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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将刑法归责理解为确定行为的犯罪意义:作为对规范的对抗,行为的意义沟通了规范的意义与刑罚的意义。犯罪是对有责承担损害规范效力的表达,而刑罚是国家为维护规范的有效性对这种表达的“回应”。规范、规范破坏与刑罚之间表现出交流上的顺序性。但是,这不排除规范违反与刑罚默无声息的一面,以及规范默然参与刑罚的威胁。归责就是通过人的行为,使规范的有效性能够得到确定和证明。对于本书所呈现的对刑法知识和体系的思考过程,多年来作者在自己相当多的作品中已经阐述了其中某些部分,这些内容理应成为以刑罚目的为导向这一归责体系中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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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京特?雅克布斯( Gunther Jakobs )
当今德国享普世界的刑法学家、法哲学家。作为当今刑事法律科学领域为数不多的几个灯塔式人物的代表,雅克布斯通过敏锐而深刻的思考,不但以颠覆常识的方式使人们重新审视当今早已习以为常的刑法知识和体系,而且为解决刑法理论所固有的诸多问题和重建新的知识体系提供了雄厚的基础理论靠背和前进的指引性方向。
译者介绍
赵书鸿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研究领域为德国刑法学基础理论。学术成果有德文专著:Strafzumessung bei schwerer Kriminalit?t (Duncker & Humblot,2022)。英文专著:The Perpetrator-Victim Relationship (Springer,2022); Principle of Criminal Imputation for Negligence Crime Involving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pringer,2024)。 SSCI论文:IJO, 2019; JIV, 2021; MKS, 2016。德文期刊论文:MKS, 2016; ZsTW, 2018。另在《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政法论坛》发表中文论文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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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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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A.刑罚理论概述
B.“体系”
C.基本点
1.祛魅的世界
2.规范和行为的意义
3.“整体归责构成要件”
Ⅱ.违反消极义务的归责
A.作为与不作为的意义确定
B.行为人不被容许的行为
1.行为的内涵:保证人
2.行为的意义:客观方面
a.本身不被容许的行为
b.预测基础
c.不作为
d.再次回到作为
e.风险竞合
f.承诺
3.正当化事由
a.原则
b.引致原则
c.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尤其是攻击性紧急避险
d.附带损害中的正当性
4.行为的意义:主观方面
a.故意和过失
b.责任
c.特别的归责?
5.犯罪结果与责任
6.未遂
a.可能性
b.未遂的开始
c.中止
C.参与
1.界分:间接正犯
a.行为意义
b.客观可归责性
c.混合形式
2.狭义的参与
a.预备行为
b.参与与“客观归责”(概述)
c.通过不作为实施的参与
Ⅲ.积极义务的特殊性
A.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的界限
B.积极义务概述
C.积极承担义务人的正犯性
D.不积极承担义务人的参与
Ⅳ.总结
A.行为意义与规范意义
B.消极义务的细节
C.积极义务
内容索引
译者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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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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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版前言
“体系”在这里被理解为是一种“稳定的评价关系”(正文Ⅰ. B)。但根据什么原则来确定这种稳定性呢?对此,自黑格尔学派统治地位结束以来,针对归责所确立的一些规则在德语区刑事法领域引起了长达150年的激烈争论。除零星的,但仍非常有魅力的事情发生(比如“社会行为概念”)以外,主要是形成了两个学派。他们的追随者如今仍经常令人吃惊地(如果不是开玩笑的话)激烈论战。
主要从自然主义上提出论证的旧学派(李斯特、贝林格和拉德布鲁赫),其主张“因果行为”的概念。这是指:对罪行来说,因果流程运行的外部链条,也就是不法,必须与行为人主观上所发生的,即责任区分开来。完全抛开对体系的破坏不谈,对此仍有待考虑的是:因果流程不可能在任何地方都可以以有意义的方式开始。比如,与其说在动物活动或者自然灾害中存在因果流程的开始,倒不如说它存在于潜在犯罪人的恣意行为中(以及在至少受到了主观影响的事实中)。如果这样的话,那么直到今天仍保留着一些没有解决,或许一直不能解决的问题,比如社会冲突或犯罪。随着与自然主义的决裂,这些无论从外部还是内部都应当被理解为是有效的,甚至是合理的。但在不作为中,这个难题也只是被提及而已。
主要从“事物本质”上提出论证的新学派,它把自己的追随者召集在了“目的行为论”周围,这个由威尔兹尔在20世纪30年代创立的理论,尽管在今天并没有成为一个概念,但作为理论工具,它仍得到了广泛的认可。这个概念被命名为“目的行为论”(是指行为目的理论),就已经表明:根据“内在”和“外在”的方式,即外在的(客观上的)行为与内在的(主观上的)事实结合,进行自然主义的判断就理应结束。此外,威尔兹尔提出行为判断涉及对“意思表达”的判断。这在社会领域最终会到来!但在社会性中,其在纯机械的目的性层面上却并不会出现(威尔兹尔提出的“行为控制”论),这需要罪犯的“赎罪能力”,以及完全的能力和他的责任(尽管威尔兹尔并没有将“驱动控制”,也就是行为的责任能力视为目的行为。此外,建立在目的性之上的理论,其在讨论过失犯时的困难也是显而易见的)。
这本并不算厚重的书首先将犯罪理解为社会活动,而且按照犯罪与刑罚的顺序进行说明:犯罪宣告了规范不具有约束力,而有罪判决和刑罚反驳了这种宣告,同时确认了规范的有效性。这种不间断交流的观点将这里的论述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从而形成一个体系。通过这种方式建立起来的体系,并不是一个在德语区得到广泛说明的体系。一般来说,促成体系形成的并不是一些论点,而是对单个或者某些内容可能较多的独立论述(比如,故意、参与和不作为等)。与此相反,这里要探究的是整个内容的体系性关系。
最后,但同样重要的一点是:将这样一本写得固然非常紧凑,但却极其难以理解的书翻译成另一种语言,这是一项了不起的成就,更何况两种语言来自双方不同的文化。做这样的事情,委实值得赞扬和感谢!因此,我非常感谢我的同事,来自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的赵书鸿博士为此所付出的一切。同样,我也要感谢法律出版社,感谢中国这家最具影响力的出版机构勇敢地出版了这本书。
京特·雅克布斯教授
2015年9月于波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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