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
在英文合同中,可以采用三种方式定义不可抗力事件,分别是:概括式、列举式、综合式。
(1)概括式
在概括式的定义方式中,合同当事方不对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列举,而是概括性地描述哪些事件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如前所述,不可抗力事件有三个要素,分别是:不能预见(unforeseeable)、不能避免(unavoidable)、不能克服(insurmountable)。如果以概括式定义不可抗力事件,便多围绕这三个要素展开描述。当然,合同当事方还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其他扩展或限制。
例如,定义不可抗力事件:
例1:‘Force Majeure Event’ means any occurrence that is: (a) unforeseeable by the affected Party at the time of execution and delivery of this Agreement, or (b) unavoidable, which is beyond the affected Party’s control, or (c) insurmountable, of which the affected Party is unable to overcome with its reasonable efforts.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a)受影响方在签署和交付本协议时无法预见的任何事件,或(b)超出受影响方控制范围的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或(c)受影响方通过合理努力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
例2:‘Force Majeure Event’ means any occurrence that is unforeseeable, unavoidable, and insurmountable by the affected Party.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受影响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
例3:‘Force Majeure Event’ means any occurrence that is unforeseeable, unavoidable, and insurmountable by the affected Party, and which are not attributable to any willful act, neglect, or failure to take reasonable preventative action by that Party.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受影响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不能归因于该方的任何故意行为、疏忽或未采取合理预防行动的任何事件。
在上述三个例句中,例1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极为宽松,只要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要素之一的事件即可被认为是不可抗力事件;例2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较为严格,只有同时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要素才可以被认为是不可抗力事件;例3在例2的基础上,还对不可抗力事件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即还必须满足不可归因于受影响方的错误这一条件。
在实务中,如果以概括式的方式定义不可抗力事件,会导致其含义过于笼统和模糊,合同当事方在对其进行解释时也容易产生争议,因此较少使用这一方式。
(2)列举式
在列举式的定义方式中,合同当事方以列举的方式逐项列出不可抗力事件。
例如,定义不可抗力事件:
‘Force Majeure Event’ includes fire, flood, earthquake, tsunami, typhoon, war, invasion, rebellion, riot, insurrection.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火灾、洪水、地震、海啸、台风、战争、入侵、叛乱、骚乱、暴动。
本句将十种事件定义为不可抗力事件,在这一定义方式下,这十种事件以外的事件便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列举式的优点在于,使不可抗力事件的含义极为明确和具体;其缺点在于过于死板、缺乏灵活性,如果发生了按照常理可被认为是不可抗力事件、但合同当事方未将其纳入定义的事件,则无法引用不可抗力条款,可能会给合同当事方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在实务中,这一方式也较为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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