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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司法责任制实践论:以刑事法官责任为视角

書城自編碼: 4054355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司法制度
作者: 吴小军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94163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08-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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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聚焦刑事审判领域,探究司法责任制语境下的法官责任制度,从宏观着眼、微观入手,开展实证研究,透过典型案例,梳理短板不足,剖析问题根源,提出完善建议。
  全书体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聚焦刑事审判权的运行,以刑事法官责任为视角,从历史、规范、理论、实践等多个维度对司法责任制改革进行系统阐释,深化司法责任制的基础理论研究。
  二是通过实证分析“庖丁解牛”式对法官责任模式进行解构,追溯法官责任制度的历史,提出追责基准“三阶段论”,相较于理论分析和逻辑推演更具有说服力。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对实践中出现的认识误区予以廓清,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建议,理顺法官惩戒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从理念和制度层面构建我国司法化的法官惩戒程序。
關於作者:
吴小军
  男,1980年出生,江苏常州人,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硕士、博士,第四届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现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从事刑事审判工作19年,办理刑事案件1400余件。多次在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论文比赛中获奖,撰写的调研课题、案例分析、裁判文书多次获奖。在《法学杂志》《法律适用》等法学核心刊物发表论文、案例60余篇,编著《最新贪污贿赂办案实用360问》等书6部。多次立功受奖,获评“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个人”、全国七五普法先进个人、平安北京建设先进个人、北京市第四届模范法官、北京法院“为民榜样”,北京市法官兼职教师。
目錄
绪 论
第一章 司法责任制概述
  第一节 司法责任的内涵
  第二节 司法责任制的内涵
  第三节 司法责任制的功能
第二章 我国法官责任制度的历史沿革、规范分析和实践样态
  第一节 我国法官责任制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我国法官责任制的规范分析
  第三节 我国法官责任追究的实践样态
第三章 司法责任与司法权力的关系
  第一节 司法责任的权力范畴:司法权多维共享
  第二节 司法责任的权力主体:多元化审判组织
  第三节 司法责任的载体:裁判文书的签发(案件阅核)
第四章 实体维度:司法责任的基本要素
  第一节 刑事错案之认定
  第二节 司法责任的内核:违法审判责任
  第三节 司法责任的外延:审判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节 审判责任的承担
  第五节 审判责任的负担形式
  第六节 审判责任追究与时效制度
  第七节 法官责任的豁免
第五章 程序维度:构建司法化的法官惩戒程序
  第一节 法官惩戒的功能定位和基本原则
  第二节 惩戒主体:法官惩戒委员会
  第三节 我国法官惩戒程序之现状与问题
  第四节 完善我国的法官惩戒程序
第六章 司法责任与相关配套措施
  第一节 司法责任与案件分配制度
  第二节 司法责任与绩效考核制度
  第三节 司法责任与人工智能应用
  第四节 司法责任与重大敏感案件审判
结 论
参考文献
后 记
內容試閱
前  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华式现代化的决定》再次强调“深化和完善司法责任制”,自2013年以来开启的司法改革,首先发轫于刑事司法领域。为防范冤错案件,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思路应运而生。司法责任制被誉为本轮司法改革的“牛鼻子”,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在国家政策和规范层面确立了司法责任制的主体框架和“四梁八柱”。刑事司法改革关系到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设定和配置,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博弈与平衡,国家司法机构之间职权的调整与优化,攸关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乃至生命权的保障,系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本书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刑事审判领域,以刑事法官为视角,探究司法责任制语境下的法官责任制度。
  从个体视角来看,司法责任是司法者基于法定职责,在行使司法职权、履行司法职能过程中因不当行为而对国家、社会和当事人产生的法律责任。司法责任制是一个综合的制度系统,其至少包含三项要素:前提条件是审判组织及其人员职权的科学界分,核心要义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同时辅以若干配套措施的保障。司法责任制融司法责任实体性规范与司法惩戒程序性规范于一体,主要解决独立与责任、放权与监督之间的关系,确保在司法自治与监督制约之间达至合理的平衡。
  从历史沿革来看,我国法官责任制大致经历了错案责任追究制(结果责任模式)、违法审判责任制(行为责任模式)和向主客观相统一的现代司法责任制演变三个阶段。从规范层面来看,尽管法院系统内部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但仍存在法律规范位阶低、追责基准不统一、责任种类无序化等问题。从实践样态来看,基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基层刑事法官调查问卷以及若干典型案例的实证考察,发现法官责任追究主要呈现结果责任和行为责任两种模式。上述两种模式反映出的诸多问题和困境,亟待通过司法责任制改革予以优化和完善。
  根据“权力—责任”相一致原则,法官行使司法权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审判权居于司法权力运行体系的核心地位,本质上是判断权;审判管理权、监督权由审判权衍生,审判管理权的对象主要限于程序性事项,审判监督权则是解决实体与程序事项,三者紧密相关,共同构成司法责任的权力范畴。我国审判权呈现多元主体共享格局,明确不同审判组织及其人员的职责是承担司法责任的前提。独任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审判辅助人员、院庭长、审判委员会及其成员共同构成司法责任的权力主体。从组织视角来看,司法责任是人民法院的宪法责任,由审判委员会、院庭长、合议庭、法官依照法定职责分别承担、共同负责。审理者、裁判者不仅是法官、合议庭,院庭长在不直接审理案件时,仍需依法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既是审理、裁判案件,也是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人民法院的裁判权最终体现为裁判文书的签发权(案件阅核权),根据案件类型的不同,通过合理区分不同审判组织签发(阅核)裁判文书的各自方式,有助于统筹公正与效率,明确审判责任的归属,实现“审理者—裁判者—责任者”的统一。
  从实体维度来看,司法责任的基本要素包括责任的内核与外延、责任的承担、责任的负担形式、追责时效与责任豁免五个方面。责任因权力而生,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官责任模式,司法责任的内核是违法审判责任,主要适用于普通法官,审判瑕疵不属于违法审判责任的范畴;错案客观存在,但发生错案并不意味着必然追责,错案与错案责任应予以分离;错案责任与违法审判责任存在一定交叉关系,应摒弃“错案责任”的提法,代之以“违法审判责任”,推动追责基准由“错误结果”向“不当行为”转变;司法责任的外延是审判监督和管理责任,主要适用于院庭长。不同的审判组织承担责任的方式亦不同:就独任法官而言,重在警惕认罪认罚案件中潜藏的责任风险;就合议庭而言,重在落实合议实质化,合理界分成员内部之间的责任;就审判委员会而言,重在划分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之间的责任,明确主持人的审判责任;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法官承担共同连带的审判责任。
  法官个人负担责任呈现出民事责任、纪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形式,从裁判结果是否实质不利于被告人区分错判与错放的不同责任,有助于规范刑事责任的追究。司法责任的追究须遵守时效制度,受刑事追诉时效约束,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主要适用于纪律责任。责任追究与责任豁免一体两面,责任豁免从反向排除责任追究,只要法官内心确信对事实的判断符合证据规则要求,对法律的理解是正确的,并能够予以合理解释和说明,则法官不承担审判责任。
  如果说司法责任的基本要素属于实体性规范,那么,司法惩戒则属于责任追究的程序性规范,二者相辅相成,紧密联系,共同构成司法责任制的规范体系。在司法体制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的双重叠加影响下,原有的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及职权发生重大变化,法官惩戒制度设计亦须因之进行适度调整,以实现法官惩戒与国家监察的有效衔接。法官惩戒委员会作为对法官是否构成违法审判责任提出审查意见的第三方专业性机构,在实践中面临内外双重困境,亟须优化结构,激活功能。当前法官惩戒程序在启动、调查、审议、决定和救济环节均存在短板和不足,为实现责任追究与职业保障的合理平衡,有必要将法官惩戒程序作为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特别程序,理顺法官惩戒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将法官惩戒程序作为党纪政纪处分的前置和必经程序,将惩戒决定作为党纪政纪处分的前提依据或重要参考,从理念和制度两个层面构建我国司法化的法官惩戒程序。
  当然,司法责任制的实施离不开相关制度措施的配套保障。案件分配蕴含着潜在的责任风险,设置公平的案件分配制度,有利于从起点开始合理分配司法责任。审判绩效考核与司法责任追究分别从正向激励和反向规制两个维度共同对审判质量进行监控,建立符合审判规律和职业特点的绩效考核机制,有利于让法官心无旁骛、用心办案,与司法责任制相得益彰。刑事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是人工智能应用于刑事司法的产物,与司法责任制的功能“不谋而合”,但其不能减免法官的审判责任,要防范法官借此规避责任的承担。重大敏感刑事案件具有“风向标”作用,做好重大敏感刑事案件的审判对落实司法责任制具有示范作用。以上为当前深化和完善司法责任制较为具体的四项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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