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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巴塞尔协议》体系中的比例原则研究围绕国际银行监管框架中核心的《巴塞尔协议》展开,深入探讨了比例原则在其中的适用性。书中首先阐述了《巴塞尔协议》从资本充足率监管规则出发,如何通过“合比例性”解决“一刀切”监管对小型银行的不利影响,并通过对比欧盟的监管经验,提出在涉外法治视角下,如何将比例原则引入中国银行监管实践。该书在分析《巴塞尔协议》及其国际软法地位的基础上,建议中国在银行监管立法、行政及司法三方面应用比例原则,以优化监管效果,推动中国涉外法治在国际银行监管领域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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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曲光毅,法学博士,莱顿大学欧洲与国际人权法高级研究硕士,华东政法大学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国际金融法和国际人权法研究。主持并参加多项国家级、省部级项目,在中外核心刊物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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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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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001
导论001
第一章“合比例性”在《巴塞尔协议》的起源042
第一节巴塞尔委员会与《巴塞尔协议》044
第二节《巴塞尔协议》的执行机制057
第三节“一刀切”执行机制的负面影响070
第四节本章结论073
第二章从“合比例性”到比例原则075
第一节《巴塞尔协议》文件中的“合比例性”076
第二节法学意义上比例原则的结构084
第三节比例原则的功能089
第四节比例原则的移植096
第五节本章结论099
第三章欧盟银行监管与比例原则应用101
第一节比例原则进入欧盟银行监管框架的路径103
第二节欧盟银行监管框架结构116
第三节欧盟“一刀切”的执行方法及影响123
第四节欧盟银行监管框架的比例原则应用127
第五节本章结论135
第四章中国银行监管与比例原则应用136
第一节中国对《巴塞尔协议》执行137
第二节执行《巴塞尔协议》对中国小型银行的影响145
第三节比例原则应用于中国银行监管的逻辑156
第四节比例原则操作模式的选择165
第五节本章结论176
结论182
附录188
附录1《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合比例性”表述的
中英对照188
附录2欧盟银行法条例和指令中的比例原则表述中英对照191
附录3中国银行监管法中体现“合比例性”的条款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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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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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巴塞尔委员会是银行业国际监管框架中监管标准和监管规则的制订者,《巴塞尔协议》及其附属文件是当前国际银行监管法的核心国际协议。《巴塞尔协议》中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规则以提升银行资本的数量和质量为手段来实现提高银行稳定性和恢复能力的目的。自颁布以来,经历了数十年和4个版本的演进,《巴塞尔协议》中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规则呈现统一化和严厉化的趋势。究其原因,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和欧洲主权债务危机使全球各国银行监管机关就加强银行监管和维护金融稳定达成了共识,这一共识促进了各国在国际银行监管规则制订方面达成一致。《巴塞尔协议》是国际软法,其法律约束力较低。为提升其有效性,巴塞尔委员会通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财政资助等制度推动了各国将《巴塞尔协议》转化为国内法,从而在保证《巴塞尔协议》制订和修改有灵活性的同时,使其强制力不断提升。随着《巴塞尔协议》适用的机构和地域范围越来越广泛,其执行机制逐渐呈现了“一刀切”的特点。“一刀切”的执行方法作为手段能够有助于实现巴塞尔委员会提升金融稳定的目的。但对于小型银行而言,复杂且严厉的监管标准和监管规则提升了合规成本,降低了利润,从而影响市场竞争力;同时,小型银行的主要服务对象——中小企业也面临着融资渠道减少、融资成本上升的困境。长此以往,包括银行业在内的整体经济发展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巴塞尔委员会在意识到这一问题后,在《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数个原则中引入了“合比例性”的法概念,以期解决“一刀切”带来的负面影响。有学者认为《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合比例性”的表述意味着《巴塞尔协议》中引入了经典公法原则——比例原则,但并未给出详细的论证。本书认为“合比例性”(Proportionality)和“比例原则”(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无论在中文还是英文文义下都无法直接对等,加之巴塞尔委员会和《巴塞尔协议》的跨学科属性更扩大了直接将“合比例性”推定为“比例原则”的理论鸿沟。从内涵上看,“合比例性”是一种法概念,比例原则是由目的正当性原则、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共同构成的一套具体的法原则。
《巴塞尔协议》体系中的比例原则研究前言因此,本书在理论层面的核心研究问题是:是否可以将《巴塞尔协议》中的“合比例性”法概念解释为比例原则?为解决这一问题,本书将应用法教义学方法。《巴塞尔协议》中的“合比例性”是为了避免不成比例的监管手段而造成的负面影响,比例原则可以通过四阶层的操作方法保证公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此外,比例原则还出现了地域和法律部门的拓展。因此,从结构、功能和拓展的角度解释,本书认为可以将《巴塞尔协议》中的“合比例性”法概念解释为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在理论层面进入《巴塞尔协议》后,如何应用就成为实践层面的首要问题。尽管“合比例性”的法概念源远流长,但比例原则作为法原则定型并成熟应用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简称二战)后的德国,随后比例原则拓展到欧洲人权法和欧盟法。比例原则作为欧盟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可以约束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在内的所有公权力行为。欧盟银行监管机关在执行《巴塞尔协议》的过程中,采取了更为严格的“一刀切”手段,所有银行在相同的监管机制下都必须符合相同的监管规则,这同样对欧洲小型银行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在欧盟银行监管框架改革的过程中,比例原则有着各类应用方法,包括根据银行规模设定监管标准、豁免小型银行部分监管要求及司法审查监管机关措施等。
中国国际银行监管法的研究不可忽视中国问题和中国立场,加之中国银行监管机关是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中国是《巴塞尔协议》的坚定支持者。据此,本书提出了中国银行监管机关是否可以在执行《巴塞尔协议》过程中应用比例原则?如果可以,则如何应用?为解决这一问题,本书采用功能主义比较法的研究方法,鉴别出中国在执行《巴塞尔协议》过程中也存在“强监管”的理念和“一刀切”的方法,同时也对小型银行造成了不利影响,面临与欧洲类似的问题,虽属不同法系。本书建议可以将比例原则应用于中国银行监管,在立法上重构银行规模的定义,在行政上应用四阶层的比例原则,并探索中国在司法中应用比例原则解决银行监管争议的路径。
限于笔者能力,书中难免舛误,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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