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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本书全方位收集近10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与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参考案例,将4400个经典案例进行浓缩提炼,展现每个案例中最其核心价值的裁判规则与最精华的内容,启发、引导办案思路,帮助掌握同类案件法官的裁判标准和尺度,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拓展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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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精选中国各级法院在2000年之后做出的具有指导、参考作用的典型案例,内容涵盖中国法律的各个门类,编委会邀请法学研究人员、资深法官、检察官及律师对每个案例的裁判规则和争议要点进行归纳总结,由专业人员对每个案例的基本案情和裁判理由进行浓缩提炼,并附有相关案例具体适用的法律法规。案例来源分为三类:第一类为2000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第二类为2000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庭、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厅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选编的具有参照作用的案例;第三类为其他相关组织、法学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选编的具有参阅作用的案例。为方便查阅裁判文书原文,每个案例都标明了原案件的案号。为节省篇幅,裁判文书原文全文放在随书的光盘中。
本书收集全面、内容准确、编排合理,特别适合公检法系统、律师、法律顾问等专业法律人士使用,对于法学院校师生、法律爱好者和普通公民也具有很高的参考和学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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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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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房合同纠纷
(一)房屋买卖
1.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效力--魏新民、魏巍请求确认阴玉琴与郭建锋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上诉案
2.五保户对自建房屋的所有权--吴友珍等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大房坪村委会、曾庆梅“五保户”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上诉案
3.因建房原因导致安置面积与所要求的购房款不符的责任承担--孙继言与济南市槐荫区教育设施配套服务中心、济南市槐荫区教育局买卖房屋退款上诉案
4.以代为履行物质上的赡养义务为对价取得房屋所有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骆顺长夫妇诉骆会群确认双方以转让赡养义务为条件转让房屋的协议无效案
5.划拨取得的土地所建房屋的转让--于存库与董成斌、董成珍房屋买卖纠纷上诉案
6.临时建筑房屋的转让转租--何淑萍与哈尔滨金展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
7.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郑志文与卓高虎等房屋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8.合同解除后的补救措施--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9.抵债资产处置合同的效力--祁×与×银行张掖市分行房地产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
10.法院对重复起诉的处理--王丽红与简兴超、陈立兴合同纠纷案
11.以套取银行贷款为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陈骢与李峻峰买卖房屋合同纠纷案
12.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进行资产转让的前置程序--东风汽车贸易公司、内蒙古汽车制造厂与内蒙古环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物资集团有眼责任公司、赫连佳新、梁秋玲及第三人内蒙古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联合公司侵权纠纷再审案
13.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李娟利等与张波集资房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14.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合同效力--王泽良与厦门市兴建峰工艺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市嘉禾工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15.农村居民取得住房的方式--李国明与李德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16.“一房二卖”的认定--韩雅梅与北京西都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17.企业法人合并的民事责任承担--郑华强与中国葛洲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18.房屋产权登记的效力--张开欣与李柱瑞、薛兴国房屋关卖合同上诉案
19.房屋买卖中的违约责任--仲崇清与上海市金轩大邸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上诉案
20.配套电力设施未能按期完工导致购房者延期开业的经济损失承担--辽宁宁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宗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
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三、物业管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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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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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上诉人所有的涉案楼房及其围墙外的空地租给上诉人用于超市经营;上诉人必须全数领取营业所需执照;租赁房屋的内建结构只有在经被上诉人同意后才可更改;上诉人如在原使用场地内兴建物业建筑,则须书面报经被上诉人同意后再向有关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且须经批准后才能进行施工;被告自原告进场之日起给予其90天报建及装修期。之后,为了进一步约定进场期以及租金计算期,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上诉人即开始对楼房的装修、改建工作,但因其未取得相关报建手续,受到了行政部门的停工处罚。上诉人认为因在行政部门对于停工处罚的批复中将其承租房屋认定违法建筑,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应属无效合同,被上诉人应当对上诉人因此损失承担责任。经调查,该楼房系被上诉人通过合法拍卖程序取得所有权的建筑物,并且在行政部门停工处罚的批复中只是暂不同意房体改造,而并没有违法建筑的认定。
争议要点: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2)上诉人因停工造成的损失是否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
裁判理由:
(1)合同所涉房屋是被上诉人通过合法的拍卖手续取得所有权的毽筑物,作为该楼房的合法所有权人,被上诉人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此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已经双方签名盖章,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虽然行政部门对该楼体施工给予停工的处罚,但是此处罚仅是基于楼体改造未按照规定获得相关的审批手续,而不是对于合同所涉楼房为违章建筑的认定,并且该楼房是否为违章建筑与双方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效力之间并不存在必然影响。因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有效。
(2)根据合同的约定,上诉人负有先行办理报建和领取营业执照等手续的义务,并且对于房屋的改建与扩建也应先征得被上诉人的同意,但是上诉人却在既未通知被上诉人,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即对楼房进行改建、扩建。上诉人的这些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而其随后因行政处罚而停工所遭受的损失也均是其违约行为所致,所以上诉人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综上,上诉人因停工造成的损失不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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