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前言
今天,德国法学家已经习惯将他们的学科称为“法律科学”。这绝不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拉丁词jurisprudentia的意思确切来说并不是法律科学,而是法律智慧。直到18世纪,法律活动在德国很大程度上被理解为一种智慧学说,甚至被理解为一种善与公平的艺术(an ars boni et aequi)。只是随着康德(Kant)的出现和19世纪初的大学改革,大学不再被简单定义为高等教育机构,而是被定义为科学的场所,这促使德国法学家声称他们的工作是科学的。
在随后的两个世纪里,这一主张在思想上取得的成就达到了巅峰,其中一些成就现在可以在本系列出版物中以中国法学家自己的语言展现。然而,与此同时,对科学性的要求使法学家依赖于对“科学方法”公认的一般文化的理解,从而放弃了其对推理和决策实践部分定义的主导权。随着整个文化氛围的变化,在19世纪下半叶,以自然科学模式为导向的观点取代了黑格尔对科学的理解,黑格尔对科学的理解是建立在复杂的哲学体系概念之上的,刑法理论因此相应地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尽管这个过程不可避免,而且在理性上富有成效,但它同样付出了相当大的代价。重要的见解丢失了,而随后又不得不在一个改变了的理论框架下费尽心思地重新获得。这些损失首先包括对人类行为交际特征的了解。每一个行动,包括犯了罪的行为人的行为以及对其进行判决的法官的行动,都具有表态(Stellungnahme)的性质。行为者参照规范,他要么确认规范,要么否认规范,从而参与到各种不同的社会交往系统中。每个系统都有自己的价值和评估标准——从道德到法律再到科学。
在本书中,我致力于介绍这种对行动的理解,然后将其应用于犯罪论、刑罚论以及刑事法律科学论证的过程。我反对将刑法片面理论化的观点,这种观点以稳固的人类行为学看问题的方法为特征,这是之前大多数体系性草案都具有的特征。因此,我在本书前面部分概述的概念,并不是黑格尔在早期希腊思想家阿那克萨戈拉(Anaxagora)那里所赞扬的“唯心主义”,它并没有声称“精神”(Nous)(希腊语中的精神或理性)支配着世界。这样的话,倒不如说它追溯了从意识哲学,或者更一般地说,从精神哲学到语言哲学的转变,这种转变决定性地塑造了20世纪的思想。因此,这里的概念所要求的不外乎是确定一个特定的行动实践并研究其影响。与古典唯心主义相比,这一主张的要求大大降低了,这反映了——如果你愿意的话——对社会合理性标准可变性的务实洞见。有了这些标准,用实践性(和理论性)解释世界的正当化形象面临着生成和消亡。因此,每一种刑法理论都有它自己的时代:这里就是罗陀斯,就在这里跳吧(Hic Rhodus, his salta)。比如像这里提出的自由共和主义刑法理论已经完成了它大部分的职业生涯,根据福柯的一个著名形象,在可预见的未来,它将像沙滩上的脸一样被抹去。当然,在我看来,更好的东西还没有出现。因此,在这里向短暂的、也许已经消逝的公民自由的想法致敬,这或许并不失为一件好事。
我非常高兴能够向中国读者展示我的思考,同时也要感谢法律出版社愿意将我的书纳入他们的出版计划。此外,我尤其衷心感谢我的同事赵书鸿,他不仅承担了翻译工作,还与出版社取得联系,并不厌其烦地跟进整个出版过程。中德在刑事法律科学领域的合作——但最重要的是我个人对赵先生的感谢——简直是无法估量的。我希望本书的出版能够证明这一方面的努力是无比正确的,而且本书能够为中国刑法学者在自己的学术研究上提供启发。
米夏埃尔·帕夫利克
2022年12月22日
杜塞尔多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