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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药品类网络销售监管实务与案例分析

書城自編碼: 4069584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者: 代丽 编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49048
出版社: 中国法治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01-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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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精选典型案例 直击热点难点
梳理合规风险 提出监管建议
內容簡介:
本书精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网络销售监管典型案例,对相关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剖析。案例下设消费启示板块,提示消费风险,是广大消费者理智消费的“知音书”;设置合规提示板块,警示违法经营风险,倡导依法依规经营,是网络销售经营者的“指导书”;设置监管建议板块,提示监管风险,为科学监管提供指引;设置知识延伸、相关法条板块,对案例涉及法律要点进行介绍,梳理相关法律法规,便于读者举一反三、学习借鉴、查阅检索。本书还对海外代购、直播带货等监管前沿、重点问题开展探索研究,为一线执法监管提供参考,是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从业者和监管人员的实用“案头工具书”。
關於作者:
代丽,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系,公职律师,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检查员。从事药品监管、稽查执法、案件查处、举报办理、法制审核、案件应诉等工作十余年,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
荣获第九批“首都市民学习之星”、“学法标兵”等称号,被评为2022年度《中国医药报》优秀作者等。在《中国医药报》、《首都食品与医药》、中国食品药品网等媒体发表药品监管相关文章60余篇、网络销售发展相关文章近40篇。其中,《个人代购进口化妆品在网上销售,是否属于跨境电商》、《化妆品直播带货时虚假宣传,第三方平台有无责任》、《网络直播平台自营“械字号面膜”,如何处理》、《代购境外药品在境内进行网络销售,应如何处理》等文章,被多家报纸、杂志、网站等媒体转载。著有《药品监管实务与案例分析》一书。
目錄
第一篇 药品网络销售典型案例分析
第一章 药品网络销售行政处罚案例
第一节 第三方平台药品网络销售典型案例
一、第三方平台展示销售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如何处理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网络销售典型案例
第二节 平台内经营者药品网络销售典型案例
一、代购境外药品在境内进行网络销售,应如何处理
二、网售无中文标签境外药品,应如何定性处罚
三、从医院购药后又无证网络销售,应如何处理
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网络销售典型案例(第二批)
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网络销售典型案例(第三批)
七、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第一批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
八、2023年江西省药品网络销售典型案例
九、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
第三节 其他药品网络销售典型案例
一、微信无证高价销售二类精神药品,应如何处罚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第四批)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第五批)
第二章 药品网络销售涉刑案例分析
一、赵某、李某销售假药案
二、某市某区市场监管局查办张某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
三、刘某贩卖毒品案
四、胡某某“非法经营”药品案
第二篇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典型案例分析
第一章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行政处罚案例
第一节 第三方平台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典型案例
一、商户销售虚假注册证号医用口罩,对第三方平台如何定性处罚
二、商户销售假冒注册证号的医疗器械,第三方平台是否担责
三、网络直播平台自营“械字号面膜”,如何处理
第二节 平台内经营者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典型案例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第二批)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第三批)
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违法违规案件信息(第四批)
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违法违规案件信息(第五批)
六、销售冒用他人注册证等信息的医用外科口罩,如何定性处罚
七、销售“三无”医用口罩如何处罚
八、境内代理人网络销售无中文标签的医疗器械,应如何处理
九、网售进口医疗器械标签与注册信息不一致,如何处理
第三节 其他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典型案例
一、直播带货销售械字号“牙膏”,应如何处理
二、某自建网站销售“消字号”隐形眼镜护理液,应如何处理
第二章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涉刑案例分析
案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医用口罩,应以何罪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篇 化妆品网络销售典型案例分析
第一章 化妆品网络销售行政处罚案例
第一节 第三方平台化妆品网络销售典型案例
一、化妆品直播带货时虚假宣传,第三方平台有无责任
二、第三方平台上销售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应如何定性处罚
三、网络主播售卖假冒化妆品,第三方平台是否担责
第二节 平台内经营者化妆品网络销售典型案例
一、网售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应如何定性处罚
二、个人代购进口化妆品在网上销售,是否属于跨境电商
三、网售“仅供出口”普通化妆品,应如何定性处罚
四、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应如何定性处罚
五、网络销售虚假标签化妆品,违法所得应如何计算
六、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原料的化妆品案
七、网售牙膏涉嫌在销售页面做虚假宣传,如何认定处理
第二章 化妆品网络销售涉刑案例分析
一、杨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二、山东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张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
三、吕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后记
內容試閱
一、第三方平台展示销售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如何处理
案情
2024年2月5日,某市药监局接到举报称,A药店在B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上销售“生半夏”,该药品是医疗用毒性药品,属禁止网络销售的药品,要求严厉查处。接到举报后,该局执法人员立即赴B平台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举报属实。
执法人员调查A药店在B平台的销售记录时发现,A药店共购进生半夏2千克,已销售完毕,售价为70元/千克。该药品从正规渠道购进,A药店取得了药品网络经营的相关资质,并可提供药品购进票据和供货者资质证明。B平台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并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上述证书编号,但未对药品网络销售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
对A药店通过B平台销售医疗用毒性药品的行为,执法人员没有异议,但对于B平台的违法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了分歧。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B平台的行为属于网络销售医疗用毒性药品,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关于“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五条关于“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以及《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关于“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具体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的规定,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A药店在B平台上销售医疗用毒性药品,B平台未尽到审核、报告和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义务,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关于“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对申请进入平台经营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的资质等进行审核,保证其符合法定要求,并对发生在平台的药品经营行为进行管理”,第三款关于“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进入平台经营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以及《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第三方平台应当对申请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资质、质量安全保证能力等进行审核,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建立登记档案,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确保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符合法定要求”,第二十二条关于“第三方平台应当对药品网络销售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根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三方平台未履行资质审核、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B平台的行为应认定为展示医疗用毒性药品,违反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关于“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以及《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第三方平台发现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停止展示药品相关信息:……(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的……”的规定,根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种观点认为,B平台的行为属于未尽到审核、报告和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义务,未建立检查监控制度,未停止展示医疗用毒性药品,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依照《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即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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