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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中国古代“情理法”是古人留给我们的宝贵法律文化,历代优秀法官在刑事审判中根据不同案件性质绝情理而任法、悯情理而从法、因情理而重法、任情理而轻法,力求“情理法”兼顾,其中蕴含了追求无讼、慎刑重生、情罪允协、以和为贵等价值理念,对现在的刑事审判具有很高的借鉴价值。目前,刑事审判虽然在适用“情理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面临诸多困境,需要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本书认为除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等应尽可能合乎民众情理外,还应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融合情理审判的系统指导,构建法院系统内部“情理法”冲突沟通协调和舆情处理机制,加强多元协作,提高法官深度融合“情理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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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杜玉奎,男,1970年1月生,山东平邑人,临沂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上海交通大学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思想道德与法治。主持和参与省级社科规划课题3项、市级、厅级课题5项。合作出版《儒家孝伦理与汉唐法律》《领导科学与艺术》等著作3部。在《科学社会主义》《管子学刊》《教育探索》等刊物上发表论文10余篇。
李文玲,女,1969年1月生,山东平邑人,临沂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临沂市公益诉讼专家委员会委员、人民陪审员、检察听证员。山东大学法学硕士,曾在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做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史、行政法学。主持和参与省级社科规划课题4项、市级、厅级课题6项。出版专著《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史》等2部。在《江淮论坛》《山东师范大学学报》《甘肃社会科学》《求索》等刊物上发表论文1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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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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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研究成果述评
一、关于“情理法”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研究
(一)关于“情”的内涵
(二)关于“理”的内涵
(三)关于“法”的内涵
(四)关于“情”“理”“法”三者之间的关系
二、“情理法”在古代刑事审判中的应用实践研究
(一)关于“依法判决”的观点
(二)关于“依情理判决”的观点
(三)关于“情理法兼顾判决”的观点
三、“情理法”在古代刑事审判中的适用基础及价值理念研究
(一)“情理法”在古代刑事审判中的适用基础研究
(二)“情理法”所蕴含的价值理念研究
四、“情理法”在现代刑事审判中的转化现状及困境研究
(一)“情理法”在现代刑事审判中的转化现状研究
(二)“情理法”在现代刑事审判中的转化困境研究
五、“情理法”在现代刑事审判中的实践路径研究
第二章古代“情理法”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
一、古代“情”的内涵
(一)客观事实之实情
(二)个人本性之私情
(三)与人交往之世情
(四)众人同感之民情
(五)司法审判之法情
二、古代“理”的内涵
(一)“天”的内涵
(二)“理”的历史发展
(三)“理”的内涵
三、古代“法”的内涵
(一)各王朝的基本法律
(二)各王朝编纂公布的其他法律
(三)家法族规乡约等
四、“情”“理”“法”的关系
(一)“情”与“理”的关系——情理交融
(二)“情理”与“法”的关系——法含情理
第三章古代“情理法”的历史发展及适用效果
一、古代“情理法”的历史发展
(一)“情理法”结合的萌芽时期
(二)“情理法”结合的形成时期
(三)“情理法”结合的实践完善时期
二、古代“情理法”在刑事审判中的适用效果
(一)古代“情理法”在刑事审判中适用的积极效果
(二)古代“情理法”在刑事审判中适用的消极效果
第四章“情理法”在古代刑事审判中的应用实践
一、绝情理而任法
二、悯情理而从法
三、因情理而重法
四、任情理而轻法
五、情理与法各得其平
六、依情理比附类推
七、情理法冲突时奏裁
(一)适用奏裁的案件类型
(二)奏裁的方式
(三)奏裁的结果
第五章“情理法”在古代刑事审判中的适用基础及价值理念
一、“情理法”在古代刑事审判中的适用基础
(一)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情理法”的适用提供了经济基础
(二)家国同构的政治体制为“情理法”的适用提供了政治基础
(三)法律本身的局限为“情理法”的适用提供了广泛的空间
(四)统治阶层的极力倡导为“情理法”的适用提供了政治诱因
(五)“法在有司,民不周知”为“情理法”的适用提供了现实基础
(六)司法官的知识结构为“情理法”的适用提供了理论基础
(七)司法官的司法理念为“情理法”的适用提供了思想基础
二、“情理法”在古代刑事审判中所蕴含的价值理念
(一)追求无讼,情理调处
(二)以人为本,慎刑重生
(三)用刑中和,情罪允协
(四)以和为贵,敦睦乡邻
第六章“情理法”在现代刑事审判中的转化现状及困境
一、“情理法”在现代刑事审判中的转化实践典型案例
(一)因情理从轻处罚
(二)因考虑情理导致判决不同
(三)虽考虑情理仍依法判决
(四)因考虑情理导致判决反复
(五)因情理从重判决
二、“情理法”深度融合在现代刑事审判中的必要性
(一)有助于法官合理地解释法律
(二)有助于对普通民众进行崇德向善教育
(三)有助于平安中国、和谐中国建设
三、“情理法”在现代刑事审判中的转化困境
(一)审判依据和参考的部分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缺乏人情味
(二)上级法院缺少对下级法院融合情理的系统指导与激励机制
(三)法院系统内部缺乏情理冲突沟通协调和舆情处理机制
(四)法官缺乏适用情理的自觉性
(五)社会缺乏多元协作机制,法官对涉案情理了解不深
第七章“情理法”在现代刑事审判中的实践路径探索
一、准确把握新时代“情理法”的内涵
(一)新时代的“法”
(二)新时代的“理”
(三)新时代的“情”
二、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等应尽可能合乎民众情理
(一)法律条文应尽可能合乎民众情理
(二)司法解释应体现民众情理的要求
三、建立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融合情理审判的指导与激励机制
(一)要求个案审判全过程酌情说理,形成酌情说理类案指导性意见
(二)建立指导性规则、操作规范以及典型案例数据库
(三)建立刑事审判深度融合情理法的激励机制
(四)拓展法官制作刑事判决书的容错空间
四、构建法院系统内部“情理法”冲突沟通协调和舆情处理机制
(一)构建法院系统内部“情理法”冲突沟通协调机制
(二)各级法院内部应建立舆情风险处理机制
五、提高法官审判刑事案件深度融合情理的积极性
(一)加强法官自身修养、牢记“司法为民”的理念
(二)加强法官培训,使法官了解同类刑事案件的民众情理
(三)增强庭审时释理说情的自觉性
(四)提高逻辑推理能力和融合“情理法”的司法技艺
六、加强社会多元协作,为法官适用情理提供参考
(一)建立基层民情信息收集小组和平台
(二)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做好涉案人员及民众情理的收集
(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对涉案情理进行深入说明
七、完善有关网络媒介等法律法规,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一)完善有关网络媒介等相关法律法规,防范新闻炒作
(二)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民众表达情理时的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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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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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一、选题理由
(一)“文化自信”视域下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需要创造性转化
坚定文化自信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反复强调树立“文化自信”,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更是提出“坚定文化自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继承创新,让中华文化展现出永久魅力和时代风采”。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明确“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推进文化自信自强”。中国古代的“情理法”是古人留给我们的宝贵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我们要“坚定文化自信”,实现“文化自觉、文化自强”,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就要挖掘古代“情理法”所蕴含的价值理念,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并将其应用于现代刑事审判实践。
中国传统刑事审判注重情理,往往将天理、国法、人情有机统一,在法官的刑事判决书中以法为基础,对情理充分论证,从择法到适法,再将情理融于法,依托法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有时情理因素甚至左右审判的结果。普通民众在赞赏某一审判结果时,则称其“通情达理”“合情合理”“合乎情理”;对判决结果不满时,往往会说法官“不通情理”“不近人情”;在谴责某一严重的犯罪行为或形容某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时,也往往会从天理、人情上进行评判,认为其“伤天害理”“丧尽天良”“天理难容”。普通民众对中国传统司法实践期待“人情大于王法”。“情理法”融合的司法审判追求已深深地烙印在我们每一个中华儿女头脑之中、骨髓深处,中华民族几千年积淀产生的以“情理法”为核心的法律认知、法律信仰、法律心态、法律思维以及情理与律条的有机结合形成的格局,凭借其高度凝练的文化内涵在法律文明史中散发着独特魅力。
“现代中国人并没有完全脱出传统的范围。法的情理基础,仍被视为衡量法律的标尺之一。作为联系罪罚的通道之一,它在相当程度上被认为是理解法律的基础。……作为文化的基因,它或者它们已经不经意地嵌入了我们的脑子里,外化到了我们的行动中、语言中,旧传统并没有终结,我们所需要的只是创造性的转化。”本书试图为“文化自信”视域下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刑事审判中的创新性应用、创造性发展尽一份心力。
(二)刑事审判融合“情理法”关乎司法公正、社会和谐
“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我国目前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也正在逐步完善,一项法律的实施、一纸判决的形成,都要公之于众,为人民群众所接受,受到人民群众的监督,而是否符合情理仍被视为衡量法律和司法审判结果是否正当的标尺之一;人民在生活中是否自觉遵守和拥护法律,是否真诚信仰法律,决定着法律权威性的高低。法律若脱离了现实,即使条款以及内容之间逻辑再严谨,所用辞藻再华丽,也只能束之高阁,成为脱离民众的虚器。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其关心的并不是“制度设计是否合理”“证明责任归属于谁”等技术问题,而是刑事审判的结果是否符合“情理”。
由于法律规范本身存在滞后性、模糊性的局限,个别条文逻辑不严密,缺乏人情味,有时司法解释僵化,不能反映普通民众的情理,在刑事审判中必然产生民众情理与依法判决的冲突。如果刑事审判的结果违背了普通民众认同的情理,尽管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普通民众也很难认可和接受,司法的权威性就会受到质疑,社会秩序的稳定也会受到影响。2007年发生的广州“许霆案”、2016年发生的山东“于欢案”,一审法院的裁判表面上恪守了法律规范,却与民众情理严重背离,在社会上产生了负面的评价,令社会大众难以接受。这就有必要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充分考量民众情理。
由于刑事审判中对“情理法”的理解因人而异,法院缺乏“情理法”结合的参照标准和指导案例,缺乏适用“情理法”的奖励机制,当案件中的情理与法律适用冲突时缺乏沟通协调论证机制,法官对适用情理的重视度不够且缺乏适用技巧,即使偶有适用,其个人的价值判断也容易与民众情理产生冲突,再加上法治宣传不到位,民众的法治思维与日常思维会有差异。
因此,要想突破现有法律规范的局限,解决刑事审判中“情理法”适用出现的困境,得出令民众信服的判决结果,需要借鉴中国传统刑事审判模式,立足现实,深入了解“情理法”的内涵及三者的关系,分析古代“情理法”的价值基础,发掘“情理法”所蕴含的价值理念,探讨中国古代法官“情理法”融合的审判技艺。由于“情理法”结合本身就是一个难题,在刑事审判中很难找到一条实现“情理法”结合的有效路径,只能在法律的框架内从多方面探讨现代刑事审判中论理说情、法理情兼容的有效路径,在判决时对涉案中的情理和法理进行不断的衡量、判断、博弈,以寻求既不违反法律规范又符合民众情理的裁判结果,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建设和谐社会、平安中国贡献一份力量。
(三)与作者已有的研究成果密切相关
本书的一位作者自2009年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访学期间,着手撰写《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史》一书,之后在两位作者的合作下完成了《儒家孝伦理与汉唐法律》的著作,承蒙法律出版社的帮助,2011年、2012年先后正式出版了两部专著。在撰写两部专著的过程中深刻理解了中国古代伦理法的特征并对中国古代刑事诉讼中涉及的情理有了进一步的领会,为本书的写作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写作思路,此后二人不断收集有关文章,并着手对古代情理法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收集了大量的相关研究资料并进行了初步的整理,但因缺少“情理法”在现代刑事诉讼中的相关实践经验和案例支撑,研究一直时断时续,没有完成。
2021年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主审法官们的协作下,两位作者协作成功申报山东省“平安山东、法治山东”社会科学规划专项,通过调查研究和理论分析,撰写完成了《平安山东背景下“情理法”在刑事审判中的应用路径探索》研究报告,为本书的写作提供了现代刑事审判“情理法”应用实践的初步总结和路径探索。
(四)多年参与刑事案件陪审,了解刑事审判的现状
两位作者运用自己所学知识服务社会,担任人民陪审员、检察听证员等,自2015年至今,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参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案件审理;除一部分行政案件的陪审外,其他基本属于刑事案件的陪审。这种陪审活动让我们逐渐了解审判实务中情理适用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除向刑事审判庭的资深法官学习外,我们还共同探讨情理与法在刑事审判中的融合问题,总结现有刑事审判“情理法”融合取得的成绩以及尚需解决的问题,剖析其背后的原因,为探索出一条可资借鉴的古代“情理法”在现代刑事审判中的创新性应用路径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主要观点及学术创新
(一)研究思路
本书基于现代刑事审判实践中“情理法”应用出现的问题,以理论基础—问题分析—对策建议为路径,在界定传统情理法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的基础上,以古代刑事审判实践中情理与法冲突解决的典型案例为抓手,对“情理法”所蕴含的当代价值理念和现代刑事审判实践中“情理法”应用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构建“情理法”有效融入刑事审判的现实路径。
(二)研究方法
国内许多学者都对中国古代“情理法”作了较多的研究。本书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运用法学、历史学、文化学、社会学等的研究方法进行研究,具体包括文献分析法、历史研究法、案例研究法等。
1.文献分析法
文献分析法主要用于中国古代“情理法”的内涵、“情理法”在古代刑事审判中的应用实践研究,重点收集学术界有关“情理法”的研究文献,主要包括具有代表性的著作和论文,并对其进行细致的梳理、分类和归纳,对已经取得的成就吸收借鉴,同时分析尚需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2.历史研究法
此方法主要用于中国古代“情理法”在刑事审判中的适用基础及价值追求研究。在古代司法实践中,“情理法”相互兼顾、相互融合,甚至在某些案件中情大于法。而当代社会,人们的生活习惯总会带有历史的痕迹,从历史的角度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吸取其中有益经验为现代刑事审判和法治建设服务。
3.案例研究法
“情理法”在古代和现代刑事审判中的应用均以典型案例或热点案例为基础。古代案例源自《名公书判清明集》《疑狱集》《折狱龟鉴》《刑案汇览》《定例成案合镌》《成案续编》《例案全集》《驳案新编》等,本书抽取其中典型的百余个案例,分别以绝情理而任法、悯情理而从法、因情理而重法、任情理而轻法等为标准进行分类,分析论证古代“情理法”的适用基础及其内含的价值理念。
现代案例则以“陆勇案”“于欢案”“许霆案”“张扣扣案”“李昌奎案”“赵春华案”等典型和社会热点个案,再结合本书作者所在地基层法院及中级法院资深法官长期积累的相关个案,分类论证在现代刑事审判中“情理法”的应用实践所取得的成就、存在的困境,探索“情理法”深度融合的有效路径。
(三)主要观点
1.古代“情理法”既体现于民事案件中,也体现于刑事案件中。学界多从民事审判的角度研究古代“情理法”,较少从刑事审判的角度进行研究,且往往认为“情理法”兼顾只体现在重大疑难刑事案件中,忽略对轻微刑事案件的研究。
2.需要系统完整地挖掘“情理法”所蕴含的价值理念。虽然学界对古代“情理法”蕴含的价值理念进行过探讨,但缺乏从刑事审判的角度系统完整地挖掘所蕴含的价值理念。
3.法官应在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全过程中进行释理说情。虽然有些法官已经注意到刑事判决中应尽可能论证情理,但审理过程中往往忽略了对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人员进行情理上的教育和释明,不能得到相关人员情理上的认同。
4.现代刑事审判应积极探索“情理法”深度融合的实践路径。现代刑事审判经常面临依据的个别法律条文缺乏人情味、法院系统缺乏激励沟通协调及舆情处理机制、法官缺乏适用情理的积极性和自觉性、社会缺乏多元协作机制等诸多困境,这导致刑事判决与民众情理发生冲突;因此,有必要探索刑事审判“情理法”深度融合的实践路径。
(四)学术创新
1.提出了古代刑事案件均体现“情理法兼顾”的观点。因案件性质、民众情理和法官个人情理不同,判决会出现绝情理而任法、悯情理而从法、因情理而重法、任情理而轻法以及情理与法各得其平等结果。
2.系统完整地梳理了“情理法”蕴含的四大价值理念。“追求无讼,情理调处”“以人为本,慎刑重生”“用刑中和,情罪允协”“以和为贵,敦睦乡邻”四大价值理念仍值得现代刑事审判借鉴,以坚定文化自信。
3.提出了刑事案件的审理与判决均应“融情理于法”的观点。不仅刑事案件的判决应“情理法”深度融合,在审理过程中法官更应对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人员等就涉案情理进行释明论证,以提高判决结果的易接受性。
4.探索出刑事审判“情理法”深度融合的实践路径。要在刑事审判中实现“情理法”的深度融合,除法律条文和解释应尽可能合乎民众情理外,还应当建立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融合情理审判的系统指导与激励机制、构建法院系统内部情理法冲突沟通协调和舆情处理机制、提高法官深度融合情理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加强多元协作等,预防和减少犯罪,助力平安中国建设。
三、主要内容
本书以刑事审判中“情理法”为研究对象,除绪论外,主要由四大板块共七章构成:学术界有关“情理法”的研究成果述评(第一章),古代“情理法”的内涵、相互关系、历史发展及其适用效果(第二章、第三章),“情理法”在古代刑事审判中的应用实践、适用基础及其价值理念(第四章、第五章),以及“情理法”在现代刑事审判中的转化现状、困境及实践路径探索(第六章、第七章)。
第一章,研究成果述评。主要致力于对学术界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以问题为导向进行综述评价,从“情理法”的内涵界定、古代刑事审判中的应用实践及价值理念、现代刑事审判中的应用现状与困境及融合的实践路径等方面分析主要观点、已经取得的成就,指出尚需深入研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第二章,古代“情理法”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主要从四个方面进一步阐释“情理法”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第一,古代“情”的内涵,以个体为出发点,分为个人私情、血缘亲情、众人世情;第二,古代“理”的内涵,分为自然之理、天道之理、人伦之理;第三,古代“法”的内涵,分为各王朝的基本法律、各王朝编纂公布的其他法律以及家法族规乡约等,刑事审判中的“法”一般指国家的基本法律;第四,“情”“理”“法”三者之间的关系,既“情理交融”,又“法含情理”,情理是立法的基础,准情理而立法,情理又补充法的不足,参情理而补法,刑事审判中力求情理法兼顾。
第三章,古代“情理法”的历史发展及适用效果。主要对中国刑事审判中适用“情理法”的历史进程及适用效果进行梳理和评价。共分两部分:第一,古代“情理法”的历史发展,分“情理法”结合的萌芽时期、形成时期、实践完善时期三个阶段进行梳理;第二,古代“情理法”在刑事审判中的适用效果,分积极效果和消极效果两个方面,为现代刑事审判中的批判继承奠定理论基础。
第四章,“情理法”在古代刑事审判中的应用实践。主要对“情理法”在中国古代刑事审判中的应用案例进行分类梳理,共分成七种类型:第一,绝情理而任法,法官严格依照法律判决,不讲任何情理,即使为亲复仇,仍处以死刑;第二,悯情理而从法,虽为亲复仇杀人依法律应判决死刑,但情理上要加以表彰;第三,因情理而重法,法无明文规定或法律规定较轻的处罚,但可因“假子妻母”“父被杀私和”等严重违背情理在律文之上加重处罚;第四,任情理而轻法,原情定罪,依法判决违背情理时则任情理从轻处罚;第五,情理与法各得其平,准情酌理,律文和个案情理各得其平;第六,依情理比附类推,法律无明文规定或依法论处会使“情理法”失衡,将依据“情理”比附援引类案判决;第七,情理法冲突时奏裁,法与情理冲突、无法自决时,将刑案上奏朝廷、皇帝进行裁决。七种类型的应用实践可以为现代刑事审判“情理法”的适用提供借鉴。
第五章,“情理法”在古代刑事审判中的适用基础及价值理念。本章对“情理法”在古代刑事审判中应用的理论基础及法官的价值理念进行总结梳理,本章分成两部分:第一,“情理法”在古代刑事审判中的适用基础,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家国同构的政治体制、法律本身的局限、统治阶层的倡导、“法在有司,民不周知”的现实以及司法官的知识结构和司法理念等七个方面分析“情理法”适用的理论和现实基础;第二,“情理法”在古代刑事审判中所蕴含的价值理念,主要从“追求无讼,情理调处”“以人为本,慎刑重生”“用刑中和,情罪允协”“以和为贵,敦睦乡邻”四个方面探索古代刑事审判中法官“情理法”兼顾时所蕴含的价值理念。
第六章,“情理法”在现代刑事审判中的转化现状及困境。本章结合“文化自信”背景下“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继承创新,梳理“情理法”在现代刑事审判中的应用典型案例,论证“法理情”深度融合的必要性以及目前应用于刑事审判所面临的困境。本章分成三个部分:第一,“情理法”在现代刑事审判中的转化实践典型案例,主要分因情理从轻处罚、因考虑情理导致判决不同、虽考虑情理仍依法判决、因考虑情理导致判决反复、因情理从重判决等五种类型;第二,“情理法”深度融合在现代刑事审判中的必要性,主要从有利于法官合理地解释法律,有助于对普通民众进行崇德向善教育,有助于平安中国、和谐中国建设三方面进行论证;第三,“情理法”在现代刑事审判中的转化困境,主要从审判依据和参考的部分法律条文缺乏人情味、缺乏上级法院的系统指导和激励机制、法院系统内部缺乏冲突沟通协调和舆情处理机制、法官缺乏适用情理的自觉性、缺乏多元协作机制等五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七章,“情理法”在现代刑事审判中的实践路径探索。重点讨论在“文化自信”背景下,“情理法”在现代刑事审判中如何应用问题。本章分成七大途径:第一,强调对传统“情理法”的创新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在刑事审判中尽可能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第二,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等应尽可能合乎民众情理;第三,建立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融合情理审判的指导与激励机制;第四,构建法院系统内部“情理法”冲突沟通协调和舆情处理机制;第五,提高法官审判刑事案件深度融合情理的积极性;第六,加强社会多元协作,为法官适用情理提供参考;第七,完善有关网络媒介等法律法规,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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