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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主要探讨英美现代公司信义法的基础与流变。现今英国和美国在公司信义法方面存在诸多制度差异和不同的监管路径。然而,溯及历史可发现,英国和美国的公司信义法渊源如出一辙,均源于18世纪与19世纪的商事法。但为何后来英美两国的公司信义法发生了转变,并分头而行?通过深究此问题,无疑可挖掘英国和美国公司信义法的同与异,并借此深刻了解英美现行公司信义法规定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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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林少伟,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教育学院院长,西南政法大学公司治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英国爱丁堡大学法学博士、特华博士后。兼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广州仲裁委员会等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曾在教育 部政法司、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和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锻炼。曾赴英国剑桥大学、美国芝加哥大学、波兰华沙大学、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香港大学和新加坡国立大学等高校访问、授课和交流。
发表论文65篇,出版专(译)著16本,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其他省部级项目15项。
2018年入选重庆市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青年拔尖人才,2020年获教育 部霍英东教育基金奖。
李诗鸿,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公司法律争议解决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美国斯坦福大学联合培养博士、上交所-华政博士后。兼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湾区法商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深圳国际仲裁院、上海仲裁委员会等八家机构仲裁员。
在《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出版《公司法的失败》《有限责任——法律与经济分析》《牛津公司法与公司治理手则》《政治权力与公司控制:公司治理的全球政治学新解》等多部公司法领域经典译著,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其他省部级科研项目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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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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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公司法律思想
一、公司法史前史
二、法律思想史
三、差异和美国公司法律变革理论
(一)现实主义法律史与寻求实践
(二)公司法律联邦主义
第一部分 商业判断和授权行使中的诚信观念
第一章 商业判断:起源
一、早期英国法律对判断和自由裁量权的规制
(一)目的善意
(二)了解“人的意图”
二、早期美国法律对判断和自由裁量权的规制
第二章 英国公司法中的商业判断
一、19世纪公司法中的善意
二、现代善意标准
三、从禁止性走向规定性
第三章 美国商业判断规则的基础
一、19世纪公司法中的商业判断
二、纽约州、新泽西州和宾夕法尼亚州:2世纪“商业判断规则”的建立
三、特拉华州商业判断规则的基础
(一)基本案例
(二)善意与知情决策
(三)2世纪8年代特拉华州商业判断规则的结构
第四章 特拉华州商业判断规则的结构失调问题
一、重构商业判断规则
(一)商业判断规则的归属
(二)从善意中分离商业判断规则
二、善意的“脱缰”:全新的“善意”标准
三、商业判断规则中注意和忠实的融合引发的结构失调问题
四、间接冲突和标准的增殖
(一)棘手的合理解释
(二)监督的加强
五、对分歧的解释
第二部分 注意义务、奖励和承诺
第五章 渊源
寄托法和信托法:在松懈与威吓之间
一、导言:类比与法律移植
二、早期寄托法中注意的三个等级
三、美国寄托法中的重大过失的含义
(一)“主观”标准
(二)具体情形中的一般注意:重大过失
(三)疏忽大意者
(四)“近似欺诈的”重大过失
四、英国寄托法中的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
五、受托人注意标准
第六章 美国董事注意义务的渊源
一、纽约州的董事注意义务
(一)相互冲突的权威案例
(二)作为标签的重大过失标准
(三)法律的人为干预:调解策略
二、宾夕法尼亚州:重大过失的进一步深化
三、新泽西州
四、结论:寄托漫谈
第七章 特拉华州注意义务
法学漫谈
一、重大过失和决策程序
(一)程序注意标准的存在
(二)因循守旧
(三)注意与善意的融合
(四)《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12条(b)款第(7)项的合理化
二、监控义务
三、行为和审查标准
四、注意和特拉华州法律的性质
第八章 英国的注意义务:蔽于重大过失之下的注意义务
一、类比选择
二、董事注意义务的构建
(一)源流?Coggs v.Barnard和Charitable Corporation v.Sutton
(二)从作为欺诈证据的重大过失到具体情形导向的一般注意
(三)依据技能调整的一般注意:低调的无偿受寄托人
(四)实践中的技能导向型调整
(五)注意义务适用的范围:City Equitable案引起的结构失调
三、现代董事注意义务的发展
(一)改革的驱动因素
(二)改革的反应
(三)重大过失的影响:第174条的适用
第三部分 自我交易与公司理念
第九章 公司概念
一、导论
二、英国公司的契约观念
三、美国公司的公共构想
(一)作为国家和私人行为的公司设立
(二)不可缔约性
第十章 英国超越普通法缔约
一、从受托人到董事
(一)董事作为受托人
(二)信托起源
(三)改换信义法
二、超越信义义务规则缔约
三、摆脱缔约能力
第十一章 美国公平审查的路径
一、哈罗德·马什的自我交易叙事
二、新泽西州和矫正公平
(一)严格性标准的矫正意义
(二)合同解决方案的障碍
三、纽约州和受托人的影响
(一)信托法的渠道
(二)与会董事与受托人影响力标准
(三)牢固确立公平审查制度
四、特拉华州借鉴来的自我交易本领
五、结论
第四部分 关联资产与财产观念
第十二章 英国关联资产法
财产(权)直觉
一、关联资产问题
二、第一版禁止谋利或禁止利用优势原则:履行职务时的利益
三、第二版禁止谋利规则和关联资产:早期案例
四、早期合伙企业案例中的禁止谋利规则
五、调整公司的禁止谋利规则
(一)禁止谋利和财产
(二)对1942年前后董事职责的禁止性质的评估
(三)董事友好型关联资产法
第十三章 现代英国路径与财产(权)的消失
一、异议与现代路径的产生
(一)对第2版禁止谋利原则的否定
(二)对财产(权)视角的抛弃
(三)利益与利益之间的冲突
(四)对现代观点中反董事倾向的解释
二、现代立场引发的内在问题
(一)经营业务范围限制的边界
(二)董事卸任情形与“成熟公司机会”路径
三、能力事实
四、《26年公司法》的编纂与矛盾
第十四章 财产和时效之间的美国关联资产法
一、纽约州理论基础
二、以财产界定的责任(“财产权视角”)
(一)从纽约到亚拉巴马
(二)扩展结构
三、按公司利益划分的责任(“公司利益视角”)
四、特拉华州法律中的关联资产:Guth v.Loft
五、Guth v.Loft的发展轨迹
第十五章 解读关联资产法中的趋异演化
一、导论
二、特许权竞争
三、作为政策工具的关联资产法
四、财产因素的推动作用
(一)19世纪美国的财产视角
(二)以商标和商号为例
(三)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
(四)盗用行为
五、财产与关联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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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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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版序言
首先,我要对林少伟博士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他提出翻译本书的念头,并为翻译工作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同时也感谢李诗鸿博士参与其中。我还要感谢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同意资助本次翻译,使更多的读者能接触到我的作品,并丰富中国、美国和英国学者之间关于公司法的对话渠道。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对话,我们有很多东西可以相互学习。当然,语言常常妨碍这种对话。林博士、李博士和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的努力使我们能够打破这些语言上的障碍,进行思想交流,对此我深表感谢。
许多人可能会问,中国公司法学者为什么会对我书中关于美国和英国公司法概念和思想形成的神秘历史感兴趣?我认为这个问题可能有以下答案。首先,这与比较法研究为什么是一种有益的研究方法息息相关,但这个答案又是如此熟悉,以至于无须过多着墨。当他国具有与本国类似的问题时,知悉他国的解决方法或路径无疑能拓宽我们的法律思维,也能为我们的政策选择和制度取舍提供支撑依据。故此,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比较能使我们观察、审视甚至反思既有的规则和规则中的取舍。但除此之外,还有两个更重要的原因使本书能引起中国公司法学者的兴趣。
第一个原因是,本书讲述了一个关于从他国植入的公司法是如何在本国被重塑和改造的故事。为了理解此种改造如何生成,我们必须密切关注法律本身以及法律如何与外部环境相互作用。法律并不像公司法学者有时提出的那样,仅由经济需要或利益集团的压力形成,法律也会通过其内部理念和结构回应外部需求和压力。我们最终得到的是两者的混合体,而忽视这些法律理念和结构的力量和约束,会让我们对现代公司法的本质产生片面和偏差的理解。本书对公司信义法的论述使我们清楚地看到了对美国和英国公司法及其生成的现代理解中所缺失的法律部分。在具体论述中,本书坚定地批判了对公司法律变化的主导性“经验”诠释,例如关于强大的市场参与者(如机构股东)的压力。但更重要的是,书中所述并没有否认经验对美国公司法的影响。相反,它表明公司法是如何深深地依赖于一套道德观念、关于公司性质的理念和关于美国意义的观念。
本书能引起中国和其他法域学者感兴趣的第二个可能原因是,本书提出要关注解释法律之路“不为人知”的要素。即,本书认为要重视法律性质中的错误和误导,因为这些错误和误导已在不经意间嵌入法律。以此而言,我们虽经常为法律后果提供事后功能合理化的解释,但事实上很多时候,法律并不是高度关注功能的产物,也不是根据经济需求或面对压力的产物,而是失误、错误和司法误述的产物。这种情况如果没有得到公开的批判或讨论,就会在不经意间改变法律。据此,本书详细介绍了美国和英国几个重要规则——美国的现代商业判断规则和英国的无利益冲突规则,这两个规则都存在上述的情况。目力所及,在所有的法域,我们的学术触角都必须警惕这一法律变革的驱动力,因为这种准随机的司法产品应该不会获得多少系统性的支持。
我希望你们喜欢这本书,并提前感谢你们参与对公司法律理念和原则的深入探讨。希望你们和我一样,也会同意这样的观点,即通过追溯这些规则和理念的历史演变,我们终将受益匪浅。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法学院院长、教授
大卫·克肖
2022年2月24日于伦敦
致 谢
非常感谢我的家人、朋友以及同事。他们一直支持着我,并在百忙之中抽空助力本书的构思与写作。
首先,最重要的是感谢我的家人。感谢我可爱的孩子杰克(Jack)、卢卡斯(Lukas)和梅根(Megan),他们深深地激励了我。他们认为我写书是一件很酷的事情,当我让他们读其中一本书时,我就会知道他们真的觉得这有多酷了。感谢我的妻子马利斯(Marlies),感谢她对我工作的热爱、支持与热情;同时,她对本书的批评和建议使本书锦上添花、越发条理分明。谢谢你,亲爱的。感谢父母对我所倾注的爱与信任,也许我的读者会对此感到惊讶,这一点我也在其他书籍的致谢词中提及,母亲总是将我的书籍全部通读两遍,纠正标点符号的错误运用,并发现其中的遗漏词与混乱句。谢谢你,我的母亲。同时,感谢我的父亲,每当他问我“下一本书完成了吗”这一问题时,无疑让我“加速前进”,加快完成写作。我的父母总是以这种方式鼓励着我。
其次,我还要感谢几位朋友,借助他们的想法、评论与对话,本书才得以完成。米尔·利希特(Amir Licht)和乔希·盖茨勒(Josh Getzler)一直是本书观点的坚定支持者,也是现代公司法需要更认真地对待其理论历史演变观点的坚定支持者。此外,他们还就本书部分内容提供了宝贵意见。非常感谢哈拉尔德·哈布伯(Harald Halbhuber),我与他曾探讨过英国和美国关于收购监管的比较研究,这对鼓励我更深入地挖掘公司法历史并探寻公司的指导性法律思想大有裨益。还要感谢我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和英国其他机构公司法研究领域的出色同事,他们听取了本书早期版本的介绍,并给予了非常有用的修改意见。在这方面,我感谢塔蒂安娜·卡茨(Tatiana Cutts)、莱斯利·科斯敏(Leslie Kosmin)、伊娃·米歇尔(Eva Micheler)、马克·摩尔(Marc Moore)、埃德蒙·舒斯特(Edmund Schuster)、乔·斯普纳(Joe Spooner)和西蒙·维特尼(Simon Witney),尤其是汤姆·普尔(Tom Poole),感谢我们的友谊以及他对本书的精辟批评。汤姆讲述了他是如何阅读这本书的,因为他,这本书有很大的改进。谢谢你,汤姆。我也非常感谢剑桥大学出版社的金·休斯(Kim Hughes),他是一位模范编辑,他的耐心和建议对完成本书至关重要。
最后,我还要向两位学者致以敬意,他们的工作风格与学术品格在本书中留下深刻印记。大卫·肯尼迪(David Kennedy)和邓肯·肯尼迪(Duncan Kennedy)是才华横溢、破旧立新的学者和教师。在我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他们教导我如何探索并发现法律原理背后的隐藏理念与结构,教会我批判性思维的重要性以及当中所蕴含的乐趣。也许当他们知悉我将这本涵盖诸多案例的作品归功于他们时会大吃一惊,但于我而言,这并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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