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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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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收录了行政领域所有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以及重要的司法政策文件,还对审判中常有的法律、行政法规等予以收录。
★分类科学,文本权威
本书根据行政法律的内在联系划分诸多小类,对数量庞多的法规文件进行合理编排。司法解释均选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标准文本。
★后续追加,提供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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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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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实体法
1.行政主体
2.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许可
4.行政强制
5.行政处罚
6.具体行政行为含具体案件法律适用
1司法行政管理
2公安行政管理
3交通行政管理
4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管理
5食品、药品、卫生行政管理
6工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
7专利、商标行政管理
8城乡建设行政管理
9税务、国有资产行政管理
10外贸行政管理
11资源、环境行政管理
7.行政监督
8.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法
1.综合性规定
2.起诉、受理与受案范围
1综合
2公安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3工商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4税务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5教育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6国有资产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7城乡建设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8其他具体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3.管辖
4.诉讼参加人
5.诉讼时效
6.证据
7.审理与判决
8.执行
9.抗诉
三、国家赔偿法
1.综合
2.行政赔偿
3.司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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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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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闭会期间的提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十五条[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六条[代表团审议]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第十七条[专委会审议]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第十八条[审议报告]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十九条[讨论]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条[撤回提案]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
P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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