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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新旧对照与重点解读

書城自編碼: 4069768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法规
作者: 中国法治出版社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49536
出版社: 中国法治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01-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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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2025年1月新版,专家审定解读内容
內容簡介:
【学习导读】总结监察法主要内容及最新修改要点。
【条文主旨】提炼条文核心要义,帮助理解记忆条文内容。
【新旧对照】新旧法一一对应,增改删一目了然。
【重点解读】逐条解读重点内容,侧重最新修改条文的理解与把握。
【附赠内容】免费赠送关联法规电子版。
關於作者:
中国法治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目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新旧对照与重点解读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第二条【领导体制和指导思想】
第三条【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
第四条【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
第五条【国家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国家监察工作的基本方针】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七条【监察委员会机构设置】
第八条【国家监察委员会产生、组成及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关系】
第九条【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产生、组成以及对其监督】
第十条【上下级监察机关的领导关系】
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和监察专员】
第十三条【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职责】
第十四条【监察官制度】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十五条【监察对象范围】
第十六条【管辖一般原则、提级管辖以及管辖权争议解决】
第十七条【指定管辖和报请提级管辖】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十八条【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及其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谈话函询】
第二十条【与被调查人谈话及讯问被调查人】
第二十一条【强制到案】
第二十二条【监察机关询问证人】
第二十三条【责令候查】
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留置被调查人】
第二十五条【管护】
第二十六条【查询冻结财产】
第二十七条【搜查】
第二十八条【调取、查封、扣押】
第二十九条【勘验检查】
第三十条【鉴定】
第三十一条【技术调查措施】
第三十二条【通缉】
第三十三条【限制出境】
第三十四条【被调查人移送可以从宽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涉案人员移送可以从宽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监察机关调查过程中证据适用规则】
第三十七条【线索移送制度与管辖】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八条【报案、举报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建立协调、制约机制和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问题线索的处置】
第四十一条【初步核实】
第四十二条【立案】
第四十三条【收集证据规则】
第四十四条【一般调查程序】
第四十五条【调查方案的执行与请示报告制度】
第四十六条【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的时间】
第四十七条【留置措施的决定以及批准或备案程序】
第四十八条【留置期限及延长】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的协助以及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
第五十条【管护、留置期间的工作要求】
第五十一条【案件审理】
第五十二条【监察机关履行处置职责的方式】
第五十三条【涉案财物的处理】
第五十四条【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被调查人逃匿、死亡案件的继续调查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启动】
第五十六条【复审、复核】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五十七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反腐败国际合作职责】
第五十八条【反腐败方面的司法执法等国际合作】
第五十九条【反腐败追逃追赃防逃的国际合作】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六十条【人大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对监察机关的各类社会监督】
第六十二条【特约监察员】
第六十三条【内部专门机构监督及监察队伍建设总体要求】
第六十四条【禁闭措施】
第六十五条【监察人员守法义务和业务能力要求】
第六十六条【干预情况报告登记制度】
第六十七条【回避制度】
第六十八条【监察人员脱密期管理和离职、退休后从业限制】
第六十九条【监察机关及人员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申诉制度】
第七十条【监督执法责任制】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拒不执行监察决定等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违法阻碍、干扰监察工作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报复陷害和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监察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七十五条【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国家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特别立法授权】
第七十八条【施行日期和废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
(2024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24年12月25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2024年9月1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12月2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
察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2024年12月24日)

★附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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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2021年9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2021年8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2020年6月20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2023年11月6日)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2024年5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23年12月29日)
內容試閱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学习导读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2018年3月20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以下简称《监察法》)本书中其他法律法规简称无特殊标注的采用同样的处理方式。,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制度成果。《监察法》是为了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监察法》规定了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等。《监察法》的实施,对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高度,对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重要部署,反腐败斗争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对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出新的要求,迫切需要与时俱进地对《监察法》作出修改完善。
2024年9月13日至10月12日,《监察法(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保持《监察法》总体稳定,根据党中央部署和形势发展要求作必要修改,保持基本监察制度顶层设计的连续性。
2024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监察法》的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完善有关监察派驻的规定
修改后的《监察法》规定国家监委派驻本级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再派出;国家监委派驻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管理领导班子的普通高等学校再派出;国家监委派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察机构,可以向驻在单位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企业再派出。
二、授予监察机关必要的监察措施
根据反腐败工作需要和监察工作特点,构建轻重结合、配套衔接的监察强制措施体系。
一是增加强制到案措施。规定监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经依法审批,可以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解决监察实践中存在的部分被调查人经通知不到案的问题,增强监察执法权威性。
二是增加责令候查措施。解决未被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缺乏相应监督管理措施的问题,同时减少留置措施的适用,彰显监察工作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监察对象和相关人员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三是增加管护措施。规定监察机关对自动投案或者交代有关问题的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人员,在有重大安全风险等情况下可以进行管护,以保障办案安全。
三、完善监察程序
一是在现行留置期限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经国家监委批准或决定,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留置期限,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发现另有重要罪行可以重新计算一次留置期限,以适应监察办案实际,解决重大复杂案件留置期限紧张的问题。
二是明确公安机关负责省级以下监察机关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对留置看护队伍的管理作出原则规定。将实践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开展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工作提供明确、充分的法律依据。
三是配套完善新增三项监察强制措施的时限、审批程序和工作要求,确保相关措施严格规范行使,并赋予有关人员申请变更监察强制措施的权利。
四是规定审理程序和审理工作要求,突出审理对调查的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作用。
四、充实反腐败国际合作相关规定
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法律相衔接,充实完善国家监委反腐败国际合作职责,进一步丰富追逃追赃法律手段。
五、强化监察机关自身建设
一是增加特约监察员监督相关内容。
二是增加规定监察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为防止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监察机关可以对其采取禁闭措施。
三是结合新增监察强制措施、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的要求,相应完善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办案的申诉制度和责任追究规定。
六、加强对监察权的监督制约
一是强化监察执法工作规范化要求。在总则中将“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履行职责”写入监察工作原则,进一步突出依法开展监察工作的总体要求,并贯通体现到修法内容的各个方面。在第五章监察程序中增加规定,“调查人员应当依法文明规范开展调查工作”,并明确了不得以暴力方式收集证据的要求,坚决杜绝暴力取证。
二是强化公民权利保障。在监察工作原则中增写“尊重和保障人权”,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修改为“保障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彰显依法全面保障人权的鲜明立场。
三是确保严格依法慎用监察强制措施。坚持授权与控权相结合,在依法授予必要的监察强制措施的同时,对新增监察强制措施适用情形予以列举式规定,明确采取新增监察强制措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防止滥用;完善相关权益保障条款和刑期折抵规定,确保相关措施严格规范行使。严格限定留置期限“再延长”和重新计算的适用条件、审批层级,切实防止实践中泛化使用。同时,专门增加关于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以减少留置措施的适用。
四是加强对监察权的监督和约束。增加规定禁闭措施,巩固深化全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成果,体现对监察人员从严监督和约束。完善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办案的申诉制度和责任追究规定,促进严格依法行使监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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