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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保险法判案新解》的编写正处于我国2009年新《保险法》开始适用,其立法细则和司法解释尚未出台的特定时期,因此,《〈保险法〉判案新解》编写内容的突出特点是,针对新《保险法》变化较大的立法条文,大多选取相应的适用原保险法进行裁判的保险案例,尝试从比较立法变化的角度,阐述作者对于新《保险法》之立法精神的理解,以及新《保险法》适用上的体会,以期与读者共同探讨,从而切实有效和准确地适用新《保险法》规范调整我国的保险市场。同时,作者也对新《保险法》有待完善的内容提出个人看法,期望引起大家的重视和讨论,为完善我国保险立法作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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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贾林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保险法研究会副会长、商法研究会理事。长期从事民商法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为本科生、研究生和博士生讲授民法、商法、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信托法、律师业务等课程。独立撰写或者与人合作撰写了民法、商法、保险法、海商法、信托法等领域的著作数十本(套),发表有关民法、商法、保险法、海商法、信托法的专业论文百余篇,其中的代表作有《保险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海商法》、《信托法》、《中国信托市场运行规制研究》、《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中国企业兼并与破产的法律规制研究》等。同时,主持完成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信托市场的法律调控”等数项国家级、省部级科研课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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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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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新《保险法》的新规则解读
保险案例研究一
财产保险合同之保险利益的认定
对新《保险法》第12条第2款、第6款的理解和适用
保险案例研究二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以及保险标的的转让
对新《保险法》第12条、第48条和第49条的理解和适用
保险案例研究三
人身保险合同之保险利益的认定
对新《保险法》第12条、第31条的理解和适用
保险案例研究四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认定
对新《保险法》第13条的理解和适用
保险案例研究五
投保人之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对新《保险法》第16条、第32条的理解和适用
保险案例研究六
保险人之解约权的行使和限制
对新《保险法》第16条、第22条、第23条和第24条的理解和适用
保险案例研究七
保险人之保险条款说明义务的履行
对新《保险法》第17条的理解和适用
保险案例研究八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之通知义务的承担者
对新《保险法》第17条、第52条的理解和适用
保险案例研究九
受让人在保险车辆过户后当然承继原保险合同
对新《保险法》第19条.第49条和第52条的理解和适用
保险案例研究十
意外伤害保险中就消极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
对新《保险法》第22条的理解和适用
保险案例研究十一
保险人收到索赔请求后应及时完成核定程序
对新《保险法》第23条、第24条的理解和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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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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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保险监管制度建设的首要因素,新《保险法》明文规定了保险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第134条),赋予了保险监管机构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的职权(第135条)。这就为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强化了保监会的保险监管职权,具体表现在明确赋予保监会对于违法、违规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处罚权力和采取法定强制措施的权力。前者是出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目的。新《保险法》第137条明文规定:“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保监会有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后者是作为保监会履行保险监管职责的组成部分,新《保险法》增加规定了保监会依法履行职责而得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1)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进行现场检查;(2)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3)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资料;(5)查阅、复制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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