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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推薦: |
彼得·鲍德温“社会政策比较研究”作品系列包括: 《西方国家都一样?——欧洲与美国之间的17个差异》 《福利大博弈:欧洲福利制度的百年激荡(1875—1975)》 《流行病的应对:西方工业化国家的公共卫生发展(19—20世纪)》 《罪与罚:古往今来的犯罪与国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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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彼得·鲍德温“社会政策比较研究”作品系列包括: 《西方国家都一样?——欧洲与美国之间的17个差异》 《福利大博弈:欧洲福利制度的百年激荡(1875—1975)》 《流行病的应对:西方工业化国家的公共卫生发展(19—20世纪)》 《罪与罚:古往今来的犯罪与国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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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 |
彼得·鲍德温(Peter Baldwin) 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历史系教授,纽约大学“全球杰出教授”,纽约公共图书馆、美国学术团体协会、维基媒体基金、中欧大学、丹麦高等研究所董事会成员,犹太历史中心董事会主席。尤擅社会政策比较研究,著有《西方国家都一样?》《流行病的应对》《福利大博弈》《传染病与欧洲国家(1830—1930)》《版权战争》等多部专著,也常在《纽约时报》《洛杉矶时报》《新闻周刊》等报刊和网络平台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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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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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古往今来的犯罪与国家治理
第一章 不断扩张的犯罪圈
第二章 国家出现之前的犯罪
第三章 作为社会问题的犯罪
第四章 国家作为受害者:叛国罪
第五章 国家的竞争者:民间司法
第六章 为何惩罚
第七章 如何惩罚
第八章 节制惩罚
第九章 思想犯罪
第十章 被迫为善
第十一章 刑罚的目的:从报应转向预防
第十二章 国家治理:从“治安”到“警务”
结语:多年之后,它依然在场
致谢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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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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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由英语国家的学者主导,他们对自己的国家感兴趣,并参与某一重要政治议题,因此犯罪学主要聚焦于当下。近期的许多犯罪学史学著作反映了美国的情况—1960年代和1970年代出现犯罪浪潮,随之而来的是监禁人数迅速增长。这一领域专注于20世纪后期向报应性司法的转变,采用长期且严厉的监禁判决,并摒弃早期的改造罪犯的理念。直到最近,随着许多大城市已经变得更加安全,相关文献才开始探讨自1980年代以来城市犯罪数量下降的问题。 我们从当下事件中抽离,去审视长远的发展潮流,就会获得更全面的视角。20世纪晚期报应性司法的转变对于盎格鲁-撒克逊国家影响最为显著,而且即使在这些国家,这种转变也可能正处在趋于稳定的过程。但以局部现象替代整体观察,会遮蔽全局视野。在欧洲,一种有所节制的改造罪犯的理念得以延续。监禁率虽然在英语国家大幅上升(美国尤甚),但在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德国和日本,监禁率一直保持平稳,而在其他地方,监禁率也只是适度增长。英国和法国是欧洲最为紧跟新报应主义路径的国家。在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和中国,严厉的刑罚始终与低犯罪率及更低的累犯率相伴而生—无论其因果关系如何。 然而,如果我们审视国家在三千年的长时段中如何应对犯罪问题,那么近来的事件便置身于广阔的历史背景,揭示出一些意想不到的方面。关于犯罪的深远历史,有两点一般性的观察值得提及。历史既包括断裂也包括连续。鉴于我们这里所考察的涉及三千年历史跨度,这两者都必然会出现。几乎每个时代都会争论惩罚的正当性依据到底是报应性的(让犯罪者罪有应得)还是功利性的(旨在减少犯罪)。人们的侧重点时而偏向这一方,时而偏向另一方。但这两种理念的元素都不约而同地留下了痕迹—确实就像当今一样,报应论者会迎合公众的情绪对犯罪采取强硬态度,与此同时,功利主义者则力图通过忽视罪有应得这一概念,专注于结果,从而减少犯罪行为。 从长期视角看,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发展是通过逐步积累而非仅仅通过替代来实现的。旧制度层层积淀,政策宛如重写本。旧的东西仍然在场,尽管它在一定程度上被搁置一旁,却从未被新来者完全遮盖或取代。即使在国家宣称已完全承担起打击犯罪任务的今天,许多过去那种私人化处理犯罪问题的方式依然存在。赦免权让人想起封建时代的遗产—君王可凭个人意志凌驾法律之上施恩。教堂仍然是避难所,对国家所宣称的领土主权全覆盖来说,这是一种特殊例外。假释是一种现代化的担保形式,因为获释囚犯所属的社区扮演着类似共同宣誓人的角色。保释则与十户联保制相反,它是在犯罪发生之前而不是之后提供的一种担保。7民事财产没收程序延续了中世纪的赎罪奉献物理念,即国家没收犯罪工具。人们对正当杀人概念的持续接受,表明国家无心—也许只是不能—将其意志强加于我们所有的行为,哪怕是极端行为。国家仍然默许的私刑残余,以及它接受(甚至依赖)的来自公民社会的私人协助(无论是庞大的非官方警察力量,还是公民在犯罪调查中的合作),都说明了这一点。同样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所谓国家已彻底垄断了暴力及其手段,这其实是一种不太站得住脚的说法。在美国,关于宪法第二修正案的讨论不断引出一种根本性的异端观点—实际上就是煽动叛乱的观点,即公民社会有可能针对自己国家而非仅仅针对外部敌人发动武装反抗。但那些由公民军队保卫的国家,如瑞士和以色列,一旦爆发重大政治分歧,会面临相同的境遇。而在公民持有大量武器,并且对党派纷争和内战仍记忆犹新的国家,如芬兰和希腊,情况也是如此。 这使我们对过去几千年来国家在处理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有了更为具体的结论。首先,将犯罪视为社会的危害这一观念,相较于“罪行是私人之间的过失并由当事各方自行解决”的直接认知,出现的时间晚得出奇。而这种更为宽泛的犯罪观念,正是国家很晚才逐渐承担起如今似乎是其核心职能之一的执行法律并惩罚违法行为的职责的结果。当然,作为叛国罪的直接受害者,国家从一开始就对这种罪行予以惩罚。但在数个世纪里,其他违法行为都会交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古希腊和古罗马建立了基本的司法和警务体系,将一些事务从私人手中接管过来。但直到近代早期,国家才重新开始刑事惩罚。即便在中国这个很早就出现自成体系成文法典的国度,情况也是如此。在世界各地,绝大多数司法和警务工作都外包给了公民社会,亲属团体和其他中介组织要对其成员的违法行为负责。今天,我们认为执法是国家的主要职能之一。但是,现代意义上的警务实际上是非常晚近才出现的—在国防、税收、经济监管、社会服务出现之后,甚至通常是在公共教育出现之后很久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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