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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从私募股权基金募资端和投资端两部分出发,以主流观点为落脚点,结合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体系,对于私募股权基金在募、投、管、退阶段涉及的典型司法案例进行了研究和归纳,富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风险防范和纠纷化解建议。本书特点鲜明、内容翔实、立足前沿,对诸多私募股权前沿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与时俱进,对新法律、法规的适用具有很强的指导价值,彰显了案例判决的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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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姜 浩
现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及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私募股权投资、税务与财富管理、诉讼仲裁,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美国维拉诺瓦大学(法律博士)、美国纽约大学(税法硕士)。曾在Pillsbury Winthrop Shaw Pittman LLP(华盛顿特区)、Cahill Gordon & Reindel LLP(纽约市)、White & Case LLP(上海市)从事律师工作,在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出版《美国联邦公司税法制度研究》一书。
王莎莎
任职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主要执业领域为私募股权投资、税务、诉讼仲裁,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硕士)。
卢佳音
任职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主要执业领域为私募股权投资、税务、诉讼仲裁,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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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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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募资端争议:基金与LP法律关系
第一章 基金投资者清算与退出纠纷
一、基金清算完成前,投资者的损失是否实际发生并可以确定?
——陈某鑫与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二、合伙人是否有权以合伙关系为基础要求分配清算财产?
——长安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与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合伙合同纠纷
三、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份额转让是否有效?
——邢某荣与北京鼎典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某国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四、未经工商登记的基金份额转让能否对抗第三人?
——上海双创科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基金份额权属纠纷
五、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人是否具退伙财产请求权?
——新疆盛达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盛达瑞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大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
第二章 本金收益承诺纠纷
一、基金份额回购协议是否构成刚性兑付?
——朱某与新疆峰石盛茂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份额回购纠纷
二、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的保底承诺是否有效?
——柴某等与郑某军保底承诺纠纷
第三章 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纠纷
一、倒签基金合同、补做风险承受能力测试是否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董某远与北京中融鼎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二、投资者的投资经验是不是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审查的影响因素?
——深圳德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李某英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三、受让方为非合格投资者是否导致基金份额转让无效?
——江苏壹泽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基金份额转让纠纷
第四章 违反管理人信义义务纠纷
一、基金管理人应如何避免被投资者主张赔偿责任?
——北京信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某珺合同纠纷
二、基金管理人的普通越权或违约行为是否必然导致对投资者的兜底式赔偿?
——上海超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李某合伙协议纠纷
三、私募基金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在何种情形下要承担连带责任?
——周某华与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钜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纠纷
第二编 投资端争议:基金与被投企业法律关系
第五章 股权回购与对赌纠纷
一、约定由目标公司对股权回购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有效?
——上海巨什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毕某洲与苏州兴博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股权回购纠纷
二、现金补偿条款解除是否影响投资人的回购权?
——王某军等与上海鋆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让纠纷
三、未实质参与目标公司经营是否构成业绩补偿的豁免?
——江苏中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补偿纠纷
四、选择行使股权回购权是否能同时享有股东权利?
——北京西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纠纷
五、计入资本公积金的溢价增资部分能否返还?
——武汉科技创业天使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武汉正光恒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六、回购权的诉讼时效如何判断?
——爵美名盟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等与深圳市红土信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
第六章 股权转让纠纷
一、股权转让协议解除:违约支付股权转让款是否导致股权转让协议解除?
——汤某龙与周某海股权转让纠纷
二、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其他股东能否以股权转让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邓某生等与余某等股权转让纠纷
三、股权转让关系:未支付股权转让款可能导致股权转让被认定为让与担保?
——新密宛成派酒店有限公司等与北京瑞通投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民间借贷纠纷
四、股权转让关系:股权转让完成时,标的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具备破产原因的,转让方应就未出资事项履行补缴出资义务?
——中铁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建业物流有限公司、江阴市远大燃料有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五、股权代持关系:未经工商变更登记的代持股权,名义股东的债权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河南寿酒集团有限公司与韩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
六、股权代持关系:如未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受让方可能不被认定为实际出资人?
——景某锋与刘某明股权转让纠纷
第七章 股东出资纠纷
一、出资决议:未一致通过的股东会决议能否修改公司章程,将股东缴纳出资的期限提前?
——高某远与北京薇安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
二、抽逃出资、虚假出资:股东现金出资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未经法定程序又于同日转出的,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贾某富与旌德县新义莹石有限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
三、抽逃出资:未有证据证明股东与资金汇出方存在关联关系或资金往来,公司资金汇出行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携康长荣医院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张某股东出资纠纷
四、抽逃出资:股东以代办公司垫资的方式出资,其知晓代办公司在完成验资之后必然会从公司账户转走资金,该股东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王某英与北京国水江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
五、出资期限: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届满,股东是否应承担出资义务?
——郭某红与北京汉弘世嘉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
第八章 股东资格纠纷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后是否具有股东资格?
——万某裕等与丽江宏瑞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二、能否依据部分股东的内部决议确定股东资格?
——马某信与泰伦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三、股东消极确认之诉:冒名股东如何请求确认不具有股东身份?
——王某泽与上海亿玖麟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四、他人向公司虚假增资,是否取得股东资格以及影响原股东权利?
——黄某忠与陈某庆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五、名义股东能否取得其自行增资对应的股权?
——张某天与厦门中天海物流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第九章 公司决议效力纠纷
一、公司决议无效: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司决议是否无效?
——江苏大通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二、公司决议效力:股东会召集程序存在瑕疵是否影响决议效力?
——莫某遥等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贮木材贸易中心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三、公司决议不成立:未得到股东授权代签决议的,股东是否可诉请该决议不成立?
——遵义市明德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公司决议纠纷
四、公司决议不成立:拟被除名的股东是否享有表决权?
——臧某存与青岛凯发置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
第十章 股东知情权纠纷
一、公司能否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
——刘某军等与北京同创聚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
二、股权转让后,原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三、股东之间协议放弃知情权的约定是否有效?
——嘉善鑫海精密铸件有限公司与凌某荣股东知情权纠纷
四、股东能否查阅公司会计凭证?
——鲍某与温州市瓯海中油慈湖加油站股东知情权纠纷
五、如何认定公司章程对股东知情权进行的实质性剥夺?
——武汉华益路桥管理有限公司与长益资源路桥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
第十一章 股东盈余分配纠纷
一、盈余分配为法定还是约定义务?
——甘肃居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庆阳市太一热力有限公司、李某军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二、公司控股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是否要对公司的盈余分配给付不能承担赔偿责任?
——甘肃居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庆阳市太一热力有限公司、李某军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三、盈余分配是否须以公司决议作为前提?
——吴某1与抚州瑞纳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四、股东未全面出资是否影响其股东权利?
——王某江、赵某鹏与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五、股东要求分配公司盈余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上海通联房地产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六、隐名股东是否具有公司盈余分配的请求权基础?
——郭某胜与上海永良实业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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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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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一
私募基金行业是我国金融领域改革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颁布,私募基金行业迎来了首 部行政法规,具有行业里程碑的意义。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作为商事投资的基础法律,对于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终始惟一,时乃日新。中伦律师事务所是最早提供全面的私募股权法律服务的中国律师事务所之一,并始终处于领跑位置。中伦是进取的,中伦人也是进取的。姜浩律师深耕于私募股权投融资领域,是中伦律师事务所的优秀合伙人,同时作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兼具丰富的交易及争议实务经验。
本书从私募股权基金募资端和投资端两部分出发,以主流观点为落脚点,结合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体系,对于私募股权基金在募、投、管、退阶段涉及的典型司法案例进行了研究和归纳,富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风险防范和纠纷化解建议。本书特点鲜明、内容翔实、立足前沿,对诸多私募股权前沿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与时俱进,对新法律、法规的适用具有很强的指导价值,彰显了案例判决的实用性。
继往开来,久久为功。姜浩律师花了3年时间,最终形成这部著作。我相信,本书将为私募股权投融资争议提供较为详细的裁判思路,助力读者形成解决纠纷的宝贵方法论。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中国私募基金行业也能够更加成熟稳定,为国家和社会的进步繁荣贡献力量,而添砖加瓦的中伦与中伦人与有荣焉。
张学兵 中伦律师事务所
2024年5月8日
序 二
承姜浩律师邀请,给这本书写一个序言。自忖才疏学浅,不足以胜任,但在股权投资行业工作近20年,学习研究案例的需求很大,觉得姜律师的工作十分有意义,应该大力支持。
过去20年,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资本市场繁荣,创业和投资蔚然成风。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从无到有,日趋活跃,以致投资话题深入街头巷尾。对创业企业估值高企,投资规模屡创新高,体现了人们对经济前景充满乐观的期待。同时,在法律人的积极参与下,交易结构和法律条款不断创新,甚至突破原有的法律框架体系,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性质的资本、管理人和创业企业的需求。
大潮逐渐消退,在一个个成功案例、超额回报的背后,则是大量投资项目无法退出,投资爆雷响声不绝于耳。股权投资纠纷越来越多、争议金额越来越大;随着大量投资基金到期,投资委托人与管理人(如信托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的纠纷也纷至沓来。过去二十年沉淀下来的大量投资合同条款、交易架构的“创新”或突破,难免成为新的争议焦点,要接受交易双方当事人的挑战,将之拿到裁判者的放大镜下审视,得到支持、被修正或被驳回,产生了一个个为从业者所瞩目的典型案例。这对股权投资行业产生了深远甚至是颠覆性的影响,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的海某案在过去数年间就无数次被引用、讨论。
作为股权投资行业的一名从业者和一名仲裁员,对一个个具体的合同条款、鲜活法律事实提出建议、作出判断是我日常工作的一部分,但在成文法中经常无法找到明确、可靠的依据,因此,不时需要研究案例、总结规律,以资参考,指引方向。在浩如烟海的裁判文书中读懂要旨、寻找真谛是一件费时费力的苦差事,更遑论或许有疏漏误读的巨大风险。
姜律师及其团队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精心筛选、点评典型司法案例,为阅读者提供一个路线图,不仅可用于私募股权基金领域的学术研究,更有助于争议当事人快速检索相同或相似案例。正因如此,对于有需求的读者,我愿意推荐姜浩律师的这本书,作为参考工具书。
谢学军 赛富基金
2024年5月8日
自 序
过去的10年中,我参与过大量的私募股权投融资项目,也处理过私募股权投融资争议。由于交易文件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以仲裁为主,所以法院诉讼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比例并不算高。不过,我一直关注司法案例。司法案例对于法律的重要性,无论怎么强调也不过分。法律教育,说到底就是司法案例教学法。而且,熟悉典型司法案例的裁判规则及逻辑,对于成为优秀的交易律师也非常有帮助。
这本书选用的司法案例,一部分源于我和中伦团队律师在月度简讯中分析过的案例,另一部分源于为了丰富各章内容而单独检索的案例。在检索司法案例的过程中,我们用过多个法律数据库,其中最为便捷的是裁判文书网。可以说,裁判文书网是一个法治水平的“晴雨表”。裁判文书网的出现与推广,是法治的一大进步。
司法案例的整体价值,并不是说每一个判决书水平都很高。我们在这个过程中看到不少低质量的判决书。甚至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也有经不起推敲或者自相矛盾的地方。
这本书的出版,离不开中伦团队律师的参与和协助。没有这些团队的小伙伴,这本书的面世将是不可能的事。我很感谢团队小伙伴的努力,包括王莎莎、赵倩楠、卢佳音三位律师,以及陈悦、张燕兰两位实习生。从选择案例,起草初稿,内部讨论,到不断更新修改,这个过程包含很多日夜的工夫与辛劳。
这里也要感谢中伦律师事务所的张学兵律师与赛富基金的谢学军总监。张学兵律师是业界贤达,也是中伦的核心人物,他的支持和鼓励,我始终感激在心。谢学军先生是私募股权领域资深的法律人士,我们有过诸多合作交流,他经验丰富,见识超然,乐于助人,令我受益匪浅,这里我要说一声谢谢学长。
最后,谢谢法律出版社的翁潇潇编辑,她的支持,对于这本书的出版,是一个必要条件。
姜 浩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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