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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物权法新论

書城自編碼: 4048077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王利明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93685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11-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精装

售價:NT$ 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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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是《民法典》颁行后,作者结合《民法典》和相关物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并吸收新的物权法研究成果所撰写的著作。作者立足我国当代国情和本土实践,分析和阐释了物权法律规范在维护我国基本经济制度,贯彻平等保护财产权利,坚持财产归属和利用并重基本规则,奠定市场经济基本规则和确定产权基本规则,保障老百姓基本财产权利,改善营商环境、鼓励担保、保障债权方面的意义与价值。作者旨在正确解释物权法,特别是《民法典》物权编,促进完善物权编的配套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使物权法真正从“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以促进市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美好幸福生活。
關於作者:
王利明,湖北仙桃人,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曾任第九、十、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第十、十一届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曾获“第一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中国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学位获得者”等荣誉称号。代表作品有《民法总则研究》、《民法典体系研究》、《人格权法研究》、《物权法研究》(上、下卷)、《合同法研究》(第1~4卷)、《侵权责任法研究》(上、下卷)、《法学方法论》、《民商法研究》(第1~10卷)等,论著曾多次获得国家和省部级奖励。
目錄
第一编物权总论
第一章物权概述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物权的效力
第三节物权与相关权利
第四节物权的分类
第五节物权的客体
第六节物权的取得和行使
第二章物权法概述
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当代物权法的发展
第二编物权的变动
第三章物权变动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物权变动模式
第二节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第三节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第四章不动产登记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概述
第二节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第三节登记机构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节更正登记
第五节异议登记
第六节预告登记
第五章动产交付
第一节动产交付概述
第二节简易交付
第三节指示交付
第四节占有改定
第五节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
第六章物权的保护
第一节物权保护概述
第二节物权确认请求权
第三节物权请求权的一般原理
第四节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五节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六节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三编所有权
第七章所有权概述
第一节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所有权的内容
第三节所有权的限制
第四节所有权类型
第八章所有权的取得
第一节所有权取得原因概述
第二节征收
第三节善意取得
第四节添附
第五节遗失物的拾得
第九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一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专有权
第三节共有权
第四节车位、车库的归属和使用
第五节共同管理权
第六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节管理规约
第八节侵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救济
第十章相邻关系
第一节相邻关系概述
第二节相邻关系的种类
第十一章共有
第一节共有概述
第二节按份共有
第三节共同共有
第四节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债权债务
第五节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六节共有财产的分割
第四编用益物权
第十二章用益物权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第二节用益物权和相关权利的区别
第三节用益物权的内容
第四节准用益物权
第十三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节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第三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分
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第六节土地经营权
第十四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
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
第四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
第五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第六节空间权
第七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第八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
第九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第十五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节宅基地使用权概述
第二节宅基地使用权与其他相关用益物权
第三节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第五节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第十六章居住权
第一节居住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居住权与相关权利
第三节居住权的设立
第四节居住权的内容
第五节居住权的消灭
第十七章地役权
第一节地役权概述
第二节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关系
第三节地役权的分类
第四节地役权的设立
第五节地役权的内容
第六节地役权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第七节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的竞合
第八节地役权的消灭
第五编担保物权
第十八章担保物权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
第二节担保物权的分类
第三节担保物权的设立
第四节担保合同
第五节担保人的资格限制
第六节担保物权的效力
第七节流押契约的效力
第八节反担保
第九节担保物权的消灭
第十九章抵押权
第一节抵押权概述
第二节抵押权的设定
第三节抵押财产
第四节抵押财产的转让与限制
第五节抵押权的效力
第六节抵押权的顺位
第七节抵押权的实现
第八节动产抵押
第九节动产浮动抵押
第十节价款超级优先权
第十一节最高额抵押
第二十章动产质权
第一节质权概述
第二节动产质押的概念和特征
第三节动产质押的设定
第四节动产质押的效力
第五节特殊的动产质押
第六节动产质权的实现
第二十一章权利质权
第一节权利质押概述
第二节有价证券质押
第三节基金份额、股权质押
第四节知识产权质押
第五节应收账款质押
第二十二章留置权
第一节留置权概述
第二节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第三节商事留置权
第四节留置权的效力
第五节留置权的实现和消灭
第二十三章非典型担保物权
第一节非典型担保概述
第二节让与担保
第二十四章担保物权的竞存
第一节担保物权的顺位
第二节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
第三节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存
第四节留置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竞存
第六编占有
第二十五章占有
第一节占有概述
第二节占有的分类
第三节占有的效力
第四节占有保护请求权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內容試閱
物权法的本土性和实践性(代序言)
  “作为法律制度一部分的物权法,包含着人类对财物进行支配的根本规则。”物权法是以《民法典》物权编为主要内容的,包括其他单行法所组成的完整体系。《民法典》物权编在总结我国社会实践、经济实践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具有本土性和实践性的特点,回答了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
  物权法是维护基本经济制度的基本法。如何在公有制的基础上发展市场经济,是人类历史上从未遇到的重大难题。物权法规定了用益物权制度,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公有的前提下,使土地这一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进入市场,从而实现了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这也奠定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同时,物权法规定了完善的担保物权制度,明确了担保物权的实现规则和保护规则,在鼓励担保、维护交易安全、构建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基本经济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所有制形态上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物权法构建了以平等保护为核心的产权保护原则,有力维护了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促进了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
  物权法是贯彻平等保护财产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典》第207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这就在法律上宣告了公私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这也是我国物权法的重要亮点。这一规定在法律上明确了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的原则,把公、私财产置于平等保护的制度框架之下。另外,《民法典》总则编第113条将物权平等保护原则进一步扩张为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原则,因而扩大了平等保护的范围。这两条规定与原《物权法》第4条相比,不仅增加了“平等”二字,而且扩大了平等保护财产的范围,这就更加清晰、明确地确认了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是鼓励人们创造财富的最根本动力,也是促进社会财富增长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类市场主体最期盼的是平等法律保护。”平等保护原则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有恒产者有恒心”,促进社会财富增长的需要。坚持平等保护的法律原则,才能让亿万人民群众专心创新,放心置产,大胆投资,安心经营;才能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确保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物权法是归属和利用并重的基本规则。一方面,物权法确认了一整套物权的体系,明确列举了各种物权的类型、内容和公示方法,以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因此,物权法定原则既可以明确民事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可以防止产权纠纷。例如,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之上,可以设立承包经营权、地役权。为了解决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之间的冲突问题,《民法典》第378条、第379条确定了地役权人和用益物权人之间的权利行使规则。可见,物权法定原则就是要对这些纷繁复杂的关系进行调整,定分止争。另一方面,自20世纪以来,物权不仅注重物的归属和对物的支配,而且更注重通过权利行使实现物的价值,以实现物尽其用的目的。用益物权不仅类型丰富,其地位和作用也日益凸显。
  物权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高质量的市场经济必须靠物权法保障。一方面,物权法通过确认和保护物权,为市场交易确定了前提和结果,有助于提高交易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科斯定理认为,只有在最初产权界定后,才能产生交易;只有合理界定产权,才能降低交易费用、鼓励交易。物权法就是保障交易有序进行的基本规则。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担保作为重要的增信措施是保障债权实现的手段,对促进资金融通、维护金融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还应看到,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维护交易安全,物权法正是通过公示公信等原则,维护信赖利益、保护交易安全。
  物权法是保障老百姓基本财产权利的基础性法律。物权法是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财产利益的财产法。在一切法治国家,私有财产权都被视为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它与生命权、自由权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保护产权,实质上就是保护劳动,保护发明创造,保护和发展生产力。英国学者约翰·洛克有句名言:没有个人物权的地方,就没有公正。保护合法的财产权,就是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就是保护公民通过诚实合法的劳动创造的财富,就是保护公民基本的生产和生活条件。什么是“民生”?实际上最大的民生就是老百姓的财产权保护问题。老百姓的财产权保护问题解决不好,就不可能真正解决好民生问题。例如,老百姓的房屋所有权未能得到充分的尊重,老百姓的基本生存条件和生活条件就无法得到保障。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重要内容在于:不仅要保护老百姓的财产,而且要与保护公共财产一样,对老百姓的财产予以同等保护。
  物权法是改善营商环境、鼓励担保、保障债权的法律。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担保物权日益现代化,担保物权的类型日益丰富。担保物权朝着逐步扩大担保物和担保标的的范围、降低担保设立费用、提高担保物的利用效率、减少担保物的执行成本等方向发展。《民法典》物权编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了担保制度的现代化。《民法典》物权编统一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登记制度,构建了以登记为中心的优先受偿顺位规则,扩张了担保合同的范围,衔接了担保物权与其他功能性担保之间的关系,承认了非典型担保,缓和了物权法定原则,允许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对担保财产作概括描述,为动产和权利担保提供了广阔的制度空间。
  物权法正是在发挥上述作用的过程中,彰显其本土性和实践性。但物权法并不排斥国际性,在涉及交易的规则中,物权法也体现了鲜明的国际性。当然,从总体上说,物权法首先是立足中国国情和中国实践,回应中国的现实需求。
  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曾言:“在人类历史上,还没有一种东西能够像财产权那样能够激发人们的注意力、想象力和创造力。”准确理解和解释物权法,特别是《民法典》物权编,完善物权编的配套法律法规,在实践中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使物权法真正从“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对于促进市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美好幸福生活,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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