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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立足法律史视野,挖掘《拾穗者》《量罪记》《西游记》等中外文艺作品表象背后的法律内涵,探讨相关的法律问题。由《拾穗者》《量罪记》切入,横向比较中西相关法律制度的演变历程。从拾穗、未婚通奸被判死刑等画面和故事情节出发,比较分析中西福利制度的不同发展进路及古代中西关于通奸罪的认定与司法实践。结合对《西游记》的的精读精讲,纵向比较古今中国礼法及法制之变迁。从猪八戒抢媳妇、偷锦衣,唐僧母亲复仇,孙悟空对“弼马温”的忌讳等细节出发,梳理历代中国关于婚姻、孝道、官阶等礼法、政治制度的演变,及对复仇、盗抢等民事、刑事案件的律法约定。从故事到法律,再从法律到文化,是法律小史,也是文化小史。从文艺作品切入,讲述其中与法律相关的故事,进而提炼故事中的法律和文化,在追溯相关法律制度演变轨迹的同时,也梳理了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发展。趣味性探讨法律史相关话题,打破学术与大众之间的壁垒。作者以丰厚的学养搭配诙谐轻松的表达方式,深入浅出地解读经典、探讨法史,一改读者对法律类图书艰涩沉闷的刻板印象。
编辑推荐
读文艺经典,长法律知识
世界名画《拾穗者》、莎士比亚《量罪记》及中国名著《西游记》除了当艺术作品来欣赏、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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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立足法律史视野,由中外代表性艺术画作、文学小说切入,挖掘表象背后具有现实意义的法律问题,展现古今中西不同的社会文化及法律制度的演变。通过鉴赏名画《拾穗者》,比较分析了古今中西福利救济制度的不同历史渊源与走向;结合莎士比亚《量罪记》中的未婚通奸情节,探讨了中西传统社会对强奸罪、通奸罪的认定及司法实践;由《西游记》中的相关细节出发,回顾古代历朝婚姻、孝道、官阶等礼法、政治制度的演变,及对复仇、盗抢等民事、刑事案件的律法约定。全书从文艺作品切入,讲述与法律相关的故事,进而提炼故事中的法律和文化,是法律小史,也是文化小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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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夏婷婷,法学博士,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法律史、传统法文化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著有《唐代拟制判决中的法律发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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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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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 《拾穗者》与中西福利制度
《拾穗者》中体现的基本法律问题分析
一、对拾穗行为的定性分析
二、对拾穗标的的定量分析
传统中国的救济制度
一、拾穗行为的中国境遇
二、传统中国的为政理念和制度设计
三、传统中国的具体救济举措
四、拾穗行为在传统中国发生的概率分析
福利·国家·社会
一、西方福利观念的历史发展
二、中西社会福利观发展比较
三、福利及相关概念辨析
四、欧洲“福利国家”的经验
五、中国式“福利社会”构建的关键
中篇 由《量罪记》看通奸罪与罚
以莎士比亚《量罪记》为切入点
一、《量罪记》中的案情及本篇所探讨的问题
二、古代欧洲关于通奸行为的法网调控
中国古代对奸罪及“杀奸”的认定
一、何为奸罪?
二、中国古代律法对本夫性权利的维护
中国古代对未婚通奸行为的司法实践
一、对未婚通奸行为的法律规定变化
二、“凡奸条”在未婚通奸案中产生的实际效力
下篇 《西游记》中探法史
“三媒六证”“茶红酒礼”与猪八戒的强占婚
一、古代婚姻缔结礼仪
二、“三媒六证”的具体含义
三、为何选用“茶红酒礼”作为聘礼?
四、八戒的强占婚行为及应受的处罚
古代社会的招赘
一、《西游记》中出现的招赘桥段梳理
二、古人对赘婿的态度
三、古人歧视赘婿的原因分析
对“孝”的古今认识
一、《西游记》中的“孝”故事
二、儒道两派对“孝”的不同理解
三、古代关于孝的法律规定和适用范围
四、古代孝行的当代变化与启示
从唐僧母亲复仇看复仇者的结局
一、《西游记》中的复仇悲剧
二、正史与小说中妻报夫仇的类型与结局
三、统治者对复仇行为的态度变化
四、复仇文化对当今复仇案件处理的影响
《西游记》中的盗抢类犯罪
一、唐僧口中的“公取窃取皆为盗”
二、猪八戒偷拿纳锦背心的行为如何定性?
三、从“公取”“窃取”到“明火执仗”“白昼抢夺”的律义转变
书里书外“弼马温”
一、《西游记》中众所周知的弼马温
二、历史上的御马监
三、“流内官”与“流外官”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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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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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序
中国法律史,顾名思义,探讨的是中国法律的历史或中国历史中的法律。作为一门法律与历史的交叉学科,它不仅在法学界毫无悬念地处于鄙视链底端,而且在历史学界也不大招人待见。就法学这门实用性极强的学科来说,随着近代大规模的“西法东渐”与法律移植,中国现代法律体系与中国传统法之间已经很难建立起直接联系。一位律师即便完全不知《唐律疏议》为何物,也丝毫不影响他在法庭上纵横捭阖。这样看来,那些“已为陈迹”的知识似乎归档历史学院方才合理。然而历史学界表示,我们要从人类过往的灿烂与荒凉中烛照出权力运作的根本逻辑、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社会结构的组织形态和众多人物的身世浮沉,在很难算得上“法治社会”的古代中国,法律在国家建制中所起的作用大吗?有关法律史的叙事能够丰富人们对历史逻辑的理解吗?能够帮助人们认识自身吗?如果它不具有根本性意义,被边缘化似乎就是无可逃避的宿命。
但是,纵然承受着来自各界的诸多冷眼,我们依然认为,让中国法律史这一冷门领域走进大众视野是有意义的。我们是否可以对法律做一个稍微扩大化的理解,即将之视为一种规则之治?写在纸面上的法条、停留在过去的制度,仅仅是规则之治的外部表现形式;而真正撑起规则之治的,是人们对何为“应当”的最低限度的共识、实现“应当”的基本方式,以及规则同社会结构、社会观念的相互塑造作用。那么,在这样一个围绕规则所形成的系统当中,我们可以透过任何一条历史的缝隙看见法律的存在,并借由这一路径,进一步思索何为中国、何为法律。
编写出版这套“趣味法律史”丛书,便是希望能将中国法律史的深刻内涵以一种生动活泼且易于理解的方式呈现给广大读者。丛书作者皆为在高校任教的专业法律史学者,大家不满足于在书斋中一味创作那些艰深晦涩、阅读量难超两位数的学术论文,本着“不想当作家的法律史研究者不是合格的文艺青年”的共同目标聚集在一起,根据各自的研究领域和兴趣,从不同层面切入对中国法律史的探索。有的著作侧重于借助文学作品或影视剧作品建立起法律史与文化的连接,有的著作则对某一法律主题或文化现象进行深度剖析,我们还计划在未来加入古代案例分析的内容,让更多人能够了解并体会中国法律史的独特魅力。
在这套丛书的写作过程中,我们的语言文字是轻松随性的,但态度是严谨认真的。面对很多人对中国古代法律抱有的猎奇心态和网络上真假参半的各类传言,我们也希望通过“趣味法律史”丛书,澄清部分对中国传统法的误解,让读者看到法律史的真实面貌。
衷心期待这次全新的尝试能够打破学术与大众之间的壁垒,让法律史不再是大众眼中奇怪的陌生学问,而是与人们对规则的认知血脉相连的文化基因。我们诚挚地邀请您与我们一道,共同踏上这段奇特的法律史之旅。
景风华
2024年暮秋
通奸是一种具有隐秘性、涉及隐私的非正常性行为,但法律可以对人的品行、私密行为干预到什么程度,这是值得思考的。克劳第奥和裘丽叶互许终身,但在没有举行仪式的前提下,裘丽叶怀孕了。摄政安哲鲁认为,克劳第奥和裘丽叶构成了通奸罪,并判处克劳第奥死刑……那么在欧洲,未婚通奸是否一直得到了《量罪记》中摄政那样的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婚前性行为是否与其他通奸行为一样会真正受到处罚?
——编者按
从《量罪记》看通奸罪与罚 一、关于通奸罪法律依据的历史回溯
古罗马乃至整个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制定对整个欧洲影响深远。《量罪记》的原始版本源于意大利作家辛提欧,所以我们有必要走进作家辛提欧所在的法律国度,探寻一下罗马公法中关于通奸罪的处罚规定。公元前18年的奥古斯都统治时期,罗马社会堕落,通奸现象泛滥。此时的罗马诗人卡图卢斯曾写过这样一个口信——“祝她同她的情夫们过得快活,她可以同时拥抱三百个人,而不真爱任何一个,不断耗竭他们的元气”——给他的情妇。卡图卢斯与奥古斯都生活在大致相同的年代,通过他的这个口信,我们不难推断当时私生活混乱现象在罗马社会是多么的普遍。有学者从乌尔比安、帕比尼安和保罗留下的评注中发掘整理还原了《惩治通奸罪的优流斯法》(Lex Lulia de Adulteriis Coercendis)的5条直接保留下来的条文片段和19条间接寻得的法条规定,成为还原该法的基础性资料。
通过对古罗马时期就已存在的这一法典的解构,我们会发现该部法律对夫权的保护一以贯之,私力惩治通奸行为的主体也不只限于本夫,女方之家父也享有杀奸权,但两者行使权利的动因不同,丈夫是出于对性权利的维护,家父则是出于对家族尊严的维护。可见,在通奸行为中,女方的下场会更为悲惨,并且不受社会阶层的影响,甚至上流社会的情况会更糟糕。出生于公元37年的尼禄,后来成为古罗马乃至整个欧洲历史上的暴君。尼禄原配妻子屋大维娅是罗马上一任皇帝克劳狄乌斯的女儿,但尼禄并不喜欢她,他当上罗马皇帝后,就将屋大维娅流放到一个小岛上生活。罗马市民要求尼禄皇帝将皇后屋大维娅接回罗马,尼禄却以通奸罪为名处死了屋大维娅。而他自己却过着淫欲放纵的生活。当然,尼禄最终因自己荒淫残暴的统治被推翻。但是纵观欧洲历史,因背负“通奸罪”而枉死的又何止屋大维娅一人?
从《惩治通奸罪的优流斯法》的规定来看,该法重点打击的是女性的通奸犯罪,但通奸涉及的主体远不止女性罪犯,按照乌尔比安的解释,皮条客也是通奸罪的打击对象;按照帕比尼安的解释,乱伦行为同样被视为通奸行为,受“优流斯法”的惩罚;霍夫曼认为还包括男同性恋者。在西方语境下,通奸和奸淫指代不同的犯罪主体。按照莫特斯丁的解释,狭义的“通奸”主体仅指向已婚妇女,而“奸淫”主体则包括寡妇、处女或男童。
人类在意识萌醒之初,就已经认识到通奸所带来的危害。其一,它会导致亲子关系的混乱,因为通奸是不正当的性关系,所以妻子很可能怀上别人的孩子,这样就造成了法律上亲子关系认定和生物学上亲子关系认定的不一致。这会给夫家血脉的传承和遗产的继承带来很大的风险和困扰。其二,从道德层面和伦理层面看,通奸行为会导致道德的堕落和社会风气的败坏,这也是人类古代所有社会对通奸行为入罪化相沿未变的原因。所以,从奥古斯都皇帝的立法意图来看,用重刑来惩治通奸罪,其目的是要净化社会风气,延续罗马人的纯正血统。这个法律还与《鼓励结婚的优流斯法》(Lex Lulia de Maritandis Ordinibus)相配套,力图重整罗马家庭秩序,确保国家建立完善的家庭制度。
二、《量罪记》案情的特殊性:惩罚与实际执行的背离
从徐国栋教授还原的《惩治通奸罪的优流斯法》第4条“男通奸者被判无罪的,只要女方处在结婚状态,任何人不得控告她通奸”的这条规定来看,女性的“结婚”状态如何界定显得格外重要。在罗马社会,将婚姻效力的起点定在订婚而非结婚:“已婚包括订婚。女子与人订婚后、完婚前与其他男子行奸的,构成通奸,其未婚夫可起诉之。”8. 但是,发生在《量罪记》中男女主人公身上的案情与该条法律规定又有不符之处。女主人公裘丽叶与克劳第奥已经订婚,即她已处于结婚状态,裘丽叶此时的身份是克劳第奥的未婚妻,若此时她与他人通奸,则构成通奸罪无疑。但裘丽叶是与未婚夫克劳第奥发生了性行为并且怀孕。从该剧众多人物的话语中我们可知,在15、16世纪的欧洲,确实存在将未婚先孕作为死罪处罚的法律规定,只不过在大部分情况下,不会被严格地执行。所以,突然将久未使用的刑罚施加在克劳第奥身上,包括克劳第奥本人在内的维也纳公民都觉得这种做法不公平,连公爵自己也觉得“既然准许他们这样做了,现在再重新责罚他们,那就是暴政了”。
根据《量罪记》中的描述,维也纳城有国家制定法,只不过束之高阁,法律条文流于形式。但是,在这十几年当中,虽然淫欲横行,私生子频现,社会的基本秩序还是正常的,并未发生大的动荡和混乱。也就是说,在国家法律没有发生效力之时,自然法则仍在起着作用。面对人性所共有的缺失,人类往往持宽容的态度。以至于当克罗第奥的朋友探监时还发出“官府把奸淫罪看得如此顶真吗?”这样的质疑。当公爵微服私访时也有人说:“其实他(指摄政)对犯奸淫的人稍微放松一点,也是不碍什么的,像他这样子,未免太辣手了。”9.
安哲鲁摄政后锐意改革的大方向是正确的,但他没有看到克劳第奥案中的特殊情由,裘丽叶实质上已经是克劳第奥的未婚妻,裘丽叶虽未婚先孕,但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意还是对他人的伤害程度上,都是最轻的,而安哲鲁则单纯地把它视为邪恶的性犯罪,这显然有悖于自然法的精神。
《量罪记》以15、16世纪的欧洲社会为背景展现,这个故事本身具有一定的真实性,能够反映当时欧洲社会对通奸行为的态度和法律制裁的程度。性欲来自人动物性的一面,是最难驯服的部分,人类的性行为是依靠人类的情感与理性进行选择和控制的,而性行为会直接导致孕育后代的结果。在人类最早期的行为规则中,将性行为严格控制在婚姻规则之内,这对于种族血统的纯正具有重要意义。性行为的古老禁忌成为习惯法的一个直接来源,这在东西文明的起始点上保持着高度的一致,在后世的明文法律中,禁止婚外性行为都是重要的内容。
——选自《表象背后:文艺作品中的法律小史》,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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