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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资产证券化是将预期可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隔离出来,并发行以该资产现金流为支持的证券的结构化融资活动。依赖于基础资产的信用,是资产证券化区别于传统债券的核心所在。因此,在资产证券化中,构建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隔离机制就是整个交易的关键。
本书总结归纳了破产隔离机制的推演架构,即基础资产的法律性质 交易结构的法律关系。在此逻辑架构下,作者从破产隔离的基本概念展开,详细分析了破产隔离与出表、真实出售等相关概念的关系,并针对债权类、收益权类、股权类、资管份额类、金钱类资产在各种证券化交易情境下可以达到的破产隔离效果,影响破产隔离的各种因素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同时,由于资产证券化的参与机构较多、法律关系复杂,本书亦探讨了除原始权益人之外的其他机构(如SPV管理人、资产服务机构、投资者)与基础资产的破产隔离问题。
本书融合了法律理论、法律监管规定、实操经验及司法判例,内容极为丰富。本书论述的内容不仅对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识别和法律结构搭建具有指导意义,而且对利用SPV的资产管理业务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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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路竞祎,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市递爱福公益基金会监事,在资产证券化法律服务领域深耕16年。已经连续8年被钱伯斯推荐为亚太/大中华区资产证券化及衍生品领域的领先律师,连续3年被钱伯斯推荐为全球资产证券化及衍生品领域的领先律师。
刘小丽,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北京大学、武汉大学、美国杜克大学。自2008年以来持续专注于资产证券化和结构性融资领域,连续两年入选钱伯斯大中华区资产证券化及衍生品领域榜单,获得2018年度汇菁奖评选最具贡献律师奖、The Legal 500中国大陆地区2023年资本市场年度律师、《商法》TheA-List 2023-24律师新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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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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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破产隔离的概念辨析
一、国内资产证券化的主要交易结构
二、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隔离
三、基础资产与SPV管理人的破产隔离
四、基础资产与投资者的破产隔离
五、基础资产与资产服务机构的破产隔离
六、破产风险在中国法律实务中的主要表现形式
七、破产隔离与一些相关概念的关系
第二章 破产隔离的决定性因素:基础资产的定性与交易模式
一、基础资产的法律性质——法律的独特视角
二、交易模式带来的影响——信托、委托、买卖还是其他?
三、交易定价公允性的判断
第三章 债权类资产的破产隔离
一、债权类资产的划分
二、债权类资产的证券化模式
三、债权转让生效的标志
四、通知债务人的问题
五、抵销风险
六、混同风险
七、附属担保权益与主债权一并转让的原则与例外
八、债权转让对抗转让方债权人申请的司法查封、冻结的问题
九、债权类资产的“一物二卖”
十、双务合同对破产隔离的影响
第四章 收益权类资产的破产隔离
一、收益权类资产的性质
二、收益权信托和收益权买卖
三、收益权类资产的双SPV证券化模式及其带来的关于未来经营收入质押是否有效的问题
第五章 股权类资产的破产隔离
一、股权转让的生效时点
二、信托登记制度对股权信托的影响
三、小结
第六章 资管份额类资产的破产隔离
一、资管份额的形成与交付
二、资产份额中附有义务的财产权能否设立信托?
第七章 资金的隔离
一、现金类资产能否入池?
二、现金类资产如何交付给SPV?
三、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服务机构账户是否具有独立性和隔离效果?
第八章 信托登记与破产隔离
一、信托登记的定义
二、信托登记制度的域外法经验
三、信托登记制度的功能
四、信托登记制度的建立与扩大
五、信托登记对证券化制度的影响
第九章 原始权益人的突然破产与接管
一、金融机构接管的制度价值
二、非金融机构不存在被接管的强制性规定
三、原始权益人的破产或接管可能触发的交易安排
四、SPV管理人参与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破产程序
五、总结
第十章 破产隔离的重大案例解析
一、邹平电力破产重整案
二、平安大华公司执行异议案
三、邹平电力破产重整案与平安大华公司执行异议案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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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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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资产证券化是将预期可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金融资产或资产池隔离出来,并发行以该金融资产或资产池为支持的证券的结构化融资活动。资产证券化与传统债券的显著区别在于,资产证券化主要以被隔离出来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偿付来源,而债券是以发行人的一般或整体现金流为偿付来源。因为这一特点,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投资者和评级机构对基础资产质量和现金流产生能力的关注有可能高过对原始权益人主体信用状况的关注,原始权益人可以获得高于其主体评级的证券评级,从而以较低成本从资本市场获得融资。
正因为基础资产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重要性,破产隔离是几乎所有证券化交易中首先要面临的法律问题,也是最核心的法律问题。只有实现了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隔离,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才有可能高于原始权益人的主体评级,否则就不能体现资产证券化相较于传统债券融资的优势。
随着信用债违约风险的集中爆发,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优势会越来越明显,这当然是指那些可以实现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破产隔离的产品。而对于那些不能实现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破产隔离的产品,比较此类资产证券化产品与信用债的法律属性的差别也具有重要意义。
在刚开始接触资产证券化业务时,最简单的想法莫过于: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了基础资产的破产隔离,那么,基础资产就可以实现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隔离了。但是,在实务操作中,破产隔离的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让人琢磨不清,问题被一点一点剥开,慢慢发现破产隔离并不是根据某一法律规定作出的简单法律判断。回答破产隔离问题,往往需要经过系统性的法律分析。
经过团队二十几年的积累,我们慢慢摸索出一个回答破产隔离问题的思路,本书尝试把这个思路梳理出来。总结起来,基础资产的法律定性再加上交易结构的法律分析,基本就可以推演出基础资产的破产隔离效果。但具体情境的分析又并不是那么简单。有些章节,我们直接以一个问题作为题目,是因为这个题目对解决破产隔离中的实务问题非常关键,也便于读者在阅读过程中很快查找到对相关问题的分析。
本书未将合规问题作为探讨的重点,因为无论是证券化参与机构要遵循的合规性要求,还是基础资产的合规性要求,都是非常宽泛而具体的问题。本书尽可能设想的场景是:如果一个资产证券化交易发生纠纷后被诉诸法院、仲裁机构,这些机构将如何认定这些交易的法律效力?当然,依据惯例,我们不得不作出声明:本书的任何观点并不构成笔者所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团队的正式法律意见。
我们尽可能提供具体的司法案例供读者参考。但对于一些业内比较敏感的案例,仅对其中的一些裁判思路进行探讨。读者如有兴趣,可以进一步进行案例检索研究。
同时,我们也对实务中遇到的一些难点问题进行理论层面的分析。这是因为法律规定总是滞后于法律实践。对于一些困难的问题,我们不得不从理论上加以分析,并尽可能给出一种实务上的方案。
感谢为本书的撰写作出贡献的所有团队成员,主要撰稿人包括(按照姓氏拼音排序)曹瑞琨、方芳、贾雪、江沁娟、刘建剑、刘小丽、刘煜、路竞祎、张志杰、赵红蕾、周琳丽,还有已经离开团队的郭玉璇、李乐辰、张丽娜、张鑫、赵祎、周晨等人也参与了本书部分内容的写作。特别感谢团队带领人刘柏荣律师在我们职业道路上给予的悉心指导,为我们在资产证券化和信托的法律实践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本书的所有内容是团队近二十年来集体智慧的结晶。另外,还要感谢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胡东方先生对“破产隔离与‘出表’”这一部分提供的宝贵意见。路竞祎、刘小丽对全书内容进行了审定。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撰写本书的各位作者都已经尽了最大努力,但由于编写者的认识水平有限以及法律法规的不断变化,本书不可避免地存在挂一漏万甚至不当之处。欢迎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路竞祎 刘小丽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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