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智能合约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区块链智能合约仅指“if A then B”的自动履行条款。广义的区块链智能合约由“自动履行条款”和“非自动履行条款”组成。自动履行条款是具有内在“if A then B”的处理逻辑,一旦预设条件A达成,即自动履行B义务的条款,在私法上属于法律行为中的负担行为。“非自动履行条款”是排除“自动履行条款”之后广义智能合约剩下的其他条款。“非自动履行条款”不具备自动履行的内在处理逻辑,但作为广义智能合约的一部分被添加在区块链上。借助“自动履行条款”的自动履行功能,以及“非自动履行条款”对去中心化交易技术的许可使用,即使没有权威第三方做担保,智能合约也能满足当事人对信任的需求,并在不依靠人力的情况下实现价值转移。由此,区块链智能合约能够显著提升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促成交易发生。在给现实交易带来便捷的同时,区块链智能合约“自动履行条款”的强制履行功能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限制了当事人的变更权、撤销权、解除权和抗辩权等诸多基本权利,潜藏当事人事先放弃意思自治的合法性质疑。“非自动履行条款”虽不直接影响权利变动,但将巨量的权利上传至无权威第三方监管的区块链上。在去中心化的交易模式下,第三方权威的缺少意味着立即解决争端机构的缺失,以及必要监管者的缺位,致使当事人有权利受损、追责困难之虞。将视野扩展至全球交易市场,“无国界”的区块链技术在便利跨境交易的同时,存在管辖权确定困难、法律适用规则不明、国际监管合作不足等问题。为了保障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合法使用,降低智能合约交易风险,更好地发挥其效率与成本优势,以上问题亟待解决。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智能合约自动强制履行功能的使用应受到一定的限制。通过“使用规则限制”确定“自动履行条款”的使用范围,并借助技术手段添加“自毁程序”“许可命令”,能够在保障当事人变更权、撤销权、解除权和抗辩权行使自由的同时,避免智能合约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不当限制。为了避免去中心化交易模式带来的侵害易发生、损失难追回等问题,政府或者裁判机关作为“超级用户”加入智能合约具备可行性与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