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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2024年12月新版,专家审定解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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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学习指引】总结矿产资源法主要内容及最新修订要点。
【条文主旨】提炼条文核心要义,帮助理解记忆条文内容。
【新旧对照】新旧法一一对应,增改删一目了然。
【重点解读】逐条解读重点内容,侧重最新修改条文的理解与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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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中国法治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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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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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学习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新旧对照与重点解读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根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概念】
第三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原则】
第四条【矿产资源所有权】
第五条【探矿权、采矿权】
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费用缴纳】
第七条【地质调查制度】
第八条【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九条【矿产资源规划】
第十条【相关储备、应急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矿产资源相关领域的科技支撑】
第十二条【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矿产资源开采】
第十四条【监督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矿产资源领域国际合作】
第二章矿业权
第十六条【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
第十七条【矿业权出让方式】
第十八条【矿业权出让启动机制】
第十九条【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的要求】
第二十条【矿业权出让合同签订及其要求】
第二十一条【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
第二十二条【矿业权设立、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登记、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矿业权的期限及续期】
第二十五条【探矿权转为采矿权】
第二十六条【矿业权收回】
第二十七条【矿业权转让、出资、抵押】
第二十八条【无需取得探矿权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无需取得采矿权的情形】
第三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第三十条【地质调查组织开展】
第三十一条【汇交地质资料】
第三十二条【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限制】
第三十三条【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矿业用地制度】
第三十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通行便利】
第三十六条【矿产资源勘查过程中发现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绿色矿山建设】
第三十八条【勘查活动结束后探矿权人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活动的要求】
第四十条【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闭坑地质报告及闭坑有关要求】
第四十二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发现重要地质遗迹等的保护和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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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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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学习指引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制定于1986年,1996年、2009年修改过部分条款。这部法律施行30多年来,对于促进矿业发展,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矿产资源领域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矿产资源供需环境和安全环境正发生着重大变化,现行法律亟需修改完善。目前,我国矿产资源供需形势依然严峻,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矿产资源需求持续攀升,国内保障程度偏低,石油、铁等大宗战略性矿产对外依存度长期居高不下,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的重要性越发凸显。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能源和矿产资源安全保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提高能源资源安全保障能力,持续深入开展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加强资源节约集约循环高效利用,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有必要与时俱进全面修订矿产资源法,积极回应实践需求,为新时代高质量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法应重点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把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领导、促进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新成果新经验,上升为制度规范,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二是坚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突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目标,着力为加强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应急保供能力提供制度保障,全方位夯实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制度根基。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矿业权出让、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区生态修复、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等关键环节和主要问题完善制度设计,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四是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矿业发展规律,确保制度设计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有效发挥法律制度激励引导和规范约束相结合的积极作用。这些原则贯穿本法全篇,体现在具体条文和制度设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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