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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条文速查小红书
收录2025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系统梳理全书条文序号,解决援引法条对应不上的问题
附录民法典相关规定条文序号对照表
附录相关指导案例、典型案例
怎么实现条文速查?
法律修改后,条文序号可能会发生变化。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如未同步修订,法条中援引的则仍是旧法条文序号,读者很难将旧法条文序号与新法内容相对应。本书针对性地为读者解决这一问题。
使用指引:
1.页边码序号怎么看?
本书以灰底页边码(如22)的形式,在援引的条文序号已被修订的条文空白处,标注修订后的最新条文序号;如一行有两个以上条文的序号被修订,分上下分别标注;如一个条文修订后被分成了两个以上条文,两个序号标注在同一格子中;×表示该条已被删除。
例如,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但是有些司法解释、案例中援引的还是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条文。本书以页边码直接标出旧法对应的最新条款。
2.条文序号对照表怎么用?
如果你在学习本书以外的规定、案例时遇到旧法,可利用条文序号对照表,快速准确定位最新条款。
例如,你在阅读司法案例时,发现该案例裁判于民法典施行之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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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收录全面:全面收录相关司法解释及配套规定,且收录文件均为现行有效文本。
案例指导:收录各领域指导案例或典型案例,并梳理条文序号。
附录实用:整理【条文序号对照表】,方便快速定位新法条文序号。
梳理条文序号:以页边码的方式,对本书中条文序号进行系统梳理,帮助读者准确找到对应最新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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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中国法治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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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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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 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2018年3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总则编相关内容)
(2020年5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年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节录)
(2010年10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23年11月30日)
二、婚 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婚姻家庭编)
(2020年5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2025年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2022年2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2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4年1月17日)
婚姻登记条例
(2024年12月6日)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4年3月29日)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
(2020年11月24日)
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
(2021年11月18日)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2015年12月8日)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2006年1月23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
(2023年5月12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通知
(2023年5月22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0年10月20日)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
(2012年8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三、家 庭
1.综 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2021年10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21年8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017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2023年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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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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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2024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5〕1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六条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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