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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国家行政法规正式版本
部门规章备案指定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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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是国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规汇编正式版本,是刊登报国务院备案并予以登记的部门规章的指定出版物。
本辑为2024年度第6辑,收入2024年5月份内公布的行政法规2件、国务院文件5件、报国务院备案并经审查予以登记编号的部门规章16件,共计2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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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司法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司法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起草,负责立法协调和备案审查、解释,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指导行政复议应诉,负责普法宣传,负责监狱、戒毒、社区矫正管理,负责律师公证和司法鉴定仲裁管理,承担国家司法协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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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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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说明(1)
行政法规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部等部门《教*部直属师范大学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部门规章
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
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
关于废止《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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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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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2024年4月26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24年5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1号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
(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简称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任免机关、单位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国有企业整合优化监督资源,推动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建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监督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第六条 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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