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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本与重点法条解读

書城自編碼: 4047087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訴訟法/程序法
作者: 董坤
國際書號(ISBN): 9787515414881
出版社: 当代中国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10-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软精装

售價:NT$ 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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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全面吸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的最新立法、司法及学术研究成果。尤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法条结合理论研究与实践案例,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可以使读者能够深入的理解该法条的适用。本书根据条文内容精炼条文要旨,方便读者查询;每页的固定位置留白,供读者进行评注与学习。
關於作者:
董坤,诉讼法学博士、博士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诉讼法研究室副主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理事。第十三届全国青联委员,第一届中央和国家机关青联常委。先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司法部以及中国法学会课题多项。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入选国家重大人才计划青年学者,曾获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董必武法学青年成果提名奖等多个学术奖项。出版专著《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问题研究》《侦查行为视角下的刑事冤案研究》《刑事检察实务问题研究》等,发表论文《认罪认罚从宽中的特殊不起诉》《非法拘禁型供述排除规则研究》《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功能定位及发展路径》等数十篇。
目錄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001
第一编 总则 003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004
第二章 管辖 008
第三章 回避 012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014
第五章 证据 022
第六章 强制措施 030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042
第八章 期间、送达 044
第九章 其他规定 048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051
第一章 立案 052
第二章 侦查 05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056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056
第三节 询问证人 058
第四节 勘验、检查 060
第五节 搜查 062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064
第七节 鉴定 064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 066
第九节 通缉 068
第十节 侦查终结 068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070
第三章 提起公诉 072
第三编 审判 079
第一章 审判组织 080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082
第一节 公诉案件 082
第二节 自诉案件 090
第三节 简易程序 092
第四节 速裁程序 094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098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106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108
第四编 执行 113
第五编 特别程序 123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124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130
第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 132
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136
第五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138
附则 141
附录 14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146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245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356
內容試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21〕1 号
(2020 年 12 月 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20 次会议通过,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章 管辖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
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
第三条 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发生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 在列车上的犯罪,被告人在列车运行途中被抓获的,由前方停靠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也可以由始发站或者终点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人不是在列车运行途中被抓获的,由负责该列车乘务的铁路公安机关对应的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在列车运行途经车站被抓获的,也可以由该车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始发或者前方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登陆地、入境地或者入境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登陆地或者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脱逃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五条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或者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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