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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内容基本上围绕着海商法的理念、原则与制度展开。
《海商法》在我国被界定为民法的特别法,在海商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要坚持民法的基本原则自不待言。但是,就全球范围而言,海商法乃是由商人习惯法发展而来,在长期的国际贸易运输实践中,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和商业习惯相互交融,相互渗透,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许多共同或相似的规则,并通过国际立法的层面形成了具体的制度。基于这一原因,研究海商法不仅要以民法理论为指导,更要站在国际的视野内,深入探究海商法制度的渊源,力求准确地把握制度建构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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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傅廷中,辽宁铁岭人,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先后毕业于上海海事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和韩国海洋大学,在吉林大学取得法学硕士学位,在韩国海洋大学取得博士学位。英国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高级访问学者,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法学院短期访问学者。
中国海商法协会常务理事、中国海洋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保险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世贸组织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理事,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员、一级律师,上海亚太地区海事司法研究中心高级顾问。
代表性学术专著有:《海商法论》(法律出版社)、《保险法论》(清华大学出版社);与人合著或参编学术著作、辞典和翻译外文著作等共计十余部。
先后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环球法律评论》、《现代法学》、《当代法学》、《法律科学》、《清华法学》、《美中法律评论》、《国际法研究》、台湾《月旦民商法》、《中国海商法年刊》、《中国海商法研究》、《法学杂志》、《中国海洋法学评论》、《世界海运》等国内学术期刊、杂志、报纸,以及英国、美国、韩国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讲话、访谈等近百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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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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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的统一
海运服务贸易体制下履行“入世”承诺的法律问题解析
提单转让过程中的诉权问题研究
论我国《海商法》修改的基本原则与思路
论船舶优先权的物上代位性
国际海运立法中分化与协调的百年变奏
——以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为视角
国际货物贸易中价格待定合同效力之研究
论港口经营人在国际贸易运输中的法律地位
海上保险中的告知义务:经济学的思考
海商法视角内的海盗强索赎金问题
走进新时期的中国(大陆)与日本保险法
《鹿特丹规则》视角内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之解析
论船舶优先权制度建构下的船员权益保护
国际法视角内的港口国监控制度
“安全例外”条款与自由贸易政策的价值冲突与协调
外商参与我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打捞之法律问题解析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再检讨
论国际海运立法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南海U形线外源自我国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困境与出路
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过去、现在与未来
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价值冲突与协调
我国海商法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及其适用
提单的货物收据功能之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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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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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21世纪的大学之道和法治精神
——新清华法学20周年丛书序
清华大学法学教育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庚子赔款的放洋生(1909—1925),他们当中有一部分当年远渡重洋学习法律,是最早一批到美国读法律的中国人,他们毕业后带着西方法治文明,回到多灾多难的故土报效祖国。1928年清华学校改制为大学,法学院是最早设立的四大学院之一。新中国成立后,1952年全国大学院系调整,清华大学被改造为工科学府,文科专业并入其他高校。几十年里,人们对清华工科院校的形象已经固化,似乎忘记了清华本来就是综合大学,今天教育部仍然把清华划归“理工”类院校。
1995年9月8日,在那个秋高气爽、天高云淡的早晨,清华大学校长王大中院士宣布恢复法学教育,复建法律学系。1999年4月24日在法律学系基础上,清华大学复建法学院。20年后,作为亲历这一过程的教师,我仍然十分佩服清华大学领导当年的远见和果断。
20年来,81位教师前后在这里全职任教,目前在职68位,还有20多位兼职教师曾经传道于此。20年来,八千多优秀法治人才从这里毕业,走向法治建设和各行各业第一线。这是一个高端“移民社会”,每一位学人的到来都有一个故事,有一段曲折的道路。有的离开长期执教的学校,加盟这家新式学堂,尝试新理念,探索21世纪的大学之道,希望人生有一个全新的开始;有的不远万里,从大洋彼岸来到北京,耕耘在这片法学新天地;有的初出茅庐,踌躇满志,从世界各地的著名学府直接走入清华园,开始自己对法学和法治精神的追寻。清华一度成为法学精英心中的“延安”或者说“新大陆”,带给人们无限的想象空间。英雄不问出处,无论何种原因“移民”到这里,大家都看上了清华园这块学术沃土和教育重镇,毅然决然迈出人生这关键的一步。一个学生在这里学习几年,称其为校友。这些老师大部分不在清华本校毕业,也许称不上严格意义的“校友”,但他们在清华的时间远远超出任何一个学生,那是十多年、几十年乃至一辈子的承诺、坚守、守望!正是这些老师的到来,才有新清华法学的故事和奇迹。
清华再次与法学相结合,不仅仅是物理上的叠加和积累,更是奇特的化学反应,形成了独特的气派、精神和品格,产生了“新清华法学”这一法学新流派。每一个人都是一个例外。每一个大学、每一个学院也都有自己与众不同的精神特质。大学的精神特质或者说品质特征是由老师、学生、校友在特定的地方、历史和文化背景下创造出来的共同的价值追求。那么,清华大学法学院,或者说清华法律学人具有什么样独特的精神特质呢?
最突出的一点,清华法律学人无论研究理论实务,公法私法,实体程序,国内国际,无不秉承清华大学“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校训,具有强烈的家国情怀,承载崇高的责任使命,饱含对人民、对国家深厚的感情。清华大学诞生于多灾多难的旧中国,起源于血雨腥风的战火,可谓民族耻辱的产物。从诞生那天起,清华大学就注定对这个国家、这个世界承担着特殊责任。也许正是戴着“赔款大学”这顶屈辱的帽子,使得一代又一代清华人特别爱国,历代清华师生先天下之忧而忧,以天下为己任,为民族复兴和国家崛起而发奋努力。从1910年第一位赴美国攻读法律的张福运,到1946年参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的中国法官梅汝璈和检察官向哲浚,以及钱端升、王铁崖、端木正、陈体强、龚祥瑞等等,一直到2010年把生命奉献给清华和国家法治事业、“一切学术为了中国”的何美欢,我们都能感受到一脉相承的清华特质和清华品格:他们精通国际,洞悉世情,又非常爱国,广阔的国际视野和发自内心对国家的热爱、对事业的执着完美结合在一起。一切学术为了中国,为了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了那比阳光都珍贵的公平正义!这就是清华法律学人一贯的价值追求,也是永恒的大学之道。
清华法学的另一个特质就是对“道”、对真理的不懈追求。法学不仅仅是古代的“律学”或者近现代的法律学,也不仅仅是一套知识体系和技能技巧,而是关于公平正义、治国理政的大学问,终极追求是建构公正和谐的社会秩序,保障基本人权,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法治不仅是按照法律条款治理,更重要、更根本的是追寻法治的真谛,按照理性和法治精神治理。但法律的职业属性很容易走向只重视“术”、而忽视“道”的追求和传承。丧失理想和价值追求的职业是纯粹的技术技巧,是迷失方向的知识传授,是可怕的“术”。因此,法学研究绝非简单的职业技能研究,必须同时也是关于“大道”和真理的研究。只有建立在道德理性和人文关怀基础上的法治,才具有可持续性,因为不道德比非法更可怕。法律人永远不能让知识技巧超越人类美德的底线,不能忘记天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古人讲“天理、国法、人情”表达了同样的期望和诉求。大学是文明的灯塔,是讲大道、讲真理、讲理想的地方,要引导社会,而非完全被社会所引导。大学之道,在明明德。1932年清华法学院增设法律学系就提出“本学系宗旨,系对于应用及学理两方面,务求均衡发展,力避偏重之积习,以期造就社会上应变人才,而挽救历来机械训练之流弊”。今日清华法律学人继承了清华法学这一光荣传统,追求法治的大道大德和独立精神,带着崇高的理想和对真理的热切追求开展理论和实务研究。我们为此把“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十个大字印在《清华法学》封面上,作为清华法律学人共同的学术座右铭,互勉互励。法学院大楼取名“明理”也有这方面的用意。
历史上的清华法学常常中断,命运多舛,这本身就是中国百年历史的真实写照,反映了法律、法学在中国命运的变迁。这20年来我也常常担心法学院会不会再次关门,这种忧虑曾经长期挥之不去。一直到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华民族历史上开启波澜壮阔的法治建设工程,我才坚信清华法学院今后再也不会关门!一个国家坚持开办自己的法学院,一百年、二百年乃至永远不动摇,不信法治建不成!只要有法学院在,法治就有希望。有位清华老领导当年参观百年哈佛法学院,看到十多栋雄伟的大楼屹立在法学院校园中,说了一句意味深长的话:光看哈佛法学院这么多大楼,就知道这个国家建设法治的决心有多大,就知道这是世界一流法学院。
20年来,清华法律学人在学校大力支持下,一方面广筹资源,兴建大楼,让法学院永远扎根清华园沃土和中华大地上,表达对法治建设的坚定承诺;另一方面,在继承清华法学优良传统基础上,锐意改革,推陈出新,极大扩展了法学的内涵和外延,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才智,为中国法学增添新的光彩和荣誉。这20年既是历史的延续,也是伟大的开端。清华法学的故事时隔多年,不仅延续下来,而且扎根、升华,不断发扬光大,深入人心。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的历史起点上,在决定中华民族前途命运的这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中,清华法律学人没有缺位,也不能缺位,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扮演更重要的角色。清华法学必将不负众望,不辱使命,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再造新的辉煌,“历千万祀,与天壤而同久,共三光而永光”。
在这个特殊的历史时间节点上,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元年,为庆祝清华大学恢复法学教育20年,清华法律学人把自己多年的学术成果汇编成册,分批出版,意义非凡。尽管大家研究的具体领域不同,学术理想和观点也有差异,语言风格自然也各不相同,但是透过每篇文章的字里行间,人们仍然能够看到其中的共性,看到新清华法学鲜明的精神特质和价值追求。每一篇文章,每一行文字,都是呕心沥血之作,都是用真心、带着理想和深厚的情感写出来的学术精品。我不善于写序,也无法完全概括同事们取得的学术成就,只是把我所理解的清华法律学人对21世纪大学之道和法治精神的探寻加以初步总结归纳,与诸君切磋共勉,并聊以为序。
王振民
2015年5月5日
于清华园明理楼
序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在国家立法机关的统一规划和领导之下,立法、实务和学界的前辈们即致力于《海商法》的起草工作,其间,历经风风雨雨和世事变幻,并有后辈新人的陆续加入,终于在改革开放的大潮到来之前使这部法律应运而生。自《海商法》颁行以来,对于调整海上运输和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力地保障了我国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当前,在世界海运的重心正在逐步向东方转移的形势下,国务院适时地颁布了《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纲领性文件,以建设海运强国为目标,从保障经济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的战略性高度,对促进我国海运业的健康发展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意见,由此更加凸显了《海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我国,《海商法》被界定为民法的特别法,在海商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要坚持民法的基本原则自不待言。但是,就全球范围而言,海商法乃是由商人习惯法发展而来,在长期的国际贸易运输实践中,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和商业习惯相互交融,相互渗透,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许多共同或相似的规则,并通过国际立法的层面形成了具体的制度。基于这一原因,研究海商法不仅要以民法理论为指导,更要站在国际的视野内,深入探究海商法制度的渊源,力求准确地把握制度建构的内涵。在此方面,我国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人士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在研究、发展与完善海商法制度和理论的过程中,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其中有许多研究成果给笔者以深刻的启迪,在一定程度上开阔了研究的视野。
笔者自走上工作岗位以来,先后在港航企业从事海运实务和在高校从事海商法的教学与研究,前后达三十余年,在此期间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并付诸文字。值此清华大学法学院复建20周年之际,笔者回顾和整理了自2001年受聘清华大学教授以来所撰写的一些论文,从中筛选出若干篇在主题上具有关联性的文章形成文集,意在与学界的朋友们开展交流。文集中收录的文章系按发表的时间顺序排列,文中研究的内容基本上围绕着海商法的理念、原则与制度展开,本文集的名称亦是基于此种原因而确定。
由于笔者的视野和能力所限,文集中体现的某些观点难免存在幼稚、偏执和谬误之处,尚望学界前辈和朋友们不吝赐教并给予批评指正。
傅廷中
201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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