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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从某种意义上说,后期经院哲学家的教义更接近于孔子的教义,而不是其后的西方法学家的观点。后期经院哲学家与孔子一样,都关注德性,但其后的法学家并非如此。虽然本书论述的是西方合同法,但它关涉的问题,在中国同样很容易被提出来:德性像孔子所说的那样重要吗?还是微不足道?
实际上,这个问题在中国也存在。法家认为,法律与德性无关;他们把所有的法律看成是实现国家目的的一种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的观点与19世纪的法学家的看法相似,因为后者也认为,法律取决于意志,独立于任何规范意志的道德标准。他们的区别在于,对于法家而言,国家意志起决定作用,而对于19世纪的法学家而言,个人意志起决定作用。
那么,什么应当起决定作用?是意志呢,还是被德性引导的意志?即使在合同法中,我们也会认为,应当起决定作用的是被德性引导的意志。一旦西方法学家放弃了这种观念,他们甚至不能解释合同法——一个意志似乎发挥着最重要作用的法律领域。
这个问题在西方存在,在中国也同样存在。
——詹姆斯·戈德雷:《现代合同理论的哲学起源》中文版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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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梳理了合同法观念及核心理论在历史上的演变。作者运用广博的法学和哲学知识,透彻地分析了现代合同法学说的哲学起源,以及合同学说如何受到哲学观念和理论的影响而发生变迁的过程,包括这种变迁导致的法律理论面临的危机。
本书也是一部比较法方面的佳作,不仅论述了英美合同法中大量存在的实体问题,而且对两大法系相关的学说观点也进行了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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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詹姆斯·戈德雷 James Gordley
比较法、合同法及法律史领域极具声望的学者,美国艺术与科学院院士、不列颠学会通讯会员。
先后就读于芝加哥大学与哈佛大学;1978年至2007年任教于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曾任Shannon Cecil Turner法理学讲席教授,于2007年荣休;此后转至杜兰大学法学院,担任W.R.Irby杰出大学讲席教授;2022年,获美国比较法学会“终身成就奖”。
张家勇
法学博士,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数十篇;在法律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等出版《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制度构造》《合同法与侵权法中间领域调整模式研究》《私法的基础》等专著或译著十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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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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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 论
第二章 亚里士多德和托马斯·阿奎那
第三章 罗马法和中世纪法学家
第四章 综 合
第五章 自然法传统中的断裂
第六章 盎格鲁-美利坚的接纳
第七章 19世纪的重构
第八章 自由主义和19世纪的合同法
第九章 结 论
参考文献
索 引
译后记
2024年版译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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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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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版序
从传统上看,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都受益于对典籍研究训练有素的学者。在中国,数世纪来,学术研究的基础是其他学者(如孟子)对孔子教义的重述和诠释。在西方,数世纪来,法学研究的基本典籍是《民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它是罗马皇帝优士丁尼在公元6世纪组织编撰的罗马法律文本合集。哲学研究的基础则是与孟子同时代的亚里士多德的作品。
这些古代的作者虽然各有千秋,但有一点是相同的:他们都关注道德上是正当的行为。孔子希望人们有德;亚里士多德试图从哲学上理解德性,承认对德性的知与行迥异;罗马法学家则讨论,一个人何时可以获得法律上的救济。他们认为,他们得出的法律结论的基础是道德(虽然他们没有解释为什么),即法律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D.1.1.1)
在中世纪,西方的大学同时讲授罗马法和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没有想过把他们整合在一起。随后,到了16世纪,一群被称为“后期经院哲学家”(late scholastics)的学者尝试通过亚里士多德的哲学原则来解释罗马法。本书描绘了他们是如何依据亚里士多德的德性(尤其是慷慨与正义)来解释罗马合同法的。在这一过程中,他们首次建立了一个体系化的罗马合同法的理论结构。
在本书中,我们会看到,19世纪西方法学家改变了那一理论,因为他们认为合同法不能再依靠德性思想了。他们认为,合同仅仅是当事人意思的表示。他们的观点带来了一些难题,西方法学家至今还为此争论不休。
从某种意义上说,后期经院哲学家的教义更接近于孔子的教义,而不是其后的西方法学家的观点。后期经院哲学家与孔子一样,都关注德性,但其后的法学家并非如此。虽然本书论述的是西方合同法,但它关涉的问题,在中国同样很容易被提出来:德性像孔子所说的那样重要吗?还是微不足道?
实际上,这个问题在中国也存在。法家认为,法律与德性无关;他们把所有的法律看成是实现国家目的的一种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的观点与19世纪的法学家的看法相似,因为后者也认为,法律取决于意志,独立于任何规范意志的道德标准。他们的区别在于,对于法家而言,国家意志起决定作用,而对于19世纪的法学家而言,个人意志起决定作用。
那么,什么应当起决定作用?是意志呢,还是被德性引导的意志?即使在合同法中,我们也会认为,应当起决定作用的是被德性引导的意志。一旦西方法学家放弃了这种观念,他们甚至不能解释合同法——一个意志似乎发挥着最重要作用的法律领域。
这个问题在西方存在,在中国也同样存在。
詹姆斯·戈德雷
200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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