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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经济法学习笔记本与重点法条解读

書城自編碼: 4048793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經濟法/稅法
作者: 韩伟
國際書號(ISBN): 9787515414966
出版社: 当代中国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11-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软精装

售價:NT$ 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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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囊括系统、全面的法律法规,结合重点法条进行解读,为阅读、使用本教材的师生提供指导,具备查询和笔记记录的功能。本书全面吸收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最新立法、司法及学术研究成果。
關於作者:
韩伟,湖南常德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兼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曾在中国科学院大学从事博士后科研与教学工作;攻读博士学位前,曾任专职律师,曾任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法律所所长。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博士后基金面上资助项目、国家博士后基金特别资助项目各1项,主研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2项,主持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课题多项。曾获“Concurrences国际反垄断写作奖”学术论文类年度最佳论文奖。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目錄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章 总则 002
第二章 垄断协议 008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012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014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020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022
第七章 法律责任 026
第八章 附则 0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0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章 总则 046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048
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054
第四章 法律责任 056
第五章 附则 06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06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069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074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076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080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088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090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092
第七章 法律责任 096
第八章 附则 1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一章 总则 110
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114
第三章 广告行为规范 122
第四章 监督管理 128
第五章 法律责任 132
第六章 附则 142
內容試閱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解读:
本条规定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安全保障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主要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两部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生命和健康不受损害的权利,是消费者权利保护最基本的要求。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这主要是指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以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
与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相对应的是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经营场所及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遇到危险或者受到侵害时,经营者应当给予及时、必要的救助。消费者认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可以向经营者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或者提出建议。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解读:
本条规定了消费者的受尊重权和个人信息权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信息的获取带来了极大便利,但也为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带来了挑战。为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我国在 2013 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时,在本条增加规定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随着我国 2021 年《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有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益,主要要求包括: (1)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 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2)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3)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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