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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绿色正义:环境行政处罚、污染环境罪案件办理实战策略

書城自編碼: 4068119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者: 盈科律师事务所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98710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12-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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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环境行政处罚16个案例 污染环境罪7个案例
  再现律师办案方法
  警示企业合规经营
內容簡介:
本书分为环境行政处罚篇和污染环境罪篇,共收录23个案例。
  环境行政处罚篇共收录16个案例。其中包括“首违不罚”、上下位法的适用规则、“行政一体”原则等,这些规则适用于所有案件;案例1~12介绍不同类型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要点,包括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污染物超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涉危险废物类和养殖类等常见的环境违法类型;案例13~15的突破口为执法程序,包括收集证据、调查询问、送达等方面,基本涵盖环境行政处罚的执法相关过程;案例16为强制执行案件。上述16个案例,在救济途径方面,涵盖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全流程的救济途径,包括处罚告知阶段的听证和陈述申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和行政强制执行。
  污染环境罪篇共收录7个案例,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近年来国家严厉打击的涉危险废物的案件,涵盖了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利用、运输流程;二是企业生产经营中非常容易忽视但法律后果严重的逃避监管偷排案件。
  本书主要为律师办理环境行政处罚和污染环境罪案提供参考,也可作为环境执法部门、司法部门了解环境律师办案方法的参考工具。另外,本书的案例对于企业合规经营亦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關於作者:
黎征武,1990年生。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企业合规师。环境科学学士,环境科学与工程硕士。广州市律师协会能源与环保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第二届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盈科全国环境资源与能源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环境法方向专业律师,持有环保技术类培训证书: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合格证、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及环境污染诉讼专家辅助人合格证、自动监控系统运营管理能力提升合格证。
  曾代表企业和个人,在全国办理过近百起环境行政处罚和污染环境罪案件。其中,环境行政处罚案罚款数额合计超过1千万元,单个污染环境罪案所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最高超过4亿元。办案经验丰富,熟悉环保案件的处理流程、突破口和争议焦点,擅长结合环境 法律专业知识,为客户提供优质环境法律服务。
  业务领域:(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污染纠纷;(2)环境行政处罚案;(3)污染环境罪案;(4)环境法律风险排查;(5)环境法律培训;(6)环境执法应对培训;(7)环境管理制度构建;(8)环境法律顾问;(9)企业环境合规体系构建;(10)环境法律事件应对;(11)投资、并购项目环境法律风险尽职调查;(12)碳合规。
目錄
1 环境行政处罚篇
1.“首违不罚”条款的适用
——CS材料公司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案00
2.新上位法导致下位法无适用余地
——FX织造厂行政复议案0
3.“行政一体”原则在行政复议中的运用
——蒋某“未验先投”行政复议案0
4.“未验先投”双罚制条款的适用与思考
——HD五金厂行政处罚案0
5.排放去向变更导致污水排放标准适用错误
——DY科技公司污水超标行政复议案0
6.30万元环保处罚影响千万元退税
——HZ公司污水超标听证案0
7.逃避监管排污行为的认定
——SL公司逃避监管排污案0
8.按日连续处罚案办理要点
——LH公司160万元按日连续处罚案0
9.大气采样规范性审查、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认定
——两家公司被罚款70万元突破法定最低处罚数额调解案
10.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认定
——WJ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听证案
11.擅自堆放和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之区别
——QY材料公司行政复议案
12.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禁养区的合法性审查
——某养殖场关停行政诉讼案
13.以胁迫、欺骗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ZA公司65万元环境行政处罚影响投标案
14.未分别询问违反法定程序
——YT公司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个人被拟处罚60万元听证案
15.行政处罚因法律文书送达程序违法被撤销
——XB材料公司、林某“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行政复议系列案
16.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
——李某、莫某执行异议案
2 污染环境罪篇
1.不具有偷排主观故意的,不构成污染环境罪
——某国有企业及车间主管张某涉嫌污染环境罪无罪辩护案
2.司机不知道承运货物为危险废物的,不构成污染环境罪
——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不批捕案
3.无证经营危险废物未造成环境污染的,不构成污染环境罪
——李某无证经营1000余吨危险废物煤焦油案
4.否定涉案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成功无罪辩护
——李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5.偷排危险废物废碱液辩护要点
——陈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无罪辩护案
6.逃避监管偷排污染物含量不超标的污水,应不构成污染环境罪
——佛山TXR公司、阮某污染环境罪案
7.行政诉讼在污染环境罪刑事辩护中的应用
——高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铝灰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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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自序:从环境理工科专业到环境律师的转变历程 
  2017年6月,我从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毕业后进入律所做助理。
  2019年8月,我拿到律师执业证,开启了环境律师的职业生涯,至今已有5年。
  从环境理工科专业转行做环境律师的这几年,环保行业和律师行业的朋友都对我的这一转变充满好奇,为什么就读环保专业,又为什么转行做律师,为什么选择环境法,专业化道路遇到了哪些困难,环境理工科专业背景对环境律师这一职业到底有什么帮助?
  借由本次出版事宜,回顾一下我的转变历程。
  一、求学:为什么读环保专业
  我的老家河流交织、水资源丰富,我家附近有一条百余米宽的河流,水草丰茂,鱼儿成群,还有非常优质的细砂河滩。小时候,我们或在河里玩水、抓鱼,或在沙滩上嬉闹。忘了从什么时候开始,河水大量减少,颜色也变黑、变混浊。
  2010年我第二次参加高考,以4分之差与一本线失之交臂。填报志愿时,想着家乡河流的变化,我以第一志愿填报了温州大学的环境科学专业。入学后才知道,“生环化材”并列为四大天坑之一,真是后知后觉。有一次,我问同学是不是第一志愿报考本专业,他的一句“脑残才报这个专业”让我有点儿怀疑人生,虽然这话确有几分道理。
  2013年大三,通过两年的学习,我对环境污染有了较为详细的了解,想继续投身环保事业,决定考研。天不遂人愿,我未达到目标学校的分数线。在调剂的关键时刻,导师郑老师风轻云淡地说了句让我茅塞顿开的话,我毅然选择华南师范大学,想到广州发展。
  后来,在邓老师的帮助下,我顺利调剂到华南师范大学,成为她的学生。只不过,很快,我就让她失望了。
  二、转行:为什么参加司法考试
  硕士研究生入学一年半后,我突然发现虽然我很喜欢科研这件事,但在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后,我决定以后做律师。
  在此之前,国内环保领域发生了两件大事:(1)2015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修订后施行,号称史上最严环保法;(2)2015年2月,某记者关于环保的纪录片在全国引发舆论“地震”。于是我想,能不能结合“环保 法律”做一名环境律师呢?一方面,受影视剧影响,我觉得律师受人尊重、收入高、工作自由。另一方面,我还是喜欢环保行业,希望能结合所学做些有意义的事。所以,我打算参加司法考试(2018年改名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016年2月,研二下学期刚开学,我给邓老师打了个电话,双方发生了如下简短的对话:
  我:“老师,我想参加司法考试,以后做律师。”
  她:“考试难吗?”
  我:“听说通过率只有10%左右。”
  她:“那你要准备多久?”
  我:“大概半年吧。”
  她:“既然是你自己的决定,我也不多干预,你加油吧!”
  在得到邓老师的同意后,我立马报考了当年9月的司法考试,买了学习教材。自此,从早上图书馆开门到晚上闭馆,除了吃饭、睡觉、偶尔到实验室,整整7个月我都在图书馆备考。我还清楚地记得,只出去放松过一次,看伍佰& China Blue的演唱会——那是我第一次看演唱会。
  备考那段时间压力很大,睡眠质量非常差。好在功夫不负有心人,我一次性通过了司法考试,震惊了身边的老师、同学。
  9月司法考试结束后,已经到了研三上学期。当时,学院的规定是没有发表论文的,需要把毕业论文送到其他学校审核,俗称外审,而没有人希望自己的论文被外审。眼看着同学们都发表了论文毕业无忧,我心急如焚,立马根据此前外出采样的数据挤出了一篇论文投稿。不曾想被拒稿,还耽误了两三个月的时间。
  确定外审名额的时间一步步逼近,我只好吸取失败教训好好修改论文后投到另一家期刊。经过漫长地审核,对方表示可以接收,但需要按编辑修改意见修改。修改论文后,期刊需要再次审核,又是漫长地等待。在学院确定外审名额的前一天,经过邓老师的沟通,期刊同意先出具论文《接收函》。收到《接收函》的那一刻,我悬着的心终于落地了。当然,也许邓老师比我更着急吧!
  三、实习:门外汉获取执业技能的重要途径
  通过司法考试后,获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这是法律行业的入门券。不过,想要成为律师,还需要学习基本执业技能。根据规定,通过司法考试后,要先到律所实习1年,并通过市律师协会考核,才颁发律师执业证,才能称为律师。这种实习不同于在校生的实习,属于全职的律师助理。
  2017年6月,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我到佛山找律所实习,主要原因是觉得广州人太多。辗转几次后,我来到佛山顺德一家律所,指导律师专门做民商事案件。为什么没有找做环境法的律师呢?因为环境法是非常小众的领域,当时做的律师非常少。
  由于个人原因,我花了两年时间终于通过律师协会考核。在这两年中,有两件事为我后续独立执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一是接触到了iCourt。2017年8月,指导律师带我去北京学习Alpha系统,此后还让我参加了线上、线下的培训课程。iCourt宣讲的学习方法、办案技能让我这个门外汉少走了很多弯路,我得以快速掌握各种执业必 备技能。二是培养了自学能力和方法。在那两年中,我将常见的法律纠纷如合同、劳动、公司、股权等法律法规全部梳理了一遍,研究相关案例,并买了20多本专业书籍查阅。虽然后来我再也没接触过这些案件,但当时总结出的学习方法让我受益终生。
  四、抉择:独立还是授薪?专业化还是万金油
  在通过律师协会的面试后,就可以申请律师执业证成为真正的律师了。最终,我发现我仍对环保行业有情怀,想从事环境法。显然,只有大城市才能支撑起环境法这么细分的领域。所以,我决定回到广州。
  这时候,我与所有年轻律师一样,来到了职业生涯关键的十字路口:做独立律师还是授薪律师?专业化还是万金油?
  在这个十字路口上,很多律师的做法和给我的建议都是先做杂再做专,一方面有案件就做先养活自己,另一方面执业前期多接触不同的案件开阔视野,并找到感兴趣的方向。
  不过,我有自己的想法。我的最终目标非常明确,就是结合“环境 法律”成为专业环境律师。而环境法具有较强的技术壁垒,业务领域非常小众,专业律师相对较少。与其花时间研究各种其他类型的案件,还不如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争取快速在该细分领域站稳脚跟赢得一席之地——我称为“长板理论”,即充分发挥自己的长处。从此后国内外经济状况及国内律师人数连年暴增导致律师行业无序低价竞争的局面来看,当初我的选择是非常正确的。
  五、假设一年只有3单业务,你还会坚持下去吗
  2019年8月1日,我的律师执业证审批下来,执业机构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在执业之前,我给自己的定位就是专业环境律师。
  首先要解决生存问题。在此之前,我对青年律师独立的艰辛已有一定了解。所以,我向家人借了30万元作为创业启动资金,他们非常支持我的选择。
  其次要解决专业问题。虽然我本硕都是环境理工科专业,也在律所实习过两年,但之前从来没有接触过环境法,没有任何实战经验,怎么办?这时,我实习期间学到的方法就派上了用场。我花了几个月时间认真分析并统计了广东省近几年所有的污染环境罪裁判文书,研究各种不同污染环境罪的表现形式、控辩审三方观点,分析、总结各类案件的突破口,并形成分析报告。梳理完这些案件,理论上相当于我办理了这些案件,只等实践的检验。另外,在分析这些案件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环保法律专业知识对于律师办理环保案件的重要性,而这又更加坚定了我走环境律师专业化路线的决心。
  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比我想象的更骨感——无业务可做,而且无法预知第1单在何时才会出现!那一刻,我竟体会到了古诗词中那种壮志难酬的心情。
  2019年12月23日,我正式成为律师5个月后终于迎来了第1个案件,也是我至今仍耿耿于怀的案件。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偷排重金属不超标的污水是否构成犯罪,我从环境科学、环境监测等角度论述了“重金属不超标的污水属于‘有毒物质’”这一观点的荒谬之处。但是,我的无罪辩护以失败告终。2020年11月,我写了2万字的建议分别邮寄给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详细论述了我的观点,建议修改相关条文。2023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明确规定偷排重金属超标的污水才构成犯罪,自此平息了争议。正因如此,我至今仍为当事人感到遗憾。该案具体内容详见本书《逃避监管偷排污染物含量不超标的污水,应不构成污染环境罪——佛山TXR公司、阮某污染环境罪案》。
  2020年年初,国内暴发疫情,这对刚执业的我无疑是雪上加霜。好在2020年4月,律师朋友介绍了一个案件,企业3个月内先后被罚款10万元、160万元和10万元。最终,我们将160万元的罚款变更为10万元,详见本书《按日连续处罚案办理要点——LH公司160万元按日连续处罚案》。
  2020年7月,我接到了第3单业务,东莞地区的污染环境罪案,最终本案所有当事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0到1,历时5个月;从1到2,历时4个月,从2到3,历时3个月。执业第1年,我只办理了3个案件,但我选择了坚持。此后,有了成功案例以及自身的宣传,业务量有所增加,至少能够维持生计。执业这5年,盈科律师事务所内外的律师同行和环保同行向我推荐了很多案件,这是我能坚持专业化道路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六、守得云开见日出,专业化逐渐开花结果
  所谓三年入行五年懂行。
  2022年8月1日,我执业满3年。2023年年初,广州市律师协会能源与环保专业委员会增补委员,主任委员、盈科广州陈勇儒律师邀请我填报资料增补成为委员。2023年8月,我顺利增补为委员。
  2023年7月,盈科全国专业委员会换届,盈科常州分所郝秀凤律师当选为盈科第五届全国环境、资源与能源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并邀请我成为委员会副秘书长。
  此后,我受邀为律师同行、环境法学研究会成员、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排污企业、在校生做讲座10多次,交流办案经验、进行普法培训或分享环境律师从业心得。
  2024年8月1日,我执业满5年,我的坚持和努力逐渐有了回报。本书既是我专业化的成果,也是过去5年的经验总结。
  七、优势:环保专业背景的优势到底是什么
  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律师了解到环保案件。同时,法律意识的增长也让越来越多的企业知道了法律领域也有行业细分之说。所以,律师同行和客户得知我是环境理工科专业出身后,都认为我有很好的专业优势。
  那么,具有环境理工科专业背景从事环境法的工作,到底有什么优势呢?根据过去的办案经验,我简单概括为以下三点:
  1.最基础的是对专业术语的熟知和理解
  任何专业都有其特定的、拗口的专业术语,这就形成了第一道技术壁垒。
  例如,《刑法》第338条规定的罪名为“污染环境罪”,而很多人甚至律师都说成“环境污染罪”。
  又如,理工科专业术语的定义中可能还包含了其他专业术语,从而增加了从字面意思进行理解的难度。例如,污水中非常常见的一个监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英文名为Chemical Oxygen Demand,简称为COD,指以化学方法测量水样中需要被氧化的还原性物质的量,原理是水样在一定条件下,以氧化一升水样中还原性物质所消耗的氧化剂的量为指标,折算成每升水样全部被氧化后需要的氧的毫克数,以mg/L表示,反映了水中受还原性物质污染的程度。这些文字都很简单,但如果没有学过化学方面的知识,仅从这个定义几乎不可能理解COD的含义。
  专业术语是专业知识的基础。正因如此,很多想涉足环境法领域的律师最终都望而却步,想想我们看到体检报告上一大堆医学专业名词的感受吧!也正因如此,我一直很佩服没有相关专业背景但坚持在环境法领域的律师。
  2.再进一步是对相关技术、污染物处理工艺的了解
  例如,废水、废气超标案件中最核心的证据为监测报告,这就涉及环境监测的规范性。而环境监测是环境专业的必修课,大学期间都有实操课程。我的本科毕业论文更是涉及大量污染物分析工作,硕士研究生期间又在东江、北江采集过水样。因此,环境监测最重要的步骤采样和实验室分析,我都有实操经验,故而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能找到监测报告的问题。
  又如,部分案件涉及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处理流程和技术原理,了解这些知识对办案大有裨益,而这些也是环境专业的必修课程。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认定——WJ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听证案》中,我通过分析WJ公司污水处理工艺,说明该公司不存在逃避监管偷排行为,得到了环境局的认可。
  3.能从环境科学原理的角度深度分析、理解法律条文,或发现法律条文存在的问题
  例如,前文提到的我从环境科学、环境监测的角度,论述了只有重金属含量超标的污水才能属于“有毒物质”。
  总之,环保专业知识对律师办理环保案件的意义重大。在我办理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从环保技术的角度就能为企业解决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的问题。
  八、展望未来,我将为企业环保合规而努力
  过去5年,我办理了近百起环境行政处罚和污染环境罪案,且都是代理企业或个人,帮助他们解决环境法律问题。也就是说,过去我一直在为他们解决已经发生的法律问题。但是,我认为现在我们更需要做的是,帮助企业提前预防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为什么会有这种想法呢?
  我的客户群体中,既有国有企业、大型集团公司,也有小微企业甚至个体户,他们覆盖了各行各业。在为这些大大小小、形形色色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我感受到了企业生存的不易,同时也发现企业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根据我的理解,企业发生环境违法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守法成本高,企业明知故犯和/或存在侥幸心理
  该部分可从三个层面理解:
  (1)污染物治理成本高
  污染物治理费用通常包括:动辄数十万元、数百万元甚至更昂贵的污染物防治构筑物、设备的费用,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所使用的各种化学试剂的费用,委托第三方处置的费用,以及委托第三方运营的费用等。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对绝大多数企业来说,环境保护工作只会增加成本,不能带来任何直接的经济利益。所以,偷排废水、废气,将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不经处理直接倾倒、填埋等行为大量存在,这些企业具有明显违法主观故意。
  当然,不是所有企业都愿意直排、偷排,部分企业采取的是另一种方式,即选择性忽视存在的问题。例如,污染物排放标准越来越严格后,很多企业的废水、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已经满足不了排放标准的要求,企业管理者对此明知,但不愿意主动花钱进行技术改造,直到被查处污染物超标才会考虑更换设备或技术改造。再如,不及时检修、更换出现故障的污染防治设施等。
  (2)知识层面导致的管理成本高
  环境管理几乎涵盖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包括环评、环保验收、排污许可,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噪声、土壤等,而这些又可能有行业之分。总之,环境管理体系非常庞杂,既涉及法律专业知识,又具有较强的环境专业技术性。加之近年来,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不断完善和修改,也给企业环境管理额外增加了难度。所以,要想做好环保管理工作,企业必须配备环保专员,且需要持续地进行培训,才能适应监管的需要。这就意味着,几乎只有大中型企业才有能力也才有意愿配备专人从事环保管理工作,而小微企业的环保专员往往身兼多职,且很多并非环保专业出身,很难满足管理需求。
  (3)操作层面导致的管理层本高
  环境法的规定严格且细致,如果企业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操作,可能导致工作效率下降。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5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该法第108条规定对未密闭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为2万~20万元。据此,企业应当对相关设备、生产活动设置密闭房,并保持门窗处于关闭状态。但是,生产实践中,在某些情况下员工需要频繁进出密闭房,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将降低工作效率,员工也会产生抵触情绪。再加上存在不会被抓现行的侥幸心理,导致企业明知故犯。
  2.不懂法
  无知者无畏,企业及员工在不懂法的情况下,可能会做出各种违规犯罪行为。不懂法又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不知道属于违法行为,更不知道法律后果的严重性
  环境法体系非常庞杂,专业性强,极大地增加了企业环境管理的难度。例如,在《不具有偷排主观故意的,不构成污染环境罪——某国有企业及车间主管张某涉嫌污染环境罪无罪辩护案》中,操作工吴某不懂环保知识更不懂环保法,车间主管张某亦不懂环保法,最终导致案发。这种因基层员工不懂法违规操作,导致公司及负责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比比皆是。
  (2)知道属于违法行为,但不知道法律后果的严重性
  目前,大部分常见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为10万元起,如偷排罚款数额为10万~100万元,“未验先投”罚款数额为20万~100万元,将危险废物交给无经营资质的主体罚款数额为60万元起且上不封顶,无证经营危险废物罚款数额为100万~500万元。除此之外,部分行为还会涉及行政拘留甚至刑事犯罪。很多看似微不足道的行为,法律后果可能超出想象。
  例如,偷排行为除罚款外,相关人员还会被行政拘留。而法律对于偷排的定义,远超普通人的理解。2024年8月我办理的一个案件,某运输公司将清洗车辆的废水外排,被认定为逃避监管偷排。根据该省的自由裁量规定,该种行为罚款数额为30万元。虽然经过听证后,环境局将罚款数额降至法定最低的10万元。但是,与直排清洗废水获得的收益相比,罚款10万元仍然显得过重。而如果污水中重金属超标,还涉嫌污染环境罪。很显然,企业管理者和员工并不知道这些规定。
  又如,在《未分别询问违反法定程序——YT公司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个人被拟处罚60万元听证案》中,YT公司涉嫌将几个危险废物桶交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废品回收者,被拟处罚60万元后,才知道该行为法律后果的严重性。
  再如,在《按日连续处罚案办理要点——LH公司160万元按日连续处罚案》中,LH公司在第1次被查到污水COD超标后,既未停产也未对污水处理工艺进行改造,直到第2次被按日连续处罚160万元后,才发现问题的严重性。该企业很明显不知道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没有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3.“被逼无奈”的违法
  这种情况普遍存在于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企业中。随着国家对蓝天保卫战的持续深入,环境局给企业提供的VOCs配额越来越少,意味着大量家具、塑料、喷涂等相关行业的企业无法获得环评批复,很多企业无奈只能偷摸地生产。虽然很多企业也会配备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亦能达标排放,但这并不影响“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成立,而“未验先投”罚款数额为20万~100万元。
  当然,企业发生违法行为的原因并不只有以上这些,且各种因素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交织。在了解这些原因后,我们能做的就是通过向企业分享亲办案例、提供普法培训的方式,不断地提高企业及管理者和重点员工的环境法律知识、环境法律风险意识和主动守法意识,帮助企业从源头规避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增强企业的软实力,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九、写在最后
  最后,简单介绍下本书内容。
  1.本书收录的案件情况
  本书分为环境行政处罚篇和污染环境罪篇,共收录23个案例。
  环境行政处罚篇共收录16个案例。其中,案例1~3的突破口为法律适用,包括“首违不罚”、上下位法的适用规则、“行政一体”原则等,这些方法适用于所有案件;案例4~12介绍不同类型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要点,包括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污染物超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涉危险废物类和养殖类,涵盖了大部分常见的环境违法类型;案例13~15的突破口为执法程序,包括收集证据、调查询问、送达等方面,基本涵盖环境行政处罚的执法相关过程;案例16为强制执行案件。
  上述16个案例,在救济途径方面,涵盖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全流程的救济途径,包括处罚告知阶段的听证和陈述申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和行政强制执行。
  污染环境罪篇共收录7个案例,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近年来国家严厉打击的涉危险废物的案件,包括案例2、案例3、案例4、案例5、案例7,涵盖了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利用、运输流程;二是企业生产经营中非常容易忽视但法律后果严重的逃避监管偷排案件,包括案例1、案例5、案例6。
  2.文章体例简介
  文章包含以下五个部分:
  (1)摘要。简要介绍案情、律师观点、办理结果、意义等内容。
  (2)案情简介。简要介绍案件情况。
  (3)律师策略。简要介绍律师办案时考虑的核心突破口及办理技巧。
  (4)律师评析。该部分为文章的核心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分析案件所涉法律问题和突破口,是律师评析部分的核心内容;②对比不同救济途径的区别;③对相关法律规定的思考、探讨或修改建议;④代理意见、辩护意见;⑤败诉案件的分析和探讨。
  (5)风险提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对排污企业的相关提示,包括环境法律风险提示、环保处罚对企业的不利影响、环境执法的应对、发生法律问题后应尽早委托律师等;②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提示;③对复议机关依法办案的提示;④对立法机关及时修改法律的提示;⑤对律师办案的提示等。
  3.本书的受众分析
  本书主要为律师办理环境行政处罚和污染环境罪案提供参考,也可作为环境执法部门、司法部门了解环境律师办案方法的参考工具。另外,本书的案例对于企业合规经营亦有很好的警示作用。
  因本人水平有限,本书难免存在错误和不足之处,期待读者能够不吝赐教,提出宝贵的批评意见。
  黎征武
  2024年10月于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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