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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刑法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丛书以丰富的案例贯穿于对抽象法律条文的解释之中,旨在打通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的脉络,展现刑事司法逻辑的推演过程。
丛书内容追求简洁、明快、实用,对每一项罪名的犯罪构成和实务疑难问题作精准阐释和解读,对收录的大量案例作精简呈现,不罗列理论学说和司法解释条文。对于分册安排,由于《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与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理论研究和实务适用较少,本丛书未特别设置相应分册;渎职罪内容不多,故将其与贪污贿赂罪合并为职务犯罪分册。各分册中详细解读了相关的每一项罪名,均按照“导读”“条文”“罪名精释(穿插案例)”三个部分编排。
丛书分册包括:
《职务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财产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经济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人身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本册主要围绕刑法分则公共安全罪各罪名和各条规定展开,每一罪名下主要栏目包括【导读】【刑法条文】【实务疑难问题】【典型案例及精析】【相关规定】。【导读】对相关罪名的概括性介绍,引出重点问题;【实务疑难问题】汇集了作者收集、归纳、整理的众多疑难问题,并对每一问题进行答疑解惑、提供实务处理思路;【典型案例及精析】在已决案件中精选数则典型案例,从不同角度展示该罪名在实务认定中疑点、难点、热点问题,并对法院裁判思路做精要分析;【相关规定】罗列与该罪名密切相关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等,按条节选,不置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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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陈洪兵,男,湖北荆门人,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师从张明楷教授),日本东京都立大学客员准教授(师从前田雅英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刑法解释学研究。2002年以来,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其中,CSSCI刊物120余篇,CLSCI刊物45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全文转载29篇;出版《中立行为的帮助》等研究《刑法》总则的专著3部,出版《刑法分则课》、“刑法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系列等研究《刑法》分则的专著10余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课题7项;荣获“2015年度中国人文社科最具影响力青年学者”称号(全国法学一级学科共10人);6年连续两次(2016年度、2019年度)获得“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作者、高产作者、高引用作者”称号(全国法学一级学科共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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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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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公共安全
导读
疑难问题
1.公共安全中的“公共”,是什么含义?
2.“不特定”,意味着“对象的不确定性”吗?
3.单纯的财产安全,是否属于公共安全?
4.除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之外,公共安全还应包括什么内容?
5.“危害”公共安全与“危及”公共(飞行)安全是否存在区别?
6.成立具体的公共危险犯,是否要求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具体的公共危险?
第二节危险犯归类
导读
疑难问题
1.危险犯只有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两种类型吗?
2.在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之间,是否存在准抽象危险犯这种中间类型?
3.公共危险犯罪名如何进行归类?
第三节公共危险犯未完成形态
导读
疑难问题
1.主动消除危险以避免实害的,能成立公共危险犯的中止吗?
2.如何认定公共危险犯的既遂、未遂、预备与中止?
第二章危险方法犯罪
第一节放火罪、失火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第114条中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必须证明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吗?
2.《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第1款之间是什么关系?
3.放火未得逞的,是适用第114条,还是适用第115条第1款同时适用未遂犯的处罚规定?
4.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就只能成立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罪吗?
5.放火烧死一人成立“放火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吗?
6.消防救援人员的死亡能归属于行为人,而认定为放火致人死亡吗?
7.如何区分放火罪与失火罪?
8.如何判断失火罪中的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
9.应否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作为失火罪的基本刑?
第二节决水罪、过失决水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决水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2.《刑法》第17条第2款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指八种行为,还是八种具体罪名?
3.决水罪与爆炸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第三节爆炸罪、过失爆炸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如何认定爆炸罪中的“危害公共安全”?
2.爆炸罪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第四节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如何判断投放危险物质罪中的“危害公共安全”?
2.如何区分投放危险物质罪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3.如何区分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污染环境罪?
第五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何以成为“口袋罪”?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类罪的兜底罪名吗?
3.有关盗窃、破坏窨井盖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4.如何区分认定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能包括本人或者同伙重伤、死亡吗?
6.如何限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
7.从立法论角度讲,是否应废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坏工具、设施犯罪
第一节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破坏大型拖拉机、电瓶机动车、缆车的刹车装置,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吗?
2.何为“破坏”交通工具?
3.盗走卡车的全部轮子,还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吗?
4.破坏私家车刹车装置,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吗?
5.足以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是指具有产生危险的危险吗?
6.有必要区分认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既遂与未遂吗?
7.应否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作为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基本刑?
第二节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堵塞交通属于“破坏”交通设施吗?
2.不作为也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吗?
3.破坏哪些设施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三节破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刑法》第118条确定为两个罪名合理吗?
2.如何判断“危害公共安全”?
3.关于盗窃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从一重处罚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第四节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无专业资质从事燃气管道改造施工,能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吗?
2.有关“打孔盗油”同时构成盗窃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从一重处罚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3.已将油气装入包装物或者运输工具尚未运走的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第五节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要求造成人员死伤、用户通信中断等实害结果才成立本罪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2.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同时构成本罪和盗窃罪从一重处罚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3.《刑法》第124条第2款规定了过失危险犯吗?
第六节劫持航空器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劫持的对象是否限于民用航空器?
2.劫持的对象应否限于“正在使用中”或者“正在飞行中”?
3.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包括故意重伤、杀人吗?
第七节劫持船只、汽车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劫持火车、电车,能构成犯罪吗?
2.将司机踹下车自己亲自驾车的,还能构成劫持汽车罪吗?
3.劫持小型出租车,能构成劫持汽车罪吗?
第八节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危及飞行安全”的表述,是否意味着本罪是具体危险犯?
2.本罪与劫持航空器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第四章恐怖活动犯罪
第一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实施的具体恐怖犯罪活动能与参加恐怖组织罪数罪并罚吗?
2.曾受过处罚又参加的应认定为“积极参加”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第二节帮助恐怖活动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本条两款规定确定为“帮助恐怖活动罪”,准确吗?
2.成立本罪以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实施具体的恐怖活动犯罪为前提吗?
3.如何认定本罪的既遂?
第三节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成立本罪以他人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犯罪为前提吗?
2.“其他准备”,是第120条之二第1款第4项的兜底规定,还是本条第1款的兜底规定?
3.如何认定本罪的既遂?
4.如何理解“同时构成其他犯罪”?
第四节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应否明知所散发的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其他物品?
2.认为制作宣扬恐怖主义的图书、标识构成犯罪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3.既宣扬恐怖主义,又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能够数罪并罚吗?
第五节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本罪的设立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吗?
2.如何限制本罪的适用?
第六节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强迫他人留有宣扬恐怖主义的发型、文身图案,构成本罪吗?
2.本罪罪状的设计具有类型性吗?
第七节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不删除他人发到手机微信上的宣扬恐怖主义的视频资料,属于非法“持有”吗?
2.应否明知所持有的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
第五章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犯罪
第一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组装、改装枪支,是“制造”枪支吗?
2.不以出卖为目的的单纯购买枪支的行为,能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吗?
3.被查获的待售枪支,能计入非法买卖枪支罪既遂的数量吗?
4.用枪支交换枪支、弹药、毒品、假币、抵债、付彩礼、支付嫖资、行贿,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吗?
5.在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查获枪支、弹药的,就是非法运输枪支、弹药吗?
6.既非法制造枪支,又非法买卖手榴弹的,能否数罪并罚?
7.为合法生产、经营,未经许可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的,构成犯罪吗?
8.通过快递等方式寄递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无罪吗?
9.认为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10.将为在庙会上燃放而制作烟火药的行为认定为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判决,有无疑问?
11.走私爆炸物的,无罪吗?
12.走私枪支、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能以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吗?
13.枪口比动能达到18焦耳/平方厘米,就是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吗?
14.枪支零配件是“枪支”吗?
15.烟花爆竹,是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吗?
16.违规制造、销售弹药、爆炸物的,构成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爆炸物罪吗?
第二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能否因为本罪中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表述,就认为本罪是具体危险犯?
2.违规制造、销售危险物质的,无罪吗?
3.走私核材料以外的危险物质,无罪吗?
4.邮寄危险物质的,无罪吗?
第三节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是必须具备的客观要素吗?
2.只有实际销售了所违规制造的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才成立犯罪既遂吗?
3.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将枪支销售给一般人的,还构成违规销售枪支罪吗?
第四节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发现既有钱又有枪而一并盗走的,是想象竞合还是应数罪并罚?
2.出于报复的目的盗窃警察枪支后藏匿的,构成盗窃枪支罪吗?
3.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4.盗窃、抢夺枪支的,能转化为抢劫吗?
5.骗取、侵占、敲诈勒索、故意毁坏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无罪吗?
第五节盗窃、抢夺、抢劫危险物质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本罪是具体危险犯吗?
2.成立盗窃、抢夺、抢劫危险物质罪,是否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盗窃、抢夺、抢劫危险物质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第六节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将非法持有的枪支进行切割销毁的,还能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吗?
2.非法持有枪支后再卖给他人的,是一罪还是数罪?
3.非法持有大炮的,构成犯罪吗?
4.将手榴弹解释为弹药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5.司法解释严格界分“持有”“私藏”“储存”,合理吗?
6.妻子明知丈夫将枪支藏于家中而放任不管,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的共犯吗?
7.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继续犯吗?
第七节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两款规定统一确定为“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妥当吗?
2.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人员将枪支无偿赠与他人的,无罪吗?
3.非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无罪吗?
4.如何评价用枪支作为质押物借债的行为?
5.非法出租、出借配置枪支犯罪的责任形式是什么?
第八节丢失枪支不报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责任形式是什么?
2.是否需要“不及时报告”与“造成严重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能认为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的成立丢失枪支不报罪,及时报告的成立玩忽职守罪吗?
4.枪支被盗、被抢,属于“丢失”枪支吗?
第九节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危及公共安全”的表述,是否表明本罪是具体危险犯?
2.为何本罪的法定刑轻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3.如何处理本罪与其他犯罪之间的罪数竞合关系?
第六章责任事故类犯罪
第一节重大飞行事故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非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的,无罪吗?
2.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安全事故的一定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吗?
3.航空人员发生重大飞行事故后逃逸的,能认定成立“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吗?
第二节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非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无罪吗?
2.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发生安全事故,只能构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吗?
3.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后逃跑的,能否成立“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与“因逃逸致人死亡”?
4.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与其他责任事故犯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第三节交通肇事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何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2.如何把握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
3.行人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4.如何把握交通肇事罪中的“因而”?
5.信赖高度自动驾驶系统的无过错的“驾驶员”,能否成立“肇事逃逸”和“逃逸致死”?
6.如何认定二次碰撞碾压的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
7.何为“公共交通领域”?
8.加重处罚“逃逸”的根据是什么?
9.“逃逸”事实能同时作为定罪情节和加重情节进行评价吗?
10.不符合交通肇事罪成立条件,能否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11.如何认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12.无能力赔偿达到一定数额可认定成立交通肇事罪基本犯与加重犯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13.停留在事故现场不逃跑的,能认定为“逃逸”吗?
14.“因逃逸致人死亡”条款何以虚置化?
15.交通肇事罪有自首成立的余地吗?
16.如何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
17.如何看待“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
18.通说关于成立“逃逸致死”以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的观点,合理吗?
19.如何看待“逃逸的,负全责”的规定和实践做法?
20.如何处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21.有关“移置逃逸”一律构成故意伤害、杀人罪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22.我国《交通肇事解释》对交通肇事罪定罪起点和升格标准是否设定过高?
23.“指使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24.对因危险驾驶、妨害安全驾驶致人死伤构成的交通肇事罪,能够判处罚金刑吗?
第四节危险驾驶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危险驾驶罪的责任形式是什么?
2.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是指管理、监督过失责任吗?
3.自以为是酒后驾驶,实际是醉酒驾驶的,构成犯罪吗?
4.在封闭的居民小区、大学校园内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5.醉酒开飞机、轮船,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6.危险驾驶罪是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
7.如何认定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8.醉驾短距离挪车、在荒野道路上醉驾,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9.饮酒时没有驾驶车辆的意思,饮酒后萌生驾驶的念头而驾车的,成立危险驾驶罪吗?
10.能否以血液中酒精消除速率推算结果作为危险驾驶案件的认定依据?
11.醉酒驾驶后抽血前再次饮酒的,如何认定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12.非现场查获的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的,能定危险驾驶罪吗?
13.醉酒驾车送家人到医院抢救,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14.如何认定处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醉驾案?
15.如何认定“超员超速型”危险驾驶罪?
16.接送幼儿园幼儿、高中生、大学生、职工的车辆超员超速,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17.如何认定危险化学品运输型危险驾驶罪中“危及公共安全”?
18.危险驾驶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如何处理?
19.如何区分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排斥数罪并罚吗?
21.断断续续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能以同种数罪并罚吗?
22.应提高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的定罪标准或者废除危险驾驶罪吗?
第五节妨害安全驾驶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为什么要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
2.妨害安全驾驶罪是具体危险犯吗?
3.《刑法》第133条之二第2款特意明确驾驶人员的责任,是否存在问题?
4.妨害安全驾驶致人伤亡的,如何处理?
第六节重大责任事故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本质是什么?
2.如何确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责任主体?
3.何为“在生产、作业中”?
4.如何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因而”?
5.如何把握责任事故犯罪认定中的管理、监督过失责任?
6.政府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具有证据效力吗?
7.“情节特别恶劣的”,包括动机卑鄙、主观恶性深等有责性重和再犯罪可能性大的预防因素吗?
8.给私营企业主造成的财产损失能认定为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吗?
9.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交通肇事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10.如何界分重大责任事故罪与相关责任事故犯罪?
11.重大责任事故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12.对行贿、贪污受贿的既从重又数罪并罚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第七节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本罪的责任形式是什么?
2.被强令、组织违章冒险作业的他人构成犯罪吗?
3.本罪与其他责任事故犯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第八节危险作业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作业罪的目的是什么?
2.危险作业罪的责任形式是什么?
3.危险作业罪是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还是准抽象危险犯?
4.危险作业罪的实行行为是什么?
5.无证私售成品汽油,是构成非法经营罪还是危险作业罪?
6.危险作业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犯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7.危险作业致人伤亡的,如何处理?
第九节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如何认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的“因而”?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责任事故犯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第十节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有必要增设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吗?
2.本罪与其他责任事故犯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第十一节危险物品肇事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如何确定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责任范围?
2.危险物品肇事罪与其他责任事故犯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第十二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如何确定工程建设各方的刑事责任?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其他责任事故犯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3.为何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比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定刑重?
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追诉时效如何起算?
5.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单位犯罪吗?
第十三节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本罪是故意犯罪吗?
2.本罪与其他责任事故犯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第十四节消防责任事故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本罪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2.如何区分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十五节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导读
条文
罪名精释
1.本罪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2.本罪的责任形式是什么?
3.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4.认为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也能构成本罪的司法解释规定,有无疑问?
5.同时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能数罪并罚吗?
6.他人已经及时报告的,行为人还能构成本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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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版 说 明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几代刑法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的辛勤耕耘下,我国刑法学和刑事审判实践取得了辉煌的历史成就,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逐步建立健全了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学体系及其知识结构、话语体系等。
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的稳定利器,是具有现实引导意义的规范,谦抑性是对其的基本要求,但同时,“刑法是时代的一面镜子,敏感地反映着社会的各种变化”,面对着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和波谲云诡的客观变化,刑事立法必须紧紧跟随。
每一次刑事立法,无论是条文修改还是增设新罪,对于刑事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每一位参与者而言,对每一项罪名的理解可能都有出入。如何准确理解立法本意,如何将言辞简洁的条文适用于错综复杂的实践中,如何运用刑法逻辑推理出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结果,如何确保同案同判、统一裁判尺度等问题现于每一起刑事案件中,也是每一位刑法学人面临的现实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的最佳路径就是研究《刑法》分则中的罪名和尽可能多的案例。
在笔者看来,写进《刑法》分则的每一项罪名都是悬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可能随时吞噬每一个人,“刑法学并不是一个智力游戏,它背后是沉甸甸的社会责任”。研究关系生杀予夺、关乎每个人命运的《刑法》分则,是让每个人在合法的范围内充分发挥社会主体作用的保障,更是真正实现《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抓手。创制法律条文是为了适用于个案,抽象、概括、原则的法律条文具象后形成了案例。案例本身是具有重要法治价值的,是法律生命的住所,也是法治的生成方式,法律规则及法治经验多潜藏于已经处理的各类案例之中。对法学学科发展和法治社会建设而言,案例研究具有重大意义。
研究离不开阅读,笔者在教学研究工作中发现,市面上的刑法书大多是有关客观归责、不作为、因果关系、故意、过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共犯、罪数之类理论性极强的小众图书,无论是实务人员编写的实操性很强但理论深度有所欠缺的汇编图书,抑或是有关罗列类罪概念、特征、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此罪与彼罪的区别等的教科书式图书,却少见对《刑法》分则的理论和实务都深入研究,将罪名阐释与案例充分恰当结合的图书。鉴于此,笔者在长期研究和积累的基础上,在法律出版社的策划和支持下,为广大司法实务工作者、研究人员和法科生献出这样一套《刑法》分则“宝典”——《刑法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以丰富的案例贯穿于对抽象法律条文的解释之中,旨在打通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的脉络,展现刑事司法逻辑的推演过程。
本丛书内容追求简洁、明快、实用,对每一项罪名的犯罪构成和实务疑难问题作精准阐释和解读,对收录的大量案例作精简呈现,不罗列理论学说和司法解释条文。对于分册安排,由于《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与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理论研究和实务适用较少,本丛书未特别设置相应分册;渎职罪内容不多,故将其与贪污贿赂罪合并为职务犯罪分册。各分册中详细解读了相关的每一项罪名,均按照“导读”“条文”“实务疑难问题(穿插案例)”三个部分编排。
本丛书分册包括:
《职务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财产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经济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人身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
见出以知入,观往以知来。在刑法研究之路上,笔者真心希望能为解释《刑法》分则尽一位刑法学人应尽的责任,为我国犯罪治理体系优化,治理能力提高贡献微薄之力。
202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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