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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家庭关系传承与变革中的民法问题研究

書城自編碼: 4075109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朱晓峰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98642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01-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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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以家庭关系在传统与现代的传承和变革中所显现的规范调整问题为着眼点,运用案例分析法、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等,试图在时代背景下重新厘定现行法秩序中的家庭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围绕家庭关系中的核心领域即婚姻关系、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和赡养关系展开讨论,对婚姻关系中的同性婚姻问题、夫妻关系中的忠实义务问题、生育权行使问题、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亲子关系中抚养纠纷问题以及赡养关系中的孝敬问题等作出回答,以此管窥家庭关系传承与变革中的传统家庭伦理规范与社会主义法治共同作用于我国当代家庭关系调整的具体方式,最终助益《民法典》第1041条第1款宣示的国家保护婚姻家庭的目的的实现。
關於作者:
朱晓峰
  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中央财经大学龙马青年学者。
  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基础理论、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中国法学》、Recht als Kultur 等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译文80余篇;20余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社会科学文摘》等转载。出版学术专著6部、译著1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教育 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重点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等多项。
目錄
目 录
第一章 家庭关系:家庭概念的厘定
 一、现行法中家庭概念的界定标准
 二、现行法中家庭概念界定标准与具体法律规则的适用
 三、家庭概念标准不一的主要原因
 四、家庭概念在法律实践中及学理上的争论
 五、家庭概念界定应遵循的法律思想与具体的解释路径
 六、本章结论
第二章 婚姻关系:比较法视阈下的同性婚姻立法
 一、同性恋平等法律对待的肇始
 二、欧洲同性恋立法进程
 三、欧洲同性恋立法目标的实现效果与发展展望
 四、荷兰同性恋立法的历史进程与主要成果
 五、同性恋立法中的普遍主义精神与个别主义精神
 六、本章结论
第三章 夫妻关系(一):人身关系中的忠实义务
 一、配偶权受侵权法保护
 二、损害赔偿责任人
 三、赔偿责任人之间的规范关系
 四、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五、适用损害赔偿规则保护配偶权的传统因素
 六、本章结论
第四章 夫妻关系(二):生育权的行使与保护规则
 一、生育权的性质
 二、生育权的主要内容及行使规则
 三、生育权行使的限制
 四、生育权的保护
 五、本章结论
第五章 夫妻关系(三):财产关系中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演进
 二、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基本构造
 三、双方负债型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四、一方负债型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五、本章结论
第六章 亲子关系: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评估机制
 一、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评估方法的转变
 二、评估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要素
 三、评估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基本规则
 四、评估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程序保障
 五、本章结论
第七章 赡养关系:孝道理念在当代私法中的运用与启示
 一、孝道入法引致的问题
 二、孝道在当代民事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三、孝道入法的基础论证
 四、孝道成为民法典内在体系构成部分的途径与表述
 五、孝道作为法秩序内在体系构成部分对外在体系的塑造
 六、本章结论
结 论
参考文献
內容試閱
前 言
  人不是孤独的存在,而是始终生活在社会关系中。在这些关系中,家庭关系因在人的生存发展中所具有的基础地位而始终是法律关注的重点。在我国传统社会中,对于家庭关系的调整,主要是以“礼”为核心,围绕“五伦”“十义”等伦理规范展开,要求“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礼记·礼运》)。这种具有显著伦理性特征的礼法规范一方面有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以此为基础构造起来的社会整体秩序的维系;另一方面也将人完全束缚在家庭关系内,个人尤其是在家庭关系中处于卑位的妇、子、幼的自由、尊严难以得到保障。
  清末以降,传统的以“礼”为核心的家庭伦理规范因剧变的时代背景而越来越多地受到挑战。清末修律与嗣后中华民国政府所进行的法典编纂活动事实上始终都是在是否及如何继受传统法制经验的争论声中展开的。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人民政府对以往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的旧法统采取全面废止的立场,以建设全新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并在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领域采取了广泛彻底的措施,以期全面建成社会主义。这种时代背景的变化深刻影响并重新塑造了个人生活与家庭关系,要求立法者在家庭领域采取与新的个人生活与家庭关系相适应的法律变革。在此背景下,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在婚姻家庭关系领域全面确立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婚姻登记制、所有子女法律地位平等、对妇女实行特殊照顾等制度,并改革了夫妻财产关系等,以满足在变化后的时代背景下现实生活对制定法的需求。此后,尽管婚姻家庭领域的制定法屡次被修改,但在该领域已获承认的男女平等,婚姻自由,所有子女法律地位平等,对妇女、未成年人、老人等实行特殊照顾等获得了社会的普遍认同,成为我国当代法律体系中构建家庭关系的基石性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41条等对这些基本原则再次予以明确规定。
  与新的个人生活相适应的家庭关系悄然发生变化,并逐步在立法上获得关注的同时,作为传统社会家庭关系调整规范的礼法规范却因时代背景剧变的缘故而在晚清以降的持续社会变革中逐渐被制定法淡忘。但不容忽视的是,这些被制定法遗忘的礼法规范在中国人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已经深刻影响并实质塑造了中国人的民族精神或者说是国民性,而这种民族精神则绵延不绝地流淌在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观念中。即使自清末以降我国社会历经了翻天覆地的变革,但这些深入民族精神内部的生活法则,却仍能再次浮出水面并展现出勃勃生机。时至今日,父慈子孝、长惠幼顺等传统礼法规范中的合理成分在我国当代社会生活中仍广泛存在并发挥作用,影响着社会普通民众的价值判断与生活方式。相应地,在我国当代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也会将这些传统家庭伦理规范中的有益成分作为家庭美德而在其法律效果评价的正当性论证中使用,以强化相应法律效果评价的可反驳性和可接受性。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3号于某故意伤害案的裁判要点中法院即指出:“防卫过当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量刑时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以确保司法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其中的自愿赡养老人继承遗产案,法院以“中华孝道”为正当性论证基础,认为对祖父母没有法定赡养义务的高某翔能专职侍奉生病的祖父母多年直至老人病故,是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具体体现。其结合继承法对高某翔的赡养行为予以高度肯定的同时,确定了高某翔作为非法定继承人享有第一顺位的继承权利,实现了情理法的有机融合,弘扬了团结友爱、孝老爱亲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这些司法实践清晰表明,在我国当代社会背景下,尽管传统家庭伦理规范不再被制定法明确规定,但早已融入我国民族精神的传统家庭伦理规范,仍影响着社会生活中每个人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使相应法律实践亦需深切关照并灵活应对由此形成的社会需求。在此背景下,《民法典》第1043条第1款明确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作为倡导性规则,使传统家庭伦理规范的合理成分在与我国当代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兼容的基础上仍能继续发挥其对家庭关系的规范调整功能。
  由此显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对家庭关系规范调整的整体图景是:一方面,围绕《民法典》第1041条宣示的国家保护婚姻家庭、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及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特殊保护的基本原则所构建起来的调整家庭关系的制定法体系日趋完善;另一方面,立法者同时将家庭关系的调整规范向制定法之外的其他规范开放,《民法典》第1043条作为内含传统家庭伦理规范合理构成部分的倡导性规则对婚姻家庭关系亦能发挥规范调整功能。其中,前者构成我国当代家庭关系法律调整的基础;后者构成前者的补充,在与前者内外在体系不相矛盾的前提下发挥作用。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法院应立足时代、国情、文化,综合考量法、理、情等因素,强化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能力,不断提升司法裁判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为传统家庭伦理规范的合理部分通过《民法典》第1043条进入关于婚姻家庭的司法裁判领域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当然,由于传统家庭伦理规范的核心是父权、夫权和家庭集体,所以其经由《民法典》第1043条在法院对家庭关系的司法裁判中发挥作用时必须经过以个人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为价值基础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检验。只有那些与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相冲突的传统家庭伦理规范才可以作为我国当代家庭关系的调整性规范,并能在法院的司法裁判中作为优良家风与家庭美德的具体表现形式而发挥释法说理的功能,提升法院相应裁判法律效果评价的可反驳性和说服力,增强判决结果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在此意义上,如何将传统家庭伦理规范中那些与当代法律实践的现实需求和法治精神相吻合的内容予以清晰界定,并能使之与调整家庭关系的现行制定法规范结合起来,共同作用于具体案件之法律效果评价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论证,增强相应评价的可反驳性和说服力,是处理《民法典》第1041条所彰显的现代法治精神与第1043条蕴含的家庭美德二者在现行法律体系中之规范关系的核心。
  本书正是以家庭关系在传统与现代的传承和变革中所显现的规范调整问题为着眼点,运用案例分析法、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等,试图在时代背景下重新厘定现行法秩序中的家庭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围绕家庭关系中的核心领域即婚姻关系、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和赡养关系展开讨论,对婚姻关系中的同性婚姻问题、夫妻关系中的忠实义务问题、生育权行使问题、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亲子关系中抚养纠纷问题以及赡养关系中的孝敬问题等作出回答,以此管窥家庭关系传承与变革中的传统家庭伦理规范与社会主义法治共同作用于我国当代家庭关系调整的具体方式,最终助益《民法典》第1041条第1款宣示的国家保护婚姻家庭的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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