每天100元,由被告陈秋华提供中餐,报酬结算方式为点工;被告陈正明受被告陈秋华委托召集其他施工人员共同为陈秋华修建鸡场,与原告及其他施工人员同工同酬,未获取劳务报酬利润,故应认定本案中的雇主为被告陈秋华,原告是为被告陈秋华提供劳务。被告陈正明关于其与原告不存在雇佣关系的辩解理由成立。
第二,关于原告各项具体损失的确认问题。

对原告主张的如下损失:医疗费217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240元,鉴定费550元,二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1010元,被告陈正明无异议,被告陈秋华有异议,只认可其中的一半,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没有提供正式的交通费票据,对其交通费损失1010元的事实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合考虑本院酌定原告的交通费损失为500元,对其超出部分,本院不予确认。

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损失7035?9元(24458元年÷365天×105天),被告陈正明无异议,被告陈秋华不认可,本院认为,被告陈秋华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误工费损失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原告参照本地区相同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按其误工时间计算误工费并无不妥,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损失7035?9元予以确认。

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1923?6元(45?8元天×42天),被告陈正明无异议,被告陈秋华不认可,本院认为,被告陈秋华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确认其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为916元(45?8元/天×20天);原告出院后的护理应确定为部分护理依赖,应以每天20元的标准计算,本院确认原告出院后的护理费用为440元[20元天×(42-20)天]。综上,本院确认原告的护理费为1356元(916元+440元),对原告超出部分本院不予确认。

对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198788?4元(16565?7元年×20年×60%),被告陈正明、陈秋华均认为赔偿标准过高,本院认为原告系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应依照原告的伤残等级,按上一年度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根据湖南省统计局全省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湖南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已上调至18844元,现原告主张只按16565?7元年的标准计算,已经放弃了部分权利,故二被告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198788?4元,本院予以确认。

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被告陈正明无异议,被告陈秋华不认可,本院认为原告受伤致残,依法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被告陈秋华的异议不能成立。根据本案中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方式、损害后果等因素,本院综合考虑酌定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000元。
综上,本院确认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0431?3元。确认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人民币6000元。
第三,关于各方当事人的过错认定及责任承担问题。

本院认为:被告陈秋华与原告形成雇佣关系,陈秋华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依法对原告负有安全管理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原告在为被告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致残,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被告陈秋华因未尽到上述职责义务,应认定其具有过错,且与原告的伤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本人多年从事建筑行业,且具备建筑行业助理工程师资质,在雇主无人在场的情况下自行施工,因自身疏忽大意,缺乏安全意识,未戴防护镜用铁锤、钢钎钻击大块石,在作业过程中被飞溅的碎石击中左眼致伤致残,应认定其自身具有过错,且与自身的伤害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陈正明不是鸡场修建的承包人或承揽人,与原告无雇佣关系,且在本案中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被告陈正明给付原告的800元费用,被告陈正明表示自愿赠予原告,不要求返还,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陈秋华关于原告自身具有过错的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庭审中,被告陈秋华辩称其已通知全部施工人员停工,在原告受伤之前与原告雇佣关系已解除,因其委托陈正明通知施工人员停工,受托人陈正明未通知到原告,不能认定与原告雇佣关系已解除,应由作为委托人的雇主承担责任,故对被告陈秋华的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秋华在本案中具有过错,根据过失相抵的原则,应按各自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本起伤害事故的成因,由原告自己承担70%的责任,被告陈秋华承担30%的责任。原告因此次伤害事故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0431?3元,故被告陈秋华应承担原告经济损失69129?4元(230431?3元×30%),应承担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两项共计75129?4元,被告陈秋华已支付的7000元应予扣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秋华赔偿原告钟昌付经济损失69129?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两项共计人民币75129?4元,扣除已付的7000元,余款68129?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被告陈正明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后语】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雇佣关系的理解。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陈正明受被告陈秋华委托召集其他施工人员共同为陈秋华修建鸡场,与原告及其他施工人员同工同酬,未获取劳务报酬利润,故应认定本案中的雇主为被告陈秋华,原告是为被告陈秋华提供劳务。
编写人: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人民法院饶胜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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